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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转区技术主管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024-07-09 阅读 6080

运转工区技术主管是运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运转工区技术管理工作。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生产,保证在井下皮带运输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必须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三条及时编制本工区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负责新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

第四条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条组织开展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第六条经常深入现场,对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进行技术制导,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工区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等活动,加强从业人员基本功建设。

第七条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经验,开展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经验,不断强化工区安全管理。

第八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一条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转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二条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本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运转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在编制的作业计划、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从业人员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运输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未及时进行各类安全设施试验的,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上述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篇2:基建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科技术主管是基建科技术管理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2条根据施工技术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出技术实施方案和改进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要求。

第3条在审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有权提出更改完善意见,使之完善纠正。

第4条按照技术部门编制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补充编制分项分类的安全技术措施,使之完善和充实。

第5条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安全生产有责任进行管理,发现隐患,有权督促纠正、整改、通知安全员落实整改并汇报基建科科长。

第6条对施工设施和各类安全保护,防护物品,进行技术鉴定和提出结论性意见。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技术主管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基建科技术主管对土建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综掘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主管是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区的技术管理工作。技术主管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技术主管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1条在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区长的领导下,对本区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2条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坚持原则,高标准,严要求,不徇私情。

第3条对本区“一通三防”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及时传达上级“一通三防”的文件和指示精神,制定“一通三防”的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各迎头工(班)长在“一通三防”方面的安排和工作情况。

第4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5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对安全的要求,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6条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施工措施,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7条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技术主管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对本区火工品及放炮管理的安全工作负责,及时传达上级关于火工品及放炮管理的规定、文件和指示。制定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各掘进放炮员、工(班)长、瓦检员对火工品管理制度、放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11条协助区长制定培训计划,对本区干部、职工的业务技术进行培训,提高职工技术水平。不断组织技术人员总结、学习、推广先进经验、科学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

第12条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加强现场技术管理,尽职尽责,严肃认真,制止“三违”,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13条负责对本区掘进工程进行技术管理和监督,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生产中发生的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责令出现问题的班组限期整改,并向区长或矿有关部门汇报。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重大问题,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第14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5条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6条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7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8条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