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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运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2024-07-10 阅读 4351

煤矿机运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67.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168.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69.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

170.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暴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171.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172.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173.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174.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175.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176.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177.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178.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

179.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180.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181.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182.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18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184.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185.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186.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87.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188.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189.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

190.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

191.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二)一般“三违”

192.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193.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194.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

195.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196.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197.提松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198.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99.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200.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201.2米及以下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布用的。

202.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

203.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204.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205.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206.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1.8米设备时,上方没有铺盖绝缘皮子,并使用绝缘绳固定好的。

207.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208.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209.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230.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231.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继续使用的。

232.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233.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234.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235.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36.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37.井下使用电缆的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238.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239.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制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240.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241.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242.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243.付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责任人。

244.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244.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245.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246.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247.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248.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

249.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

250.小绞车双向提升的责任者。

251.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252.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253.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254.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

255.无故将停放车辆压道岔的。

256.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257.罐笼未到位,开推车机推动矿车的。

258.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259.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60.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

261.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262.在非车场顶车不挂肖环的;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

264.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而进行停车的司机。

265.2.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者。

266.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

267.电瓶车在有架空线轨道上行驶的司机。

268.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269.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

270.在井上、下顶车或罐笼运行期间,阻车器打开的或人员离阻车器2米以内的。

271.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或井口两端5米内有车辆或其它物件的责任人。

272.用V型车装运设备、材料的责任者。

274.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275.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276.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277.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

278.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

279.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

280.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

281.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

282、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283、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284、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285、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286、斜巷起空勾头不跟人的。

287、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红尾灯的。

288、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

289、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分别追究购货、入井、使用者的责任。

290、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291、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92、压风机风包安全阀、稀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293、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294、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

295、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得责任者。

296、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297、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298、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见查瓦斯浓度的。

299、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300、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

301、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

302、不按规定进行人行车,主付井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

303.站在道心头不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勾工。

304、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305、抢险救灾装备维修、存储不符合规定的。

306、井下电缆、胶带没有按规定进行阻燃等试验的。

307、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

308、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309、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310、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311、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312、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313、锅炉管道各不见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离措施的。

314、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315、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

316、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317、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轻微”三违”

318.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4m

篇2:火工品管理爆破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第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的,处罚跟班班长200。

第十二条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孔不足的或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

第十三条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处罚电车司机500,携带员200元。

第十四条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不用发爆器起爆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五条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的,处罚放炮员300元。

第十六条放炮时不对工作面设备、电缆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200元。

第十七条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后不及时解除警戒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十八条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九条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或开除。

第二十条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当班班长500、放炮员500元。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500元。

第二十四条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擅自剪用雷管脚线造成雷管报废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九条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条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处罚当事人、放炮员各100元。

第三十一条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处罚放炮员500元。

第三十二条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三条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四条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八条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九条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篇3:地测防治水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第一条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条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条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处罚技术员500元。

第四条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五条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六条有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七条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