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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2024-07-10 阅读 2822

医院职工各类假期管理暂行规定4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格各项请假制度,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各项假期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

1、病假需经本院保健科医师或专科医师诊治后,严格掌握,根据病情出具诊断书,并注明建议休假天数,由患者申请,当天逐级办理病假手续。急诊病人、住院病人凭疾病诊断书或住院通知单在二日内补办病假手续。

2、经批准外出人员在外患病,回院后须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及就诊病历补办病假手续。

3、凡需转往市内或外地市以上医院诊治者,由专科医生提出意见,并经院内会诊确需转诊者,报医务科、医保办审核,再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4、病假待遇:病假超过一周的,扣发星期六加班费、优质服务奖;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含浮动工资300元)。

⑴、一年内累计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⑵、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扣发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聘用制人员为综合补贴)。

⑶、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并享受病假工资者,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次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二、事假:

1、确需请事假者,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在一日前具报告说明理由,经逐级审批同意,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一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7天。

2、事假待遇:事假在3天以上者扣发当月优质服务奖、星期六加班费,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三、丧假:

凡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系指父母亲、配偶、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岳父母),准予丧假一至三天,路程远的,酌情给予路程假。

四、婚假:

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年龄,经组织批准同意结婚者,给予婚假一至三天。实行晚婚者(即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给婚假十四天,如一方不符合晚婚,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待遇:以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星期六加班费、优质服务奖和绩效工资。

五、探亲假:

1、凡进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但探亲假不得提前。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批准同意可办理探亲假手续。

5、部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一年中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三十天。

6、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探亲假中包括法定节假日;根据探亲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7、探亲假待遇:以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星期六加班费、优质服务奖和绩效工资。

六、产假:

1、生产:产前产后,给假九十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十五天,晚育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又在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于产后四十二天(最迟不超过六十天)上环后,给产假一百零五天,男方给护理假七天。(包括星期天和法定假日在内)

2、流产假:对有生育计划的女职工,如需要终止妊娠,经会诊后确认需终止妊娠,三个月内可行人流术,假期作病假处理,一切费用自理。不满四个月流产给假期二十天。如带环怀孕者,经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随同检查确认为带环怀孕者可享受人流假二十天(只能享受一次),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产假四十二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原则上不允许行引产术,如胎儿确有缺陷,需经权威部门鉴定,经院、局及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作引产术。凡擅自引产及未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流产、早产,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产假待遇:以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星期六加班费、优质服务奖和绩效工资。

七、节育假:

1、凡本院一胎育龄妇女,上环者给工假三天,取环者给工假二天,换环者给工假三天,假期均于当天起执行。

2、凡落实绝育措施者,女扎假期三十天,男扎假期二十天。

八、有关事项:

1、假期批准权限:三日内(含三日),由科部负责人审批,但不得连批连休,三日以上一律报院部审批。科、部负责人请假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凡婚假、产假、带环怀孕人流假,一律由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及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2、请假程序;本人填写《请假报告单》(在院办公室领取),由班组、科室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到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三日以上者再经分管院长审批,到办公室换取准假通知单,方可休假,如不到办公室办理准假手续,则按旷工处理(卫技人员请假必须经医务科、护理部签署意见后到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3、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由院部领导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4、各种假期结束后,由科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上班时间,到办公室及时办理消假手续。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5、凡新调进本院职工或请过婚假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6、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经过批准,并到办公室办理手续,可以用探亲假抵冲病、事假的天数。

7、探亲假谁享受谁使用,不得互相借用。

8、凡住在院外本院职工,在家患病不得以带口信、打电话的方式请病假(急危重患者除外)。

9、如发现弄虚作假请病假者,按旷工处理。

10、如发现有人请假,科室不上报院办公室的,扣除全科当月优质服务奖。

11、本规定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不符者按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2:科技公司假期管理规定

行政人事管理制度文件

――科技服务公司假期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时间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假期规定。

二、职责权限

(一)行政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假期规定及监督制度的执行。

(二)各部门经理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的假期进行审批,

(三)副总经理负责对各部门经理的假期及申请假期超过3天的员工进行审批。

三、请销假管理

(一)公司严格执行请销假程序,病假、事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年假、工伤假、丧假必须进行请销假,假期公司支付以《薪酬管理制度》为准。

(二)请销假程序:

经理级以下员工请销假程序:填写《请假申请单》→部门经理审批→(3天及以上)总经办审批→交审批过后的《请假申请单》给行政管理部HR专员备案→销假

经理级员工请假销程序:填写《请假申请单》→总经办审批交审批过后的《请假申请单》给行政管理部HR专员备案→销假

员工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提交的,应在休假当天09:00前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告知行政专员,在上班后尽快补交完成审批的《请假申请单》,月底进行考勤统计时一旦发现没有补交的,按旷工处理。

四、假期类型及请假特殊规定

员工按规享有国务院规定法定假、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

(一)法定假期按照国务院每年具体规定为准。

(二)年假

1、员工自与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之日起,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每年享受5天年假;满三年的(含第三年),每年可以享受10天年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20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员工年假须在次年内休完,不得累计。

(三)婚假

1、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并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可享受3婚假。

2、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按请假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最后报行政管理部备案,并一次性连续休完,婚假只能在结婚日后6个月内休完。

(四)产假、陪产假

1、产假

凡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已婚女员工可享受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享受奖励假80天。

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2、陪产假

凡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已婚男性员工可以享受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享受15天陪产假。

3、申请产假、陪产假需准备的材料有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孩子的出生证明及结婚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产假陪产假必须一次性休完。

4、其他情形按照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四)丧假

凡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亡,可休丧假3天(不含路途)。

(五)其他假期请假特殊规定

1、工伤假

员工因公负伤,须持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及三级甲等或以上医院鉴定后的诊断书,按工伤假考勤,否则按事假处理。非因公负伤须按程序办理请事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须按批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治疗。

2)因急病、重病不能亲自请假,应及时告知有批假权的领导,病愈后持医院证明,到所在部门和行政管理部补办请假手续。

3、每月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公司可以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休假前必须安排好个人工作,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前提。

5、以上婚假、丧假、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五、附件

*Z-QR-013《请假申请单》

篇3:A大学后勤集团假期管理规定

大学后勤集团假期管理规定

为完善后勤集团职工假期制度,保证后勤各项服务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原有的《后勤集团职工请假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规定如下: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家、ZZ市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各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二、带薪年休假

1、根据国家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2、员工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休完后,所请的假期(除本规定所列的假期之外)均为无薪假。

三、婚假

员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3天。如果女员工年满23周岁、男员工年满25周岁初婚的,婚假为15天。

四、产假

1、根据国家和ZZ市有关产假的规定,后勤集团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员工产假为160天。集团男员工的配偶休产假期间,男员工陪护假为7天。

2、女员工自生育之日起6个月内,由本人准备相关资料经用工单位签章证明后,向ZZ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3、女员工产假请假单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批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产假期满,女员工应及时销假及办理相关手续。

4、女员工产前假、产假的工资标准不低于ZZ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产假工资按以下办法发放:

(1)女员工在ZZ市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集团不再发放产假工资;

(2)若女员工达不到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集团按ZZ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发放产假工资。

(3)超出ZZ市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时间的产假工资,在其正常产假期间,由集团按ZZ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发放。

五、工伤及工伤假

员工经ZZ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休息时间作如下处理:

1、为了抢救国家财产,抢救人员所发生损伤的,其休息时间作工伤处理。

2、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事先难以预料的无法避免的事故所造成损伤的,其休息时间作工伤处理。

3、属于责任事故,如违反操作规程或与工作无关所造成损伤的,其休息时间作病假处理。

4、工伤假期间,待遇按ZZ市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六、请假程序

1、各单位安排员工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另增人员加班的前提下作统筹考虑。

2、员工需要请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员工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三至十五天,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单位办公室备案;十五天以上,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批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一级岗位人员请假需报集团党委书记批准,假期五天以上,应提出书面申请,由集团党委书记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凡特殊情况,未能事先书面请假者,应先口头请假并于假期后补办请假手续。事后补办请假者,每一个自然年内不得超过两次,违者视为旷工。

5、员工在试用期内如病假天数累计超过六天或特殊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三天,可予以辞退。

6、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凡未按时销假者,按旷工处理。当月连续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考勤管理

员工应遵照本单位的考勤制度每天进行考勤,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本单位考勤管理制度,设专门考勤员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每月将考勤情况汇总,经单位负责人确认后,由办公室存档,人力资源部负责抽查。

八、其他规定

1、所有假期均按公历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予以核定。当年年度内,员工如未申请的假期,不能累积至下一年度使用。

2、所有休假期限,均以一天为单位进行计算,如含每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的,则合并计算。

3、请假情况是员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结合员工出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4、员工在请假期间,必须保证本人各种通讯工具畅通,以便及时联系。

5、本规定包含的国家法定假期随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调整。

九、集团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颁发的《后勤集团职工请假制度》([20*8]19号文)及有关产假的规定(*大后勤人[20*4]16号、*大后勤人[20*9]19号)同时废止。

ZZ大学后勤集团

二○**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