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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预防防护措施

2024-07-11 阅读 6526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三、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项目的职业危害为四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行业施工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3、生产性躁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躁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躁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躁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4、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四、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2、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3、在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4、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3、封闭场所作业时,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

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5、进行躁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躁声作业的时间。

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三)具体防护技术措施

1)、防尘技术措施

粉尘即悬浮于空气中直径大于0.1μm的固体粒子,生产性粉尘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并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颗粒。粉尘类危害包括切割石料、机械行走(作业)产生的扬尘及水泥粉尘等。其预防和防护措施包括:

1、首先做好个人防护,如施工环境粉尘超标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如口罩、防尘口罩、防尘面具等)。

2、施工现场、车辆行走道路在干燥无雨情况下每隔2小时洒水一次,减少粉尘。

3、固定场所配备通风设备或排气扇,将含尘气体抽出,并配合除尘器净化后排入大气,使作业环境空气含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要求。

4、加强监督检查。

A、定期检查粉尘作业点的含尘浓度是否达到卫生标准。

B、定期检查除尘设备和除尘措施的运行情况。

C、定期检查从事粉尘作业人员的身体。

2)、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的防护措施

夏季强烈的太阳光线中,含有红外线和紫外线,生产中的红外线和紫外线主要来源于火焰和加热的物体,如锻造的加热炉、气焊和气割等。

为了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铱特制防护眼镜片的面罩。可根据焊接电流强度和个人眼睛情况,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还是反射式防护镜片。

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手套和鞋盖等。

3)、防止噪声危害的技术措施

主要应从三个方面着手:消除和减弱生产中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防护。

(1)控制和减弱噪声源。从改革工艺入手,以无声的工具代替有声的工具。

(2)控制噪声的传播:

1)合理布局。

2)应从消声方面采取措施:

a)消声;

b)吸声;

c)隔声;

d)隔振;

(3)做好个人防护。如及时戴耳塞、耳罩、头盔等防噪声用品.

(4)定期进行预防性体检。

4)、防止振动危害的技术措施

(1)隔振,就是在振源与需要防振的设备之间,安装具有弹性性能的隔振装置,使振源产生的大部分振动被隔振装置所吸收。效果均较好。

(2)改革生产工艺,是防止振动危害的治本措施。

(3)有些手持振动工具的手柄,包扎泡沫塑料等隔振垫,工人操作时戴好专用的防振手套,也可减少振动的危害。

5)、防暑降温措施

为了补偿高温作业工人因大量出汗而损失的水分和盐分,最好的办法是供给含盐饮料。

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体格检查,凡有心血管器质性疾病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炎热季节医务人员要到现场巡回医疗,发现中暑,要立即抢救。

篇2:建筑集团职业危害因素防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预防控制施工生产中导致职业中毒、矽肺等职业危害因素,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施工生产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生产中产生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一)粉尘:矽尘、水泥尘、电焊烟尘等;

(二)有害气体: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硫化氢(H2S)等;

(三)物理因素:高温、局部振动、噪声、低气压等。

第四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施工工序或过程

(一)粉尘:凿眼、爆破、找顶、出渣、装卸、运输、

搅拌、喷砼、碎石、筛选沙石料、电焊等;

(二)有害气体:爆破、机车尾气、电焊、燃煤取暖、

坑道、岩层气体溢出等;

(三)物理因素:夏季露天作业、燃煤锅炉、手风钻打

眼、机械运转、碎石、爆破、装卸、运输、锻造、高原低气压环境作业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各级主要领导应当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熟悉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二章一期预防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采用有利于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和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项目部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九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各级工会应当督促项目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利于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况应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对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应与项目部领导进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安质部门应将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保护员工的健康安全。

第十一条?集团母子公司卫生防疫部门应对重点工程、长大隧道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三章?二级预防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确定责任人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当根据施工要求,必须采用有效的通风防尘、排毒,洒水降尘、降温,消声隔音、防振,保暖防寒、供氧等综合防护措施,做到湿式凿岩标准化,喷雾洒水经常化,机械通风合理化,个人防护普遍化,从而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

(一)防尘:按照建筑主体设计要求配备通风机和风管;湿式凿眼;出渣时喷雾洒水、定时用水冲洗岩帮、路面;碎石场、搅拌站、喷砼机尽可能封闭尘源,洒水降尘;接尘员工应戴防尘口罩;有条件的可采用送风式防尘头盔。

(二)预防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爆破、出渣、有轨运输工序,岩层中有气体溢出时要加强通风,风流应达到员工作业的区域,并有足够的新风量;采用喷雾或喷淋水帘隔离、稀释有害气体;作业员工须戴过滤式防尘防毒口罩。

(三)物理因素的预防:调整夏季野外作业时间,避开高温时段;施工机械采取防震减振措施,配备隔音消声设备;进入高原、低气压地区施工要严格遵守特殊环境施工规定,配备必须的防寒、保暖、防紫外线、供氧设施;员工噪声环境下作业应戴耳塞。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可靠的个人防护用品(防尘、毒口罩,耳塞,眼镜,服装,鞋帽,手套等)。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在设置的公告栏内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根据情况,定期对施工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并将资料每年11月底前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和卫生防疫总站。

第四章?三期预防

第十七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上岗前应当体检并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在岗期间也应定期组织体检和培训,普及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法规知识,熟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员工体检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存档,并上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和卫生防疫总站。

第十八条?员工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者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十九条?在岗员工经健康检查发现患有慢性职业中毒或职业病者,项目部应根据病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员工发生急性中毒,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发生急性中毒10人以上应立即向项目部和指挥部领导汇报,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者离岗时应进行健康体检,并将体检资料存档备查;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和卫生防疫总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石油销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公司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