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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办法

2024-07-11 阅读 5792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引用标准1

第三章设备验收1

第四章设备运行维护管理5

第五章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6

第六章充电装置的运行及维护10

第七章微机监控装置的运行及维护11

第八章直流系统巡视检查项目11

第九章事故和故障处理预案12

第十章技术培训要求14

第十一章设备技术管理15

第十二章备品备件管理16

第十三章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16

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编制说明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管理,促进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串补站、通信站)直流系统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第三条本规范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验收、运行维护、巡视检查、缺陷及异常处理、技术管理、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单位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网省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引用标准

第六条以下为本规范引用的标准、规程和导则,但不限于此。

GB/T13337.1-1991固定型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GB50172-1992电气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5044-1995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637-1997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459-2000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724-2000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检修规范》

第三章设备验收

第七条交接验收

当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应进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试验。所有试项目应达到技术要求后才能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正常后,运行单位方可签字接收。交接验收试验及要求如下:

(一)绝缘监测及信号报警试验

1.直流电源装置在空载运行时,其额定电压为220V的系统,用25kΩ电阻;额定电压为110V的系统,用7kΩ电阻;额定电压为48V的系统,用1.7kΩ电阻。分别使直流母线正极或负极接地,应正确发出声光报警。

2.直流母线电压低于或高于整定值时,应发出低压或过压信号及声光报警。

3.充电装置的输出电流为额定电流的105%~110%时,应具有限流保护功能。

4.装有微机型绝缘监测装置的直流电源系统,应能监测和显示其支路的绝缘状态,各支路发生接地时,应能正确显示和报警。

(二)耐压及绝缘试验

1.在作耐压试验之前,应将电子仪表、自动装置从直流母线上脱离开,用工频2kV,对直流母线及各支路进行耐压1min试验,应不闪络、不击穿。

2.直流电源装置的直流母线及各支路,用1000V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三)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不同种类的蓄电池具有不同的充电率和放电率。

1.防酸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防酸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及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1.8V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2.阀控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阀控蓄电池组的恒流限压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额定电压为2V的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8V;额定电压为6V的组合式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5.25V;额定电压为12V的组合式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0.5V。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3.镉镍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镉镍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5,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1V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四)充电装置稳流精度范围

1.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5%。

2.相控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1%(精度Ⅰ类装置)或不大于±2%(精度Ⅱ类装置)。

3.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1%。

(五)充电装置稳压精度范围

1.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2%。

2.相控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0.5%(精度Ⅰ类装置)或不大于±1%(精度Ⅱ类装置)。

3.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0.5%。

(六)直流母线纹波系数范围

1.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2%。

2.相控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1%。

3.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0.5%。

(七)直流母线连续供电试验

交流电源突然中断,直流母线应连续供电,电压波动应不大于额定电压的10%。

(八)微机控制装置自动转换程序试验

1.阀控蓄电池的充电程序(恒流-—恒压-—浮充):

根据不同种类的蓄电池,应确定不同的充电率进行恒流充电,蓄电池组端电压达到某一整定值时,微机控制装置将控制充电装置自动转为恒压充电,当充电电流减小到某一整定值时,微机控制装置将控制充电装置自动转为浮充电运行。

2.阀控蓄电池的补充充电程序:

微机控制装置按设定程序,控制充电装置自动地进行恒流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并进入正常运行,始终保证蓄电池组具有额定容量。交流电源中断,蓄电池组将不间断地向直流母线供电,交流电源恢复送电时,充电装置将进入恒流充电,再进入恒压充电和浮充电,并转入正常运行。

3.“三遥”功能:

控制中心通过遥信、遥测、遥控通讯接口,监测和控制远方变电站中正在运行的直流电源装置。

(1)遥信内容:直流母线电压过高或过低、直流母线接地、充电装置故障、直流绝缘监测装置故障,蓄电池熔断器熔断、断路器脱扣、交流电源电压异常等。

(2)遥测内容:直流母线电压及电流值、蓄电池组端电压值、蓄电池分组或单体蓄电池电压、充放电电流值等参数。

(3)遥控内容:直流电源充电装置的开机、停机、运行方式切换等。

第八条高频开关电源及相控整流装置外观工艺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设备屏、柜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门与柜体之间经截面不小于6mm2的裸体软导线可靠连接。外表防腐涂层应完好、设备清洁整齐。

(二)设备屏、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应齐全完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选用符合规定,动作选择性配合满足要求。

(三)二次接线应正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清晰,绝缘符合要求。

(四)用于湿热带地区的屏、柜应具有防潮、抗霉和耐热性能,按《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五)设备屏、柜及电缆安装后,应作好孔洞封堵和防止电缆穿管积水结冰的措施。

(六)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交流电源切换可靠,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条蓄电池外观验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蓄电池室及其通风、调温、照明等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组柜安装的蓄电池排列整齐,标识清晰、正确。蓄电池间距符合规定,通风散热设计合理,测温装置工作正常。

(三)安装布线应排列整齐,极性标志清晰、正确。

(四)蓄电池编号正确,应由正极按序排列,蓄电池外壳清洁、完好,液面正常,密封电池无渗液。

(五)极板应无弯曲、变形及活性物质剥落。

(六)初充电、放电容量及倍率校验的结果应符合要求。

(七)蓄电池组的绝缘应良好。

(八)蓄电池呼吸装置完好,通气正常。

第十条开箱时应提交的出厂资料和文件:

(一)安装使用说明书、设备出厂试验报告、装箱清单、合格证、为微机控制等自动装置说明书、蓄电池充电记录及曲线、充放电特性曲线。

(二)蓄电池组各项参数测试报告。

(三)电气原理接线图和二次接线图、端子排图。

第十一条在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工程竣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制造厂的产品说明书、调试大纲、试验方法、交接试验记录、产品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四)根据合同提供的备品备件及清单。

(五)安装技术记录。

(六)调整试验记录。

(七)安装技术记录,充、放电记录及曲线等。

(八)材质化验报告。

无论出厂技术资料或安装调试技术资料,当有条件时,在提交书面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第四章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运行管理

(一)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按设备管理权限划分。

(二)运行主管单位每年应对所辖运行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检查评价,落实直流系电源统设备缺陷,综合分析直流电源系统存在问题,正确做出设备状态评估,提出技术改造和检修意见。

(三)现场运行规程中应有直流电源系统运行维护和事故处理等有关内容,并应符合本厂、站直流电源系统实际。

(四)运行单位应有直流系统维护管理制度。

(五)对直流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工作应纳入年度、月度工作计划。

(六)运行人员对发现的直流系统缺陷,应按维护管理职责和权限及时处理或上报。

(七)具备两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采用母线分段运行方式,每段母线应分别采用独立的蓄电池组供电,并在两段直流母线之间设联络开关或刀闸,正常运行时该联络开关或刀闸应处于断开位置。

(八)直流熔断器和空气断路器应采用质量合格的产品,其熔断体或定值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和整定,并定期进行核对,防止因其不正确动作而扩大事故。

(九)直流电源系统同一条支路中熔断器与空气断路器不应混用,尤其不应在空气断路器的上级使用熔断器。防止在回路故障时失去动作选择性。严禁直流回路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

第五章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第十三条防酸蓄电池组的运行及维护

(一)防酸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使蓄电池组处于额定容量状态。浮充电流的大小应根据所使用蓄电池的说明书确定。浮充电压值一般应控制为(2.15~2.17)V×N(N为电池个数)。GFD防酸蓄电池组浮充电压值应控制在2.23V×N。

(二)防酸蓄电池组在正常运行中主要监视端电压值、单体蓄电池电压值、电解液液面高度、电解液密度、电解液温度、蓄电池室温度、浮充电流值等。

防酸蓄电池组的初充电按制造厂规定或在制造厂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三)防酸蓄电池组长期浮充电运行中,会使少数蓄电池落后,电解液密度下降,电压偏低。采取均衡充电的方法可使蓄电池消除硫化,恢复到良好运行状态。

1.防酸蓄电池组的均衡充电程序应按所使用蓄电池的说明书规定进行。无规定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先用I10电流对蓄电池组进行恒流充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上升到(2.3~2.33)V×N时,自动或手动转为恒压充电。当充电电流减小到0.1I10时,可认为蓄电池组已被充满容量,并自动或手动转为浮充电方式运行。

2.均衡充电不宜频繁进行,间隔一般不宜短于6个月。具体应按照规程规定并结合蓄电池组的实际状态确定。对个别落后的防酸蓄电池,应单独进行均衡充电处理,使其恢复容量,不允许长时间保留在蓄电池组中运行。若处理无效,应及时进行更换。不宜采用对整组蓄电池进行均衡充电的方法处理个别落后蓄电池,防止多数正常蓄电池被过度充电。

3.均衡充电应严格控制电流、单体蓄电池充电电压、充电时间和电解液温度等不超过允许值。

(四)长期处于浮充电运行状态的防酸蓄电池会使内阻增加,容量降低。进行核对性放电,可使蓄电池极板有效物质得到活化,容量得到恢复,使用寿命得到延长。

1.一组防酸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仅有一组蓄电池时,不应退出运行,也不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I10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当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下降到1.9V时,应停止放电。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恒流充电。当蓄电池电压达到(2.3~2.33)V×N时转为恒压充电。当充电电流下降到0.1I10电流时,应转为浮充电运行。重复几次上述充放电过程后,蓄电池组极板得到了活化,容量可以得到恢复。

若有备用蓄电池组替换时,该组蓄电池可进行全核对性放电。

2.两组防酸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若具有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用I10恒流,当单体蓄电池电压下降到1.8V终止放电电压时,停止放电。放电过程中,记录蓄电池的端电压、每个单体蓄电池电压、电解液密度等参数。若蓄电池组第一次核对性放电就放出了额定容量,则不再放电,充满容量后便可投入运行;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安排更换。

3.防酸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周期

新安装或检修中更换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运行第一年,宜每6个月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运行一年后的防酸蓄电池组,(1~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

(五)对防酸蓄电池组,值班员应定期进行巡视,主要检查每只蓄电池的液面高度、温度,有无漏液,接点是否接触良好,桩头有无生盐,极板有无弯曲和有效物是否有脱落等。若液面低于下限,应补充蒸馏水,电解液的密度应调整在合格范围内。

(六)防酸蓄电池组典型蓄电池密度和电压的测量,发电厂宜每天一次,有人值班变电站每周至少一次,无人值班变电站每月至少一次;防酸蓄电池组单体电压和电解液密度的测量,发电厂两周最少一次,变电站每月最少一次,测量应填写记录,并记下环境温度。

(七)防酸蓄电池组运行中电解液的液面高度应保持在高位线和低位线之间,当液面低于低位线时,应及时补充蒸馏水。调整电解液密度时,应在蓄电池组完全充电后进行。

第十四条镉镍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一)镉镍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高倍率镉镍蓄电池浮充电压值宜取(1.36~1.39)V×N,均衡充电宜取(1.47~1.48)V×N;中倍率镉镍蓄电池浮充电压值宜取(1.42~1.45)V×N,均衡充电宜取(1.52~1.55)V×N,浮充电流值宜取(2~5)mA×Ah。

(二)镉镍蓄电池组在运行中,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端电压值、浮充电流值,每只单体蓄电池的电压值、电解液液面的高度、电解液的密度、电解液的温度、壳体是否有爬碱、运行环境温度是否超过允许范围等。无论在何种运行方式下,电解液的温度都不得超过35℃。

(三)镉镍蓄电池组的充电

1.正常充电

用I5恒流值对镉镍蓄电池组进行充电,当端电压逐渐上升到规定值的上限且稳定时,蓄电池的容量已经充满,一般需要(5~7)h。

2.快速充电

用2.5I5恒流对镉镍蓄电池组充电2h。

3.浮充电

在正常运行中,按浮充电压值和浮充电流值进行充电。

4.无论在何种充电方式下运行,电解液的温度都不应超过35℃。

(四)镉镍蓄电池组的放电

1.正常放电

用I5恒流连续放电,当蓄电池组的端电压下降到1V×N,或其中任一只单体电池电压下降到0.9V时,停止放电。放电时间若大于5h,说明该蓄电池组具有额定容量。

2.事故放电

当交流电源中断,直流负荷由镉镍蓄电池组供电。若供电时间较长,蓄电池组端电压下降到1.1V×N时,应自动或手动切断镉镍蓄电池组的供电,以免因过放电使蓄电池组容量亏损过大,对恢复供电造成困难。

3.核对性放电

(1)一组镉镍蓄电池组的放电

全站(厂)仅有一组蓄电池时,不能退出运行,也不能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I5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每隔0.5h记录一次蓄电池端电压值,若蓄电池组端电压下降到1.17V×N时,应停止放电。并及时用I5电流充电。反复2~3次,蓄电池组的容量可以得到恢复。

若有备用蓄电池组替换时,该组镉镍蓄电池可进行全核对性放电。

(2)两组镉镍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若具有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断开负荷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用I5恒流,终止端电压为1.1V×N,在放电过程中,每隔0.5h记录一次蓄电池组端电压值。每隔1h测量一次每个蓄电池的电压值。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安排更换。

(3)镉镍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周期

运行中的镉镍蓄电池组,每年宜进行一次全核对性放电。

(五)镉镍蓄电池的液面高度应保持在中线,当液面偏低时,应注入纯蒸馏水,使整组蓄电池液面保持一致。每三年应更换一次电解液。

(六)当镉镍蓄电池“爬碱”时,应及时将蓄电池壳体上的“爬碱”擦干净,或者更换为不会产生爬碱的新型大壳体镉镍蓄电池。

第十五条阀控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一)阀控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压值应控制为(2.23~2.28)V×N,一般宜控制在2.25V×N(25℃时);均衡充电电压宜控制为(2.30~2.35)V×N。

(二)运行中的阀控蓄电池组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的端电压值、浮充电流值、每只单体蓄电池的电压值、运行环境温度、蓄电池组及直流母线的对地电阻值和绝缘状态等。

(三)阀控蓄电池在运行中电压偏差值及放电终止电压值应符合表1规定

(四)在巡视中应检查蓄电池的单体电压值,连接片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壳体有无渗漏和变形,极柱与安全阀周围是否有酸雾溢出,绝缘电阻是否下降,蓄电池通风散热是否良好,温度是否过高等。

表1阀控蓄电池在运行中电压偏差值及放电终止电压值的规定

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标称电压(V)

2V6V12V

运行中的电压偏差值±0.05±0.15±0.3

开路电压最大最小电压差值0.030.040.06

放电终止电压值1.805.40(1.80×3)10.80(1.80×6)

(五)阀控蓄电池组的充放电

1.恒流限压充电

采用I10电流进行恒流充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上升到(2.3~2.35)V×N限压值时,自动或手动转为恒压充电。

2.恒压充电

在(2.3~2.35)V×N的恒压充电下,I10充电电流逐渐减少,当充电电流减少至0.1I10电流时,充电装置的倒计时开始起动,当整定的倒计时结束时,充电装置将自动或手动转为正常的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电压值宜控制为(2.23~2.28)V×N。

3.补充充电

为了弥补运行中因浮充电流调整不当造成的欠充,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补充充电,使蓄电池组处于满容量。其程序为: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补充充电应合理掌握,确在必要时进行,防止频繁充电影响蓄电池质量和寿命。

4.阀控蓄电池的核对性放电

长期处于限压限流的浮充电运行方式或只限压不限流的运行方式,无法判断蓄电池的现有容量、内部是否失水或干枯。通过核对性放电,可以发现蓄电池容量缺陷。

(1)一组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仅有一组蓄电池时,不应退出运行,也不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I10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的端电压不应低于2V×N。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放充(2~3)次,蓄电池容量可以得到恢复。

若有备用蓄电池组替换时,该组蓄电池可进行全核对性放电。

(2)两组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若具有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用I10恒流,当蓄电池组电压下降到1.8V×N时,停止放电。隔(1~2)h后,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放充(2~3)次,蓄电池容量可以得到恢复。若经过三次全核对性放充电,蓄电池组容量均达不到其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安排更换。

(3)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周期

新安装的阀控蓄电池在验收时应进行核对性充放电,以后每2~3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运行了六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宜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

(4)备用搁置的阀控蓄电池,每3个月进行一次补充充电。

(六)阀控蓄电池的浮充电电压值应随环境温度变化而修正,其基准温度为25℃,修正值为±1℃时3mV,即当温度每升高1℃,单体电压为2V的阀控蓄电池浮充电电压值应降低3mV,反之应提高3mV;阀控蓄电池的运行温度宜保持在5~30℃,最高不应超过35℃。

(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应定期对阀控蓄电池组进行外壳清洁工作。

第十六条当交流电源中断不能及时恢复,使蓄电池组放出容量超过其额定容量的20%及以上时,在恢复交流电源供电后,应立即手动或自动启动充电装置,按照制造厂规定的正常充电方法对蓄电池组进行补充充电。或按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

第十七条蓄电池室的温度宜保持在(5~30)℃,最高不应超过35℃,并应通风良好。

第十八条蓄电池室应照明充足,并应使用防爆灯;凡安装在台架上的蓄电池组,应有防震措施。

第十九条应定期检查蓄电池室调温设备及门窗情况。每月应检查蓄电池室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

第六章充电装置的运行及维护

第二十条充电装置的运行监视

(一)应定期对充电装置进行如下检查:交流输入电压、直流输出电压、直流输出电流等各表计显示是否正确,运行噪声有无异常,各保护信号是否正常,绝缘状态是否良好。

(二)交流电源中断,蓄电池组将不间断地向直流母线供电,应及时调整控制母线电压,确保控制母线电压值的稳定。当蓄电池组放出容量超过其额定容量的20%及以上时,恢复交流电源供电后,应立即手动启动或自动启动充电装置,按照制造厂规定的正常充电方法对蓄电池组进行补充充电。或按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

第二十一条维护及检测

维护人员应定期对充电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并应按照有关规定项目进行定期检测。

(一)应定期对充电装置输出电压和电流精度、整定参数、指示仪表进行校对。

(二)宜定期进行稳压、稳流、纹波系数和高频开关电源型充电装置的均流不平衡度等参数测试。

第七章微机监控装置的运行及维护

第二十二条运行中直流电源装置的微机监控装置,应通过操作按钮切换检查有关功能和参数,其各项参数的整定应有权限设置和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当微机监控装置故障时,若有备用充电装置,应先投入备用充电装置,并将故障装置退出运行。无备用充电装置时,应启动手动操作,调整到需要的运行方式,并将微机监控装置退出运行,经检查修复后再投入运行。

第八章直流系统巡视检查项目

第二十四条正常巡视检查项目

(一)蓄电池室通风、照明及消防设备完好,温度符合要求,无易燃、易爆物品。

(二)蓄电池组外观清洁,无短路、接地。

(三)各连片连接牢靠无松动,端子无生盐,并涂有中性凡士林。

(四)蓄电池外壳无裂纹、漏液,呼吸器无堵塞,密封良好,电解液液面高度在合格范围。

(五)蓄电池极板无龟裂、弯曲、变形、硫化和短路,极板颜色正常,无欠充电、过充电,电解液温度不超过35℃。

(六)典型蓄电池电压、密度在合格范围内。

(七)充电装置交流输入电压、直流输出电压、电流正常,表计指示正确,保护的声、光信号正常,运行声音无异常。

(八)直流控制母线、动力母线电压值在规定范围内,浮充电流值符合规定。

(九)直流系统的绝缘状况良好。

(十)各支路的运行监视信号完好、指示正常,熔断器无熔断,自动空气开关位置正确。

第二十五条特殊巡视检查项目

(一)新安装、检修、改造后的直流系统投运后,应进行特殊巡视。

(二)蓄电池核对性充放电期间应进行特殊巡视。

(三)直流系统出现交、直流失压、直流接地、熔断器熔断等异常现象处理后,应进行特殊巡视。

(四)出现自动空气开关脱扣、熔断器熔断等异常现象后,应巡视保护范围内各直流回路元件有无过热、损坏和明显故障现象。

第九章事故和故障处理预案

第二十六条蓄电池故障和事故处理预案

(一)防酸蓄电池故障及处理

1.防酸蓄电池内部极板短路或开路,应更换蓄电池。

2.长期处于浮充运行方式的防酸蓄电池,极板表面逐渐会产生白色的硫酸铅结晶体,通常称之为“硫化”;处理方法:将蓄电池组退出运行,先用I10电流进行恒流充电,当单体电压上升为2.5V时,停充0.5h,再用0.5I10电流充电至冒强烈气泡后,再停0.5h再继续充电,直到电解液“沸腾”;单体电压上升到2.7~2.8V时,停止充电1~2h,然后用I10电流进行恒流放电,当任一个单体蓄电池电压下降至1.8V时,终止放电,并静置1~2h,再用上述充电程序进行充电和放电,反复数次,极板上的硫酸铅结晶体将消失,蓄电池容量将得到恢复。

3.防酸蓄电池底部沉淀物过多,用吸管清除沉淀物,并补充配置的标准电解液。

4.防酸蓄电池极板弯曲、龟裂、变形,若经核对性充放电容量仍然达不到80%以上,此蓄电池应更换。

5.防酸蓄电池绝缘降低,当绝缘电阻值低于现场规定时,将会发出接地信号,且正对地或负对地均能测到电压时,应对蓄电池外壳和绝缘支架用酒精擦拭,改善蓄电池室的通风条件,降低湿度,绝缘将会提高。

(二)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故障及处理

1.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壳体变形,一般造成的原因有充电电流过大、充电电压超过了2.4V×N、内部有短路或局部放电、温升超标、安全阀动作失灵等原因造成内部压力升高。处理方法是减小充电电流,降低充电电压,检查安全阀是否堵死。

2.运行中浮充电压正常,但一放电,电压很快下降到终止电压值,一般原因是蓄电池内部失水干涸、电解物质变质,处理方法是更换蓄电池。

(三)镉镍蓄电池故障及处理

镉镍蓄电池容量下降,放电电压低。处理办法是更换电解液,更换无法修复的电池,用I5电流进行5h充电后,将充电电流减到0.5I5电流,继续充电(3-4)h,停止充电(1-2)h后,用I5放电至终止电压,再进行上述方法充电和放电,反复(3-5)次,其容量将得到恢复。如果容量仍然不能恢复时,应更换蓄电池。

第二十七条充电装置、绝缘监测装置的故障和事故处理应按照厂家的规定进行,并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具体处理方法。

第二十八条直流系统故障和事故处理预案

(一)220V直流系统两极对地电压绝对值差超过40V或绝缘降低到25KΩ以下,48V直流系统任一极对地电压有明显变化时,应视为直流系统接地。

(二)直流系统接地后,应立即查明原因,根据接地选线装置指示或当日工作情况、天气和直流系统绝缘状况,找出接地故障点,并尽快消除。

(三)使用拉路法查找直流接地时,至少应由两人进行,断开直流时间不得超过3S。

(四)推拉检查应先推拉容易接地的回路,依次推拉事故照明、防误闭锁装置回路、户外合闸回路、户内合闸回路、6~10kV控制回路、其他控制回路、主控制室信号回路、主控制室控制回路、整流装置和蓄电池回路。

(五)蓄电池组熔断器熔断后,应立即检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直流母线失电。

(六)直流储能装置电容器击穿或容量不足时,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七)当直流充电装置内部故障跳闸时,应及时启动备用充电装置代替故障充电装置运行,并及时调整好运行参数。

(八)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发生短路、交流或直流失压时,应迅速查明原因,消除故障,投入备用设备或采取其他措施尽快恢复直流系统正常运行。

(九)蓄电池组发生爆炸、开路时,应迅速将蓄电池总熔断器或空气断路器断开,投入备用设备或采取其他措施及时消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方式。如无备用蓄电池组,在事故处理期间只能利用充电装置带直流系统负荷运行,且充电装置不满足断路器合闸容量要求时,应临时断开合闸回路电源,待事故处理后及时恢复其运行。

第二十九条直流电源系统检修与故障和事故处理的安全要求

(一)进入蓄电池室前,必须开启通风。

(二)在直流电源设备和回路上的一切有关作业,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在整流装置发生故障时,应严格按照制造厂的要求操作,以防造成设备损坏。

(四)查找和处理直流接地时工作人员应戴线手套、穿长袖工作服。应使用内阻大于2000Ω/V的高内阻电压表,工具应绝缘良好。防止在查找和处理过程中造成新的接地。

(五)检查和更换蓄电池时,必须注意核对极性,防止发生直流失压、短路、接地。工作时工作人员应戴耐酸、耐碱手套、穿着必要的防护服等。

第十章技术培训要求

第三十条培训要求

运行班站应根据上级规定的培训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要求,将直流电源系统的学习纳入本厂、站的培训计划并按期完成。运行值班人员应熟悉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基本原理和结构,熟悉本站的直流系统及运行方式,能熟练地进行正常操作,并能够处理直流电源系统异常和故障。

第三十一条培训标准

(一)熟悉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基本原理和结构,熟悉本站的直流系统接线及运行方式。

(二)能审核设备检修、试验、检测记录,并能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巡视结果,分析设备健康状况,掌握设备缺陷和薄弱环节,能对直流电源设备状态做出基本评估。

(三)熟悉本站现场运行规程内容,遇有设备变更时,能及时修订和补充本站的现场运行规程,保证运行操作、事故处理正确。

(四)熟悉直流设备的操作要领和相应的操作程序。

(五)能熟练、正确地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培训制度

(一)规程学习

1.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直流有关规程的学习。

2.定期进行考试,总结学习效果。

(二)现场培训项目

1.按规定进行反事故演习。

2.按规定进行技术问答。

3.按规定进行直流专业知识技术讲课。

第三十三条培训资料管理

各项培训工作均应及时填好专用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均应存入个人培训档案。

第十一章设备技术管理

第三十四条技术档案

(一)安装使用调试说明书。

(二)安装手册。

(三)厂家设备、装置性能测试记录,容量测试记录,图纸资料。

(四)产品合格证。

(五)直流系统接线图。

(六)直流空气断路器、熔断器配置一览表。

(七)交接试验记录。

(八)蓄电池充放电曲线。

(九)蓄电池定期充放电记录。

(十)蓄电池运行测试记录。

(十一)缺陷记录。

第三十五条运行分析

(一)运行人员每半年应对运行中的直流系统作一次全面综合分析。

(二)发现直流系统有异常或缺陷时,应及时作专题分析,并做好事故预想。

(三)按规定定期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进行评级。

第三十六条评估分析

专业班组应每年对直流设备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测试,根据设备的运行状态、指标参数、检修和缺陷情况以及历史数据、故障和异常记录等各种信息,对其进行全面分析,每年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进行(1~2)次综合状态评估,提出直流设备运行维护、检修和更新改造的意见和建议。直流专业主管部门应对直流电源设备状态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批准后的状态评估报告应成为直流电源设备反措、检修和更新改造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章备品备件管理

第三十七条备品备件管理

(一)应根据DL/T724有关规定,并结合所使用设备的种类和运行情况,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二)各种规格的熔断器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

(三)不同规格的熔断器不得混放。

(四)当备品备件被使用后,应及时进行补充。

第十三章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

第三十八条更新改造和报废

(一)如果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在运行中缺陷严重、控制失灵、参数误差严重超标、异常和故障频繁、技术性能落后等,不能够保证正常可靠运行时,无修复价值的设备应对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换。

(二)蓄电池的报废:

1.防酸蓄电池组以I10进行恒流放电电流,只要其中一个蓄电池放电终止到1.8V时,即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80%,则此组蓄电池容量严重不足,应部分或全部报废并更换,但应避免新旧蓄电池混用。

2.阀控蓄电池组以I10进行恒流放电电流,只要其中一个蓄电池放电终止到1.9V时,即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80%,则此组蓄电池容量严重不足,应部分或全部报废并更换,但应避免新旧蓄电池混用。

3.镉镍蓄电池组用I5恒流放电,单体蓄电池放电终止端电压为1.1V,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报废并安排更换。

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管理规范编制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写的。编写过程中引用了现行直流标准有关直流电源系统及设备运行的相关内容,并根据近年来直流电源系统及设备技术发展和运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对运行维护、设备评估、事故和故障处理、更新改造和报废、技术管理等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说明制订本标准的目的、依据以及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引用标准

本章列出本标准所引用的部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管理标准,但并不仅限于此,由于直流专业涉及的标准较多,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尽可能全面引用标准有关部分的原文,以减少使用中查阅其它相关标准,但对具体规定来自多个标准或篇幅较大的条文,并未引入原文,在执行中还应查阅相关标准。

第三章设备验收

第七条交接验收

当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应进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试验。所有试项目应达到技术要求后才能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正常后,运行单位方可签字接收。交接验收试验及要求如下:

(一)绝缘监测及信号报警试验

1.直流电源装置在空载运行时,其额定电压为220V的系统,用25kΩ电阻;额定电压为110V的系统,用7kΩ电阻;额定电压为48V的系统,用1.7kΩ电阻。分别使直流母线正极或负极接地,应正确发出声光报警。

2.直流母线电压低于或高于整定值时,应发出低压或过压信号及声光报警。

3.充电装置的输出电流为额定电流的105%~110%时,应具有限流保护功能。

4.装有微机型绝缘监测装置的直流电源系统,应能监测和显示其支路的绝缘状态,各支路发生接地时,应能正确显示和报警。

(二)耐压及绝缘试验

1.在作耐压试验之前,应将电子仪表、自动装置从直流母线上脱离开,用工频2kV,对直流母线及各支路进行耐压1min试验,应不闪络、不击穿。

2.直流电源装置的直流母线及各支路,用1000V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三)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不同种类的蓄电池具有不同的充电率和放电率。

1.防酸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防酸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及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1.8V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2.阀控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阀控蓄电池组的恒流限压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额定电压为2V的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8V;额定电压为6V的组合式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5.25V;额定电压为12V的组合式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0.5V。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3.镉镍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镉镍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5,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1V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本条引用DL/T724中5.3.3规定。

本规范中的阀控蓄电池是指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应用简称是为了与现行有关直流技术标准所涉及的蓄电池名称相对应。

I10-10h率放电电流,其数值为C10/10A。

其中:

C10-10h率额定容量,Ah.

h-小时;A-安培。

(四)充电装置稳流精度范围

1.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5%。

2.相控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1%(精度Ⅰ类装置)或不大于±2%(精度Ⅱ类装置)。

3.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1%。

(五)充电装置稳压精度范围

1.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2%。

2.相控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0.5%(精度Ⅰ类装置)或不大于±1%(精度Ⅱ类装置)。

3.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0.5%。

(六)直流母线纹波系数范围

1.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2%。

2.相控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1%。

3.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0.5%。

虽然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的使用正在逐步减少,但考虑到电力系统中仍有该类设备在运行,因此,此处,仍然引入了对磁放大型充电装置有关稳流精度、稳压精度、纹波系数的要求。

3.“三遥”功能:

控制中心通过遥信、遥测、遥控通讯接口,监测和控制远方变电站中正在运行的直流电源装置。

(1)遥信内容:直流母线电压过高或过低、直流母线接地、充电装置故障、直流绝缘监测装置故障,蓄电池熔断器熔断、断路器脱扣、交流电源电压异常等。

(2)遥测内容:直流母线电压及电流值、蓄电池组端电压值、蓄电池分组或单体蓄电池电压、充放电电流值等参数。

(3)遥控内容:直流电源充电装置的开机、停机、运行方式切换等。

在此未强调“遥调”功能是因为从实际运行情况反映,其可靠性比较差,难以保证安全可靠运行。从技术发展的角度,制造厂应根据需方的需求,具备提供技术性能可靠的、包括“遥调”功能在内的“四遥”直流电源系统设备能力。

第八条高频开关电源及相控整流装置外观工艺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设备屏、柜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门与柜体之间经截面不小于6mm2的裸体软导线可靠连接。外表防腐涂层应完好、设备清洁整齐。

(二)设备屏、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应齐全完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选用符合规定,动作选择性配合满足要求。

(三)二次接线应正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清晰,绝缘符合要求。

(四)用于湿热带地区的屏、柜应具有防潮、抗霉和耐热性能,按《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五)设备屏、柜及电缆安装后,应作好孔洞封堵和防止电缆穿管积水结冰的措施。

(六)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交流电源切换可靠,符合设计要求。

关于直流电源系统屏、柜门与柜体之间应经截面不小于6mm2的裸体软导线可靠连接的要求,是新增加内容。提出本条规定的原因;一是二次电器的金属壳体自身要求接地,必须为其提供可靠的接地通路。二是若装有电器的可开启屏、柜门不接地,当装在门上的电器对壳体绝缘损坏时,将使屏、柜门上带有危险的电位,会危及人身安全。三是从微机装置等电子设备防干扰的角度,应将屏、柜门接地。

关于屏、柜门与柜体之间的连接线截面不小于6mm2的裸体软导线的要求,主要考虑该连接线既要有良好的导电性能,还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便于连接。强调使用裸体导线以避免断线时不易被发现。

第九条蓄电池外观验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蓄电池室及其通风、调温、照明等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组柜安装的蓄电池排列整齐,标识清晰、正确。蓄电池间距符合规定,通风散热设计合理,测温装置工作正常。

(三)安装布线应排列整齐,极性标志清晰、正确。

(四)蓄电池编号正确,应由正极按序排列,蓄电池外壳清洁、完好,液面正常,密封电池无渗液。

(五)极板应无弯曲、变形及活性物质剥落。

(六)初充电、放电容量及倍率校验的结果应符合要求。

(七)蓄电池组的绝缘应良好。

(八)蓄电池呼吸装置完好,通气正常。

运行温度对阀控蓄电池的寿命有着重要影响,由于阀控蓄电池内的液体有限,温度过高会使液体汽化,蓄电池内部压力增高,引起安全阀体频繁动作排放雾气,损失水分。过高的压力甚至会造成蓄电池壳体变形、开裂,液体外渗,使蓄电池容量下降,甚至报废。因此,要求组柜安装的蓄电池间距符合规定,通风散热设计合理,有监视蓄电池运行温度的措施,便于在运行中检查蓄电池的壳体或环境温度。

蓄电池柜体结构必须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计,而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关于组柜安装的蓄电池间距在《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中有具体要求,即蓄电池间不小于15mm,蓄电池与上层隔板间不小于150mm。

第十条开箱时应提交的出厂资料和文件:

(一)安装使用说明书、设备出厂试验报告、装箱清单、合格证、为微机控制等自动装置说明书、蓄电池充电记录及曲线、充放电特性曲线。

(二)蓄电池组各项参数测试报告。

(三)电气原理接线图和二次接线图、端子排图。

第十一条在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工程竣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制造厂的产品说明书、调试大纲、试验方法、交接试验记录、产品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四)根据合同提供的备品备件及清单。

(五)安装技术记录。

(六)调整试验记录。

(七)安装技术记录,充、放电记录及曲线等。

(八)材质化验报告。

无论出厂技术资料或安装调试技术资料,当有条件时,在提交书面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为新增内容,按开箱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对应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了规定和规范,并提出了有条件时应提交电子文档资料的要求。

第四章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运行管理

(一)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按设备管理权限划分。

(二)运行主管单位每年应对所辖运行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检查评价,落实直流系电源统设备缺陷,综合分析直流电源系统存在问题,正确做出设备状态评估,提出技术改造和检修意见。

(三)现场运行规程中应有直流电源系统运行维护和事故处理等有关内容,并应符合本厂、站直流电源系统实际。

(四)运行单位应有直流系统维护管理制度。

(五)对直流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工作应纳入年度、月度工作计划。

(六)运行人员对发现的直流系统缺陷,应按维护管理职责和权限及时处理或上报。

(七)具备两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采用母线分段运行方式,每段母线应分别采用独立的蓄电池组供电,并在两段直流母线之间设联络开关或刀闸,正常运行时该联络开关或刀闸应处于断开位置。

(八)直流熔断器和空气断路器应采用质量合格的产品,其熔断体或定值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和整定,并定期进行核对,防止因其不正确动作而扩大事故。

(九)直流电源系统同一条支路中熔断器与空气断路器不应混用,尤其不应在空气断路器的上级使用熔断器。防止在回路故障时失去动作选择性。严禁直流回路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

据调查,部分制造厂和用户还存在直流回路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问题,给运行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由于交流电弧与直流电弧具有不同的灭弧机理,决定了交流和直流空气断路器的灭弧室具有根本的差异,交流空气断路器不具备熄灭直流短路电弧的能力。因此,直流回路中严禁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

由于交直流两用断路器质量差异较大,应慎重选用。当使用交直流两用断路器时,其性能既应满足开断直流回路短路电流的要求,还应满足动作选择性的要求。

直流电源系统中应防止同一条支路中熔断器与空气断路器混用的规定为新增加内容。空气断路器与熔断器混合保护的级差配合比较困难,由于无时限的空气断路器的脱扣速度基本不变,而熔断器的动作具有反时限特性,电流越大,动作速度就越短。无论空气断路器安装在熔断器之前或之后,总在某些短路电流值范围内会出现失去动作选择性。因此,应尽量避免这种组合保护方式。

第五章蓄电池运行及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阀控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蓄电池组的均衡充电各地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要合理掌握却具有一定难度。长期不进行均衡充电或频繁进行均衡充电都对蓄电池组不利,具体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还需要结合蓄电池组的运行状况,对其当前状态进行评估后,确定是否应进行均衡充电。

对个别落后的防酸蓄电池,应单独进行均衡充电处理,使其恢复容量,若处理无效,应更换。不宜采用对整组蓄电池进行均衡充电的方法处理个别落后蓄电池,防止多数正常电池被过度充电。

根据调查,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的周期各地具有一定差异,由于该项工作技术上要求比较严格,掌握不好会影响蓄电池组的性能和使用寿命。所以,阀控蓄电池组关键在于做好日常的运行维护工作,使蓄电池不过充、不欠充,不超过允许温度运行。如果对蓄电池组进行综合评估结果状态较好,可适当延长核对性放电周期。

新安装的阀控蓄电池应进行全核对性充放电,以后每(2~3)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运行六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一般状态不会太好,容量可能会下降,宜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

(六)阀控蓄电池的浮充电电压值应随环境温度变化而修正,其基准温度为25℃,修正值为±1

℃时3mV,即当温度每升高1℃,单体电压为2V的阀控蓄电池浮充电电压值应降低3mV,反之应提高3mV;阀控蓄电池的运行温度宜保持在5~30℃,最高不应超过35℃。

当温度为25℃时,阀控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值应控制为(2.23~2.28)V,一般宜取2.25V。但浮充电压值随环境温度的变化应进行修正,修正值为±1℃时(3~5)mV,一般宜取3mV。即当温度升高1℃,其浮充电压应下降(3~5)mV。反之,当温度降低1℃,其浮充电压应升高(3~5)mV。

温度对阀控蓄电池的寿命有着重要影响,要求运行温度宜保持在5~30℃,最高不应超过35℃。凡满足不了该规定的,应安装空调或采取其他采暖、降温措施。

第十六条当交流电源中断不能及时恢复,使蓄电池组放出容量超过其额定容量的20%及以上时,在恢复交流电源供电后,应立即手动或自动启动充电装置,按照制造厂规定的正常充电方法对蓄电池组进行补充充电。或按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

交流电源短时中断,使蓄电池组放出容量超过其额定容量较少时,并不需要对蓄电池组进行补充充电,尤其不宜使用充电装置自动方式按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防止直流母线电压过高损坏二次设备和影响蓄电池组自身性能。因此,在运行中出现短时交流断电的情况,如果不需要对蓄电池进行补充充电时,应将充电装置直接转入浮充电运行。

如果交流电源短时中断时间较长,使蓄电池组放出容量超过其额定容量的20%及以上时,在恢复交流电源供电后,应及时对蓄电池组进行补充充电。

第八章直流系统巡视检查项目

本章为新增加内容,分别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巡视项目及内容按正常巡视检查项目和特殊巡视检查项目分别进行了规定。

第九章事故和故障处理预案

第二十六条蓄电池故障和事故处理预案

(二)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故障及处理

1.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壳体变形,一般造成的原因有充电电流过大、充电电压超过了2.4V×N、内部有短路或局部放电、温升超标、安全阀动作失灵等原因造成内部压力升高。处理方法是减小充电电流,降低充电电压,检查安全阀是否堵死。

2.运行中浮充电压正常,但一放电,电压很快下降到终止电压值,一般原因是蓄电池内部失水干涸、电解物质变质,处理方法是更换蓄电池。

阀控蓄电池虽然属于贫液蓄电池,但在设计时其液体量已留有足够的余度,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发生液体干涸。一旦出现因缺液引起的蓄电池容量下降,首先应查找、分析和判断造成蓄电池失水的原因,确定蓄电池的使用寿命是否即将终结。如果蓄电池使用时间较短,极板的状态比较好,仍有继续使用价值,则可以返厂修复或在制造厂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补加液体和充放电工作。

第十二章备品备件管理

第三十七条备品备件管理

(一)应根据DL/T724有关规定,并结合所使用设备的种类和运行情况,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二)各种规格的熔断器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

(三)不同规格的熔断器不得混放。

(四)当备品备件被使用后,应及时进行补充。

备品备件是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但由于所使用的设备种类不同,应储备的备品备件也不同,不便同一做出规定。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明确应储备的备品备件要求。

第十三章直流系统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

第三十八条更新改造和报废

(一)如果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在运行中缺陷严重、异常和故障频繁、技术性能落后,不能够保证正常可靠运行时,应对其进行更新改造或更换。

(二)蓄电池的报废:

1.防酸蓄电池组以I10进行恒流放电电流,只要其中一个蓄电池放电终止到1.8V时,即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80%,则此组蓄电池容量严重不足,应部分或全部报废并更换,但应避免新旧蓄电池混用。

2.阀控蓄电池组以I10进行恒流放电电流,只要其中一个蓄电池放电终止到1.9V时,即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80%,则此组蓄电池容量严重不足,应部分或全部报废并更换,但应避免新旧蓄电池混用。

3.镉镍蓄电池组用I5恒流放电,单体蓄电池放电终止端电压为1.1V,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报废并安排更换。

(三)在微机监控器经常出现失控、参数严重错误等异常和故障,无法保证可靠运行的情况下,应对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换。

(四)可控硅和相控整流装置与高频电源装置相比,噪声较大,效率较低,能耗较高,运行可靠性相对较差,故障率较高,维护工作量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高频电源装置替代可控硅和相控整流装置。

本章为新增内容。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备种类较多,不同制造厂的产品质量也存在差异,运行环境等因素对设备寿命也有重要影响。在此,设备是否达到报废标准,应根据对其状态评估结果确定。

篇2: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引用标准1

第三章设备验收1

第四章设备运行维护管理5

第五章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6

第六章充电装置的运行及维护10

第七章微机监控装置的运行及维护11

第八章直流系统巡视检查项目11

第九章事故和故障处理预案12

第十章技术培训要求14

第十一章设备技术管理15

第十二章备品备件管理16

第十三章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16

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编制说明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管理,促进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串补站、通信站)直流系统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第三条本规范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验收、运行维护、巡视检查、缺陷及异常处理、技术管理、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单位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网省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引用标准

第六条以下为本规范引用的标准、规程和导则,但不限于此。

GB/T13337.1-1991固定型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GB50172-1992电气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5044-1995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637-1997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459-2000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724-2000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检修规范》

第三章设备验收

第七条交接验收

当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应进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试验。所有试项目应达到技术要求后才能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正常后,运行单位方可签字接收。交接验收试验及要求如下:

(一)绝缘监测及信号报警试验

1.直流电源装置在空载运行时,其额定电压为220V的系统,用25kΩ电阻;额定电压为110V的系统,用7kΩ电阻;额定电压为48V的系统,用1.7kΩ电阻。分别使直流母线正极或负极接地,应正确发出声光报警。

2.直流母线电压低于或高于整定值时,应发出低压或过压信号及声光报警。

3.充电装置的输出电流为额定电流的105%~110%时,应具有限流保护功能。

4.装有微机型绝缘监测装置的直流电源系统,应能监测和显示其支路的绝缘状态,各支路发生接地时,应能正确显示和报警。

(二)耐压及绝缘试验

1.在作耐压试验之前,应将电子仪表、自动装置从直流母线上脱离开,用工频2kV,对直流母线及各支路进行耐压1min试验,应不闪络、不击穿。

2.直流电源装置的直流母线及各支路,用1000V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三)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不同种类的蓄电池具有不同的充电率和放电率。

1.防酸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防酸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及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1.8V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2.阀控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阀控蓄电池组的恒流限压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额定电压为2V的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8V;额定电压为6V的组合式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5.25V;额定电压为12V的组合式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0.5V。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3.镉镍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镉镍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5,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1V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四)充电装置稳流精度范围

1.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5%。

2.相控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1%(精度Ⅰ类装置)或不大于±2%(精度Ⅱ类装置)。

3.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1%。

(五)充电装置稳压精度范围

1.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2%。

2.相控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0.5%(精度Ⅰ类装置)或不大于±1%(精度Ⅱ类装置)。

3.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0.5%。

(六)直流母线纹波系数范围

1.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2%。

2.相控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1%。

3.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0.5%。

(七)直流母线连续供电试验

交流电源突然中断,直流母线应连续供电,电压波动应不大于额定电压的10%。

(八)微机控制装置自动转换程序试验

1.阀控蓄电池的充电程序(恒流-—恒压-—浮充):

根据不同种类的蓄电池,应确定不同的充电率进行恒流充电,蓄电池组端电压达到某一整定值时,微机控制装置将控制充电装置自动转为恒压充电,当充电电流减小到某一整定值时,微机控制装置将控制充电装置自动转为浮充电运行。

2.阀控蓄电池的补充充电程序:

微机控制装置按设定程序,控制充电装置自动地进行恒流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并进入正常运行,始终保证蓄电池组具有额定容量。交流电源中断,蓄电池组将不间断地向直流母线供电,交流电源恢复送电时,充电装置将进入恒流充电,再进入恒压充电和浮充电,并转入正常运行。

3.“三遥”功能:

控制中心通过遥信、遥测、遥控通讯接口,监测和控制远方变电站中正在运行的直流电源装置。

(1)遥信内容:直流母线电压过高或过低、直流母线接地、充电装置故障、直流绝缘监测装置故障,蓄电池熔断器熔断、断路器脱扣、交流电源电压异常等。

(2)遥测内容:直流母线电压及电流值、蓄电池组端电压值、蓄电池分组或单体蓄电池电压、充放电电流值等参数。

(3)遥控内容:直流电源充电装置的开机、停机、运行方式切换等。

第八条高频开关电源及相控整流装置外观工艺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设备屏、柜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门与柜体之间经截面不小于6mm2的裸体软导线可靠连接。外表防腐涂层应完好、设备清洁整齐。

(二)设备屏、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应齐全完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选用符合规定,动作选择性配合满足要求。

(三)二次接线应正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清晰,绝缘符合要求。

(四)用于湿热带地区的屏、柜应具有防潮、抗霉和耐热性能,按《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五)设备屏、柜及电缆安装后,应作好孔洞封堵和防止电缆穿管积水结冰的措施。

(六)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交流电源切换可靠,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条蓄电池外观验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蓄电池室及其通风、调温、照明等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组柜安装的蓄电池排列整齐,标识清晰、正确。蓄电池间距符合规定,通风散热设计合理,测温装置工作正常。

(三)安装布线应排列整齐,极性标志清晰、正确。

(四)蓄电池编号正确,应由正极按序排列,蓄电池外壳清洁、完好,液面正常,密封电池无渗液。

(五)极板应无弯曲、变形及活性物质剥落。

(六)初充电、放电容量及倍率校验的结果应符合要求。

(七)蓄电池组的绝缘应良好。

(八)蓄电池呼吸装置完好,通气正常。

第十条开箱时应提交的出厂资料和文件:

(一)安装使用说明书、设备出厂试验报告、装箱清单、合格证、为微机控制等自动装置说明书、蓄电池充电记录及曲线、充放电特性曲线。

(二)蓄电池组各项参数测试报告。

(三)电气原理接线图和二次接线图、端子排图。

第十一条在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工程竣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制造厂的产品说明书、调试大纲、试验方法、交接试验记录、产品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四)根据合同提供的备品备件及清单。

(五)安装技术记录。

(六)调整试验记录。

(七)安装技术记录,充、放电记录及曲线等。

(八)材质化验报告。

无论出厂技术资料或安装调试技术资料,当有条件时,在提交书面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第四章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运行管理

(一)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按设备管理权限划分。

(二)运行主管单位每年应对所辖运行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检查评价,落实直流系电源统设备缺陷,综合分析直流电源系统存在问题,正确做出设备状态评估,提出技术改造和检修意见。

(三)现场运行规程中应有直流电源系统运行维护和事故处理等有关内容,并应符合本厂、站直流电源系统实际。

(四)运行单位应有直流系统维护管理制度。

(五)对直流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工作应纳入年度、月度工作计划。

(六)运行人员对发现的直流系统缺陷,应按维护管理职责和权限及时处理或上报。

(七)具备两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采用母线分段运行方式,每段母线应分别采用独立的蓄电池组供电,并在两段直流母线之间设联络开关或刀闸,正常运行时该联络开关或刀闸应处于断开位置。

(八)直流熔断器和空气断路器应采用质量合格的产品,其熔断体或定值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和整定,并定期进行核对,防止因其不正确动作而扩大事故。

(九)直流电源系统同一条支路中熔断器与空气断路器不应混用,尤其不应在空气断路器的上级使用熔断器。防止在回路故障时失去动作选择性。严禁直流回路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

第五章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第十三条防酸蓄电池组的运行及维护

(一)防酸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使蓄电池组处于额定容量状态。浮充电流的大小应根据所使用蓄电池的说明书确定。浮充电压值一般应控制为(2.15~2.17)V×N(N为电池个数)。GFD防酸蓄电池组浮充电压值应控制在2.23V×N。

(二)防酸蓄电池组在正常运行中主要监视端电压值、单体蓄电池电压值、电解液液面高度、电解液密度、电解液温度、蓄电池室温度、浮充电流值等。

防酸蓄电池组的初充电按制造厂规定或在制造厂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三)防酸蓄电池组长期浮充电运行中,会使少数蓄电池落后,电解液密度下降,电压偏低。采取均衡充电的方法可使蓄电池消除硫化,恢复到良好运行状态。

1.防酸蓄电池组的均衡充电程序应按所使用蓄电池的说明书规定进行。无规定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先用I10电流对蓄电池组进行恒流充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上升到(2.3~2.33)V×N时,自动或手动转为恒压充电。当充电电流减小到0.1I10时,可认为蓄电池组已被充满容量,并自动或手动转为浮充电方式运行。

2.均衡充电不宜频繁进行,间隔一般不宜短于6个月。具体应按照规程规定并结合蓄电池组的实际状态确定。对个别落后的防酸蓄电池,应单独进行均衡充电处理,使其恢复容量,不允许长时间保留在蓄电池组中运行。若处理无效,应及时进行更换。不宜采用对整组蓄电池进行均衡充电的方法处理个别落后蓄电池,防止多数正常蓄电池被过度充电。

3.均衡充电应严格控制电流、单体蓄电池充电电压、充电时间和电解液温度等不超过允许值。

(四)长期处于浮充电运行状态的防酸蓄电池会使内阻增加,容量降低。进行核对性放电,可使蓄电池极板有效物质得到活化,容量得到恢复,使用寿命得到延长。

1.一组防酸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仅有一组蓄电池时,不应退出运行,也不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I10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当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下降到1.9V时,应停止放电。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恒流充电。当蓄电池电压达到(2.3~2.33)V×N时转为恒压充电。当充电电流下降到0.1I10电流时,应转为浮充电运行。重复几次上述充放电过程后,蓄电池组极板得到了活化,容量可以得到恢复。

若有备用蓄电池组替换时,该组蓄电池可进行全核对性放电。

2.两组防酸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若具有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用I10恒流,当单体蓄电池电压下降到1.8V终止放电电压时,停止放电。放电过程中,记录蓄电池的端电压、每个单体蓄电池电压、电解液密度等参数。若蓄电池组第一次核对性放电就放出了额定容量,则不再放电,充满容量后便可投入运行;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安排更换。

3.防酸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周期

新安装或检修中更换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运行第一年,宜每6个月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运行一年后的防酸蓄电池组,(1~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

(五)对防酸蓄电池组,值班员应定期进行巡视,主要检查每只蓄电池的液面高度、温度,有无漏液,接点是否接触良好,桩头有无生盐,极板有无弯曲和有效物是否有脱落等。若液面低于下限,应补充蒸馏水,电解液的密度应调整在合格范围内。

(六)防酸蓄电池组典型蓄电池密度和电压的测量,发电厂宜每天一次,有人值班变电站每周至少一次,无人值班变电站每月至少一次;防酸蓄电池组单体电压和电解液密度的测量,发电厂两周最少一次,变电站每月最少一次,测量应填写记录,并记下环境温度。

(七)防酸蓄电池组运行中电解液的液面高度应保持在高位线和低位线之间,当液面低于低位线时,应及时补充蒸馏水。调整电解液密度时,应在蓄电池组完全充电后进行。

第十四条镉镍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一)镉镍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高倍率镉镍蓄电池浮充电压值宜取(1.36~1.39)V×N,均衡充电宜取(1.47~1.48)V×N;中倍率镉镍蓄电池浮充电压值宜取(1.42~1.45)V×N,均衡充电宜取(1.52~1.55)V×N,浮充电流值宜取(2~5)mA×Ah。

(二)镉镍蓄电池组在运行中,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端电压值、浮充电流值,每只单体蓄电池的电压值、电解液液面的高度、电解液的密度、电解液的温度、壳体是否有爬碱、运行环境温度是否超过允许范围等。无论在何种运行方式下,电解液的温度都不得超过35℃。

(三)镉镍蓄电池组的充电

1.正常充电

用I5恒流值对镉镍蓄电池组进行充电,当端电压逐渐上升到规定值的上限且稳定时,蓄电池的容量已经充满,一般需要(5~7)h。

2.快速充电

用2.5I5恒流对镉镍蓄电池组充电2h。

3.浮充电

在正常运行中,按浮充电压值和浮充电流值进行充电。

4.无论在何种充电方式下运行,电解液的温度都不应超过35℃。

(四)镉镍蓄电池组的放电

1.正常放电

用I5恒流连续放电,当蓄电池组的端电压下降到1V×N,或其中任一只单体电池电压下降到0.9V时,停止放电。放电时间若大于5h,说明该蓄电池组具有额定容量。

2.事故放电

当交流电源中断,直流负荷由镉镍蓄电池组供电。若供电时间较长,蓄电池组端电压下降到1.1V×N时,应自动或手动切断镉镍蓄电池组的供电,以免因过放电使蓄电池组容量亏损过大,对恢复供电造成困难。

3.核对性放电

(1)一组镉镍蓄电池组的放电

全站(厂)仅有一组蓄电池时,不能退出运行,也不能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I5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每隔0.5h记录一次蓄电池端电压值,若蓄电池组端电压下降到1.17V×N时,应停止放电。并及时用I5电流充电。反复2~3次,蓄电池组的容量可以得到恢复。

若有备用蓄电池组替换时,该组镉镍蓄电池可进行全核对性放电。

(2)两组镉镍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若具有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断开负荷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用I5恒流,终止端电压为1.1V×N,在放电过程中,每隔0.5h记录一次蓄电池组端电压值。每隔1h测量一次每个蓄电池的电压值。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安排更换。

(3)镉镍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周期

运行中的镉镍蓄电池组,每年宜进行一次全核对性放电。

(五)镉镍蓄电池的液面高度应保持在中线,当液面偏低时,应注入纯蒸馏水,使整组蓄电池液面保持一致。每三年应更换一次电解液。

(六)当镉镍蓄电池“爬碱”时,应及时将蓄电池壳体上的“爬碱”擦干净,或者更换为不会产生爬碱的新型大壳体镉镍蓄电池。

第十五条阀控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一)阀控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压值应控制为(2.23~2.28)V×N,一般宜控制在2.25V×N(25℃时);均衡充电电压宜控制为(2.30~2.35)V×N。

(二)运行中的阀控蓄电池组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的端电压值、浮充电流值、每只单体蓄电池的电压值、运行环境温度、蓄电池组及直流母线的对地电阻值和绝缘状态等。

(三)阀控蓄电池在运行中电压偏差值及放电终止电压值应符合表1规定

(四)在巡视中应检查蓄电池的单体电压值,连接片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壳体有无渗漏和变形,极柱与安全阀周围是否有酸雾溢出,绝缘电阻是否下降,蓄电池通风散热是否良好,温度是否过高等。

表1阀控蓄电池在运行中电压偏差值及放电终止电压值的规定

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标称电压(V)

2V6V12V

运行中的电压偏差值±0.05±0.15±0.3

开路电压最大最小电压差值0.030.040.06

放电终止电压值1.805.40(1.80×3)10.80(1.80×6)

(五)阀控蓄电池组的充放电

1.恒流限压充电

采用I10电流进行恒流充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上升到(2.3~2.35)V×N限压值时,自动或手动转为恒压充电。

2.恒压充电

在(2.3~2.35)V×N的恒压充电下,I10充电电流逐渐减少,当充电电流减少至0.1I10电流时,充电装置的倒计时开始起动,当整定的倒计时结束时,充电装置将自动或手动转为正常的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电压值宜控制为(2.23~2.28)V×N。

3.补充充电

为了弥补运行中因浮充电流调整不当造成的欠充,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补充充电,使蓄电池组处于满容量。其程序为: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补充充电应合理掌握,确在必要时进行,防止频繁充电影响蓄电池质量和寿命。

4.阀控蓄电池的核对性放电

长期处于限压限流的浮充电运行方式或只限压不限流的运行方式,无法判断蓄电池的现有容量、内部是否失水或干枯。通过核对性放电,可以发现蓄电池容量缺陷。

(1)一组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仅有一组蓄电池时,不应退出运行,也不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I10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的端电压不应低于2V×N。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放充(2~3)次,蓄电池容量可以得到恢复。

若有备用蓄电池组替换时,该组蓄电池可进行全核对性放电。

(2)两组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若具有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用I10恒流,当蓄电池组电压下降到1.8V×N时,停止放电。隔(1~2)h后,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放充(2~3)次,蓄电池容量可以得到恢复。若经过三次全核对性放充电,蓄电池组容量均达不到其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安排更换。

(3)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周期

新安装的阀控蓄电池在验收时应进行核对性充放电,以后每2~3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运行了六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宜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

(4)备用搁置的阀控蓄电池,每3个月进行一次补充充电。

(六)阀控蓄电池的浮充电电压值应随环境温度变化而修正,其基准温度为25℃,修正值为±1℃时3mV,即当温度每升高1℃,单体电压为2V的阀控蓄电池浮充电电压值应降低3mV,反之应提高3mV;阀控蓄电池的运行温度宜保持在5~30℃,最高不应超过35℃。

(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应定期对阀控蓄电池组进行外壳清洁工作。

第十六条当交流电源中断不能及时恢复,使蓄电池组放出容量超过其额定容量的20%及以上时,在恢复交流电源供电后,应立即手动或自动启动充电装置,按照制造厂规定的正常充电方法对蓄电池组进行补充充电。或按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

第十七条蓄电池室的温度宜保持在(5~30)℃,最高不应超过35℃,并应通风良好。

第十八条蓄电池室应照明充足,并应使用防爆灯;凡安装在台架上的蓄电池组,应有防震措施。

第十九条应定期检查蓄电池室调温设备及门窗情况。每月应检查蓄电池室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

第六章充电装置的运行及维护

第二十条充电装置的运行监视

(一)应定期对充电装置进行如下检查:交流输入电压、直流输出电压、直流输出电流等各表计显示是否正确,运行噪声有无异常,各保护信号是否正常,绝缘状态是否良好。

(二)交流电源中断,蓄电池组将不间断地向直流母线供电,应及时调整控制母线电压,确保控制母线电压值的稳定。当蓄电池组放出容量超过其额定容量的20%及以上时,恢复交流电源供电后,应立即手动启动或自动启动充电装置,按照制造厂规定的正常充电方法对蓄电池组进行补充充电。或按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

第二十一条维护及检测

维护人员应定期对充电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并应按照有关规定项目进行定期检测。

(一)应定期对充电装置输出电压和电流精度、整定参数、指示仪表进行校对。

(二)宜定期进行稳压、稳流、纹波系数和高频开关电源型充电装置的均流不平衡度等参数测试。

第七章微机监控装置的运行及维护

第二十二条运行中直流电源装置的微机监控装置,应通过操作按钮切换检查有关功能和参数,其各项参数的整定应有权限设置和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当微机监控装置故障时,若有备用充电装置,应先投入备用充电装置,并将故障装置退出运行。无备用充电装置时,应启动手动操作,调整到需要的运行方式,并将微机监控装置退出运行,经检查修复后再投入运行。

第八章直流系统巡视检查项目

第二十四条正常巡视检查项目

(一)蓄电池室通风、照明及消防设备完好,温度符合要求,无易燃、易爆物品。

(二)蓄电池组外观清洁,无短路、接地。

(三)各连片连接牢靠无松动,端子无生盐,并涂有中性凡士林。

(四)蓄电池外壳无裂纹、漏液,呼吸器无堵塞,密封良好,电解液液面高度在合格范围。

(五)蓄电池极板无龟裂、弯曲、变形、硫化和短路,极板颜色正常,无欠充电、过充电,电解液温度不超过35℃。

(六)典型蓄电池电压、密度在合格范围内。

(七)充电装置交流输入电压、直流输出电压、电流正常,表计指示正确,保护的声、光信号正常,运行声音无异常。

(八)直流控制母线、动力母线电压值在规定范围内,浮充电流值符合规定。

(九)直流系统的绝缘状况良好。

(十)各支路的运行监视信号完好、指示正常,熔断器无熔断,自动空气开关位置正确。

第二十五条特殊巡视检查项目

(一)新安装、检修、改造后的直流系统投运后,应进行特殊巡视。

(二)蓄电池核对性充放电期间应进行特殊巡视。

(三)直流系统出现交、直流失压、直流接地、熔断器熔断等异常现象处理后,应进行特殊巡视。

(四)出现自动空气开关脱扣、熔断器熔断等异常现象后,应巡视保护范围内各直流回路元件有无过热、损坏和明显故障现象。

第九章事故和故障处理预案

第二十六条蓄电池故障和事故处理预案

(一)防酸蓄电池故障及处理

1.防酸蓄电池内部极板短路或开路,应更换蓄电池。

2.长期处于浮充运行方式的防酸蓄电池,极板表面逐渐会产生白色的硫酸铅结晶体,通常称之为“硫化”;处理方法:将蓄电池组退出运行,先用I10电流进行恒流充电,当单体电压上升为2.5V时,停充0.5h,再用0.5I10电流充电至冒强烈气泡后,再停0.5h再继续充电,直到电解液“沸腾”;单体电压上升到2.7~2.8V时,停止充电1~2h,然后用I10电流进行恒流放电,当任一个单体蓄电池电压下降至1.8V时,终止放电,并静置1~2h,再用上述充电程序进行充电和放电,反复数次,极板上的硫酸铅结晶体将消失,蓄电池容量将得到恢复。

3.防酸蓄电池底部沉淀物过多,用吸管清除沉淀物,并补充配置的标准电解液。

4.防酸蓄电池极板弯曲、龟裂、变形,若经核对性充放电容量仍然达不到80%以上,此蓄电池应更换。

5.防酸蓄电池绝缘降低,当绝缘电阻值低于现场规定时,将会发出接地信号,且正对地或负对地均能测到电压时,应对蓄电池外壳和绝缘支架用酒精擦拭,改善蓄电池室的通风条件,降低湿度,绝缘将会提高。

(二)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故障及处理

1.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壳体变形,一般造成的原因有充电电流过大、充电电压超过了2.4V×N、内部有短路或局部放电、温升超标、安全阀动作失灵等原因造成内部压力升高。处理方法是减小充电电流,降低充电电压,检查安全阀是否堵死。

2.运行中浮充电压正常,但一放电,电压很快下降到终止电压值,一般原因是蓄电池内部失水干涸、电解物质变质,处理方法是更换蓄电池。

(三)镉镍蓄电池故障及处理

镉镍蓄电池容量下降,放电电压低。处理办法是更换电解液,更换无法修复的电池,用I5电流进行5h充电后,将充电电流减到0.5I5电流,继续充电(3-4)h,停止充电(1-2)h后,用I5放电至终止电压,再进行上述方法充电和放电,反复(3-5)次,其容量将得到恢复。如果容量仍然不能恢复时,应更换蓄电池。

第二十七条充电装置、绝缘监测装置的故障和事故处理应按照厂家的规定进行,并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具体处理方法。

第二十八条直流系统故障和事故处理预案

(一)220V直流系统两极对地电压绝对值差超过40V或绝缘降低到25KΩ以下,48V直流系统任一极对地电压有明显变化时,应视为直流系统接地。

(二)直流系统接地后,应立即查明原因,根据接地选线装置指示或当日工作情况、天气和直流系统绝缘状况,找出接地故障点,并尽快消除。

(三)使用拉路法查找直流接地时,至少应由两人进行,断开直流时间不得超过3S。

(四)推拉检查应先推拉容易接地的回路,依次推拉事故照明、防误闭锁装置回路、户外合闸回路、户内合闸回路、6~10kV控制回路、其他控制回路、主控制室信号回路、主控制室控制回路、整流装置和蓄电池回路。

(五)蓄电池组熔断器熔断后,应立即检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直流母线失电。

(六)直流储能装置电容器击穿或容量不足时,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七)当直流充电装置内部故障跳闸时,应及时启动备用充电装置代替故障充电装置运行,并及时调整好运行参数。

(八)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发生短路、交流或直流失压时,应迅速查明原因,消除故障,投入备用设备或采取其他措施尽快恢复直流系统正常运行。

(九)蓄电池组发生爆炸、开路时,应迅速将蓄电池总熔断器或空气断路器断开,投入备用设备或采取其他措施及时消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方式。如无备用蓄电池组,在事故处理期间只能利用充电装置带直流系统负荷运行,且充电装置不满足断路器合闸容量要求时,应临时断开合闸回路电源,待事故处理后及时恢复其运行。

第二十九条直流电源系统检修与故障和事故处理的安全要求

(一)进入蓄电池室前,必须开启通风。

(二)在直流电源设备和回路上的一切有关作业,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在整流装置发生故障时,应严格按照制造厂的要求操作,以防造成设备损坏。

(四)查找和处理直流接地时工作人员应戴线手套、穿长袖工作服。应使用内阻大于2000Ω/V的高内阻电压表,工具应绝缘良好。防止在查找和处理过程中造成新的接地。

(五)检查和更换蓄电池时,必须注意核对极性,防止发生直流失压、短路、接地。工作时工作人员应戴耐酸、耐碱手套、穿着必要的防护服等。

第十章技术培训要求

第三十条培训要求

运行班站应根据上级规定的培训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要求,将直流电源系统的学习纳入本厂、站的培训计划并按期完成。运行值班人员应熟悉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基本原理和结构,熟悉本站的直流系统及运行方式,能熟练地进行正常操作,并能够处理直流电源系统异常和故障。

第三十一条培训标准

(一)熟悉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基本原理和结构,熟悉本站的直流系统接线及运行方式。

(二)能审核设备检修、试验、检测记录,并能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巡视结果,分析设备健康状况,掌握设备缺陷和薄弱环节,能对直流电源设备状态做出基本评估。

(三)熟悉本站现场运行规程内容,遇有设备变更时,能及时修订和补充本站的现场运行规程,保证运行操作、事故处理正确。

(四)熟悉直流设备的操作要领和相应的操作程序。

(五)能熟练、正确地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培训制度

(一)规程学习

1.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直流有关规程的学习。

2.定期进行考试,总结学习效果。

(二)现场培训项目

1.按规定进行反事故演习。

2.按规定进行技术问答。

3.按规定进行直流专业知识技术讲课。

第三十三条培训资料管理

各项培训工作均应及时填好专用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均应存入个人培训档案。

第十一章设备技术管理

第三十四条技术档案

(一)安装使用调试说明书。

(二)安装手册。

(三)厂家设备、装置性能测试记录,容量测试记录,图纸资料。

(四)产品合格证。

(五)直流系统接线图。

(六)直流空气断路器、熔断器配置一览表。

(七)交接试验记录。

(八)蓄电池充放电曲线。

(九)蓄电池定期充放电记录。

(十)蓄电池运行测试记录。

(十一)缺陷记录。

第三十五条运行分析

(一)运行人员每半年应对运行中的直流系统作一次全面综合分析。

(二)发现直流系统有异常或缺陷时,应及时作专题分析,并做好事故预想。

(三)按规定定期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进行评级。

第三十六条评估分析

专业班组应每年对直流设备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测试,根据设备的运行状态、指标参数、检修和缺陷情况以及历史数据、故障和异常记录等各种信息,对其进行全面分析,每年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进行(1~2)次综合状态评估,提出直流设备运行维护、检修和更新改造的意见和建议。直流专业主管部门应对直流电源设备状态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批准后的状态评估报告应成为直流电源设备反措、检修和更新改造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章备品备件管理

第三十七条备品备件管理

(一)应根据DL/T724有关规定,并结合所使用设备的种类和运行情况,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二)各种规格的熔断器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

(三)不同规格的熔断器不得混放。

(四)当备品备件被使用后,应及时进行补充。

第十三章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

第三十八条更新改造和报废

(一)如果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在运行中缺陷严重、控制失灵、参数误差严重超标、异常和故障频繁、技术性能落后等,不能够保证正常可靠运行时,无修复价值的设备应对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换。

(二)蓄电池的报废:

1.防酸蓄电池组以I10进行恒流放电电流,只要其中一个蓄电池放电终止到1.8V时,即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80%,则此组蓄电池容量严重不足,应部分或全部报废并更换,但应避免新旧蓄电池混用。

2.阀控蓄电池组以I10进行恒流放电电流,只要其中一个蓄电池放电终止到1.9V时,即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80%,则此组蓄电池容量严重不足,应部分或全部报废并更换,但应避免新旧蓄电池混用。

3.镉镍蓄电池组用I5恒流放电,单体蓄电池放电终止端电压为1.1V,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报废并安排更换。

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管理规范编制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写的。编写过程中引用了现行直流标准有关直流电源系统及设备运行的相关内容,并根据近年来直流电源系统及设备技术发展和运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对运行维护、设备评估、事故和故障处理、更新改造和报废、技术管理等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说明制订本标准的目的、依据以及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引用标准

本章列出本标准所引用的部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管理标准,但并不仅限于此,由于直流专业涉及的标准较多,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尽可能全面引用标准有关部分的原文,以减少使用中查阅其它相关标准,但对具体规定来自多个标准或篇幅较大的条文,并未引入原文,在执行中还应查阅相关标准。

第三章设备验收

第七条交接验收

当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应进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试验。所有试项目应达到技术要求后才能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正常后,运行单位方可签字接收。交接验收试验及要求如下:

(一)绝缘监测及信号报警试验

1.直流电源装置在空载运行时,其额定电压为220V的系统,用25kΩ电阻;额定电压为110V的系统,用7kΩ电阻;额定电压为48V的系统,用1.7kΩ电阻。分别使直流母线正极或负极接地,应正确发出声光报警。

2.直流母线电压低于或高于整定值时,应发出低压或过压信号及声光报警。

3.充电装置的输出电流为额定电流的105%~110%时,应具有限流保护功能。

4.装有微机型绝缘监测装置的直流电源系统,应能监测和显示其支路的绝缘状态,各支路发生接地时,应能正确显示和报警。

(二)耐压及绝缘试验

1.在作耐压试验之前,应将电子仪表、自动装置从直流母线上脱离开,用工频2kV,对直流母线及各支路进行耐压1min试验,应不闪络、不击穿。

2.直流电源装置的直流母线及各支路,用1000V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三)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不同种类的蓄电池具有不同的充电率和放电率。

1.防酸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防酸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及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1.8V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2.阀控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阀控蓄电池组的恒流限压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额定电压为2V的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8V;额定电压为6V的组合式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5.25V;额定电压为12V的组合式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0.5V。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3.镉镍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镉镍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5,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1V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本条引用DL/T724中5.3.3规定。

本规范中的阀控蓄电池是指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应用简称是为了与现行有关直流技术标准所涉及的蓄电池名称相对应。

I10-10h率放电电流,其数值为C10/10A。

其中:

C10-10h率额定容量,Ah.

h-小时;A-安培。

(四)充电装置稳流精度范围

1.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5%。

2.相控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1%(精度Ⅰ类装置)或不大于±2%(精度Ⅱ类装置)。

3.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1%。

(五)充电装置稳压精度范围

1.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2%。

2.相控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0.5%(精度Ⅰ类装置)或不大于±1%(精度Ⅱ类装置)。

3.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0.5%。

(六)直流母线纹波系数范围

1.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2%。

2.相控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1%。

3.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0.5%。

虽然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的使用正在逐步减少,但考虑到电力系统中仍有该类设备在运行,因此,此处,仍然引入了对磁放大型充电装置有关稳流精度、稳压精度、纹波系数的要求。

3.“三遥”功能:

控制中心通过遥信、遥测、遥控通讯接口,监测和控制远方变电站中正在运行的直流电源装置。

(1)遥信内容:直流母线电压过高或过低、直流母线接地、充电装置故障、直流绝缘监测装置故障,蓄电池熔断器熔断、断路器脱扣、交流电源电压异常等。

(2)遥测内容:直流母线电压及电流值、蓄电池组端电压值、蓄电池分组或单体蓄电池电压、充放电电流值等参数。

(3)遥控内容:直流电源充电装置的开机、停机、运行方式切换等。

在此未强调“遥调”功能是因为从实际运行情况反映,其可靠性比较差,难以保证安全可靠运行。从技术发展的角度,制造厂应根据需方的需求,具备提供技术性能可靠的、包括“遥调”功能在内的“四遥”直流电源系统设备能力。

第八条高频开关电源及相控整流装置外观工艺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设备屏、柜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门与柜体之间经截面不小于6mm2的裸体软导线可靠连接。外表防腐涂层应完好、设备清洁整齐。

(二)设备屏、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应齐全完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选用符合规定,动作选择性配合满足要求。

(三)二次接线应正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清晰,绝缘符合要求。

(四)用于湿热带地区的屏、柜应具有防潮、抗霉和耐热性能,按《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五)设备屏、柜及电缆安装后,应作好孔洞封堵和防止电缆穿管积水结冰的措施。

(六)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交流电源切换可靠,符合设计要求。

关于直流电源系统屏、柜门与柜体之间应经截面不小于6mm2的裸体软导线可靠连接的要求,是新增加内容。提出本条规定的原因;一是二次电器的金属壳体自身要求接地,必须为其提供可靠的接地通路。二是若装有电器的可开启屏、柜门不接地,当装在门上的电器对壳体绝缘损坏时,将使屏、柜门上带有危险的电位,会危及人身安全。三是从微机装置等电子设备防干扰的角度,应将屏、柜门接地。

关于屏、柜门与柜体之间的连接线截面不小于6mm2的裸体软导线的要求,主要考虑该连接线既要有良好的导电性能,还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便于连接。强调使用裸体导线以避免断线时不易被发现。

第九条蓄电池外观验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蓄电池室及其通风、调温、照明等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组柜安装的蓄电池排列整齐,标识清晰、正确。蓄电池间距符合规定,通风散热设计合理,测温装置工作正常。

(三)安装布线应排列整齐,极性标志清晰、正确。

(四)蓄电池编号正确,应由正极按序排列,蓄电池外壳清洁、完好,液面正常,密封电池无渗液。

(五)极板应无弯曲、变形及活性物质剥落。

(六)初充电、放电容量及倍率校验的结果应符合要求。

(七)蓄电池组的绝缘应良好。

(八)蓄电池呼吸装置完好,通气正常。

运行温度对阀控蓄电池的寿命有着重要影响,由于阀控蓄电池内的液体有限,温度过高会使液体汽化,蓄电池内部压力增高,引起安全阀体频繁动作排放雾气,损失水分。过高的压力甚至会造成蓄电池壳体变形、开裂,液体外渗,使蓄电池容量下降,甚至报废。因此,要求组柜安装的蓄电池间距符合规定,通风散热设计合理,有监视蓄电池运行温度的措施,便于在运行中检查蓄电池的壳体或环境温度。

蓄电池柜体结构必须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计,而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关于组柜安装的蓄电池间距在《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中有具体要求,即蓄电池间不小于15mm,蓄电池与上层隔板间不小于150mm。

第十条开箱时应提交的出厂资料和文件:

(一)安装使用说明书、设备出厂试验报告、装箱清单、合格证、为微机控制等自动装置说明书、蓄电池充电记录及曲线、充放电特性曲线。

(二)蓄电池组各项参数测试报告。

(三)电气原理接线图和二次接线图、端子排图。

第十一条在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工程竣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制造厂的产品说明书、调试大纲、试验方法、交接试验记录、产品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四)根据合同提供的备品备件及清单。

(五)安装技术记录。

(六)调整试验记录。

(七)安装技术记录,充、放电记录及曲线等。

(八)材质化验报告。

无论出厂技术资料或安装调试技术资料,当有条件时,在提交书面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为新增内容,按开箱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对应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了规定和规范,并提出了有条件时应提交电子文档资料的要求。

第四章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运行管理

(一)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按设备管理权限划分。

(二)运行主管单位每年应对所辖运行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检查评价,落实直流系电源统设备缺陷,综合分析直流电源系统存在问题,正确做出设备状态评估,提出技术改造和检修意见。

(三)现场运行规程中应有直流电源系统运行维护和事故处理等有关内容,并应符合本厂、站直流电源系统实际。

(四)运行单位应有直流系统维护管理制度。

(五)对直流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工作应纳入年度、月度工作计划。

(六)运行人员对发现的直流系统缺陷,应按维护管理职责和权限及时处理或上报。

(七)具备两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采用母线分段运行方式,每段母线应分别采用独立的蓄电池组供电,并在两段直流母线之间设联络开关或刀闸,正常运行时该联络开关或刀闸应处于断开位置。

(八)直流熔断器和空气断路器应采用质量合格的产品,其熔断体或定值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和整定,并定期进行核对,防止因其不正确动作而扩大事故。

(九)直流电源系统同一条支路中熔断器与空气断路器不应混用,尤其不应在空气断路器的上级使用熔断器。防止在回路故障时失去动作选择性。严禁直流回路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

据调查,部分制造厂和用户还存在直流回路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问题,给运行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由于交流电弧与直流电弧具有不同的灭弧机理,决定了交流和直流空气断路器的灭弧室具有根本的差异,交流空气断路器不具备熄灭直流短路电弧的能力。因此,直流回路中严禁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

由于交直流两用断路器质量差异较大,应慎重选用。当使用交直流两用断路器时,其性能既应满足开断直流回路短路电流的要求,还应满足动作选择性的要求。

直流电源系统中应防止同一条支路中熔断器与空气断路器混用的规定为新增加内容。空气断路器与熔断器混合保护的级差配合比较困难,由于无时限的空气断路器的脱扣速度基本不变,而熔断器的动作具有反时限特性,电流越大,动作速度就越短。无论空气断路器安装在熔断器之前或之后,总在某些短路电流值范围内会出现失去动作选择性。因此,应尽量避免这种组合保护方式。

第五章蓄电池运行及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阀控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蓄电池组的均衡充电各地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要合理掌握却具有一定难度。长期不进行均衡充电或频繁进行均衡充电都对蓄电池组不利,具体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还需要结合蓄电池组的运行状况,对其当前状态进行评估后,确定是否应进行均衡充电。

对个别落后的防酸蓄电池,应单独进行均衡充电处理,使其恢复容量,若处理无效,应更换。不宜采用对整组蓄电池进行均衡充电的方法处理个别落后蓄电池,防止多数正常电池被过度充电。

根据调查,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的周期各地具有一定差异,由于该项工作技术上要求比较严格,掌握不好会影响蓄电池组的性能和使用寿命。所以,阀控蓄电池组关键在于做好日常的运行维护工作,使蓄电池不过充、不欠充,不超过允许温度运行。如果对蓄电池组进行综合评估结果状态较好,可适当延长核对性放电周期。

新安装的阀控蓄电池应进行全核对性充放电,以后每(2~3)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运行六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一般状态不会太好,容量可能会下降,宜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

(六)阀控蓄电池的浮充电电压值应随环境温度变化而修正,其基准温度为25℃,修正值为±1

℃时3mV,即当温度每升高1℃,单体电压为2V的阀控蓄电池浮充电电压值应降低3mV,反之应提高3mV;阀控蓄电池的运行温度宜保持在5~30℃,最高不应超过35℃。

当温度为25℃时,阀控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值应控制为(2.23~2.28)V,一般宜取2.25V。但浮充电压值随环境温度的变化应进行修正,修正值为±1℃时(3~5)mV,一般宜取3mV。即当温度升高1℃,其浮充电压应下降(3~5)mV。反之,当温度降低1℃,其浮充电压应升高(3~5)mV。

温度对阀控蓄电池的寿命有着重要影响,要求运行温度宜保持在5~30℃,最高不应超过35℃。凡满足不了该规定的,应安装空调或采取其他采暖、降温措施。

第十六条当交流电源中断不能及时恢复,使蓄电池组放出容量超过其额定容量的20%及以上时,在恢复交流电源供电后,应立即手动或自动启动充电装置,按照制造厂规定的正常充电方法对蓄电池组进行补充充电。或按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

交流电源短时中断,使蓄电池组放出容量超过其额定容量较少时,并不需要对蓄电池组进行补充充电,尤其不宜使用充电装置自动方式按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防止直流母线电压过高损坏二次设备和影响蓄电池组自身性能。因此,在运行中出现短时交流断电的情况,如果不需要对蓄电池进行补充充电时,应将充电装置直接转入浮充电运行。

如果交流电源短时中断时间较长,使蓄电池组放出容量超过其额定容量的20%及以上时,在恢复交流电源供电后,应及时对蓄电池组进行补充充电。

第八章直流系统巡视检查项目

本章为新增加内容,分别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巡视项目及内容按正常巡视检查项目和特殊巡视检查项目分别进行了规定。

第九章事故和故障处理预案

第二十六条蓄电池故障和事故处理预案

(二)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故障及处理

1.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壳体变形,一般造成的原因有充电电流过大、充电电压超过了2.4V×N、内部有短路或局部放电、温升超标、安全阀动作失灵等原因造成内部压力升高。处理方法是减小充电电流,降低充电电压,检查安全阀是否堵死。

2.运行中浮充电压正常,但一放电,电压很快下降到终止电压值,一般原因是蓄电池内部失水干涸、电解物质变质,处理方法是更换蓄电池。

阀控蓄电池虽然属于贫液蓄电池,但在设计时其液体量已留有足够的余度,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发生液体干涸。一旦出现因缺液引起的蓄电池容量下降,首先应查找、分析和判断造成蓄电池失水的原因,确定蓄电池的使用寿命是否即将终结。如果蓄电池使用时间较短,极板的状态比较好,仍有继续使用价值,则可以返厂修复或在制造厂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补加液体和充放电工作。

第十二章备品备件管理

第三十七条备品备件管理

(一)应根据DL/T724有关规定,并结合所使用设备的种类和运行情况,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二)各种规格的熔断器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

(三)不同规格的熔断器不得混放。

(四)当备品备件被使用后,应及时进行补充。

备品备件是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但由于所使用的设备种类不同,应储备的备品备件也不同,不便同一做出规定。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明确应储备的备品备件要求。

第十三章直流系统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

第三十八条更新改造和报废

(一)如果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在运行中缺陷严重、异常和故障频繁、技术性能落后,不能够保证正常可靠运行时,应对其进行更新改造或更换。

(二)蓄电池的报废:

1.防酸蓄电池组以I10进行恒流放电电流,只要其中一个蓄电池放电终止到1.8V时,即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80%,则此组蓄电池容量严重不足,应部分或全部报废并更换,但应避免新旧蓄电池混用。

2.阀控蓄电池组以I10进行恒流放电电流,只要其中一个蓄电池放电终止到1.9V时,即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80%,则此组蓄电池容量严重不足,应部分或全部报废并更换,但应避免新旧蓄电池混用。

3.镉镍蓄电池组用I5恒流放电,单体蓄电池放电终止端电压为1.1V,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报废并安排更换。

(三)在微机监控器经常出现失控、参数严重错误等异常和故障,无法保证可靠运行的情况下,应对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换。

(四)可控硅和相控整流装置与高频电源装置相比,噪声较大,效率较低,能耗较高,运行可靠性相对较差,故障率较高,维护工作量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高频电源装置替代可控硅和相控整流装置。

本章为新增内容。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备种类较多,不同制造厂的产品质量也存在差异,运行环境等因素对设备寿命也有重要影响。在此,设备是否达到报废标准,应根据对其状态评估结果确定。

篇3: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具有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畅通。作业车辆和机具应当开启黄色示警灯。

  通过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避让作业车辆、机具和人员。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

  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钻井等作业;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前款规定事项的许可权限依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活动,对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补偿。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持有异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听取的意见、协商、论证的情况和听证笔录,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及隧道等相关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高速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公告标志。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通行。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内,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过往载货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

  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上的交通标志、标线,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应当与高速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高速公路两侧对应进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其现场调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损坏行为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三条在建高速公路适用本章有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标志设置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辆;

  (三)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

  (四)未安装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安全带和未配备警告标志牌以及尾灯损坏的机动车辆;

  (五)超载车辆;

  (六)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员及专用车辆、机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和装有安全带座位上的乘车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系上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连接出口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的,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驶离。

  第二十七条车辆行驶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驶入相应的车道。

  第二十八条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车的,车辆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适当距离,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驾驶员和其他乘车人员不得任意下车。

  第二十九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

  (五)非因发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况停车;

  (六)试车或者学驾车辆。

  第三十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转向、照明、信号装置故障,或者发生其他故障而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车尾后方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确实无法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车道上检修车辆。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现通行车辆超载,或者运载危险化学物品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养护等施工作业需要封闭1个车道以上,并且作业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的,或者在夜间进行作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路段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和疏导措施。除紧急情况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提前5日通过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并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车辆。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组织和调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可以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时,应当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将车辆拖至距离始拖地点最近的出口处或者经与车辆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处理地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制定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协调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组织演练。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应当与地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前款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遇有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限制通行、临时中断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意见后决定和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突发性事件消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实施交通管制,对关闭的高速公路应当立即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气象等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实现网络共享,并向社会提供高速公路交通、气象等信息服务。

第五章收费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制定联网方案、收费流程和结算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条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建设。

  第四十一条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统一结算的单位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查询有关自身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四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车辆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对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车辆当事人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给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凭证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损坏、丢失通行卡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配备相应的收费人员,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向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提供车辆加油、维修和人员休息、餐饮等服务。从事各项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服务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服务区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和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建、处置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所需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业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擅自从事有关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所需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退还所收拖曳、牵引费。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单位进行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并可在车辆通行费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专供机动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绿化、服务、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供水、照明和交通标志、标线及管理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无隔离栅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50米、匝道外缘起100米以内的范围。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确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