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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2024-07-09 阅读 8899

1、加油加气站应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及各项检查。

2、在接受检查时,相关人员应时守工作岗位,如实反映、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见证材料,不隐瞒回避。

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前应向市质监局特监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申请监督检验,竣工验收后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

4、特种设备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检验有效期到期前,及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5、每年及时向市质监局特设处书面报告充装情况、质量体系人员变更情况等。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必须立即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全面实施,认真检查,及时上报。对验收整改指令,必须以书面整改报告予以上报。

7、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市质监局特设处办理申请换证手续。

8、在员工气瓶充装、消防等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篇2:气站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一、气体充装,气体经销等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的对象;

二、所有充装场地、厂房及销售的场所随时接受安全监察或安全检查;

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干涉安全监察或安全检查;

四、对职能部门下达的检查意见通知书或监察意见告知书不得拒答拒收;

五、对职能部门安全监察或安全检查有异意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行政诉讼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