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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防火防尘部分

2024-07-24 阅读 4885

第十一节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175条防灭火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群防群治,董事长是公司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经理对公司防灭火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对公司防灭火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副总经理对公司防灭火工作负相应管理责任。

(一)通风处负责自燃火灾防治和矿井火灾处理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二)机电处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预防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三)生产处负责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然火灾和外源火灾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四)安监局负责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防治措施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五)救护消防中心负责灭火救灾和火区启封等工作。

(六)物资装备公司负责防灭火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

(七)人力资源中心负责防灭火所需人员的配备。

(八)财务中心负责防灭火所需资金的筹划。

(九)其他处室负责分管范围内防灭火工作的落实。

第176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在矿井防灭火工作中的职责,保证机构、投入和防灭火规划、计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落实到位。

矿井通风部门牵头负责防灭火工作,具体负责自燃火灾的防治和矿井火灾的处理,并设立防灭火分(兼)管副职,并建立防灭火机构。

第188条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负责取样鉴定,鉴定结果对矿井或煤层负责,且报集团公司(子公司)、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凡已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存在自燃煤层的矿井称为自然发火矿井。

第182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建立防灭火系统,制定防治自然发火专门措施,设计(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开采容易自燃或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以预防性灌浆为主,注氮气、充填、喷洒阻化剂、注凝胶、均压等为辅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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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煤层矿井必须采取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治自然发火措施。

第189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一)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二)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他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一)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二)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三)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

(四)风流中含氧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190条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

(一)巷道: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二)回采工作面: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第191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砌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192条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193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工作面尺寸。回采工作面应坚持正常的开采速度,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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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条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应考虑防火的要求,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以及采场压力等情况留设足够宽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不允许掘进巷道。

第195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196条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已经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

第197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实现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超过200Pa;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容易自燃煤层中。

第198条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每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

第199条封闭采空区位置应选在采场压力稳定,留出密闭加固空间,密闭前后10米内巷道支护不得拆除,密闭质量符合《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要求。

第177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39.2KPa,水量不少于0.6m3/min。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必须能够满足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连续2h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胶带输送机巷道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盘区及以上(或固定)胶带输送机巷道支管阀门应加装不少于25m的软胶管。

第178条各矿井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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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自燃矿井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及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储放足够数量封闭材料。

第179条矿井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第180条矿井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和井底车场、机电硐室、加油硐室、抽采泵站、火药库等火灾隐患严重地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防灭火规范》等规定,并在矿井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各地点消防材料的品种和数量。

第181条矿井必须建立反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反风操作必须在10min中内完成。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184条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185条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并执行以下规定:(一)严禁带明火下井。

(二)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灯泡取暖。

(四)井口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五)井下烧焊作业必须按《晋城煤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08】602号)》。

(六)严禁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

(七)打钻防火执行《晋城煤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补充规定(晋煤集通字【2010】38号)》。

(八)摄影、摄像器材入井执行《晋城煤业集团煤矿井下摄影、摄像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12】249号)》

第186条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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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二)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存放油脂的管理应执行《关于强化井下现场油脂、备品备件管理的规定(晋煤集机字【2009】748号)》。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废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三)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四)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性支护材料。

(五)井下胶带运输机应采用阻燃、抗静电胶带。

(六)各矿应制定专门的无轨胶轮车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187条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每季度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反风设施、防火门、防火墙、消防材料库及灭火器具进行一次检查。

第200条自然发火矿井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并采取人工检测和人工取样分析等综合方法开展火灾监测和预报工作。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及分析仪器保持完好运行状态。

第183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建立气体分析实验室,并配备如下仪器:(一)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气、氮气、乙炔、乙烯、乙烷、氢气的气相色谱仪。

(二)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

(三)测定水温、岩温及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表。

(四)测定矿井水酸度的装置。

第201条自然发火矿井一氧化碳、温度、烟雾等传感器的安设执行《晋城煤业集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规范(晋煤集通字【2008】419号)》的有关规定。

第202条自然发火矿井必须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对生产作业区域设点进行监测分析,束管管路系统每周全面检查维护一次,保证系统畅通、运行正常、监测准确,无堵塞和漏气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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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发火矿井应在开采设计中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观测地点:采空区、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及上隅角等可能发火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温度、密闭内外压差等;观测次数:已封闭的采空区每周至少观测1次、工作面及上隅角每班至少观测1次、其他地点每天至少观测1次。发现异常地点,应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自燃发火矿井的采空区密闭墙,应按规定设置检测口,每周安排防灭火工对密闭墙内气体成分、温度及密闭内外压差等内容观测预报一次,并填写记录牌板。

第203条自然发火矿井的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测一次矿井总回风巷、盘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碳和温度等参数。

第204条通过统计自然发火临界值,确定适合于本矿应用的自然发火指标。及时整理和观测分析结果,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已达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并通知通风、调度及相关生产区队,同时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

第205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火灾情况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205条采用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稳定的措施;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且必须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有关规定。

第206条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每一火区都要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编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第207条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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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条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209条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210条启封已注销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211条火区启封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第212条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然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第213条回风巷、硐室回风道、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干净。

第214条矿井应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缝,对产生的裂缝必须进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缝漏风导致采空区自燃。

第十二节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191条各矿要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明确各部门(采、掘、机、运、通)的职责和范围。通风区(科)要有专门防尘队伍,采掘队要指定专人负责综合防尘工作。

第192条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必须符合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的通知》(晋安监煤字[2006]62号文件)要求,鉴定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矿井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193条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的设计中应含有粉尘灾害防治设计,要有明确的供水系统及供水参数、综合防尘措施等具体内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对综合防尘措施要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要有用水量计算,要选择合理的防尘管径,保证采掘面供水压力符合要求。

第194条矿井必备的防尘资料:1、防尘系统图;2、防尘设施管理牌板;

3、煤层注水台帐;

4、煤层注水钻孔台帐;

5、防尘管路管理台帐;

6、采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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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防尘措施台帐;7、隔爆设施管理台帐;8、测尘台帐;9、防尘设施管理台帐;

10、巷道冲洗清扫记录;11、隔爆设施检查记录;12、井巷刷白记录;13、粉尘测定记录;14、采掘工作面开工防尘设施验收记录(或采掘工作面开工验收记录中包含防尘设施验收内容);15、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16、煤层注水可注性鉴定报告。

第195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符合《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技术标准》(QJMJ1.0028-2013)的规定。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不得生产,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主要进回风巷、上山与下山、皮带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开拓巷、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煤转载点、装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第196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净化水幕的设置符合《风流净化水幕设置标准》(QJMJ1.0032-2013)的规定。

第198条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采煤机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喷雾、破碎机喷雾、转载点喷雾、风流净化、清扫冲洗、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且满足《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标准》(QJMJ1.0029-2013)的规定。

第197条采煤工作面应有国家认定的机构提供的煤层可注性鉴定报告,并对可注水的煤层采取注水防尘措施。注水系统必须设置压力表,流量表,逐日统计注水量,每月测定一次煤体水分。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符合《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技术标准》(QJMJ1.0030-2013)。

第199条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机组内外喷雾、湿式钻眼、冲洗巷道、水炮泥、爆破自动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且满足《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标准》(QJMJ1.0031-2013)的规定。

第200条破碎机、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且符合《破碎机、转载点、煤仓放煤口等地点综合防尘要求》(QJMJ1.0041-2013)的规定,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200条锚喷作业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喷浆机,采用潮料喷射工艺、喷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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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洗岩帮、安装净化水幕、个体防护措施到位,符合《锚喷作业防尘技术标准》(QJMJ1.0039-2013)的规定。

第202条在煤岩层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符合《打眼作业防尘技术标准》(QJMJ1.0030-2013)。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和其它采取湿式打眼有困难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可采取干式钻孔,且必须在孔口附近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203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煤巷炮掘工作面应安设被动式辅助隔爆水棚;煤巷机掘工作面可安装被动式辅助隔爆水棚或自动抑爆装置。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区域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设隔(抑)爆设施。

每组隔爆设施必须悬挂隔爆设施管理牌,牌板格式符合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矿井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自动抑爆装置必须使用具有煤安标志的合格产品,并符合《煤矿用自动抑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04条隔爆设施设置地点及要求符合《隔爆水棚技术标准》(QJMJ1.0038-2013)。

第205条矿井必须建立定期冲洗刷白制度,定期对井巷进行清扫、冲洗、刷白,符合《煤矿井下沉积粉尘防治标准》(QJMJ1.0037-2013)。

第206条各种喷雾洒水设施齐全,安设就位,使用正常。防尘设施不健全的工作面不得开工。要加强防尘设施维护和使用情况的检查,推广应用自动喷雾,加强职工教育,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208条矿井必须开展粉尘测定工作,必须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

第210条粉尘测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测点每月测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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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周期、样品数量符合《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技术标准》(QJMJ1.0036-2013)。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一次。

4.粉尘测定点设置和测定方法应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地点设置标准》(QJMJ1.0033-2013)、《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测定技术标准》(QJMJ1.0034-2013)、《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技术标准》(QJMJ1.0035-2013)、《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技术标准》(QJMJ1.0036-2013)等规定执行。

第211条各矿井应建立粉尘实验室,制定粉尘测定制度,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并按规定上报粉尘浓度测定报表。

测尘人员按每50个测尘点配一个测尘员进行配备。

第十三节矿井烧焊管理制度

第212条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严禁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烧焊作业。

地面煤仓烧焊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213条每次烧焊作业前必须由矿井相关业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编制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对口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经上一级管理机构生产、机电、通风、安监、调度等部门进行会审后,再由该管理机构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在对口业务部门备案。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保证作业安全,不得使用通用措施。烧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时间、地点、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包括烧焊器材的运输保管和点火工具的管理等内容。第213条

第214条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方可编制烧焊报告,烧焊报告必须一式五份,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安全负责人等。

安检、机电、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及矿长必须在看到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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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审批烧焊报告。

煤仓附近烧焊时必须由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烧焊。

烧焊报告审批完毕后,必须及时送安检、机电、通风、调度各一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贯彻学习。所有烧焊报告(措施)必须留存至少一年以上。

第215条烧焊工作按零星作业进行管理,相关人员要学习措施(必须有记录可查)。烧焊作业现场必须有一名矿领导跟班,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指挥和协调。

第215条烧焊作业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明确工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加强烧焊作业过程管理,及时汇报烧焊作业情况,同时现场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救护队员等至始至终在现场检查与监督。

第215条现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216条烧焊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第217条烧焊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第218条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烧焊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第219条烧焊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第220条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烧焊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第221条煤仓上下口(包括井上煤仓)、卸煤坑附近等地点如果必须进行烧焊时,必须将煤仓放空,烧焊现场周围20米范围内用水冲洗干净积尘,专职瓦斯检查员在现场用加长管深入煤仓内及烧焊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的所有空间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烧焊。

第222条皮带巷、地面皮带走廊进行烧焊、皮带硫化等作业时,皮带上不得有存煤并停止运转。

第223条抽采管路、抽采设备烧焊前必须对管路、设备内的瓦斯进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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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焊现场周围20米范围内及抽采管路、设备内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进行烧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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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晋城煤业集团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

晋城煤业集团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2011]975

晋城煤业集团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2011]975为规范集团公司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快构建整合矿井集团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晋煤集办字[2010]648号)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特点,特制定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

1、集团公司通风处对整合主体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整合主体是所辖整合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管理主体,按规定成立通风部门,负责整合矿井“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对整合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行使管理、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业务管理职责。

3、整合矿井是本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在集团公司通风处及整合主体的领导下对本矿井的“一通三防”具体工作负责。

二、管理要求

(一)集团公司通风处

4、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等。

5、负责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制度、标准及其他文件,督促检查整合主体贯彻落实。

6、负责按照《晋城煤业集团整合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文件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审批权限对整合主体有关“一通三防”事项进行上报、审查、批复、备案。

7、负责对整合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对整合主体、整合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业务检查和考核。

(二)整合主体

8、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严格遵守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时向集团公司备案。

9、建立“一通三防”责任制。各整合主体的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保证“一通三防”工作人、财、物的投入,全力抓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各整合主体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其它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10、设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履行整合主体“一通三防”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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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2011]975

设立专门的通风调度,负责所辖整合矿井日常通风调度工作,接受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指令,按集团公司通风调度管理制度汇报“一通三防”工作情况。

11、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按照《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通风、瓦斯、监控、防尘、防灭火、爆破等各项制度。

12、建立“一通三防”例会制度和瓦斯地质预测预报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所辖整合矿井“一通三防”存在问题。整合主体要参加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例会,并向所辖矿井及时传达、贯彻有关精神。

13、建立“一通三防”工作考核体系,对瓦斯超限、矿井抽采率、瓦斯抽采进尺、瓦斯抽采量、粉尘浓度、质量标准化等工作或指标进行重点考核,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14、按照《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专控产品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09]35号文)要求,对“一通三防”大型设备、检测仪器仪表、防灭火及自救产品等涉及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的特殊产品进行专门控制,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瓦斯检测仪器仪表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另文下发)。

15、按照《晋城煤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文件审批管理办法》(晋煤集通字[2009]880号,整合主体对应文中的“子公司”)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技术文件审批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上报、审查与备案。

16、汇集所辖整合矿井的“一通三防”监控数据,并上传到集团公司。

17、按照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晋煤集通字[2010]636号文)要求,建立瓦斯超限事故分析、追查、问责体系,对所辖整合矿井发生的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并将追查分析结果及时报集团公司。

18、每半年收集各矿井最新通风系统图,审核后上报通风处综合科备案。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标准绘制,并清楚绘制标注旧巷、采空区等。

19、每半年搜集并整理资源整合主体及矿井基本情况,上报通风处综合科。

(三)整合矿井

20、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遵守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各项管理规定。

21、在整合主体的领导下,建立“一通三防”责任制。矿井行政正职是本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一通三防”工作人、财、物的投入;各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一通三防”技术负责人;通风副矿长是“一通三防”管理负责人;其它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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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2011]975

22、按照要求设立“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一通三防”业务人员,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开展“一通三防”知识培训,全面履行“一通三防”管理职责。

三、检查考核

23、集团公司通风处将整合主体“一通三防”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畴。制定对整合主体“一通三防”工作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纳入集团公司对整合主体的业绩考核体系。

24、集团公司通风处每季度对整合主体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根据“一通三防”工作重点,对整合矿井实行不定期抽查。

25、整合主体制定“一通三防”检查、考核管理办法,对所辖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工作,考核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26、集团公司通风处按照《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督查办法》(晋煤集通字[2009]34号文)对整合主体及其整合矿井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处罚,有权作出“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处理决定。

四、其他

27、本办法中的整合主体指:沁秀公司、天安公司、晋圣公司、金鼎公司、金明公司、晟泰公司、晋牛公司等。

28、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通风处。

晋城煤业集团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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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瓦斯部分

第三节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51条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建设矿井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在批准试生产后,选择生产正常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矿井必须依照年度批复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第52条集团公司各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仪器(光学瓦斯检测仪等),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矿井建立瓦斯检查工档案,每半年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人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需要,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53条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下同);机电峒室、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采、综采回采面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应设专职专人检查瓦斯。

2.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4.井上、下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已采区永久闭墙、盲巷永久闭墙,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受动压影响区的密闭、封闭火区的密闭、有自燃倾向性煤层封闭采空区的密闭、临时密闭,每班检查一次。

5.高冒区、水仓等其他检查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根据有关规定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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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殊情况下,当班瓦检员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巡回检查地点时,必须根据通风值班干部指令执行,采取相应措施,并有记录可查。

第54条通风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月度中检查计划图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修订审批,临时增减检查点时可在瓦斯日报表中备注审批或单独审批。

矿井瓦斯检查的班次和生产队组的班次相统一。时间间隔及误差如下:

瓦斯矿井:

“三八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4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

“四六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

“三八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

“四六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2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

第55条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

1.采煤、掘进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回风、高冒区,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等。

2.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

第56条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峒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做好班中汇报。

第57条矿井所有瓦斯检查地点都必须设置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严禁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板。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0米范围内的回风巷内安全地点,其他地点悬挂在检查位置。

第58条瓦斯检查工按《瓦斯检查工岗位作业操作标准》上岗作业,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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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用具,应认真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到岗,严禁脱岗、虚报、假报、漏检、假检等情况,否则要给予严肃处理。

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器检查瓦斯时要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管和检查高度相适应的加长杆,严禁佩带非防爆电子表。

第59条检查井上、下煤(矸)仓瓦斯时,检查煤仓上口以胶管伸入煤仓不少于2米为准,检查下口以放煤口附近最高处为准。

第60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巡回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瓦斯检查工班中、班后要向通风调度汇报,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做到巡回检查手册、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台帐“三对口”,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工作地点班组长签字确认。

第61条井下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记录检查结果。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将对照检查结果及时报告地面值班员,通风部门和监测部门必须在8h之内将两种仪器校准。

第62条瓦斯检查工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一班须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等特殊情况,必须在现场安全地点交接班。

第63条各矿必须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通风部门管理人员下井遇到瓦斯检查工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图表,发现隐患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或协助瓦斯检查工进行处理。

2.瓦检班长上岗应认真落实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协助处理问题;班长在班后必须审查当班全部图表,及时汇总情况,交回通风管理部门,并向通风调度和值班干部汇报。

3.通风值班干部必须及时审查全部瓦斯检查图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审查瓦斯检查图表后须注明审查意见并签字。

第64条通风调度要及时填写“瓦斯台帐”、“矿井瓦斯日报”等记录报表,经通风值班干部和通风区(科)长审阅签字后,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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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1.所有瓦斯巡回检查地点的瓦斯数据都必须如实记入瓦斯台帐。

2.采掘工作面(包括回收、安装和备用工作面)、采区及以上回风巷中瓦斯数据(以各检查地点全天最高瓦斯浓度为准)填入瓦斯日报表;其他检查地点要有记录可查,若瓦斯浓度超过0.5%时,也必须填入瓦斯日报表。

3.通风值班干部和通风区(科)长要认真审阅当日瓦斯报表,并签字。

4.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及时审阅通风瓦斯日报,明确批示,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5.通风调度负责将集团公司及矿长、矿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掌握问题的处理情况,直至处理完毕。

第65条瓦斯检查手册至少保存一年,瓦斯台帐、瓦斯日报表必须归档永久保存。

第四节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66条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生产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必须及时处理。

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通风瓦斯管理的措施,或制定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第67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第68条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盖(门)或井上其它风门。主要通风机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过2%,逐渐将风门关闭。

第69条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第70条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电机车架线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第71条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

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但不得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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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捆绑风筒、堵风机进风口等方式控制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循环风”。瓦斯流经的线路及影响区域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第72条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

1.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

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调度,由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制定专门措施,由救护队协助进行排放,排放时,指定通风干部现场指挥进行排放,与排放作业无关人员撤出至安全地点。

第73条严格排放瓦斯措施审批程序。符合《晋城煤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文件审批制度》规定的排放安全措施,要按时上报集团或子公司,经通风部门组织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其他排放瓦斯措施要按规定提前向上级备案。

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制定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并按审批权限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第74条单巷排放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段进行排放,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第75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76条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采取控制供风量和排放量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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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安设位置,并明确停电撤人、设岗地点的范围和避灾路线。

4.明确矿方人员和救护队的职责。排放瓦斯工作应以矿方为主,救护队员负责气体检测、危险作业监护、应急救援三项职责,其他工作一律由矿方负责。

5.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

6.禁止深入瓦斯浓度较高区域。进入停风区、启封密闭区检查或排放现场检查前方瓦斯时,应由两名检查人员携带瓦斯和氧气等气体检定器进行,检查矿灯和仪器完好并携带牢靠后,两人一前一后相距3-5米,前后照应进入巷道,由外向里边行走边连续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仪器进气口位于人的呼吸高度,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氧气浓度低于18%、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或具有支护不完好等隐患时,应停止前进,立即撤退。

7.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生产、机电、调度、通风等部门共同审批、上报。

8.严格把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贯彻学习关。参加排放人员(包括救护队员)必须认真学习排放瓦斯措施,并签字后方可参加瓦斯排放。

第77条其他注意事项:

1.减少排放瓦斯次数,合理选择排放瓦斯方法。采掘布置中,应尽量不留盲巷;生产衔接中,对复用巷道要尽量创造条件利用全风压排放瓦斯;具备抽放条件的要利用抽放系统先行抽放瓦斯;较短巷道排放瓦斯时,启封密闭后,利用局部通风把密闭墙附近瓦斯排放完,不要急于向内延伸风筒,在巷口设置栅栏和专人警戒,利用瓦斯扩散性,延长时间释放瓦斯;巷道内预留有风筒时,应在巷口控制风量,防治风筒剧烈摆动产生火花,控制排放速度,实行全巷道慢速排放;巷道内未预留风筒时,应由外向里控制风量逐段接风筒进行排放。

预计排放瓦斯时间较长时,应分班次组织人员排放,防止一班人员长时间昨夜,因疲劳急躁而违章作业。

2.有计划排放瓦斯前,通风部门要在调度会上做安排,通知有关队组和人员。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安监、调度和通风等部门和人员汇报。

3.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巷道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4.排放瓦斯工作要严格控制火源。参加排瓦斯人员必须穿防静电衣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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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的矿灯要专门安排进行失爆检查,确保完好;现场排放人员行动要谨慎,避免引发金属撞击火花;不能把未排放区的导电体与外界接通;启封密闭墙要使用铜质工具,边浇水边启封。

5.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五节矿井井下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78条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必须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及上级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建立矿井抽采瓦斯系统。

第79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且管路系统能通过阀门调节互通。

第80条矿井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

第81条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抽采瓦斯方法应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82条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生产矿井,在采用邻近煤层和采空区瓦斯抽采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抽采的同时,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本煤层瓦斯预抽。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

第83条凡进行瓦斯抽采的地点,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施工。

瓦斯抽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工作面(或抽采地点)概况、瓦斯基础数据、钻孔参数(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抽采方法、抽采设???的选型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抽采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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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瓦斯抽采应推广使用水环式抽采泵,对于进行本煤层预抽或抽采浓度低于25%的瓦斯抽采系统必须使用水环式抽采泵。

1.本煤层预抽和采空区抽采的抽采系统,备用泵台数不得少于运行泵台数。

2.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

3.矿井瓦斯抽采泵房必须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人员出入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

4.瓦斯抽采泵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瓦斯抽采泵有计划检修、停运和调整运行工况,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报批。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瓦斯抽采泵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启动备用泵。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做好记录后方可供应瓦斯。

6.瓦斯抽采泵站值班人员每班必须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泵站运行参数和运行情况。

7.瓦斯抽采泵房内必须设置环境监测传感器。瓦斯抽采监测系统数据必须能传至矿调度室。

8.瓦斯抽采泵房必须配置高浓度光学瓦斯检定器等器具,定时人工检测管路系统参数。

第85条设置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使用临时抽采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抽采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并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有甲烷断电仪或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

第86条抽采的瓦斯利用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抽采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用于利用瓦斯的矿井,瓦斯泵抽采瓦斯浓度低于利用要求时,应及时把抽采的瓦斯放空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增加检查次数,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用气单位。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不得低于10m,并应超过泵房房顶最高物体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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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88条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管路入井前、接入专用瓦斯排放巷道前,必须设置绝缘段。

1.各矿在选择瓦斯抽采管路时,必须使用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除采空区埋管的抽采管路外,其余支管、干管、主管一律停止使用玻璃钢管、PE、PVC等高分子材料管。抽采系统支、干、主管路的选择,应根据瓦斯抽采混合量确定,做到管路内流速经济合理(一般取10~15m/s),矿井各采掘面抽采管路尽可能保持通用性。

2.瓦斯抽采管路系统中必须设置除排渣装置,并按规定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3.抽采瓦斯管路必须吊挂或垫高,高度、质量符合要求,做到平、稳、直、密,不得相互交叉。

4.进入工作面尾巷或采空区的瓦斯管路必须符合抗静电、阻燃性能,不得使用金属管材和带金属骨架的其他管材;在其他地点使用的导电材质管路,必须按规定每300米加设一个防火砂包,每100米加设一节金属材质管路并安设接地极。绝缘管或其它联接抽采系统的软管,其断面不小于被联接管路断面。

5.加强敷设抽采管路巷道的维护,保证支护完好,巷道畅道,无积水。凡因巷道积水或失修,造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瓦斯抽采量大幅度下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面必须停产处理。

6.抽采管路应通过回风井或专门抽采管道井到达地面,地面排空地点的条件必须符合规程、规范的要求。

第89条凡是新安装的抽采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第90条抽采瓦斯矿井必须配备瓦斯抽采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日常管理,总结分析抽采效果,研究改进抽采技术方案。必须有专门的抽采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和抽采参数的观测等,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同时要对抽采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第91条抽采瓦斯矿井必须具备《矿井瓦斯抽采管理规范》要求的图纸、记录、报表、台帐。瓦斯抽采参数(抽采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大气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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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瓦斯部分

温度)人工测定时,泵房内每小时测定1次,井下干管、支管每周测定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抽采瓦斯矿井必须有抽采瓦斯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布置图、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

抽采瓦斯系统图按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每半年报集团公司。

2.抽采瓦斯矿井必须有抽采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采参数测定记录、泵站运行记录。

3.抽采瓦斯矿井必须有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和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由通风科(区)技术主管、科(区)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后,按规定时限报集团公司。

4.抽采瓦斯矿井必须建立抽采设备台帐、抽采工程台帐、抽采量台帐。

5.抽采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抽采瓦斯观测制度、抽采瓦斯系统检查管理制度等。要设专人对抽采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6.抽采泵站、抽采系统主、干管路及支管与主、干管连接处、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地点必须设置检查瓦斯浓度、流量的计量装置,并设置抽采观测牌板。

第92条瓦斯抽采管路应敷设在专用回风巷或专用排瓦斯巷内。在对敷设在专用排瓦斯巷内的瓦斯抽采管路进行连接、拆除等撞击性维护时,专用排瓦斯巷内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1.抽采管路系统若布置在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满足检修要求,抽采瓦斯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

2.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体直接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措施,运输巷道内的瓦斯抽采管路要有防撞措施。

3.瓦斯抽采管路应按规定格式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第93条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包括瓦斯抽采的内容,按矿井建设审批权限报煤炭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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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审批。

第94条瓦斯抽采系统采区以上主干系统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回采工作面或掘进巷道瓦斯抽采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通风科(区)值班干部批准;矿井采区瓦斯抽采系统延伸或拆除,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95条抽采工程竣工后,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合格后,然后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验收。

1.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2.抽采瓦斯矿井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3.抽采矿井必须制定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抽采工程竣工时要提出竣工报告。抽采区域开始生产前,必须编写抽采效果评价报告,只有经验收达到抽采指标要求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96条瓦斯抽采钻孔的联接与拆除:

l.抽采钻孔实行编号挂牌管理,必须设置钻孔参数牌板。

2.所有施工的抽采钻孔必须及时接入系统进行抽采.。

3.改进封孔工艺,采用囊袋式带压注浆“两堵一注”封孔技术,禁止采用聚氨酯、煤泥、黄泥等封孔,钻孔密封深度由各矿根据情况确定,但穿层钻孔封孔长度不得小于5m,本煤层钻孔封孔长度不得小于8m。

4.抽采钻孔必须设置检查瓦斯浓度的气孔,安设控制阀门,必须按设计安设孔板流量计或其它形式计量装置(顺层抽采钻孔按每百米巷道安设计量装置不少于1个)。

5.抽采钻孔容易塌孔、堵塞时,封孔时钻孔内应采取加装筛孔管等措施,以提高抽采效果。

6.瓦斯抽采钻孔不得随意拆除,确需拆除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批准。

7.采掘巷修工作面必须有防止无计划揭露瓦斯抽采钻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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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条其他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采规范》及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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