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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2024-07-10 阅读 2152

为加强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的管理,规范上岗资格证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一)、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以下作业的人员: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综采维修电工、综采维修钳工、采掘电钳工、矿井维修电工、矿井维修钳工、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监测监控系统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涉及以下工种:主、副井提升机操作工、暗立井及暗斜井绞车操作工(滚筒直径1.6米以上)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打钻工瓦斯抽放泵工

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涉及工种:探放水工

1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电气焊工

(二)、普通岗位人员:

1、采掘专业:采煤工、支护工、液压支架工、液压支架(柱)修理工、液压泵工、打眼工、锚喷工、巷修工、回料工、风筒工、轨道工、搬运工、拥罐工、注浆注水工、机械维修工、装岩机司机、输送机操作工(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小绞车操作工、把钩工、信号工、矿井泵工;

2、机电运输专业:矿灯工、主扇风机操作工、带式输送机操作工、小绞车操作工、把钩工、信号工、轨道工、搬运工、轨道维修工、电机车司机、电机车跟车信号工、充电工、机车调度员、放煤工、斜井人车跟车信号工、猴车操作工;

3、通风专业:密闭工;

4、地测专业:矿山地质工、矿山测量工

5、洗选专业:重介质分选工、浮选工、压滤工、水泵工、筛分工、拣矸工、带式输送机操作工;

6、其他岗位人员:生产调度员

(三)、班组长

包括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班组长。

二、上岗资格证管理办法

1.从业人员只能在上岗资格证有效期内,从事资格证指定的工种作业,并随身携带上岗资格证原件或复印件,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2.不得涂改、转借、伪造、变造、买卖上岗资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上岗资格证。

3.各单位区(科)长及技术员对本单位各工种人员持证情况必须了解清楚,根据证件不同要求,到期前一个月自觉主动与职工学校联系,重新考核换证。各单位“持证上岗”的管理情况,与该单位党政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由职工学校统一保管,本人持由职工学校制作的复印件上岗。各单位应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前三个月及时上报职工学校,由矿统一组织送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接受复训。

5.普通岗位上岗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一个月,各单位将人员名单报职工学校,职工学校安排复训,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发证。

6、因证件过期、岗位调动、离职退休或其它原因造成证件失效者,须将失效证件及时上缴职工学校。

7.证件遗失者须及时到职工学校申请补办,每证交纳10元工本费。

三、处罚办法

1.无证上岗者,处以100元罚款。对其所在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培训的技术员一人次各罚款50元。并责令其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2.所持上岗资格证与实际岗位不符、持过期证件上岗、持伪造证件上岗、借用他人证件者均按无证上岗对待。

3.凡已取得上岗资格证,但未持证上岗人员,处以50元罚款。

4.各级生产指挥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相关工种作业,否则按“违章指挥”论处。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罚。

5.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培训的技术员各罚款500元/人次。

篇2:安全生产副职持证上岗制度

1.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油站设置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是本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主管负责人,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必须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考核后,持证上岗。

2.对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每年要进行复训工作,学习最新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法律法规等。

3.主管副职应协助法人代表或站长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4.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5.应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应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安全和生产部门报告。

6.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特级动火。

7.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各个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8.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9.按规定负责返回“安全生产保障金”的使用管理。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加油站和个人。

11.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篇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1、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经主管部门审核领证,方可上岗和业,持证上岗。

2、每一特种作来人员,属于哪一级培训部门培训的,所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送培。

3、培训部门因其它原因暂时不安排培训的,可委托下一级培训部门代培、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临时证可以上岗作业。但以后有培训安排时必须及时送培。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律进行全脱产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刚上岗的一段时期内,不准单独上岗作业,必须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该工种人员带班,直到能熟练操作为止。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训,复训合格办证后方可继续上岗。

7、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专项档案,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