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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吊装安全技术规范

2024-07-11 阅读 7295

11.1一般规定

1.1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电焊工等均应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并经体检确认可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

1.2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1.3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经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静载、动载试验,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可靠度的测试。扒杆按方案组装后应经试吊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1.4汽车式起重机除应按规定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外,还应每年定期进行运转试验,包括额定荷载、超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达不到规定时,应减载使用。

1.5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应按施工方案设计要求进行逐件检查验收。

1.6起重机运行道路应进行检查,达不到地耐力要求时应采用路基箱等铺垫措施。

1.7起重吊装各种防护措施用料、脚手架的搭设以及危险作业区的围圈等准备工作应符合方案要求。

1.8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吊装工艺、构件重量及注意事项。

1.9当进行高处吊装作业或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作业地点或信号时,应设置信号传递人员。

1.10起重吊装高处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袋,工具及另配件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得抛掷物品。

11.2索具设备

2.1起重吊装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钢丝绳允许拉力时,应根据不同的用途按表2.1选用安全系数。

表2.1钢丝绳安全系数

用途安全系数

缆风绳3.5

手动起重设备4.5

卷扬机起重5~6

吊索6~7

2钢丝绳的连接强度不得小于其破断拉力的80%;当采用绳卡连接时,应按照钢丝绳直径选用绳卡规格及数量,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当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300mm。

3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时,应减载使用,当磨损断丝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更换合格钢丝绳。

2.2应根据构件的重量、长度及吊点合理制作吊索,工作中吊索的水平夹角宜在45?~60?之间,不得小于30?。

2.3吊具(铁扁担)的设计制作应有足够的强度及刚度,根据构件重量、形状、吊点和吊装方法确定,吊具应使构件吊点合理吊索受力均匀。

2.4应正确使用吊钩,严禁使用焊接钩、钢筋钩,当吊钩挂绳断面处磨损超过高度10%时应报废。

2.5应按照钢丝绳直径及工作类型选用滑车,滑车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不得小于15。

2.6千斤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千斤顶底部应放平,并应在底部及顶部加垫木板;

2不得超负荷使用,顶升高度不得超过活塞的标志线,或活塞总高度的3/4;

3顶升过程中应随构件的升高及时用枕木垫牢,应防止千斤顶顶斜或回油引起活塞突然下降;

4多台千斤顶联合使用时,应采用同一型号千斤顶并应保持各千斤顶的同步性,每台千斤顶的起升能力不得小于计算承载力的1.2倍。

2.7倒链(手拉葫芦)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前应空载检查,挂上重物后应慢慢拉动进行负荷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2拉链方向应与链轮一致,拉动速度应均匀,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不得采取增加人数强拉的方法;

3起重中途停止时间较长时,应将手拉小链拴在链轮的大链上。

2.8手搬葫芦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搬葫芦钢丝绳应选用钢芯钢丝绳,不得有扭结、接头;

2不得采用加长搬把手柄的方法操作;

3当使用牵拉重物的手搬葫芦用于载人的吊篮时,其载重能力必须降为额定载荷的1/3,且应加装自锁夹钳装置。

2.9绞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绞磨应与地锚连接牢固,受力后不得倾斜和悬空,起重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不得少于4圈,工作时,应设专人拉紧卷筒后面绳头;

2绞磨必须装设制动器,当绞磨暂时停止转动时应用制动器锁住,且推杠人员不得离开;

3松弛起重绳时,必须采用推杠反方向旋转控制,严禁采用松后尾拉绳的方法。

2.10地锚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锚可按经验做法,亦可经设计确定,埋设的地面不得被水浸泡;

2木质地锚应选用落叶松、杉木等坚实木料,严禁使用质脆或腐朽木料。埋设前应涂刷防腐油并在钢丝绳捆绑处加钢管和角钢保护;

3重要地锚或旧有地锚使用前必须经试拉确认,可采用地面压铁的方法增加安全系数。

11.3起重机吊装作业

3.1构件吊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一个吊点起吊时,吊点必须选择在构件重心以上,使吊点与构件重心的连线和构件的横截面呈垂直;

2当采用多个吊点起吊时,应使各吊点吊索拉力的合力作用点置于构件的重心以上,使各吊索的汇交点(起重机的吊钩位置)与构件重心的连线,和构件的支座面垂直。

3.2应根据建筑工程结构的跨度、吊装高度、构件重量以及作业条件和现有起重机类型、起重机的起重量、起升高度、工作半径、起重臂长度等工作参数选择起重机。

3.3履带式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机运到现场组装起重臂杆时,必须将臂杆放置在枕木架上进行螺栓连接和穿绕钢丝绳作业;

2起重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和该机说明书的规定安装幅度指示器、超高限位器、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

3起重机工作前应先空载运行检查,并检查各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起吊

重物时应离地面200~300mm停机,进行试吊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4当起重机接近满负荷作业时,应避免起重臂杆与履带呈垂直方位;当起重机吊物做短距离行走时,吊重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70%,且吊物必须位于行车的正前方,用拉绳保持吊物的相对稳定。

5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载荷的80%。两机吊索在作业中均应保持竖直,必须同步吊起载荷和同步落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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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采用方木或铁板垫实,调整水平度,锁牢定位销;

2起重机吊装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前区吊装;

3起重机作业时,重物应垂直起吊且不得侧拉,臂杆吊物回转时动作应缓慢进行;

4起重机吊物下降时必须采用动力控制,下降停止前应减速,不得采用紧急制动;

5当采用起重臂杆的付杆作业时,付杆由原来叠放位置转向调直后,必须确认付杆与主杆之间的连接定位销锁牢后,方可进行作业;

6起重机的安全装置除应按规定装设力矩限制器、超高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外,还应装设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7起重机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11.4扒杆吊装、滚杠平移作业

4.1扒杆吊装前应使重物离地200~300mm,检查起重钢丝绳、各导向滑车、扒杆受力以及缆风绳、地锚等情况,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4.2扒杆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合理布置各缆风绳角度,每根缆风绳必须设专人操作,缆风绳根数应按扒杆的形式和作业条件确定,人字扒杆不得少于5根,独脚扒杆不得少于6根;

4.3扒杆吊物时,向前倾角不得大于10?,必须保持吊索垂直。扒杆的后方应至少有2根固定缆风绳和一根活动缆风绳(跑风);扒杆移动时应统一指挥各缆风绳的收放与配合,应保持扒杆的角度;

4.4扒杆作业中和暂停作业时,必须确认拴牢缆风绳,严禁松解或拆除。

4.5用滚动法移动设备或构件时,运输木排应制作坚固,设备的重心较高时,应用绳索与木排栓牢,滚杠的直径应一致,其长度比木排宽度长500mm,地面应坚实平整,操作人员严禁带手套填滚杠。

11.5混凝土构件吊装

5.1混凝土构件运输、吊装时混凝土强度,一般构件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75%,桁架、薄壁等大型构件应达到100%。

5.2混凝土构件运输、堆放的支承方式应与设计安装位置一致。楼板叠放各层垫木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屋架、梁的放置,除沿长度方向的两侧设置不少于三道撑木外,可将几榀屋架用方木、钢丝绑扎连接成一稳定整体;墙板应放置在专用的堆放架上,堆放架的稳定应经计算确定。

5.3当予制柱吊点的位置设计无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柱子吊装入基础杯口必须将柱脚落底,吊装后及时校正,柱子每侧面不得少于两个楔子固定,且应两人在柱子两侧面同时对打。当采用缆风绳校正时,必须待缆风绳固定后,起重机方可脱钩。

5.4采用双机抬吊装时,应统一指挥相互配合,两台起重机吊索都应保持与地面呈垂直状态。除应合理分配荷载外,还应指挥使两机同步将柱子吊离地面和同步落下就位。

5.5混凝土屋架平卧制作翻身扶直时,应根据屋架跨度确定吊索绑扎形式及加固措施,吊索与水平线夹角不应小于60?,起重机扶直过程中宜一次扶直不应有急刹车。

5.6混凝土吊车梁、屋架的安装应在柱子杯口二次灌浆固定和柱间支撑安装后进行。

5.7混凝土屋盖安装应按节间进行,首先应将第一节间包括屋面板、屋架支撑全部安装好形成稳定间。屋面板的安装顺序应自两边向跨中对称进行;屋架支撑应先安装垂直支撑,再安装水平支撑,先安装中部水平支撑,再安装两端水平支撑。

5.8混凝土屋架安装前应在作业节间范围挂好安全平网。作业人员可沿屋架上绑扎的临时木杆上挂牢安全带行走操作,不得无任何防护措施在屋架上弦行走。

5.9混凝土屋盖吊装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走道或梯子,严禁人员随起重机吊装构件上下。屋架支座的垫铁及焊接工作,应站在脚手架或吊篮内进行,严禁站在柱顶或牛腿等处操作。

11.6钢构件吊装

6.1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构件,应按照钢结构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包括截面规格、连接板、高强螺栓、垫板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6.2钢构件应按吊装顺序分类堆放。

6.3钢柱的吊装应选择绑扎点在重心以上,并对吊索与钢柱绑扎处采取防护措施。当柱脚与基础采用螺栓固定时,应对地脚螺栓采取防护措施,采用垂直吊装法应将钢柱柱脚套入地脚螺栓后,方可拆除地脚螺栓防护。钢柱的校正,必须在起重机不脱钩下进行。

6.4钢结构吊装,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搭设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作业人员攀爬构件上下和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人员在钢构件上作业、行走。

6.5钢柱吊装时,起重人员应站在作业平台或脚手架上作业,临边应有防护措施。人员上下应设专用梯道。

6.6安装钢梁时可在梁的两端采用挂脚手架,或搭设落地脚手架。当需在梁上行走时,应设置临边防护或沿梁一侧设置钢丝绳并拴挂在钢柱上做扶手绳,人员行走时应将安全带扣挂在钢丝绳上。

6.7钢屋架吊装,应采取在地面组装并进行临时加固。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按吊装工艺不同,可采用临边防护与挂节间安全平网相结合方法。应在第一和第二节间的三榀屋架随吊装随将全部钢支撑安装紧固后,方可继续其余节间屋架的安装。

11.7大型墙板安装

7.1大型墙板起吊时混凝土强度应按方案要求不低于设计强度或设计强度的75%。

7.2大型墙板安装顺序,应从中部一个开间开始,按先内墙板,后外墙板,先横墙板,再纵墙板的顺序逐间封闭。

7.3大型墙板外墙板应在焊接固定后,起重机方可脱钩。内墙板与隔墙板可在采取临时固定后脱钩,并应做到一次就位。

7.4大型墙板同一层墙板全部安装后,应立即进行验收,并及时浇筑各墙板之间的立缝及浇筑钢筋混凝土圈梁,待强度达75%后,立即吊装楼板。

7.5大型墙板框架挂板运输和吊装不得用钢丝绳兜索起吊,平吊时应有预埋吊环,立吊时应有预留孔。当无吊环和预留孔时,吊索捆绑点距板端不应大于1/5板长,吊索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0?,吊装时,板两端应设防止撞击的拉绳。

篇2:吊装工(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挂钩工)安全工作职责

1起重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2起重工应健康,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1.0,无色盲、听力障碍、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

3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索具、防护用品。吊装区域无闲散人员,障碍已排除。吊索具无缺陷,捆绑正确牢固,被吊物与其他物件无连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4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确定吊装区域,并设警戒标志,必要时派入监护。

5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暂停吊装作业:

(1)遇有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雪、大雾和施工作业面有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强风影响安全施工时。

(2)起重机发生漏电现象。

(3)钢丝绳严重磨损,达到GB5972《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4)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显示不准确。

6在高压线垂直或水平方向作业时,必须保持表3.7.1.16所列的最小安全距离。

7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挂钩工必须具备下列操作能力:

(1)起重机司机必须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a所操纵的起重机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b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制度。

c起重量、变幅、起升速度与机械稳定性的关系。

d钢丝绳的类型、鉴别、保养与安全系数的选择。

e一般仪表的使用及电气设备常见故障的排除。

f钢丝绳接头的穿结(卡接、插接)。

g吊装构件重量计算。

h操作中能及时发现或判断各机构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i制动器突然失效能作紧急处理。

(2)指挥信号工必须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a应掌握所指挥的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机进行检查。能熟练地运用手势、旗语、哨声和通讯设备。

b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结构施工图,能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工艺要求指挥起吊、就位构件、材料和设备等。

c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运就位方法及构件重心位置,并能计算非标准构件和材料的重量。

d正确地使用吊具、索具,编插各种规格的钢丝绳。

e有防止构件装卸、运输、堆放过程中变形的知识。

f掌握起重机最大起重量和各种高度、幅度时的起重量,熟知吊装、起重有关知识。

g具备指挥单机、双机或多机作业的指挥能力。

h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吊;信号不清不吊;吊物下方有人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埋在地下物不吊;斜拉斜牵物不吊;散物捆绑不牢不吊;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不吊;零碎物无容器不吊;吊装物重量不明不吊等。

(3)挂钩工必须相对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a必须服从指挥信号的指挥。

b熟练运用手势、旗语、哨声的使用。

c熟悉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工作性能。

d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构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e熟悉构件的装卸、运输、堆放的有关知识。

f能正确使用吊、索具和各种构件的拴挂方法。

8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9使用起重机作业时,必须正确选择吊点的位置,合理穿挂索具,试吊。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

10使用两台吊车抬吊大型构件时,吊车性能应一致,单机荷载应合理分配,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80%。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篇3:公司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第五条?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七条?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章安全职责第八条?作业申请人职责:(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二)办理作业许可票;(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五)组织实施作业;(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第九条?作业批准人职责:(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五)批准和取消作业。第十条起重指挥人员职责:(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第十一条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第十二条起重机司机职责:(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第四章基本要求第十三条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第十四条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第十五条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第十六条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第十七条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第十八条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第二十条?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第五章起重机检查第二十一条?使用前的外观检查(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第二十二条?经常性检查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第二十三条定期性检查(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第二十四条?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第六章起重机维护和修理第二十五条?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第二十六条?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第二十七条?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第二十八条?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第二十九条?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第三十条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八)其他。第三十一条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第三十二条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第七章吊装作业要求第三十三条起重机类型选择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第三十四条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三)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第三十五条吊装作业安全要求(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二)关键性吊装作业及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装作业人员参加吊装作业的审核。吊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D。(三)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四)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五)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1.视觉联系;2.有线对讲装置;3.双向对讲机。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六)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七)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八)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2.操作手柄未复位;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5.门锁未锁好。第三十六条关键性吊装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一)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六)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新工艺或多台起重机吊一件物品、吊装物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七)注汽锅炉吊装、储罐安装维修。第八章起重机司机要求第三十七条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一)有资质的起重机司机;(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实习起重机司机;(三)专业维护和测试人员(当起重机必须通过启动来维护和测试时);(四)有资质的起重机检查人员。在起重机司机或其他指定人员知晓的情况下,除上述人员外,加油工、作业监督(或其他必须进入驾驶室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也可进入驾驶室从事职责范围内的作业。第三十八条司机的身体和心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花眼等症状。深度感知能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正常;(三)听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协调性以及反应速度应满足要求;(四)手的灵巧性、协调性正常;(五)违禁药物测试结果应为阴性;(六)经体检医生认可无身体缺陷或情绪不稳定的迹象;(七)无癫痫病史;(八)其他。起重机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三十九条司机应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识:(一)起重机各部件的结构和技术性能;(二)起重机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要求;(三)安全运行要求;(四)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五)发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六)指挥信号;(七)基本维护知识;(八)其他。第九章作业许可票第四十条许可票申请。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都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吊装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E。许可票的申请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一)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二)吊装作业计划或吊装安全工作方案;(三)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四)相关安全培训记录。第四十一条许可票的审批。关键性吊装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吊装作业许可票由科级单位审批。第四十二条许可票的延期。吊装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固定设备装置安装维修吊装作业许可期限视工期而定,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场地条件、吊车、吊装作业人员、方案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第四十三条吊装作业许可票的分发、关闭具体管理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