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2024-07-11 阅读 5738

为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一、施工方案1、起重吊装作业属高处危险作业,作业条件多变,施工技术也比较复杂,施工前按电力建设规定范围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编制施工方案范围1)大型起重机械(30T以上)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2)大型构件吊装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长运输)。二、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项目1、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3、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4、爆炸品危险品。5、精密物件、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6、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体吊装运输。三、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重新组装后,应进行试运转试验和验收,取得当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下发的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2、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3、移动式悬挂臂起重机如履带式、汽车式(铁路式除外)异地使用没有拆解主机部份,可以自行检测试验合格后使用。原合格证只要不过期可以继续使用,不必再到当地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检验和办证。4、起重机的试验对拆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要进行试验。1静负荷试验:按125%离地10cm,悬空10分钟看构架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下挠值在1/700时不能修复应报废。对定期技术检验的应为110%重量。2动负荷试验按110%重量反复进行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各部的运行情况。5、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1起重量限制器起重机应安装重量限制器,对最大起重量大于6吨的起重机如设有起重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得大于指示值的5%。当起重量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2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机必须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其作用是防止塔机超载的安全装置,避免塔机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拆臂等恶性事故。力矩限制器仅对塔机臂纵垂直平面内的超载力矩起防护作用,不能防护斜吊、风载、轨道的倾斜或陷落等引起的倾翻事故。当起重力矩超过其相应幅度(相应情况)的规定值并小于规定值的110%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起作用,停止提升方向及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以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3起升高度限制器起重机安装在吊钩上极限位置800mm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吊钩接触到起重臂头部800mm或与载重小车之前,或是下降到最低点(地面或地面以下若干米)以前,使起升机构自动断电并停止工作。4幅度限位器用来限制起重臂在俯仰到一定限度之前发出警报,当达到限定位置时则自动切断电源。动臂式塔机的臂架低位高位的幅度限制器是用以防止臂架变幅时,变幅到仰角极限位置时(一般与水平角为63o-70o之间)切断变幅机构的电源,使其停止工作,同时还设有机械止挡,以防臂架因起幅中的惯性而后翻。小车运行变幅或塔机的幅度限制器用来防止运行小车超过最大或最小幅度的两个极限位置。一般小车变幅限位器是安在臂架小车运行轨道前的两端,用行程开关达到控制。小车限位开关动作后要保证小车停车时距端部缓冲装置最小距离为200mm。5行程限位器1)大车行程限位器轨道式起重机运行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行程限位位开关,在行程端部应安装限位开关挡铁。挡铁的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起重机的制动行程保证起重机在驶入轨道末端时或与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相距在不小于0.5m范围内时能自动停车。挡铁的安装距离应小于电缆长度。2)小车行程设于小车变幅式起重臂头部和根部,包括终点开关和缓冲器,用来切断小车牵引机构的电路,防止小车越位造成安全事故。6回转限制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制器。回转限制器在非工作状态下必须保证可自由旋转。7夹轨钳保证在非工作状态下固定起重机不能移动。8缓冲器大车(小车)缓冲器安装在挡铁架上或起重机上。9排障挡板挡板与铁轨间隙不大于5mm。10风速仪超过50m的起重机要安装风速仪。11障碍指示灯超过30m塔机在最高处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12吊钩保险一般采用机械卡环或用弹簧控制。13钢丝绳防脱槽装置用以防止钢丝绳在传动中脱离滑轮槽的作用。四、起重机械分类1、行走式起重机械1汽车式常见的为8-50t安全要求:1)支腿必须坚实铺垫道木以加大承压面积。2)支腿后应将车身调平锁住,才可工作。3)工作时6级及以上风力停止工作。2轮胎式起重机行驶和起重操作在一室,行走装置为轮胎。起重臂为格式或箱形伸缩式,液压支腿。3屐带式本机操作灵活可360度回转,也可载荷行驶。越野性好,但对道路破坏性大。安全要求:1)禁止斜拉,斜吊。2)禁止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2、垂直运输吊装1塔式起重机1)按结构有固定式;有移动式;自升式(圆筒吊)。2)按变幅方式:有动臂变幅起重机;折臂式起重机;同时也可以具备臂变幅和小车变幅性能。3)小车变幅即起重臂不变,小车运动。2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1)施工升降机(又称外用电梯,施工电梯、附壁式升降机)是一种使用工作笼沿轨架作垂直运动用来运送人和物料的机械。2)物料提升机以卷扬机为动力,以纲丝绳为传动,以吊笼(吊蓝)为工作装置。以结构不同又分龙门架式和井架式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杨机为动力,由两面立柱与梁构成架式,吊蓝(吊笼)在两立柱间沿轨道作垂直运动的提升机。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型钢组成井字架体,吊笼(吊蓝)在井孔内或架体处侧沿轨道作垂直运动的提升机。30m以下为低架物料提升机,30m(不含30m)以上为高架物料提升机。物料提升机的缆风绳、直径不小于9.3mm(安全系数为3.5)。提升机20m以下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20-30m时不少于2组。30m以上(不含30m)的高架物料提升机不得使用缆风绳。五、安全作业规定1、通则1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衡,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向行走或回转,落物时应低速轻放。2单台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双台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两个动作。3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4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5两台起重机起吊时每台负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能力。6起吊中严禁在伸臂及吊物下站人或通过.7起重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度—60度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如有6级以上大风,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7级以上应将臂杆放下。汽车式起重机还应将支腿全部支出。8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下的物件不得起吊。9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重物的承力点。10风力五级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2、移动式起重机1停放或行走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2作业时,起重机处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3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除外,均不得吊物行走。4汽车式起重机行走时,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架上并将钢丝绳收紧。5履带式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臂杆及吊钩应固定住,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6履带式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工况允许值2/3。7行走起重机在带电体区作业和靠近架空线路作业的最小安全距离(如表)。长期或频繁作业应有隔离措施。?(火电厂部分表9.2.1)电压KV<11-安全?距离m高度1.53456国网电气表2.1,5m水平方向11.5246表2.2,4.55m表4.1,5m8加油时严禁吸烟或动明火。油着火时,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砂土扑灭,严禁用水浇泼。9铁路式起重机在接近允许负荷时应夹好铁轨钳,支好支撑并试吊。带负荷行走不许超过当时工况下的80%。10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11起重机应配备灭火器,驾驶室内铺橡胶绝缘垫,严禁放易燃物品。3、塔式及龙门式起重机1两台塔式起重机臂架或机身之间最小距离不少于2m。2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作业吊物之间距离不能少于3m。3塔式起重机作业后将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4、桥式及炉顶式起重机1任何人员不得在行车轨道上行走。2作业后将吊勾升起,切断电源。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不得停在运行机组的上方。5、卷扬机1卷绕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5圈,回卷后最外层钢系绳应低于卷筒突缘2倍钢系绳直径的高度。2作业前进行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一律合格后方可使用。3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得在钢丝绳及导向滑轮内侧逗留或通过。6、施工电梯1电梯各安装的保护和避雷接地装置,并保持接地良好。2启动前检查电气和各限位装置,梯笼门,围护门等连锁装置良好并进行空车试验,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3电梯每班首次载重运行,必须从最低层上升。严禁自上而下。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应停车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正常可以使用,不正常必须修理后投入运行。4暴风雨后,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5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装保护装置。7、钢丝绳、吊钩等1钢丝绳安全系统。1)拖拉绳3.5倍。2)人力起重4.5倍。3)机械动力5-6倍。4)绑扎起重绑扎绳10倍。5)用于载人14倍。2绳索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不准超过规定。3U型螺栓规定负荷,按最小载面800kg/cm2计标。4环绳结合段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20倍,但最短不少于300mm。5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6其它绳索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力应降低50%。7钢丝绳卡子最少3个。六、起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起重作业人员属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1、起重司机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2做好值班记录。3当班时对制动、吊钩、钢丝绳和各种安全设置进行检查,确认无误方可工作。4操作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2、起重指挥人员1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2正确使用标准信号进行指挥。3负责无关人员的清场。3、司索人员1负责起重作业捆绑工作。2负责起重前安全检查。3有权拒绝指挥人员违章指挥。4经常检查起重工器具,停用不合格工器具。5经常清理施工现场。七、起重作业“十不吊”1、超载;2、重量不明;3、棱角不防;4、照明不足;5、偏拉斜吊重物;6、安全装置失灵;7、物件埋在地下;8、指挥信号不明或多人指挥;9、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10、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篇2:炼化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企业、化工销售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第四条?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五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第七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第九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条?严禁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移送人员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0吨以上,中型为40吨至100吨,小型为40吨以下。

第十二条?大、中型设备、构件吊装或在特殊条件下小型设备吊装均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一)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存档。

(二)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分以下几步:

1.班组自检

(1)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3)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4)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5)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处(队)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3.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2)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3)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5)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6)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8)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9)天气预报情况。

(10)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11)施工人员、指挥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12)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上起重作业检查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第十四条?在采用两台或多合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第十五条?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二)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四)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五)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六)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路线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或多合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十二)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第十七条?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四)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八)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第十八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九条?起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事故处理预案。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及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炼化专业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企业、化工销售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第四条?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五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第七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第九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条?严禁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移送人员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0吨以上,中型为40吨至100吨,小型为40吨以下。

第十二条?大、中型设备、构件吊装或在特殊条件下小型设备吊装均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一)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存档。

(二)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分以下几步:

1.班级自检

(1)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3)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4)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5)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处(队)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3.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2)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3)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5)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6)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8)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9)天气预报情况。

(10)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11)施工人员、指挥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12)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上起重作业检查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第十四条?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第十五条?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二)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四)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五)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六)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路线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十二)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第十七条?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四)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八)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第十八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九条?起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事故处理预案。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及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