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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安全检查制度(四)

2024-07-10 阅读 4717

冶金公司安全检查制度(4)

安全检查是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设备、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发现安全管理漏洞,保证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到位,保护职工在劳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一、公司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安全副经理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大检查。

(2)公司安全部每月对各分公司进行两次安全巡回检查。

(3)公司各职能部室依照分工职责,每月对各分公司至少一次巡回安全检查;按规定开展各种专项安全检查。

(4)公司在雨季、冬季、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期间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二、分公司安全检查制度

(1)分公司经理每月最少参加一次例行安全检查。

(2)分公司安全副经理每月组织三次例行安全检查。

(3)安全科每周进行一次巡回安全检查。

(4)分公司各职能科室依照分工职责,进行巡回安全检查;按规定开展各种专项安全检查;必须参加例行安全检查。

(5)车间每月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

(6)分公司在雨季、冬季、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期间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三、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矿山部分

(1)公司、分公司下井跟班经理班中对各作业面进行一次巡回安全检查。

(2)跟班车间主任班中对各作业面进行至少一次巡回安全检查。

(3)带班长、安全检查工、测风工班中对各作业面进行不少于二次巡回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班中对作业面要随时进行安全隐患检查、排除。

尾矿库部分

(1)分公司经理每月对尾矿库进行二次安全检查。

(2)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周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3)主管尾矿库车间主任每周对尾矿库进行不少于二次安全检查。

(4)尾矿库班组长每天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巡回安全检查。

(5)尾矿工每二小时对尾矿库进行巡回安全检查。

四、安全检查要求

(1)各级安全检查人员按照规定要求频率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前必须针对所检查的重点内容制定安全检查表。

(3)认真按安全检查表内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执行,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分类建档,严格实行闭合管理。

(4)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到人员安全时要立即撤离人员,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必须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五、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级安全检查要领导带头、亲自组织、深入现场、认真检查。按规定做好记录,及时反馈信息,形成闭合,做到有检查、有整改、有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按照《三违处罚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所查隐患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及时进行整改,不按期整改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必须保证安全检查具有针对性、实效性,保证规程、制度、责任落实到位,对检查不负责、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责任人,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2: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