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反违章实施细则办法

反违章实施细则办法

2024-07-10 阅读 93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施工管理,规范职工的行为,对习惯性违章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发生各类人员伤害事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专业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各单位要把反违章作为安全施工工作的重点,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三不伤害”的能力,确保安全施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1996年-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5009.2-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1995年-04-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5009.3-98《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1998年-04-01实施。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处。

第二章?违章的分类

第六条?从施工(生产)活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及领导原因来区分,违章可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三类。

第七条?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因素来区分,违章可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两类。

第三章?查处违章的原则

第八条?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对违章进行罚款必须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杜绝“说情”,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第九条?无论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或指挥性违章发生未遂事故都有要同样重视,将未遂做为已遂对待,都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可向上级或有关领导报告。

1、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2、无安全施工措施。

3、未经过交底的施工项目。

第十一条?对因违章而发生事故(含死亡、重伤、轻伤、恶性未遂)的处理执行省公司和公司现行安全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对在一个工程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屡教不改人员,由安监部门组织进行安全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严重者可令其下岗待业。

第四章?作业性违章

第十三条?作业性违章定义域:指在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或违反施工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第十四条?作业性违章主要指施工人员个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

第十五条?作业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者本人,因作业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者本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常见作业性违章及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戴不合格的安全帽。?50元

2、不按规定着装,穿高跟鞋、凉鞋、拖鞋、短裤进入施工现场。?30元

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30元

4、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把警告牌移为他用。?50元

5、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50元

6、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拉合刀闸。?30元

7、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50元

8、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等未经漏电保护器。?20元

9、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20元

10、现场配电箱,无门,刀闸无盖盘门未关。?20元

11、使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熔丝。30元

12、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经过道路时无可靠保护措施。30元

13、高处作业不穿软底鞋。?30元

14、酒后登高作业。?50元

15、高处作业不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50元

16、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具和消耗性材料等物件。50元

17、造成高处落物的责任者。?50元

18、在横梁上直立行走,无可靠防护措施。?50元

19、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20元

20、调整油开关,隔离开关及安装引下线时攀登套管绝缘子。?30元

21、停电作业不按规定作业(接令、验电、挂地线)程序。50元

22、基础开挖坑深超过1m作业人员在内休息或坑深超过2m时,无上下坑措施。?30元

23、掏挖基础未采取防止土体塌落措施。?50元

24、随意在模板支撑上或易塌落的坑边走动及上下坑。?30元

25、无证进行土石方爆破作业。?50元

26、不按规定运输、保管火工产品。?50元

27、戴手套进行打锤作业。?20元

28、在同一基坑内同时点燃四个以上的导火索。50元

29、搅拌机运转时,将工具伸入滚筒扒料,或进入搅拌机清理余料。?30元

30、组立杆塔过程中,站在受力钢丝绳内角侧。50元

50元

32、不按照规定埋设地锚、设置马道。?20元

33、永久拉线未全部安装完毕,就拆临时拉线。?100元

34、随意将手指伸入螺孔找正。?20元

35、分解组塔吊片时“铡刀铁”未固定。?50元

36、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跨越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跨越架整体推倒。?50元

37、不按规程规定搭设跨越架或不设警告标志。30元

38、凭借跨越架,瓷件起吊物件。?30元?

39、转角塔的预倾滑车及上扬处的压线滑车未设专人监护。?50元

40、附件安装作业区两端未装设保安地线。?50元

41、在跨越电力线、铁路公路或通航河流等线段杆塔上安装附件时,未采取防止导线或地线坠落措施。?100元

42、非起重工操作起重机械。?50元

43、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或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30元

44、起吊埋在地下不明物件。?50元

45、无证操作各种施工机械,或无准驾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50元

46、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30元

47、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50元

48、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不封车。?50元

49、操作转动或传动机械时戴手套。?30元

50、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100元

51、林区施工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防火罩。?30元

52、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50元

?第五章?装置性违章

第十七条?装置性违章定义域:是指工作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或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第十八条?装置性违章主要指与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违章。

第十九条?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直接领导,因装置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常见装置性违章及罚款

1、电源箱非防雨型或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防雨设施。?20元

2、电焊机、滤油机、机动绞磨无可靠防雨设施。50元

3、在电缆沟,夹层,蓄能池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型灯照明。?50元

4、在金属容器内施焊,容器外无专人监护。?30元

5、焊机或电焊机二次绝缘不良,破坏。?20元

6、发电机,电焊机,搅拌机,张牵机、无齿锯外壳无接地保护。?50元

7、现场临时电源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或导电部分裸露。?50元

8、电气安装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检验。?50元

9、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箱,刀闸,电源板。?50元

10、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的盖板或围栏。?50元

11、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未设安全警戒线。?50元

12、易燃、易爆区,林区施工消防器械(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要求,无警告标志。?50元

13、消防器材不定期更换或检验。?30元

14、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有缺陷。?100元

15、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绳索和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50元

16、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50元

17、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槽头板未绑扎牢固。50元

18、现场拆除设备包装箱,脚手杆钢模板不及时运走,堆放杂乱。?50元

19、现场工具、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50元

20、搅拌机料斗提升钢绳断股,变形,严重锈蚀或料斗没有挂钩。?50元

?第六章?指挥性违章

第二十一条?指挥性违章的定义域: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指挥性违章主要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发出的错误命令或做出错误决定的违章。

第二十三条?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作业指挥者,因指挥性违章发生的事故要追究指挥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常见指挥性违章及罚款

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100元

2、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00元

3、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100元

4、无视现场规章制度或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100元

5、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将主要工程分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200元

6、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入现场施工。?50元

7、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50元

8、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50元

9、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100元

10、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或无交底记录。?50元

11、重大危险项目施工,未经审定安全技术措施,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证,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100元

12、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100元

13、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100元

14、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100元

15、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措施。?100元

16、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100元

17、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或隐瞒不报。?200元

18、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视而不见,不制止,不纠正,不进行处罚和教育。?1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与国家有关规定、规程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篇2:燃料部反违章考核规定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部员工(含协作单位员工)自觉遵章守规,杜绝违章行为,确保安全人身安全,特做如下规定。

一、一类违章行为

1、跨越或穿越未采取措施的运行或停止的皮带;

2、解、系缆绳、登船作业未穿救生衣;

3、上下船舱未使用安全带和防坠器或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

4、未采取措施或无人监护下进入落煤斗清理积煤或检修作业;

5、输煤栈桥中或桥抓上或堆取料机上吸烟。

发生以上违章行为的本部员工将下岗培训一个月并按厂部规定停发当月岗位工资等奖金,协作单位员工发生以上违章行为,电厂、燃料部将责令该单位辞退违章员工。

二、二类违章行为

1、检修工作不办理工作票或边办票边作业或工作票措施执行不到位;

2、安全措施未完善即开始动火作业或其它检修工作;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3、进行6KV电气操作无操作票或无人监护或操作时没执行唱票和复诵不戴防护面罩;电气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户外设备不穿绝缘靴;

4、在转动设备或皮带上进行清洁工作或其它检修工作;

5、在同一船舱口同时进行卸煤、清舱作业;

6、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如电焊、起重作业等);

7、桥抓转移舱口或在驾驶台、超高克林吊附近移动桥抓时无人指挥监护;

8、吊推扒机时没有专人指挥;

9、登船走梯安全网布设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未指出(考核福建省砂石出口公司)。

发现以上违章行为,部门将考核违章人员或协作单位1000元,同一人同样违章第二次,给予加倍考核,并给予待岗培训两周(待岗期间奖金执行厂部规定),协作单位员工同样要求脱产培训。

三、三类违章行为

1、进入生产区域不戴安全帽或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帽绳;

2、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电火焊作业时不戴防护镜和面罩;粉尘大的作业环境不戴口罩;自燃严重的环境不戴防毒面具)

3、厂内机动车超速行驶;

4、在生产区域或厂内其它禁烟区吸烟。

5、不合格工器具仍在使用或检查发现工器具未按要求检定;

6、其它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

发现以上违章行为,部门将考核违章人员或协作单位200元。

四、其它

1、协作单位人员违章除了考核以外,另外按厂部规定将给予安全业绩扣分。

2、本部门员工第二次违章,将给家属发安全监督通知书;协作单位员工一旦违章将给协作单位负责人发安全监督通知书。

3、发现他人违章并给予制止的给予100~1*元奖励。

燃料部

201*-*-*

篇3:燃料部反违章安全管理办法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理念,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生产氛围,杜绝人身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燃料部的生产、检修、维护、技改等作业过程。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燃料部全体职工,以及承包我部检修、安装、调试、维护的外包单位及作业人员。

二.管理内容和考核标准

各专业(包括外包单位)必须定期加强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生产、检修、维护全过程的安全。对于本专业(单位)职工发生的违章现象,各专业(单位)应加强教育和管理,针对性进行考核,减少现场的习惯性违章,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对一般违章现象,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对其余经认定违反各级安全作业规定的违章行为,均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和考核。

如违章可能造成一定不安全后果,部门将根据其后果定性后依照《部门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所属员工发生违章后各专业应及时加强教育和考核,每月28日前将本专业反违章情况进行汇总,对部门检查发现和屡次发生违章的专业,由部门在月度绩效考核中予以考核。

1.作业性违章

凡违反《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不按有关制度和规定所进行的一切现场作业,都将按作业性违章办法进行考核罚款,考核金额100元~500元/次或扣专业1~5分/次。

常见作业性违章如下:

1)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2)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3)将电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内使用。

4)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使用漏电保护器。

5)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6)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m。

7)使用钳型电流表测电流时未戴绝缘手套。

8)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井坑内。

9)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m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电焊机二次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11)酒后进入生产现场。

12)高处作业时随手抛掷工器具、材料或物件。

13)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或没有其它的安全防护措施。

14)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15)高处作业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16)搭建脚手架无合格验收牌,无检查验收签名。

17)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1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工作。

19)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2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视红白带、安全防护栏为无物

21)攀爬脚手架时,未外观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并确认签字,就盲目攀登。

22)脚手架使用期限过期。

23)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志,未及时恢复。

24)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5)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26)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27)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28)起吊时歪拉、斜吊。

29)工件上站人或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30)在设备管道上,挂吊具起吊重物。

31)吊挂的重物载空中停留较长时间不放至地面,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载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32)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33)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34)跨越或手扶在运行的卷扬机及设备的钢丝绳上。

35)操作链条、电动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36)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37)使用砂轮机、车、钳、钻、打磨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38)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防火罩。

39)乙炔、氧气皮管混用,乙炔、氧气瓶放置在一起(安全距离为8m)。气瓶无防倾倒措施,不套防震圈。

40)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41)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42)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43)直接跨越、攀爬、钻过皮带或在皮带上行走。

44)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45)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46)压力容器、锅炉水压试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47)拿长毛竹、梯子等长物进入高压室、升压站无人监护。

48)在带电设备周围用钢卷尺、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49)开沟、挖土前不了解地下有无电缆,擅自工作。

50)在照明回路上接电焊机或其他电源。

51)起动输煤皮带前,没有进行联系,也未启动警告铃。

52)铲车超负荷运载,铲车铲工件时人站在叉架上。

2.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管或直接领导,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必须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考核罚款金额100元~1500元/次或扣专业1~5分/次。

常见装置性违章如下:

1)在电缆沟、夹层、锅炉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

2)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24V。

3)使用220V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4)流动电源箱未配漏电保安器。

5)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6)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7)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8)电动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9)现场使用不合格的电动(移动式)工器具。

10)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11)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探头板末绑扎牢。

12)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13)现场孔、沟、坑四周无安全警界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14)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15)易燃、易爆区域未使用防爆电器。

16)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17)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

18)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19)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对起重设备定期检验。

20)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21)工作用电梯带病运行或超载。

3.管理性违章

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上级部门及本厂颁发的相关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违章指挥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管理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并处以考核500元~5000元/次或扣部门5~50分/次。

常见管理性违章如下:

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工作。

2)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整改通知要求,未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3)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4)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6)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工作。

7)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9)违章指挥、默认工作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工作。

10)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11)班组长(工作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12)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受限空间、特殊高处及带电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无组织、技术、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危险点分析,未指定监护人。

13)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填写动火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14)工作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对每一名作业人员交底,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15)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16)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分析卡和作业指导书。

17)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工作中危险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电焊、火焊、气割等工作。

18)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19)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不进行全员教育工作。(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20)发现各类违章现象后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21)现场各类规程和图纸、异动报告更新不及时。

22)不根据作业现场的环境,及时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具。

23)未经电厂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变更外包单位工作成员。

4.“两票三制”类违章

在运行或检修现场作业,出现下列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现象,考核罚款50元~1000元/次或扣专业0.5~5分/次。

常见违反“两票三制”情况如下:

1)设备检修前,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执行。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

2)检修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3)工作票、操作票上无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或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与从事的检修工作不符;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或全体工作班成员未在危险点预控措施票上签字认可就开工或操作。

4)办理工作票时代签名,或无工作票工作、无操作票操作。

5)在填写操作票时涂改,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使用双重名称。

6)现场工作时,工作票不随身携带。

7)在生产设备上处进行加盘根、换表计等简易工作时,不开工作票。

8)工作中更换工作负责人、更换工作班成员不办理变更手续。

9)转动设备检修结束后,工作票未收回就送电试转。

10)检修工作期限超限,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11)检修工作结束,不及时进行工作票终结。

12)电气几个操作项目合写在一张操作票上,不分别填写。

13)擅自扩大工作票上工作范围。

14)工作人员工作前不了解、不检查安全措施就工作。

15)同时持两份操作票,交叉操作。

16)工作班人员与工作票成员不符合,工作成员不了解工作内容。

17)检修工作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18)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及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即送电,停、送电没有手续。

19)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验收检查。

20)操作前不核对操作位置、编号,不核对模拟图。

21)操作监护人不到位,操作人擅自操作。

22)操作时不唱票、复诵,复诵不严肃,声音微弱,双方听不清。

23)操作中不按操作票逐项操作打“√”。

24)操作监护人不监护,与操作人一起操作,或脱离岗位去从事其他活动。

25)运行当班值长对夜间许可进行的抢修工作的事项,不进行详细记录。

26)交接班不认真,交接不清楚。

27)岗位交接班制度不严,不坚持开交、接班会,不在岗位进行交接,不按规定进行设备系统工况检查就交接班。

28)值班记录本记录马虎、不全,字迹看不清。

29)巡回检查不准时,检查不到位。

30)设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切换工作。

31)值班监盘不认真,表计变化发现不及时,抄表弄虚作假。

32)热力系统重大操作,不使用操作票、监护不到位或降低监护等级。

33)擅自改变安全设施或变更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进行工作。

5.其它综合类违章

凡属以下情况的考核罚款金额100元~1000元/次或扣专业1~10分/次。

1)离岗3个月后没有进行安规考试和安全交底就上岗工作。

2)现场施工、检修工作结束后,现场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外来人员(检修、厂家)进入生产、检修现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交底。

4)现场作业没有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6)在生产区域违章吸烟。

7)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未将长发盘在帽内。

8)佩戴安全帽不规范,帽带塞在帽子里面或翻在帽子上部。

9)上班不按规定着装。进入现场敞胸;接触高温物体仍将袖口卷起。

10)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11)厂区内(包括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带人。

12)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