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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总体工作要求

2024-07-10 阅读 3157

一、作业现场的四项基本条件。

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应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二、作业人员的5项基本条件。

1、具有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2、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3、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4、具备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

5、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教育和培训四项基本要求。

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2、作业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应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有关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应向其介绍现场危险点、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任何人发现有违反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五、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2:电业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1.2反违章是总公司全员性工作,必须做到层层抓、层层保。个人保班组(站所),班组(站所)保车间(科室)、车间(科室)保总公司。管理干部和职工要实行“双向”监督。

1.3反违章工作要做到“管理、伦理、法理”三管齐下,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三不伤害”的能力。

1.4反违章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重奖重罚。

1.5反违章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的反事故措施,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因此,总公司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总公司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

1.6总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由安全监察部、生技部、发展策划部、工会、营销部、乡镇电管部、实业公司、信息通讯中心、计量中心、客户中心、热电厂、电力安装公司、热力安装公司、电力器材公司、运输公司、保安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

1.7各单位都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可由安全员、设备分管人员、综合管理人员等组成。

1.8本办法依据鲁电集团安监【2009】137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而制定,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1.9总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规定和奖惩办法;

(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需用的人、财、物;

(3)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检查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

(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复查;

(6)讨论反违章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

(7)监督各级生产管理干部,杜绝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1.10总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安全监察部。

1.11在执行本办法对责任人实施考核奖惩的同时,可以按照总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和业绩考核责任书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在单位实施考核奖惩。

1.12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公司安全监察部。

2违章的分类、查处与管理原则

2.1违章的分类

2.1.1从生产活动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角度判定,违章现象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2.1.2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偶然性违章主要是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所致,习惯性违章则是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犯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2.2违章的查处与管理的主要原则

2.2.1对发现的各类违章,都要按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2.2.2总公司和各单位都要设立违章曝光栏,公布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

(1)违章曝光栏的位置应设在总公司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单位每个职工都能看到的地方;

(2)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2.2.3作业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者本人;装置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或其直接领导。有了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就演变成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负同等的责任,如因受知识面、信息量的影响而未抵制,按偶然性违章处罚。

3反作业性违章

3.1作业性违章定义: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反作业性违章工作要求

3.2.1各级领导要树立“爱护职工、保护职工”的观念,教育职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2.1.1加强正反两方面的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如举办安全讲座、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进行正面教育,同时采用事故案例、违章者的现身说法等进行生动形象的安全教育,使职工认清违章一害自己、二害家庭、三害集体,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3.2.1.2经常发动职工揭、摆、查,自下而上地指出作业性违章的各种表现。

3.2.1.3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1)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2)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

(3)图省力和方便、怕麻烦,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自觉不自觉违反安全规程;

(4)因赶工期,贪图省力,盲目赶工,导致忘记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5)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时常违反安全规程。

(6)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偶然违反安全规程;

(7)因配合不协调,交代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偶然违反安全规程;

(8)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注意力不集中,一时疏忽而违反安全规程;

(9)因气候影响,而一时图省力,抢速度违反安全规程。

(10)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11)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

(12)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不认真落实上级和总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反事故措施要求;

(13)工程设计资料收集不全,致使工程设计有缺陷,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2.2完善安全规章,做到有章可循。

(1)各单位(车间)、班组应按违章的定义,结合实际,制定出作业性违章的范例和表现;

(2)组织职工学习作业性违章范例和表现,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

3.2.3反作业性违章,要实行分层负责,分层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3.2.3.1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小队)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设计和调试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如被他人发现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同时考核工地(施工)负责人、操作监护人;

3.2.3.2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如被他人发现一个工作地点有两个及以上人员违章或一天内有两个工作地点有违章现象,同时考核班组长;

3.2.3.3车间主任(副主任、书记)、安全员、专工对本车间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

3.2.3.4安全监察部、生技部领导和专工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3.2.4各级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必须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者都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3.2.5安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实施反违章分层负责、分层考核,各个层次均要建立违章记录,对发现的违章进行登记。

3.3考核奖惩

3.3.1惩处

3.3.1.1对作业性违章,安全监察部每查处一起,对违章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违章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各单位自行查处的违章,根据本单位二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安全监察部未查处,而被其他单位查处的,每起扣安全监察部200元。

3.3.1.2把违章的内容、处罚情况记入违章档案。

3.3.2奖励

3.3.2.1发现和制止作业性违章,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由部门、车间提名,报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给予200元及以上奖励。

3.3.2.2主要生产部门、车间、班组认真执行反作业性违章措施,全年没有发生违章现象,经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名,总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3.3.2.3总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反作业性违章优秀部门、车间、班组评比,并给予优秀部门、车间、班组表彰奖励。

4反装置性违章

4.1装置性违章定义: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4.1.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4.1.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4.1.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1.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4.1.5生产、施工现场环境不良;

4.1.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4.1.7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置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4.1.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措施不符合规程要求;

4.1.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4.1.10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4.2反装置性违章工作要求

4.2.1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4.2.2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4.2.2.1保证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

下列装置、设施、措施等应符合专业设计、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措施;电缆防火、阻燃措施;油系统、油区等防爆防火和消防措施;输煤系统、防火措施;防触电、倒杆倒塔、高处坠落和机械损伤等措施;防酸碱腐蚀和六氟化硫防毒措施;防噪音、高温措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输配电线路防污闪和防护通道;低压线路拉线加装绝缘子、低压刀闸或高压跌落开关熔丝选择;农村配电变压器装设漏电保护器;农村用电设施。

4.2.2.2各级施工、调试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组织和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4.2.2.3安监人员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误操作、火灾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并参加验收工作。

4.2.3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4.2.3.1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4.2.3.2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4.2.4由生技部牵头、安全监察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性检查,一般每季不少于一次。

4.3装置性违章的消除

4.3.1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责任部门或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消除。

4.3.2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技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4.3.3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的装置性违章,列入年度计划消除。

4.3.4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技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2)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把它列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虎口”,措施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4.4考核奖惩

4.4.1惩处

4.4.1.1反装置性违章主要考核对象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及行政主管。安监人员既有考核的任务,同时也受上一级安监机构考核。

4.4.1.2装置性违章以单位自查为主。对新增的装置性违章按照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规定考核;对各单位自己查出的装置性违章,按照本单位二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各单位未排查出或没有登记的装置性违章被生产技术部或安全监察部发现的,按照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规定考核。

4.4.2奖励

对发现和消除装置性违章,避免人身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作出贡献者,由部门或单位提名,报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给予200元及以上奖励。

5反指挥性违章

5.1指挥挥性违章定义: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和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5.2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5.2.1不按规定进行指挥

(1)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总公司《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到位工作规定》的工作到位制度进行指挥;

(2)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和技术登记进行分工;

(3)现场指挥不符合有关规定;

5.2.2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

(1)不能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制定有关措施;

(2)对本单位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

(3)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4)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5.2.3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

(1)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2)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5.3反指挥性违章工作要求

5.3.1查禁指挥性违章的责任

5.3.1.1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安全生产监察体系人人有责。

5.3.1.2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5.3.1.3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必须抵制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越级上报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门。

5.3.1.4安全监察部、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

5.4考核奖惩

5.4.1惩处

5.4.1.2反指挥性违章既实行分层考核,也实行分系统考核。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内,上一级考核下一级,违章者记入上一级的违章考核档案。在安全生产监察体系内,以部门(单位)为单位考核。

5.4.1.3个人在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指挥性违章,应予以免职,安全监察部督办。

5.4.1.4指挥性违章,未构成事故的,对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处罚如下:

(1)总公司副总及以上领导人员罚款200元;

(2)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罚款100元;

(3)各单位自己查处的指挥性违章,按照本单位二级考核细则进行处罚;对安全监察部现场查处的指挥性违章,扣罚责任单位每人100元。

(4)对安全监察部未查处的指挥性违章,而被其他部门(单位)查处的,扣罚安全监察部每人100元。

5.4.2奖励

5.4.2.1对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员,各单位应给予当事人高于被罚款人员2倍或以上数额的奖励。

5.4.2.2由于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而避免人身与重大设备事故者,由部门或单位提名,报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给予200元及以上的奖励。

6反管理性违章

6.1管理性违章定义: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组织实施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的行为。

6.2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6.2.1设计、订货、施工、生产规定、制度不健全

(1)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设计、施工、生产工作中去。

(2)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

6.2.2设计、定货、施工、生产规定不符合实际

(1)制定的“两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国网公司二十五项反措要求。

(2)制定的标准低于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

(3)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改。

(4)没有更改设计而自行更改施工标准。

(5)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

6.2.3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度执行

(1)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2)不能综合利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本单位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性环节和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不能认真落实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求的例行工作。

(4)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

(5)违章使用临时工。

(6)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6.3反管理性违章的工作要求

6.3.1总公司要建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和责任,定期检查每个岗位工作质量,及时查禁管理性违章。

6.3.2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6.3.3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查禁管理性违章和考核。

6.4考核

6.4.1管理性违章考核对象是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

6.4.2各生产单位、职能部门每查处一起管理性违章,应对违章责任单位每人处以100元罚款。

7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7.1作业性违章

7.1.1变电站内工作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1)检修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正确。

(2)电气设备检修或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电气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

(4)合接地刀闸或装设接地线前不按规定验电。

(5)倒闸操作不执行复诵制度,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等。

(6)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7)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擅自增加工作任务。

(8)不按规定使用防误钥匙。

(9)一份操作票填写多个操作任务。

(10)进行操作前,不进行模拟操作。

(11)操作人、监护人未经仔细审核倒闸操作票就签字。

(12)工作没结束,负责人、许可人就提前在工作票终结栏内签名。

(13)工作票中所列人员与实际人员不符。

(14)设备区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

(15)电气操作,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电气工具。

(16)站内电气检修、试验等工作,工作地点未设置临时围栏或未悬挂警示标志。

(17)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18)在电缆沟、隧道、夹层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

(19)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0)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备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21)检修现场穿背心、汗衫、短裤、裙子、高跟鞋、拖鞋、凉鞋。

7.1.2电力线路工作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7.1.2.1电力线路作业性违章通用部分

(1)进入检修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正确。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送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人员工具无防坠落措施。

(3)登杆作业前,未检查杆根、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

(4)登杆塔前,未检查登高工具和设施。

(5)线路登杆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

(6)装设接地线前未按安规要求验电或接地线装设不符合安规要求。

(7)线路作业前,未在工作地段两端挂好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8)线路检修,约时停送电。

(9)电气操作,不使用或只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10)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1)在平行或同杆架设多通路线路上工作,无专人监护。

(12)工作负责人不按规定参加检修工作、不落实监护职责或不履行变更手续就离开工作现场。

(13)酒后作业。

(14)使用未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和绝缘工器具。

(15)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扎在牢固构件上。

(16)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17)检修现场穿背心、汗衫、短裤、凉鞋等。

(18)上树砍剪树木时,不使用安全带。

(19)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0)专责监护人兼做其他工作。

7.1.2.2交通要道附近线路施工中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1)施工地点两端未设双向警示标志。

(2)施工地点周围未装设临时围绳。

(3)施工地点未设专人监护。

7.1.3起吊作业中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1)不符合安全距离或无人监护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

(2)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

(3)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

(4)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吃力不均。

(5)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6)层面板、联系梁串起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施工人员停留在吊臂下方。

(8)无可靠措施起吊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品。

7.1.4低压工作中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1)私拉乱接低压电。

(2)私自解除漏电保护器或人为使保护器失去作用。

(3)不按期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进行测试。

(4)低压作业未使用低压工作票。

7.1.5在热力或机械设备上工作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1)在机械设备上工作,工作服袖口应扣而未扣。

(2)在锅炉、电气焊、转动机械上工作,应戴手套的工作不戴手套。

(3)现场工作,不按规定戴防护镜(如车工、焊工等)。

(4)工作中戴纱线手套从事打锤、机床加工等工作。

(5)临近高速旋转的设备,系长围巾或长头发。

(6)热力设备带压堵漏工作,不开工作票。

(7)擦试运转中机械的固定部分时,把抹布缠在手或手指上使用。

(8)转动机械设备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未固定安装,就启动设备。

(9)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7.2装置性违章

(1)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漏电保护器或隔离变压器。

(2)现场低压设备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器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对地电压127V以上的电器设备及设施,未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5)地线、零件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6)高架吊车轨道,接零后未作重复接地。

(7)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8)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9)线路杆基无编号名称。

(10)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无色标。

(11)配电台架、配电室缺少安全警告牌。

(12)照明外线对地距离不足。

(13)线路防护区内未按规定砍伐树木。

(14)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15)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16)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装设牢固的安全网。

(17)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接绳。

(18)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19)电杆的脚钉梯不全、不牢固。

(20)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21)高层建筑物临空面没有临时栏杆。

(22)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23)厂房和其他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24)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25)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档脚板。

(26)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27)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28)易燃易爆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措施。

(29)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他惰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志。

(30)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无防火罩。

(31)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32)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消防龙头。

(33)使用电动工具没有可靠接地。

(34)接地线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

(35)拉线没有安装防盗帽。

(36)低压线路拉线没有安装绝缘子。

(37)高压跌落开关用其他导线代替高压熔丝运行。

(38)没有加装防误闭锁装置的中性点接地刀闸、消弧线圈刀闸未加锁。

(39)易燃易爆库房安装非防爆灯具。

(40)110kV及以上变电站没有安装事故照明装置。

7.3后勤及多经单位常见的违章行为

(1)无证驾驶机动车;

(2)酒后驾驶机动车;

(3)驾驶员在车辆行驶中使用手机;

(4)骑摩托车不戴头盔;

(5)上下班驾驶车辆超速、超载;

(6)在充满易燃物的现场进行电气焊作业;

篇3:电业安全总体工作要求

一、作业现场的四项基本条件。

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应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二、作业人员的5项基本条件。

1、具有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2、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3、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4、具备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

5、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教育和培训四项基本要求。

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2、作业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应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有关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应向其介绍现场危险点、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任何人发现有违反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五、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