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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24-07-10 阅读 6640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工程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制定本办法。

工程项目是指公司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安全措施项目,环保措施项目,构建筑物维修项目,其他项目等。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预算、施工、变更和验收的管理。

2总则

2.1管理流程。工程项目建设严格遵循可行性报告(方案)、审核、批准立项、设计、概算审定、预算审定、开工报告、质量和工期的过程控制、竣工验收、结算、财务报告、审计等管理流程。

2.2建设方式。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以及大型技术改造、安措、环措项目等委外建设由公司确定建设方式;内部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其他项目由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2.3计划管理。工程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的影响安全生产、经营的临时追加项目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

3项目的立项、审批

3.1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由研发中心编排下一年度实施项目、储备项目、前期调研项目计划和可行性报告,经总工程师审核后,企业管理部列入公司年度计划。

3.2技术改造、安措、环措项目。由项目所属单位提出立项方案建议,经专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完善,提出投资效益评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报分管领导审定,企业管理部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3.3构建筑物维修。各单位界区内由各所属单位报生产技术部核准,公用设施由生产技术部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由企业管理部列入年度计划。

3.4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其他项目由企业管理部编制实施计划,报分管经理批准立项,由企业管理部列入年度计划。

3.5以上各类项目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董事会批准立项。

3.6项目立项、审批权限。概算投资额在10万以下,由总经理批准,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3.7突发事故处理项目由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领导批准后即刻实施,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周内按照管理流程补办相关手续。

4项目实施部门及基本职责

4.1项目经理部。由公司确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经理部并报公司批准。项目经理部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安全、质量、环境、进度、造价、竣工验收和交付。公司与项目经理部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

4.2未实行项目经理部负责实施的项目,由专业管理部门或企业管理部负责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的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安全、质量、环境、进度、造价、竣工验收和交付。

5项目设计

5.1项目设计单位。原则上各类项目由技术研发中心设计院设计,对于技术研发中心设计院不能承担或不能单独承担的设计项目,由公司组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或直接指定有资质或能力的设计单位。委外设计合同由技术研发中心设计院负责组织起草,总工程师审核,公司授权签订。技术研发中心设计院承担委外设计的联络及技术服务。

5.2设计委托。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设计条件及要求,报企业管理部下达设计任务。

5.3关键点控制。设计关键控制点如工艺流程图、重要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及仪表控制水平等需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评审,形成会议纪要。

5.4概算控制。在初步设计完成之前,设计单位将工程概算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若可行性报告中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的偏差大于10%,应对可行性报告进行重新审批。施工图预算与概算偏差大于10%,应提出修改报告。

5.5设计进度。技术研发中心设计院每月25日前将当月项目设计任务完成情况报企业管理部。

6预算管理

6.1项目预算为项目造价控制的基本依据。原则上,项目造价必须控制在预算范围以内。

6.2项目预算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根据概算和设计图组织编制,一式五份提交预算审核部门,并根据工程量提出审核完成时间的意见。

6.3预算审核部门按照相关定额标准及市场行情,及时完成预算审定,分别提交项目实施部门、财务部、供应部、审计法务部。

7项目开工与施工

7.1项目实施部门将项目开工报告提交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组织项目开工。开工报告须包括开工、竣工时间,工程预算等内容。

7.2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经授权签署施工合同。无监理单位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工程监理。零星项目、抢修项目或不易招标(拥有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直接委托施工单位,并经授权签署委托合同。

7.3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组织落实“三通一平”,负责项目“三同时”工作。

7.4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绘制统筹网络图,制定施工进度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安全和现场管理目标等,明确进度、质量和费用控制点。施工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7.5项目实施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与监理单位共同审核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8厂供物资管理

8.1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物资的领用通过工程项目专用章(或工程项目专用卡)的形式管理和控制。

8.2工程项目专用章由计划部门统一管理。

8.3工程项目施工前,项目实施部门将专用章启用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企业管理部安排制作,并从企业管理部登记领取使用。

8.4工程项目建成、试车成功后,应及时移交使用单位。在工程项目移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项目实施部门将工程项目专用章返交至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及时书面通知供应部和财务部停止该项目的领料和结算、入账。

8.5工程项目专用章返交至企业管理部后,用户单位为该项目领用的设备、材料原则上计入本单位的可控费用或技改技措费用,若确需进入项目造价的,由用户单位专题报告总经理或公司分管领导,经批准后,由企业管理部特别说明并加盖工程项目专用章方可领料。

8.6有关责任:

8.6.1公司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专用章的刻制。

8.6.2企业管理部负责工程项目专用章的发放和回收,负责工程项目专用磁卡的制作。

8.6.3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开具领料单或在使用单位的领料单上盖章,严格执行预结算部门审核后的备料计划,非备料计划中的材料一律不准盖章。

8.6.4供应部及仓库负责按照预结算部门审核后的备料计划的明细项目对项目实施部门的领料单进行审核、采购和发放,不符合领料要求的领料单一律退回,非备料计划中的设备、材料一律不准采购和发放。

9项目变更管理

9.1用户变更。用户单位需修改任务范围、内容或增加内容,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立项部门确认,报公司批准。技术研发中心设计院根据确认意见出具修改或补充通知单,分别送交项目负责人、用户及施工监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并作出估算。

9.2设计变更。设计部门因设计遗漏或错误而需补充或修改设计文件时,须提出设计补充或修改通知单,并作出估算,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立项部门、设计单位进行确认,并报公司批准,分送项目负责人、用户及施工监理部门和施工单位。

9.3施工变更。因施工原因而要求设计作修改时,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设计单位依据批准文件出具修改通知单或设计联系单,并作出估算,分别转发项目负责人、施工监理部门、用户和施工单位。

10竣工验收

10.1竣工图的绘制与审核。施工单位负责绘制竣工图,提供相关的竣工资料,交项目实施部门汇总及审核。

10.2申请专业验收,编写验收报告。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向市专业主管部门申请消防、环保、劳动、卫生防疫等专业验收,安排施工单位整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编制专业验收报告。

10.3竣工资料的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前,公司各相关部门准备好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a、项目立项部门负责提供项目立项过程中的各种请示报告、审批文件、往来文件及会议纪要;设计审查的会议纪要。

b、技术研发中心设计院负责提供设计委托书,项目建议书,设计文件、工艺流程图、重要技术方案、设计变更资料。

c、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提供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土地拆迁协议书;建筑安装竣工图;建(构)筑物的使用要点;交工验收证书及相关资料;工程审价报告;质监报告;单机试车运转记录;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各类其它协议或合同等应当归档的资料。

d、供应部负责提供采购报告;采购清单;工程备品备件清点交接清单;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许可证(压力容器)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等相关资料;各类其它协议或合同等应当归档的资料。

e、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机电设备、阀门、管道试生产情况评定;设备缺陷情况;分类检修规程;岗位操作法、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联动、生产试车运转记录及交工验收证书;开车报告;各类生产考核报表;试生产及正常生产水、电、汽供应情况;消防设施、“三防”措施情况评定;事故统计及技术处理资料;工程环保、三废处理及有关资料。

f、监理单位负责提供监理资质证明;项目监理合同及监理规则、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分项、分部预验收资料;工程验收意见;监理工作总结及其它相关资料。

g、施工单位负责提供质检报告;建(构)筑物的使用要点;工程设备材料清单;设备竣工图和使用说明书;施工日记;交工验收证书;隐蔽工程记录和验收资料。

h、预算审核部门负责提供项目预算、项目结算完成报告。

i、财务部门负责提供项目筹资报告;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报告等相关资料。

j、审计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实施过程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k、档案管理部门提供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批准书全过程资料的归档。

10.4项目验收。由政府审核批准的项目,在施工结束、试生产检验合格,专业验收完毕并准备好各种相关资料后,项目实施部门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接受主管部门的验收。公司自行立项的项目由立项部门组织验收。

10.5固定资产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10.6施工结束一年仍未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提出报告报公司,报告内容包括:未能验收的理由,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案,由公司决定竣工验收事宜。

11项目结算

11.1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项目结算书提交项目实施部门,经初审并根据工作量提出结算审核完成时间建议,报结算审核部门预审核;结算审核部门在接到工程结算及时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论返还项目实施部门。

11.2项目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实施部门完成项目工程量的审核及资料的收集和审核。

11.3项目实施部门在竣工验收后收集项目结算资料,作出结算报告,由审计法务部签署审计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作为项目最终结算的依据。

12财务管理及审计

12.1财务部根据项目进度安排和备料计划,安排项目资金计划,筹资并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12.2财务部要建立项目建设超概预警制度,跟踪进度及资金支付情况,控制项目造价。

12.3财务部根据项目施工合同,提取质保金。

12.4财务部依据项目结算书,及时将建设费用转为固定资产。

12.5审计法务部要建立项目过程审计和终结审计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13项目总结与资料归档

13.1项目投用后,项目实施部门及时将工艺查定资料及考核资料汇同项目试运行总结报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同时递交监理总结,以此作为监理合同的付款凭据。

13.2项目竣工资料、监理资料、验收资料及固定资产资料由项目实施部门整理汇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30日内交公司档案科归档。

13.3项目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等,由生产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建档归口管理。

14各项申报、审批工作程序

公司内部的申请批复由立项责任单位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申请批复工作,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14.1环保审批、消防审批、劳动安全审批、工业卫生审批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14.2规划许可证审批由项目立项部门、技术研发中心设计院负责;

14.3施工许可证审批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

14.4资金筹集由财务部负责,项目评估资料由项目立项部门提供;

14.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由设备管理部负责;

14.6投资计划、统计由企业管理部负责;

14.7项目审计由审计法务部负责;

14.8其他专业审查按协商情况解决。

15后评估

项目投用一年后,由项目立项单位组织生产管理部门、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审计法务部等对项目进行后评估,主要评估投资实施计划、各项单耗、效益达标情况和环保达标情况,提出后评估报告,经公司审核后,作为项目资料存档。

16其他

16.1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审计结算、总结与资料归档各阶段工作的计划及完成情况按月定期报企业管理部,列入绩效考核。

16.2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项目管理仍执行原规定。

篇2:高速公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局(集团)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高速公路事业发展的支撑和推动作用,根据《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局(集团)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局(集团)科技发展规划,研究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管理科学发展的重要技术问题、关键技术问题的项目,以及对交通科技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应用、开发、推广项目。包括获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以及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结题管理和成果管理等。

第四条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局(集团)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五条局(集团)科技项目分为在交通部或省交通运输厅立项的计划内项目和未在上级管理部门立项的计划外项目两类。

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原则:

(一)符合局(集团)科技发展规划;

(二)立足局(集团)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着力解决科学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创造性、先进性、适用性和推广及应用价值,能够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充分调研,避免重复。研究内容创新、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可行;

(四)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具备完成条件和能力,准备工作充分,研究经费落实。

第七条在省交通运输厅立项的计划内科技项目分为三部分内容:

(一)重点科技项目计划。指在交通建设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技术难题或遇到的急需解决的科技项目。具有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推广面广、经济效益显着、应用前景广阔的特点;

(二)一般科技项目计划。指下属单位急需解决的不具有代表性的科技项目。但是技术经济指标较先进,能够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三)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指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技术成熟,不需要做中间试验研究,能够直接用来大面积推广,并能够产生显着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等。

第八条计划内项目的申报于每年的10~11月份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

第九条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填报材料,会同相关部室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提出申请的科技项目从先进性、适用性、可行性等方面予以评价,确定可申请列入省交通科技计划的项目。入选项目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统一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条针对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急需解决问题,各单位自筹资金、自行开展的科技项目为计划外项目,可随时向局(集团)工程管理部申报立项,经审批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登记或备案立项。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列入省交通运输厅计划内项目在计划下达一个月内,由省交通运输厅(甲方)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局(集团)(丙方)签订项目《专项合同》,各方按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组织实施。不按期签订《专项合同》的项目,按自动撤消处理。

第十二条列入省交通运输厅计划内并符合招标条件的科技项目,应按照《**省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招标,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局(集团)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和各筹建机构的科技项目由局(集团)负责组织招标并签署服务合同,不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由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和各筹建机构自行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并签署服务合同,合同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其它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文件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定并批准后实施,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并签署服务合同,合同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为确保项目研究的正确性,提高项目研究水平,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可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对研究大纲进行专家评审。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承担单位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研究咨询或审查,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间执行信息反馈制,项目承担单位每年6月和12月向局(集团)工程管理部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及保证措施。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不做变更,如出现研究内容及预定目标有重大变动或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经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查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在实施中需要中途撤消、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把项目撤消、中止的原因,经费决算以及固定资产购置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查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批准撤消项目剩余的厅补经费应全额上缴。

第十七条对重大项目或由多家单位协作承担、涉及面广的项目,局(集团)工程管理部采取协调会等形式加强调度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进行中间检查或评估。对执行不力的项目,要求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对造成损失的项目,要追查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责任。对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批复完成时间两年以上仍有未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再批准新项目的申报立项。

第十九条对计划外项目,局(集团)工程管理部根据情况进行指导和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科技项目可以鉴定、评审、验收、总结、撤消五种方式结题。

第二十一条项目按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后,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同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资料(包括鉴定大纲、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效益分析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只验收不鉴定(评审)的项目,对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不做要求)一并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下达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通知并主持鉴定(评审或验收),局(集团)工程管理

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准备工作并参加鉴定(评审或验收)。

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完成鉴定(评审或验收)后一个月内,由承担单位负责办理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并按照**省科技厅相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鉴定证书和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计划外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准备《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资料,邀请两位相关专家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经局(集团)工程管理部、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后,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查通过后委托省交通运输厅进行鉴定(评审或验收)。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补贴;

(二)新建工程中的科研专项资金;

(三)养护工程专项资金;

(四)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研究前期调研费;

(二)研究所用的仪器、设备购置费;

(三)研究用资料费;

(四)按相关规定提取的劳务费;

(五)项目技术论证费及必要的实验验证费;

(六)组织鉴定(评审)或验收所需费用;

(七)项目研究的其它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面落实项目合同约定的配套资金,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保证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局(集团)工程管理部根据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科技项目资金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成果是指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发明专利、技术设计、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新材料配方、样品(样机)制造技术、计算机软件、研究报告、论文、专着等。

第三十条成果管理按国家科技部、交通运输部、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成果的所有权、转让权按有关协议、合同的具体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凡申请国家级、省部级和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奖励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3:对外承包检修项目管理办法

1.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对外承包检修项目以及机组大、小修管理的职责、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

1.2.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委检修的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燃煤机组检修管理办法(A版)》以及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L/T838-2003)》。

3.对外承包检修定义:

由于检修力量不足,需要通过招标借助外单位施工力量来完成本公司一切检修和施工项目的工作。

4.管理职能

4.1.生产技术部

4.1.1.生产技术部负责全公司生产(或非生产)对外承包检修和施工项目的审核,参与承包单位的招标工作。

4.1.2.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对外委承包单位的施工能力审核。

4.1.3.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外承包检修和施工项目的协调、检查、监督,参与重要项目和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4.1.4.生产技术部负责施工方案与工期的变更管理工作,对项目和工程完成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4.1.4.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土建项目的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参与重要项目和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土建项目具体的现场管理工作由该项目负责部门承担。

4.2.计划营销部

4.2.1.计划营销部负责外委承包单位的资质、工作业绩及信誉审核,建立外委承包单位名单录,对进入名单录的检修承包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4.2.2.计划营销部负责检修、工程项目的招标,合同的签定。

4.2.3.计划营销部负责合同的项目、费用、时效的审定。

4.3.设备维护部

4.3.1.设备维护部负责对外承包项目及其配套土建工程的现场管理,负责对大、小修检修质量的检查、验收。

4.3.2.设备维护部各专业负责人负责对承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监督承包单位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4.3.3.设备维护部负责大修安全、进度、大修现场文明卫生以及检修工艺的管理。

4.3.4.有权对承包单位违反安全及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

4.4.发电运行部

4.4.1.发电运行部应在检修之前了解检修网络图和进度图,合理的安排人员,及时作好检修设备的隔离措施,为检修工作提供条件。

4.4.2.发电运行部应在检修开工前,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提前二天将检修工作票递交运行,合格后接票并打印,待条件满足后执行安全措施。

4.4.3.对检修现场的安全有监督义务。

4.4.4.负责检修设备的分步试运与检修设备电源的投退工作。

4.5.4.5安全监察部

4.5.1.安全监察部负责承包单位特殊工种以及安全工器具的检查,签订安全协议。

4.5.2.安全监察部负责审核承包单位安全监察人员的配置以及安全培训情况。

5.外委检修管理程序

5.1.外委承包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完成检修安全、技术协议和施工合同的签定工作,各承包单位应严格遵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技术标准完成各检修项目,本公司依照提供给施工方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标准有冲突的按照较高标准执行。

5.2.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备维护部应随合同向承包单位提供检修网络图、质量见证点(W、H点),各承包单位必须在各见证点通知设备维护部和生产技术部进行验收。

5.3.各承包单位应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检修项目,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安全网络、质量体系,在了解设备状况、技术参数、检修质量标准,设备缺陷性质的前提下,编制机组检修施工组织设计手册,重大的检修项目还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检修技术协议签订后五天内报本公司审核。

5.4.各承包单位应严格按本公司提供的大、小修网络图和进度图合理的安排人力、物力控制工期,出现不可预见情况,有延误个体项目或总工期的可能时,及时向本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备维护部提出申请,以便重新调整计划。

5.5.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向本公司安监部提供特殊工种技术等级以及相关的资质证书。接受本公司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施工方员工安全考试成绩和工机具清单,以及相应的安全工机具检验合格证书。

5.6.机组大、小修在机组停运前一周,各承包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了解设备状况及缺陷,借阅资料,熟悉检修场地,对本公司提供专用工具及本次大、小修的备品备件进行清点。开工前三天设备维护部应对全体参加检修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代大、小修的重点项目,安监部应向参加检修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保证大、小修工作顺利进行。

5.7.各承包单位在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提出机组检修开工申请,填写“开工报告”,经我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由我公司领导批准开工。开工前必须持“开工报告”办理相关工作票。

5.8.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办理如下手续:

5.8.1、?进行安全资质审查,要求提供本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近三年相关工程业绩证明,填写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报告书,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5.8.2、?提交项目施工的安全组织措施一份,超过30人的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名(不足30人的可设兼职安全员),项目开工后每周四参加安监部组织的安全文明生产检查。

5.8.3、?提供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单、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原件、复印件一份,送交安监部审查,提供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5.8.4、?由安监部牵头联合项目外委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工器具和电动工器具进行检查验收,均需符合要求。

5.8.5、?外委施工单位持安监部相关证明,到公司财务资产部上交10%工程款的安全保证金,以收据为证明复印件交安监部。

5.8.6、?领取安规考试复习题,在规定时间内所有进入生产现场工作人员闭卷考试合格,并进行安全交底结束(电力系统单位除外)。

5.8.7、?领取安全协议二份填写完毕双方签字盖章,安监部持一份施工单位持有一份保存。

5.8.8、?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我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完成技术交底工作,掌握设备的缺陷情况,了解本公司的质量验收标准,了解本标段检修网络图和进度图,作到工作有计划性和预见性。所有工机具必须全部进场,并已布置就绪,生产、施工管理及有关的技术人员已全部到位。

5.8.9、?办理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应附安全组织措施及工组织设计),项目开工后施工单位持“外委工程安全质量监护卡”交项目监护人填写相关部分,项目完工后随同竣工报告一同交于计划营销部。

5.9.检修过程管理

5.9.1.机组大、小修开工后,大修设备15天内、小修设备5天内所有设备必须解体完毕,设备解体检查,若发现重大设备缺陷,承包单位应协助和配合本公司认真分析原因,制订检修措施和方案,确定检修延期时间。

5.9.2.对小修所用的材料、备品,施工方必须全同甲方技术人员进行检查,按检修方案、技术要求核对,对阀门、泵类及其他甲方要求解体的设备,必须解体检查并经甲方验收。

5.9.3.进口设备必须有充足备品配件,不能盲目拆卸。解体前应编写解体步骤、注意事项、质量要求并与进口设备说明书一致。解体时要逐个部件记录解体顺序、部件名称。

5.9.4.各承包单位严格按质量监督计划和质量控制点(H、W点),认真监督验证,监督与三级验收双轨制。在需要质检人员和本公司技术部门以及领导见证的点,未得到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5.9.5.对重要设备安装或主要工序,承包单位必须通知设备维护部,由设备维护部通知生产技术部、公司生产领导等各级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严把质量,质监到场监督检查。例如设备在进行下列关键性的检修工序时,锅炉打开汽包人孔门、安全门解体、切割联箱封头进行内部检查、汽机第一次吊大盖和吊转子以及汽缸组装时、发电机抽穿转子、主变和厂高备变吊罩或吊芯等。

5.9.6.所有项目的检修都要实行签字责任制,如验收单等,将质量与责任挂钩,检修中或修后出现质量问题要进行跟踪考核。

5.9.7.转动机械设备、阀门,传动装置/刀闸以及连锁试验等项目的验收要有运行人员参加,验收合格运行人员签字认可,否则不得投运。

5.9.8.应特别注意特殊工序,这种工序的控制对检修质量极其重要,为保证满足规定要求,应对这些工序进行连续监视,或要求遵守规定程序,必要时,应保存工序、设备和人员的鉴定记录。

5.9.9.检修时间过半之前依据设备的解体情况,承包单位应确定有无延期项目,如需延期应向甲方提出书目报告,并明确延期时间。

5.9.10.机组检修结束冷态验收前,检修质检人员要向设备运行人员详细交代设备异动情况,并向设备运行专工提交“设备异动申请执行报告单”,运行专工要及时将设备异动情况向各运行值交代清楚,并在相应的图纸上做临时修改,作好记录,以备下次对图纸进行修订。

5.9.11.现场检修必须实施检修人员“三检”(自检、班组检、专工检),质量验收依照质量控制点和本公司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质量控制点(H点)必须由生产技术部专工参与验收,质量控制点清单由生产技术部在技术交底之前提供给承包单位。

5.9.12.修后进行分步试运工作。承包单位必须在分步试运前三天提供分步试运计划,当天的分步试运项目必须在前一天通过检修协调会议提出申请。试运原则上按网络计划进行,如提前必须提前一天在协调会议上提出,以便于发电运行公司及时作出安排。

5.9.13.单体项目进行分步试运,要将相关工作票交回运行,并在检修交代记录本上书面交代,由运行依照检修交代组织分步试运。

5.9.14.检修工作全部结束,单项检修工作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承包单位自检合格,由承包单位向设备维护部提出冷态验收申请,设备维护部组织验收合格,然后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冷态验收,冷态验收是对各施工标段(或专业)进行验收,重点放在名牌标志、文明卫生、缺陷是否处理完毕、检修项目是否完成、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设备异动是否交底完毕,冷态验收合格后具备启动条件。

5.9.15.机组、小修项目报竣工后机组运行15-20天内进行效率试验,效率试验结束后进行热态验收,热态验收重点放在检修质量;进一步验证缺陷处理情况;各主辅机的运行情况;各高温高压易漏阀门有无内漏;有无新的问题产生。通过热力试验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分析修后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对检修设备进行评定和对大修进行整体评价(针对机组大、小修承包单位)。

5.9.16.检修竣工一周之内,完成设备检修技术记录、试验报告、质检报告、设备异动单、检修文件包、质量监督验收单、检修管理程序或检修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由承包方负责的设备检修记录及有关的文件资料,由承包方负责整理,并移交发电企业。

5.9.17.机组检修结束后,设备维护部要对各非标项目做专项分析,统计工时、费用,在设备投入运行完成相关试验后做出效益评价。

5.9.18.项目工作内容变更及签证

5.9.18.1.检修项目应以修为主,恢复设备的额定出力,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无缺陷运行,如在检修过程中需要更换单价超过5000元的设备,以及通径DN250或耐压在2.5MPa以上的阀门,内经大于φ25的进口轴承,必须由承包单位书面报设备维护部,确认后由设备维护部报生产技术部批准方可实施。

5.9.18.2.检修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有项目调整或变更,需要承包方配合的项目,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工程结束后,可依据实际工作量进行项目签证,最终结算。

5.9.18.3.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要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允许对实施中的项目方案进行变更,如确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得不变更时,应按公司《计划管理标准》中项目变更的管理规定,事前填报变更申请单,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所发生的工作量,应以《外委项目技术经济签证单》的形式详细明确,不能以“报告”的方式报送。变更费用以费用追加或核减方式在结算时调整。

5.9.18.4.所有的项目签证单,应一事一单,多个项目的内容不能同时在一张项目签证单上。

5.9.18.5.《外委项目技术经济签证单》必须是原始签证,而且在被签证工程完成后5日内办理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办理完。

5.9.18.6.坚持做到四不签证,即:情况不明、数量不清不签,该检查的项目未检查前不签,该核算的未核算之前不签,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不签。

5.9.18.7.涉及土建以及隐蔽工程,由项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验证并签证,工程质量回访文件作为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依据。工程质量回访单。

5.9.18.8.项目发生变更各承包单位和部门应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材料费用、人工工日,所有变更必须书面通知设备维护部签字,由设备维护部报告生产技术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6.检修质量管理

6.1.承包单位根据本公司质量方面的要求,落实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编制好保证质量、工期及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在开工前做好各项技术调查,熟悉检修所用的图纸、资料,检查备品及工机具,切实保证检修工作的有效性。

6.2.承包单位应成立质量管理机构,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并指派项目(或检修)负责人定期检查对口工作。工作人员应明确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承包单位将质检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名单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设备大、小修的验收,严格按三级验收制度执行,严格按照质监控制点验收。

6.3.各承包单位应对所有参加检修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设备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检修工艺、技术记录、验收项目和三级检查验收制度的交底工作。

6.4.设备检修的解体、修理、回装全过程应有设备维护部设备质检负责人参加及时做好检修记录,记录要正确可靠。承包单位应及时向设备维护部通报工作进度、发现的问题及需要协调的工作。

6.5.各承包单位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严格执行本公司质量标准及工艺要求。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检修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不漏项、不漏试、不漏检,检修后的设备应达到额定出力,并保证检修周期。

6.6.承包单位应主动提出对设备检修中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由生产技术部、设备维护部专工组织各专业有关人员参加。

6.7.各项检修工作应做到“三不竣工”:不符合质量标准不竣工,无检修技术记录不竣工,未搞好场地及设备卫生不竣工。

6.8.分步试运要作好技术记录,对试运中的问题认真分析,要有结论。检修工作要做到分步试运一次成功,转机设备必须达优。

6.9.检修后设备质量达不到检修周期,除按合同规定处罚外。又因施工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设备缺陷、损坏或检修后设备出现事故、障碍、异常(发热、振动、异音、出力不够等问题)视不同程度按照本公司管理规定考核。

7.考核

7.1.各承包单位要按时参加检修协调会,了解当天的检修情况以及后一天的工作安排。对会议迟到人员,考核50元/人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考核100元/人次。未参加会议,造成工期耽误和造成工作冲突的考核未参会承包单位500元(针对机组检修承包单位)(针对机组大、小修承包单位)。

7.2.承包单位未严格执行甲方进度网络图,造成工期延误的,对延误的一般节点按3元/分钟考核,主工期节点按10元/分钟考核。因检修质量问题造成工期延误的,按5元/分钟考核。

7.3.检修修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由质检人员检查并勒令返工,在不影响检修工期情况下,一般项目考核承包单位每个点为100元,重复发生则按次数考核,较大项目影响检修工期,但未造成总工期延误的考核500元。

7.4.修后设备要消除内漏和外漏,设备投运后做到无泄漏,每出现一处漏点考核承包单位100元。对试运当中由于检修质量造成严重后果和发生事故的按照本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7.5.应消除本标段内所有设备缺陷,未消除辅机设备缺陷一项考核500元。未消除主设备缺陷,一项考核5000元。

7.6.本标段内机组设备标准大(小)修所有项目中,未完项目除核减工日外,一般项目未完成的考核500元/项,主设备项目未完成的考核5000元/项。合同另有规定的执行合同规定。

7.7.质检人员发现检修质量问题时,要求整改,对不服从管理的承包单位勒令停工检查和限期整顿,每次考核承包单位500元,不进行整改每延误一天考核500元。

7.8.对质检点经质检合格,但质检员未签字或漏签质检人员名字,考核承包单位50元/处。

7.9.未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私自乱接汽、水、电、气,随意改变设备及系统,每次考核500元。

7.10.设备检修完毕后,辅机设备未达到检修前的设备出力考核1000元。主要辅机设备未达到检修前的设备出力考核5000元。主设备未达到检修前的设备出力考核50000元。在机组168小时试运期间,各标段承包单位应积极密切的配合,及时消除试运期间出现的各类缺陷,对不认真执行的承包单位考核500元/项,对影响施工进度的将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考核。

7.11.设备检修后进行分步试运,每发生一台次试运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的(转机设备必须达优),每台次考核500元。延误工期,执行工期考核规定。

7.12.大(小)修后的氢气系统严禁出现泄漏点,各泄漏点应及时消除,对于在发电机风压和发电机整体气密试验中,出现的泄漏点,应及时消除,如开机前仍存在漏点,需要重新泄压(或置换气体)进行检修,每个漏点考核承包单位1000元。在机组运行后检查所有设备发现因检修质量问题造成泄漏点,每点考核承包单位500元。

7.13.每发生一次检修设备跑油,考核200元;每发生一次检修设备大量跑水,考核500元;

7.14.机组检修后交调度前,必须一次启动成功,因检修质量问题造成每多启动一次考核50000元,同时承包单位应承担甲方耗油费用(针对机组检修承包单位)。

7.15.大、中、小修后机组正式并网180天(大修),120天(小修)内主辅机设备造成非计划停运一次,每天(含一天以内时间)考核5万元,直至将质保金考核完为止;对造成一般设备故障(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应追究施工方责任,并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考核(针对机组检修承包单位)。

7.16.锅炉效率、汽机热耗、锅炉漏风系数,其标准按设计标准考核,经试验不合格,应按照本公司指标考核。其中#1#2锅炉效率应达到设计值91.2%,#3#4锅炉效率应达到设计值92.65%;汽机热耗#1#2机达到设计值8193.7kJ/kw.h,#3#4机达到设计值8191kJ/kw.h;锅炉漏风系数(尾部烟道漏风系数<0.13;则烟道各段漏风:炉膛出口至省煤器出口0.06;省煤器出口0.02;空气预热器进出口0.05),一项不合格考核1000元(针对机组大、小修承包单位)。

7.17.检修后的检修记录、验收报告、竣工报告、检修总结(包括施工工艺卡等等有关资料)必须按照要求的格式、内容和时间提交,每拖延一天考核200元,每漏项一条考核100元。对不符合要求,每项考核200元。对发生严重的假记录和假数据各项考核500元。

7.18.所有需要停工待检点必须通过相应的质量负责人验收,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工作,对于不听质检员的合理要求和劝阻的承包单位,每发生一次考核承包单位100元。

7.19除以上考核规定外,对违反本标准其它情况者,每项每次扣罚责任部门100元。

7.20.各承包单位进入本公司施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公司的管理规定,违反本公司的规定,将严格按照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标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