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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管理规定

2024-07-10 阅读 1918

企业工业建筑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建筑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引用标准

冶金部《钢铁企业工业建筑管理办法》

3、术语

3.1工业建筑:是指用于生产的厂房、库房、变电所、泵站、烟囱、矿槽、操作室、仪表室、地下油库、皮带通廊、冷却架等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

3.2建(构)筑物的可靠性:是指建筑结构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4、职责

4.1实行公司、厂、车间(工段)三级管理。

4.2三级管理的职责分工。

4.2.1设备部是公司工业建筑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4.2.1.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业建筑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公司工业建筑管理标准及规章制度。

4.2.1.2掌握工业建筑技术状况和维护状况;制定升级规划、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2.1.3组织工业建筑的检查、鉴定和评估工作。对危险建筑及违章使用情况要立即提出自主意见,在紧急情况下有权限令暂停使用。

4.2.1.4组织工业建筑事故的抢修、事故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1.5组织工业建筑管理和检修经验交流。推广应用工业建筑管理、维护和检修的经验、新技术、新材料。

4.2.1.6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4.2.1.7组织大修、抗震加固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4.2.1.8组织工业建筑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及工人的业务培训工作。

4.2.2各厂(单位)职责

4.2.2.1各厂(单位)设备厂长对本单位工业建筑管理负责。各厂(单位)设备科是本单位工业建筑的职能部门,设备科设专兼职工业建筑管理员。

4.2.2.2负责本单位工业建筑各类资料管理,建立健全工业建筑档案。

4.2.2.3贯彻公司工业建筑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工业建筑的日常管理,组织工业建筑大、中修及日常维护。

4.2.2.4对危险建筑及违章使用情况要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单位领导有权限令暂停使用。

4.2.2.5对应大修的工业建筑项目,必须在上一年度七月一日前报经设备部立项。

4.2.3车间(工段)职责

4.2.3.1负责车间(工段)区域内工业建筑的日常维护,保证建筑物整洁卫生。

4.2.3.2负责工业建筑合理使用,杜绝违章,保证工业建筑各部分功能有效、结构完好,在使用中如发现工业建筑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设备科。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工业建筑固定资产管理

5.1.1凡属固定资产的工业建筑要设置专业管理,建立台帐和技术档案,在建筑物上要明显标志固定资产编号,做到帐、物、卡、图相符。

5.1.2新建、改建、扩建和抗震加固工程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验收后转入固定资产。

5.1.3工业建筑固定资产的报废,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进行。

5.2技术状况管理

5.2.1各厂、单位必须依据检查、鉴定的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工业建筑的技术状况。对工业建筑的使用条件应及时提出综合对策,逐步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开展动态管理。

5.2.2冶金行业标准《钢铁工业建(构)筑物可靠性鉴定规程》(YBJ219―89)是我公司鉴定工业建筑技术状况的依据。各厂、单位及鉴定单位都必须按照该“规程”所规定的程序和分级标准进行鉴定分级和管理。

5.2.3建(构)筑物技术状况分为四级

5.2.3.1一级:可靠性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应完整无损。

5.2.3.2二级:可靠性略低于国家现行规范要求,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基本上完好无损。

5.2.3.3三级:可靠性不能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影响正常使用,但不致于随时发生事故。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损坏不超过30%。

5.2.3.4四级:可靠性严重不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

5.2.4对已构成三级的工业建筑应当立刻立项检修,消除隐患,避免向四级发展,如确因生产原因不能立即检修时,应监护使用最迟不能拖过下一年度检修;对已构成四级的工业建筑应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停产处理以杜绝事故。

5.2.5对四级工业建筑的治理,必须优先安排资金、施工力量及检修时间。

5.3设计归口管理

所有工业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设计统一由公司负责。

5.4维护与大修

5.4.1工业建筑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整洁,屋面定期清扫,平台无杂物,定期清灰,达到文明生产。

5.4.2工业建筑的维护管理,要坚持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区域、定期检查、定期维护,消除缺陷隐患,做好记录归入档案。

5.4.3工业建筑的缺陷或隐患通过维修不能保证其可靠性者,应立项进行大修。工业建筑大修理执行设备检修管理规定。

5.4.4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后,各单位必须对工业建筑进行检查。

5.4.4.1生产设备、结构受到严重损伤时。

5.4.4.2发生跑铁、跑钢、跑渣、漏酸、严重漏水、爆炸、火灾等事故。

5.4.4.3气候发生异常变化。

5.4.4.4发生自然灾害。

5.4.5对连续生产的设备基础、大型动力设备基础、大型冶金炉基础、高层框架结构、高大整体构筑物(如烟囱、大型水塔、矿槽等)的裂缝、倾斜和沉降要作定期观测,做好记录,归入档案。

5.4.6加强工业建筑的维护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十不准”,对违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4.6.1不准任意改变原设计结构、功能和使用条件。

5.4.6.2不准任意拆除或损坏防火、防水、防腐、防震、避雷及测量标志等设施。

5.4.6.3

不准碰撞或损坏建筑结构和各类安全防护设施。

5.4.6.4不准任意以建筑物的柱子、桁架、梁、板及支撑杆件吊挂重物。

5.4.6.5不准任意在建筑物基础周围挖坑、积水或堆放重物。

5.4.6.6不准对高温车间厂房结构隔热设施任意损坏。

5.4.6.7不准在各类屋面、楼板、作业平台超载堆放物料或增建楼房、小房等。

5.4.6.8不准对厂房各类结构乱拆、乱割、乱焊、乱打洞。

5.4.6.9不准任意排放酸、碱等有腐蚀性的液体、气体物料。

5.4.6.10不准使用与生产工艺不相适应的工业建筑强行生产。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设计验算,提出计算依据,采取必要措施,报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5事故管理

5.5.1工业建筑事故分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5.5.1.1凡造成工业建筑结构(构件)局部损坏,尚未危及结构整体稳定性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5.1.1.2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已造成工业建筑承重结构(构件或系统)的破坏并危及结构整体稳定的;

(2)已发生整体或部分(一榀以上屋架或大面积档墙、土体等)倒塌、塌陷的。

5.5.2发生重大工业建筑事故,各厂、单位必须立即向公司设备部报告,以便尽快组织抢修。设备部必须在四小时内上报公司;发生一般事故,各厂、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司设备部报告,设备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两周内按“情况反映”将处理结果报公司。

6、检查与考核

6.1设备部每年在六月份和年底组织两次工业建筑检查及不定期抽查,检查建(构)筑物使用情况和技术状况。

6.2工业建筑管理工作差的单位不得评为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单位及个人经济责任制考核。

6.3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按设备事故进行处理。

篇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档。高层和临街的建筑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装置进行遮护。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设置红灯示警。

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对沟、坑、井等进行覆盖,并设置施工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应当隔开。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临时住所和饮食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电作业应当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用火作业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对影响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或者改善的建议;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和检举、控告。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建筑生产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篇3: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道路应保证行驶畅通,能满足运输和消防的需要,道路两旁应根据地形设置排水沟。否则,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按四级过失处罚。

2、水、电管网设置:施工现场应设消防用水管网,配齐消火栓;供电线路下方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应注意堆放高度;现场不准使用裸导线;工地使用塔吊时,应注意供电线路。否则,均属一般违章。

3、施工的楼梯口、电梯井、预留孔等洞坑、沟及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处,应加设牢固盖板,并有明显警标。否则,责任者按一般“三违”处理。

4、井字架、龙门架必须设置缆风绳,有专用地锚,避免与电源交叉。否则,属严重违章。

5、脚手架:必须满足施工的使用要求。其材料的规定、质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应有足够的伸缩度、刚度和稳定性。

6、脚手架的搭设:除斜撑、剪刀撑外,杆件应力求横平竖直。

7、高处作业的安全网:凡在4m以上的施工,首层应设3-6m宽的安全网。每隔4层再设一道3m宽的安全网。高层施工时,首层应支双层米网。采用立网保护的,立网应高出建筑物1m以上,安全网应符合质量要求。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根据情节,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

8、机械工具:现场使用的机械工具,必须安全、可靠,有完好的防护装置,吊钩、钢丝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并经常检查。操作人员,专人专机,经培训合格上岗。否则,属一般违章。

9、施工现场注意明火管理,使用电焊、气焊时,有专人看火。否则,属一般违章处理。

10、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及现场所有危险区域,应有宣传画或安全警标,提醒工人注意安全作业。施工现场应设围档栏和门卫。否则,追究单位领导责任,门卫脱岗属一般违章。

11、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止入内,拆除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12、深坑、深井内操作时应保持坑、井内通风良好,要注意对有毒气体的检查工作,遇有异常要立即停止工作,报主管部门处理。通风不好,不检查气体便工作者,属一般违章。

13、在靠近建筑物旁挖坑时,应注意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无措施按一般违章处理。

14、挖基坑时应视土壤的性质、湿度和挖深(超过2m)必须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护,挖出的泥土和材料堆放至少要离沟边0.8m,高度不能超过1.5m,对基坑边坡或固壁支护要随时检查,如发现有裂缝、支撑松动、折断、走动者,要立即采取措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5、装卸、搬运、熬制、铺涂沥青,必须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皮肤不得外露。装卸、搬运沥青,必须洒水、防止粉末飞扬。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6、在地下室、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等处进行有毒、有害的涂料防水作业时,应定时轮换间歇、通风换气。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17、人工拆除建筑物时,应自上而下,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要防止其它部分同时倒塌,应搭脚手架时,必须搭放牢固,搭放在稳固的地方。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8、拆除模板须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操作时须按顺序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完工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防止钉子扎脚。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9、在高空、梁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0、在高处安装玻璃,应将玻璃放置平稳,垂直下方禁止通行。安装屋顶采光玻璃,应搭设脚手架或其它安全措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2、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0—700为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23、在建筑安装过程中,不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下面工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4、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在坑井、隧道中工作,除常用电灯外,还应备有独立电源和照明灯。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5、在工地内合理配置消防器材,施工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具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否则,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易燃、易爆品要单独堆放并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否则,对责任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26、木材加工工棚、木料、成品、半成品要堆放整齐,刨花随时清理并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7、沥青熬制、熬油锅灶必须离建筑物10m以外,距易燃品仓库25m以外,锅灶上空不得有电线,地下5m以内不得有电缆、煤气管道,锅灶最好设置在施工地点的下风向。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28、每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施工前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否则,对责任者按过失处理。

29、开工前,工人未学习安全规程不准施工。否则,责任者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作业者按一般违章处理。

30、操作中不执行安全规程不准操作。否则按违章处理。

31、施工现场不整洁,经基建管理中心土建室或安检人员提出后也不整理,不准操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32、发生事故不分析原因,不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不准操作。否则,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根据情节,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

33、施工现场内如有危险地区,应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否则,负责人按违章或四级过失处理。

34、工地内运输道路,必须保持畅通。否则,施工负责人按四级过失处罚。

35、施工材料要堆放整齐、稳固。现场中拆除的模板和废料须及时清理,并将钉子拨掉或打弯。否则,施工负责人按轻微失职论处。

36、电焊工、气焊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37、煤层气新旧管道碰头时严格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操作,并经检测置换合格后方能碰头。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38、施工用的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否则,责任者按一般违章处罚。

39、开关箱内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否则,责任者按严重违章处罚。

40、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应由专人负责;电器设备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措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1、每台施工用的电气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2、上述各条,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