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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厂电耗考核办法

2024-07-10 阅读 8716

1指标分解

根据公司对我厂的电耗考核指标及我厂各车间实际负荷情况,制定我厂电耗指标及各车间电耗指标,在每季或每半年或每年初公布。

2考核办法

2.1单位产品电耗每超1千瓦时/吨,否决相应车间5分,每节约1千瓦时/吨,奖励相应车间5分,炼铁厂另有规定的车间按专门规定执行。开炉、停炉期间不考核。

2.2在我厂目前状况下,主要以各高炉及喷煤车间作为考核主体,因此,各高炉及喷煤车间有权对其供电所达区域的用户进行监督,凡以上车间发现有长明灯、私接电炉,设备空转等浪费电能现象,均有权向设备科反映,设备科一经查实,每次处罚违反规定单位200元,或考核5分,并全部奖励给相应反映情况车间。设备科查实上述行为,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分。

2.3凡4小时以上的高炉检修,要在高炉确认不再使用后0.5小时内停止主风机的运行,除试车、考核设备运转,高炉主风机应在检修结束前1-1.5小时起动。

2.4除尘设备在主体设备检修开始后,应在0.5小时内停止运行,除试车、考核设备运转,除尘风机应在检修后、主体设备起动时起动。

2.5各车间要提高设备的运转效率,加强润滑,杜绝跑冒滴漏,尽量减少需开动的设备台数及时间。

2.6各车间要合理操作,高炉主风机在风机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如不进入喘振区等)要采用进风门及静叶控制风量和风压,避免大量放风(旧区放风门关至100%,新区关至95%)。罐位除尘风机各高炉要在出铁时打开进风门,出铁后关闭进风门,有条件调速的,要采用调速控制风量。

2.7违反第3、4、5、6条规定,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分,或责任人200元。

篇2:炼铁厂电耗考核办法

1指标分解

根据公司对我厂的电耗考核指标及我厂各车间实际负荷情况,制定我厂电耗指标及各车间电耗指标,在每季或每半年或每年初公布。

2考核办法

2.1单位产品电耗每超1千瓦时/吨,否决相应车间5分,每节约1千瓦时/吨,奖励相应车间5分,炼铁厂另有规定的车间按专门规定执行。开炉、停炉期间不考核。

2.2在我厂目前状况下,主要以各高炉及喷煤车间作为考核主体,因此,各高炉及喷煤车间有权对其供电所达区域的用户进行监督,凡以上车间发现有长明灯、私接电炉,设备空转等浪费电能现象,均有权向设备科反映,设备科一经查实,每次处罚违反规定单位200元,或考核5分,并全部奖励给相应反映情况车间。设备科查实上述行为,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分。

2.3凡4小时以上的高炉检修,要在高炉确认不再使用后0.5小时内停止主风机的运行,除试车、考核设备运转,高炉主风机应在检修结束前1-1.5小时起动。

2.4除尘设备在主体设备检修开始后,应在0.5小时内停止运行,除试车、考核设备运转,除尘风机应在检修后、主体设备起动时起动。

2.5各车间要提高设备的运转效率,加强润滑,杜绝跑冒滴漏,尽量减少需开动的设备台数及时间。

2.6各车间要合理操作,高炉主风机在风机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如不进入喘振区等)要采用进风门及静叶控制风量和风压,避免大量放风(旧区放风门关至100%,新区关至95%)。罐位除尘风机各高炉要在出铁时打开进风门,出铁后关闭进风门,有条件调速的,要采用调速控制风量。

2.7违反第3、4、5、6条规定,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分,或责任人200元。

篇3:机关文明科室考核奖惩细则

机关文明科室考核奖惩细则

  为加强机关文明建设,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创建文明机关,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高水平的监管效率促进药品监管事业的发展,决定在局机关开展创建"文明科室"工作。

一、文明科室标准

  《"文明科室"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为文明科室考核评选基本标准,实行百分制考评。处室自查自评后总分在90分以上方有资格申报"文明科室"。考核采取扣分制。凡检查、抽查发现有不合格之处,按规定扣分,每项扣分不超过其满分值。

二、文明科室考核办法

  文明科室实行每季一评,年终总评的方法。

  1、每季度各科室按《"文明处室"考核评分表》进行自查评分,由局创建领导小组对各科室进行检查,评选出每季度的文明科室,并在局内进行公示。

  2、年终各科室根据《"文明科室"考核评分表》,自查自评,符合考核条件的,可向局创建文明机关领导小组申报(申报处室需要报送创建文明科室总结、申报表以及提供有关基础台帐)。

  3、局创建领导小组对申报科室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征求其它科室的意见,并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和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4、文明科室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占最终考核分的60%,年终考核占最终考核分的40%,两者结合起来作为各科室的最终考核得分。

三、奖惩

  对评上的文明处室,授予"文明科室"称号,挂"文明科室"牌,并按局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季度考核不满85分的科室或有违纪违法受处分的,由局创建领导小级予以摘牌。

附:"文明科室"必备条件

  1、在科长(主任)的带领下,科室全体成员能自觉地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在精神文明建设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2、科室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党风和勤政廉政优政建设,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自觉执行上级及本单位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3、认真制定创建文明科室的规划和实施意见,自觉按照文明科室的标准及本科室的职责开展工作。做到科室之间工作不扯皮、不推诿、不拖拉,积极主动,协同配合;科室内部同志间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执行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科室全体成员牢固树立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搞好监管服务的思想,为基层单位、为管理相对人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提高办事效率,热情、礼貌、耐心接待每一位来机关联系工作、办理事务的同志。

  5、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服务,优质高效,主动、积极、全面完成科室职责范围的各项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文明处室:

  1、科室成员有严重的不正之风或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

  2、没有完成当年局考核的主要工作任务的。

  3、因工作不力,在监督执法、行风建设、承诺服务、干部队伍、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等方面,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