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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024-07-10 阅读 6170

一、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3、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01号)。

4、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20**年1月16日,冀交字【20**】19号)。

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10-2006)。

7、《104国道青县至沧州段大修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104国道青县至沧州段大修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文件》。

8、《104国道青县至沧州段大修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9、其它有关文件与规定。

二、安全监理工作的目标与任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职责,保证307国道沧州市西段大修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安全生产,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

三、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报验手续;

3、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4、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5、对施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对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监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2)监督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

(3)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2、巡视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每天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违规作业行为应及时制止,巡视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高处作业;

(2)机电设备使用必须满足要求;

(3)场内车辆驾驶;

(4)气割、电焊作业;

(5)起重作业;

(6)钢筋加工、绑扎作业;

(7)混凝土浇注;

(8)张拉作业;

(9)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10)大模板堆放、安装、拆除作业;

(11)施工机械作业。

3、核查现场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1)施工机械、机具的采购和租赁;

(2)起重机械和设施的现场安装与拆卸;

(3)起重机械和设施的检测与验收;

(4)施工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

4、检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1)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提供及使用情况。

a、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b、按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安全标志;

(3)安全防护设施。

a、高处作业防护;

b、临边作业防护;

c、攀登作业防护;

d、悬空作业防护;

e、交叉作业防护;

f、特殊季节、气候条件施工防护;

g、专项防护。

(4)临时用电防护。

a.接地;

b.电缆线路;

c.配电箱及开关箱。

(5)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

5、督促施工单位安全自检、进行抽查及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

a、日常性检查;

b、专业性检查;

c、季节性检查;

d、节假日前后的检查;

e、不定期检查。

(2)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三)交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资料整理

交工备查-内业资料整理工作的目的与意义是反映安全监理工作情况,总结安全监理工作经验,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

安全监理内业资料包括的内容:

1、监理工作计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

2、安全监理专项实施细则;

3、安全例会记录、纪要和工地会议纪要中的监理内容;

4、监理工程师工作指令,包括一般工作指令、整改通知、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及复工指令;

5、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告材料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材料;

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报审资料;

7、大、中型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报审资料;

8、监理工程师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监理安全工作交底记录、检查施工单位安全交底工作的记录;

9、施工现场安全监理检查、巡视工作记录;

10、安全监理日志;

11、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内容;

12、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1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资料;

14、监理工作总结中安全监理内容;

15、其它。

四、安全监理工作的控制手段和方法

1、审核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施工方案等,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

2、签发指令文件: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由驻地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现场监督和检查:通过巡视及时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现象,及时进行纠正和控制。

4、规定监控程序:规定必须遵守的安全监控工作程序,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是进行安全监控的必要手段。

5、召开工地会议:将安全施工作为工地会议的议题内容之一,在会议中集思广义,分析现状,找出原因,相成决议,予以落实。

6、定期的安全综合检查:按照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评价,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7、利用支付手段:针对有的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之处,事故隐患较多的现象,利用支付手段是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有力督促、控制和约束。

五、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岗位设置与职责

(一)项目安全监理组织机构岗位设置框图

(见附件)

(二)项目安全监理组织机构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1、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安全监理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本合同段的安全监理工作,按照监理合同接受总监办的工作布署、指导、检查、评价等管理,就本合同段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

2)组织实施安全监理方案,主持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监理细则;

3)主持召开本合同段工地安全监理会议;

4)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安全设施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报验手续、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初步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6)日常安全巡查、督查,并做好记录;

7)编写合同段各类安全监理工作报告;

8)监理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2、驻地办安全监理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1)驻地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职责:

1)主持驻地办安全监理全面工作,确定驻地办安全监理人员的分工和落实其岗位职责;

2)落实项目安全监理方案、主持编写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驻地办安全监理的日常工作;

3)检查和监督全体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安全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安全监理人员进行调换等处理;

4)主持合同段安全监理工作会议、工地例会和其它必要的现场会、协调会、研讨会等,签发驻地办安全监理的文件和指令;

5)审查处理标段的安全生产报告与文件;

6)初审承包单位提交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7)主持或参与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

8)组织编写并签发本合同段安全监理月报、安全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9)主持整理本合同段的安全监理资料。

(2)驻地办安全环保工程师安全监理职责:

1)负责指导、协调本合同段安全监理计划实施、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安全监理的管理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

2)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本合同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

3)负责对建设单位、总监办提供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制度进行登记、保管并解释、修正、补充;

4)负责落实安全监理工作标准,提出保证本合同段安全的措施与手段,检查日常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情况,组织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联查和抽检工作:

①指导并填写安全监理各种表格。

②巡视检查现场施工活动,及时纠正不合格安全生产的施工活动。

③审查驻地办权限范围内的各种报告。

④审查安全方案并监督实施。

5)负责初审或审核施工中安全施工方案,参与本项目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6)在工地检查过程中,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填写巡视检查记录;

7)定期组织对本合同段安全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制订纠偏措施;负责驻地办进行的月度综合考评中安全监理方面的工作;

8)负责收集、检查本合同段安全监理资料的汇总统计、编目、整理,负责安全监理资料的审查及移交;

9)组织本合同段有关安全监理方面的观摩与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交流等;

10)及时向驻地工程师报告安全监理管理情况,编写监理报告中涉及安全监理部分;

11)承办驻地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3)驻地办各专业工程师安全监理职责:

1)在驻地工程师领导下,配合安全工程师工作,对驻地工程师负责;

2)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事故救援预案的审查;

3)参与监督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事故救援预案、安全制度的落实和安全巡查;

4)参与必要的安全会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5)在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等工作中,落实安全监理方面的要求和部署;

6)承办驻地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安全监理工作。

(4)驻地办各监理员安全监理职责:

1)、作为专业工程师助理,协助专业工程师完成其工作任务,履行其安全监理职责;

2)完成专业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安全监理的工作制度

(一)、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1、施工单位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临时用电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1)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2)桥梁工程中的梁、板、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3)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加固与拆除;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的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及50千瓦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专项安全方案。

2、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时,重点对各项方案中技术措施的针对性、编制内容的完整性、强制性标准的合规性以及施工单位内部审批的程序性进行审核。

3、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驻地办初审后,报总监办审查实施,个别特殊复杂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4、驻地办根据已审查同意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在开工前编制相应的专项安全监理细则,报总监办批准后实施。

5、驻地办、总监办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

(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时,首先应查清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到岗;

(2)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每天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对监督检查的控制实施必要的监视和测量;

(3)发现不符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要求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1、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理的重要依据。安全技术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2)地面、深坑施工作业的防护;

(3)水上、高处及立体交叉施工作业的防护;

(4)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5)机械、机具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及夜间施工安全防护;

(6)为确保安全,对于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制定的专项安全措施;

(7)预防自然灾害(狂风、暴雨、雷击、洪水、地震、高温、寒冻等)的措施。

2、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驻地办审查批准后实施,驻地办审核结果抄报总监办。

3、驻地办在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督措施。

(三)、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及应急培训演练制度

1、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预案编制规定,组织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需经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2、驻地办应对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并经驻地工程师批准后生效,驻地办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连同审核意见报总监办备查。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3、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要以加强基础、突出重点、边练应战、逐步提高为原则,主要目的锻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故情况下,能够快速封闭事故现场,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人员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提高职工应急反映的综合素质,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事故损失。演练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等编写专题演练评估报告。有利于指导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高处理事故的整体能力。

4、各级监理人员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四)、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对施工场所、作业环境,如高压线、地下管线、地下电缆、施工用电、现场防火和季节性特点等作明确交底;

(2)对多工种交叉作业时的安全技术及防范措施应作详细交底。

(3)对防止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劳动保护要求”作明确交底。

(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

(5)施工人员应学习了解相应专业、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相应操作规程,提高安全防范的能力,遵守劳动纪律,正确穿带安全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七、必须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临时用电一览

1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2桥梁工程中的梁、板、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3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加固与拆除;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的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及50千瓦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专项安全方案。

八、必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

各类施工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配电箱等

九、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防尘口罩,护目镜,建筑扣件,整体脚手架等,

篇2: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用化学方法从事生产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第三条对大修、拆除和开车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第四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六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和开车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开车。

第九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企业须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第十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应退出装置区。

1、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4、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第十一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4、吹扫置换及开车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第十二条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须按大修、拆除和开车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6、对槽、罐、塔、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第十三条凡需大修、拆除和开车前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

1、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4、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

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五条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第十六条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

第十七条各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条须对施工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第十九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前,必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第二十条大修、拆除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第二十一条大修期间,对装置现场固定式(可燃气、H2S、CO、NH3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等)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第二十二条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二十三条对遇空气、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质,如白磷、烷基铝、硫化亚铁、金属钠或钾等活泼金属及其合金和一些触媒、催化剂、吸附剂等,要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对所存醇、苯、稀烃、油气、风、水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第二十六条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第二十七条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第二十八条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1、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2、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5、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标志牌。

6、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第二十九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梆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十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三十一条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第三十三条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第三十四条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进入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条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开车前的检查确认。各开车单位生产安全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并做好系统开车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1、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落实整改完毕,并已得到验证。

2、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交底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4、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5、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要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设备安全投运。

6、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催化剂、吸附剂等装填完毕。

7、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8、进料前,确认水、汽、风、电进装置,投用所有仪表、流程图及控制点进行核对,对现场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反应正常。

9、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必须保持通畅,并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检查。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冲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10、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11、改工艺流程引介质必须经操作员、班长、装置技术人员三级确认。

12、开车场地严禁存放爆炸物,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资的贮存,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八条装置开车后,按开车方案进出装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分析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再引开车介质。

第三十九条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现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四十条引易燃易爆物料时,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装置开车应做到不跑、不冒、不窜、不漏,不随地排放余气、残渣和化学品。垃圾废物料等应集中堆放、处理。

第四十二条装置内部设备检修、拆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3: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用化学方法从事生产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第三条对大修、拆除和开车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第四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六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和开车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开车。

第九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企业须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第十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应退出装置区。

1、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4、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第十一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4、吹扫置换及开车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第十二条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须按大修、拆除和开车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6、对槽、罐、塔、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第十三条凡需大修、拆除和开车前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

1、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4、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

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五条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第十六条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

第十七条各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条须对施工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第十九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前,必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第二十条大修、拆除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第二十一条大修期间,对装置现场固定式(可燃气、H2S、CO、NH3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等)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第二十二条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二十三条对遇空气、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质,如白磷、烷基铝、硫化亚铁、金属钠或钾等活泼金属及其合金和一些触媒、催化剂、吸附剂等,要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对所存醇、苯、稀烃、油气、风、水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第二十六条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第二十七条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第二十八条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1、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2、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5、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标志牌。

6、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第二十九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梆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十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三十一条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第三十三条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第三十四条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进入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条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开车前的检查确认。各开车单位生产安全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并做好系统开车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1、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落实整改完毕,并已得到验证。

2、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交底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4、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5、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要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设备安全投运。

6、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催化剂、吸附剂等装填完毕。

7、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8、进料前,确认水、汽、风、电进装置,投用所有仪表、流程图及控制点进行核对,对现场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反应正常。

9、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必须保持通畅,并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检查。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冲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10、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11、改工艺流程引介质必须经操作员、班长、装置技术人员三级确认。

12、开车场地严禁存放爆炸物,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资的贮存,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八条装置开车后,按开车方案进出装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分析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再引开车介质。

第三十九条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现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四十条引易燃易爆物料时,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装置开车应做到不跑、不冒、不窜、不漏,不随地排放余气、残渣和化学品。垃圾废物料等应集中堆放、处理。

第四十二条装置内部设备检修、拆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