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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安全规章制度

2024-07-10 阅读 5293

第一章、?总则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在建公路工程中广大参建者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杭州天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路工程建设。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挥长职责:

l、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组织保证体系,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2、将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施工,并做到“五同时”,单位在每次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对本单位安全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在安全监察工作上应充分支持安全人员履行职责。

4、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审批、提取和正确使用.

5、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7、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审查重大事故报告书,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二、副指挥长职责:

?l、必须在各自工作分工范围内,协助指挥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指挥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全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活动.

?4、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三、工程部职责:

?l、为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所管辖工地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督促项目部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同时解决不安全隐患,遇到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不得安排冒险违章作业。

4、监督施工单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将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

5、监督施工单位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加强现场平面管理,建立健全生产文明施工秩序。

6、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有关事故调查分析,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四、前期部职责:

?l、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做好新职工的劳动纪律教育。

3、参与制订或修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4、参加公司定期与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5、抓好公务车辆的交通管理和驾驶员的日常教育。

?6、做好提出防暑降温工作。发放防暑用品.

?7、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8、参加工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审定及善后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

五、财务部职责:

?l、遵守财务规章制度.

?2、支票、汇票、证券、经济合同等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3、保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

?4、所有来往财务,必须经过单位领导签字同意,手续齐全后方能给予办理有关业务。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施。

6、实施劳动保护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开支,其中,安全教育费用列入职工教育经费开支。

第三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分解签订责任状,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三、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l、新进场的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焊接、爆破、潜水、架子工、汽车司机、机械操作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对上述人员应定期复训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作业。

3、坚持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等.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除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必须要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l、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纪要上报业主和监理。

2、安全检查必须由项目部领导带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3、作业线(施工队)在本施工范围内,每旬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班组实行日查制度,班前认真、详细地检查本班组的施工场所情况。施工所用构机具、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布置好安全施工注意事项。并认真做好记录。

5、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未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及时采用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期限。

?六、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

l、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在编制施工计划的同时,必须按照施工实际需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费用到位和正确使用。

2、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土石方开挖;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隧道工程;

(8)路基高边坡.

七、施工单位应制定路基工程、桥涵工程、起重吊装工程、隧道工程、爆破作业等安全保证措施。

八、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施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十一、施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十二、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作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施工现场的布置要符合防火、防盗、防爆、防雷电和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用房,仓库材料堆放现场、停车场、修理场等均按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

二、现场生产、生活应设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网点l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管理,不得乱拿乱动。要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所有施工人员要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三、现场道路坚实、平稳、畅通,危险地点要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设置安全宣传标语。

四、各类房屋、库棚、料场等的消防安全距离符合规定,室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品。现场的易燃杂物应随时消除,严禁有火种的场所或其近旁堆放。

五、爆破施工及其材料(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的运输、储存、发放等必须符合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六、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好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八、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的机具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九、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进入高空作业人员要戴好安全帽,正确系好安全带。高空作业按照JGJ80.9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十二、治安保卫工作按照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泵;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管理

总监办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根据本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理方法,将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整个工作监理之中。做到思想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管理到位,切实保证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顺利开展,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具体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为:

l、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工程监理单位督促和审查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和人员配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对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审查和验收.

4、工程监理单位总监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各工序和关键部分的安全防护措施。

6、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工人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7、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落实现场跟踪和旁站监理制度.对关键部位、难点部位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现场检查。

8、工程监理单位应每月至少一次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9、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0、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员应负责对各自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ll、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章、安全奖惩

强化安全生产与经济挂钩的管理手段,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1、对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制度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2、对工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经济上适当处罚。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项目指挥部防汛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防汛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防汛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

(二)对全线区域内防汛抢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上报有关信息,负责汛期抢险任务的组织管理;

(三)针对项目沿线跨越乌伦古河、额尔齐斯河、克勒河、克兰河等河流,受周边山体冬季积雪春融汇水影响,流量季节变化较大的特点,制定全线防汛总预案;

(四)负责督查、指导施工单位防汛机构、制度、预案制定情况,对不合理的制度和预案及时整改落实;

(五)督查各单位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在汛期来临之前,全面检查落实施工单位驻地、设备、人员的防汛安全措施和防汛物资的储备;

(七)与当地气象、水利部门建立联系,定期收集短期、中期、中长期气象预报和水文信息,并及时通告施工单位;

(八)根据全面掌握的情况,迅速做出准确判断,启动全线相应级别防汛预案,确保项目安全度汛;

(九)接受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和地方政府的抢险、救灾任务,并全力组织实施;

(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篇3: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建设工程中爆破作业管理,预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规定和**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由施工项目部物设部、安质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施工、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施工、监理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指挥部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爆破作业项目经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爆破施工实施细则及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检查等全面工作;

3.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飞石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飞石处理的技术指导;

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爆破作业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九条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条爆破作业押运员职责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施工单位或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运输爆

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

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安全员职责

1.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各类违章和违反爆破施工方案行为。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

每十二条监理职责

1.全面审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计划、防护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是否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提出更换建议。

3.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的运输、临时存储、领取、安装使用、退回或销毁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每一步骤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记录。

4.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复的爆破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章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或属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运输

1.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建设项目原则上与属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2.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运输爆炸物品运到现场,由购买人、押运人向现场施工单位有资格的爆破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清点、暂存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暂存

1.负责爆炸施工的工程技术部门编制每日、月物资计划提交项目部物设部,由物设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运输进场。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将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内,安排专人看管,暂存处所应张贴醒目警示标记。

2.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要严格爆炸物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使用爆炸物品时,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每日使用数量并签字,报项目部经理审查签字批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使用。

4.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的发放

1.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2.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当日退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

3.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4.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的领取

1.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方签字方可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供应。爆炸物品的供应

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字工作。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3.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样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3.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好的,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队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监理工程师全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1.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3.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私存、倒卖、以物易物。应按原供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4.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属地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一条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部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杜绝架子队或作业班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爆破中心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7)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8)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9)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

(5)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电雷管时,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

6.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爆破方案的审查与震动检测

1.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

2.涉及既有设施设备的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震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测,并出具震动检测报告。并根据震动检测结果,对爆破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爆破警戒与信号

1.项目部具体爆破时间以爆破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爆破时段应在各卡点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使所有影响爆破作业的施工区处于监视之下。

4.在爆破作业部位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作业,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应迅速撤离到警戒线范围以外,在确认起爆安全后,按规定正式起爆。

5.卡点岗哨人员和清场人员应佩带安全红袖标、口哨和对讲机。

6.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次信号:一次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出后,清场人员开始清场,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要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2)第二次信号:二次预警信号。该信号响之后,现场安全员确认破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及时向爆破中心反馈爆破安全警戒清场情况,爆破员准备起爆。

(3)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爆破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该信号进行起爆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起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人员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五条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等待的时间到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须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登记卡片。

第二十八条考核与奖罚

1.**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级组织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2.爆破作业涉安全考核及赔偿办法按《**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和赔偿。

3.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其奖励办法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确定。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翁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4.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2000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元考核,由**建设指挥部按《**建设指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拒绝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3)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5.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从重考核。触犯法律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每件处以5000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00元考核,由**建设指挥部按《**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6.指挥部复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兑现情况,凡拒不执行考核或弄虚作假,由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尽事项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

解释。

附表:1.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

2.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

3.爆破施工基础表格

4.爆炸物品雷管编码登记表

5.爆炸物品二次运输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