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目的:
加强机械操作人员作业管理,科学指导机械生产过程,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范围:
与机械生产过程相关的机械、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作业指导以及相关制度均应以此为基本制度执行。
管理办法细则:
一.定岗定员制
1.凡属危险操作、有技术难度之机械,必须由经培训合格之专业人员才能操作。
2.每台机器必须指定人员操作,不得随意调换到其它机台,如需调换的必须报部门经理和安全主任批核。
二.培训上岗制度
3.所有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由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主任主办的机械性能(原理)、日常保养、机械安全操作事项、消防安全等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上机操作。
4.考试合格者由工厂安全生产小组颁发《上岗证》,《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
5.考试不合格者一周后进行补考,补考合格者颁发《上岗证》;补考不合格者在1个月后进行补考,在这一个月当中不合格者将继续接受培训,培训期间不得上机操作并且只能拿原工资的80%。
6.不合格者经过一个月的培训后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者补发《上岗证》并恢复原有的工资待遇;如补考不合格者作辞退处理不补偿任何违约金。
7.已领《上岗证》的机械操作人员如在操作期间因自身原因出现安全事故的,当调消《上岗证》,按第3、4、5、6条处理。
8.附1为《上岗证》
三.上机前的检查与确认制度
9.工程技术人员每天对机器的电源、掣动、压力、转动部位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记录在案,每日检查结果必须由机器使用部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该检查表每日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10.开机前开机人员检查机器设备是否完好无故障,启动机器后空转并由现场管理人员亲自查验有无异常。如检查无误的由现场管理人员及开机人员双方签字确认方可开机生产。
11.操作表单见附2《机械安全操作确认表》,附3《机器设备每日安全检查表》
四.学徒人员上机操作的规定
12.学徒不可随便上机操作,需经部门主管级人员核定该学徒有上机能力的方可。
13.学徒上机期间必须对机速进行限定。
14.上机前的准备工作按第9、10项处理。
五.有以下情况的禁止上机
15.有发烧、头晕症奖的。
16.酗酒的,开机前4个小时有吃安眠成份药物的
17.开机过程中有打瞌睡的(该类的应立即让其下机,等清醒后方可上机)
18.未经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的
19.非该机台规定的操作人员
六.安全事故责任制
20.◆安全主任为全厂安全生产第一监督人、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主管(经理)为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一监督人;
◆各小组组长为该小组第一责任人、第一监督人;
◆机长为该机台第一责任人、第一监督人。
21.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70%责任。
22.部门员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将对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处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处分级别按安全事故严重性论。
23.普通机器(无危险性类)如出现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机长、部门直接管理人员责任。发生一起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如皮壳机、压书本机等。
24.当月发生二起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主管及现场直接管理人员作撤职处理。
七.其他注意事项
25.严格按照《机器作业指导书》操作。
26.整个生产过程必须遵守〈工厂安全守则〉。
27.安全生产过程当中必须时刻树立安全生产、安全第一的思想。
28.遵守工厂其他关乎安全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八.附则
29.本管理办法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
篇2:机械安装检修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令、规定和要求。对所安装、检修的机械设备安全运行负责。
二、严格按规程安装、检修设备,保证安装质量,做到台台设备符合完好标准。
三、大型设备安装、检修前要制订专项措施,作业时要认真学习施工技术、安全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保证按时、保质完成安装、检修任务。
四、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保安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杜绝“三违”。
五、加强采掘设备管理,做到安装、拆除有记录。
六、对分管的管路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篇3:机电科工程师机械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2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3条负责矿井斜巷提升、大型固定设备及皮带刮板运输设备排水系统的选型计算,斜巷管理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4条负责编制大型固定设备及运输专业各种设备、器材的检验检测计划,并跟踪试验检测,及时将试验报告的收集整理。
第5条负责运输设备采购技术要求的起草。规程规范规定的本专业内的各种记录审查,收集、分类及归档整理。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运输设计,并制定、相应的设备接续计划方案。负责机电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的组织、编写、报批。
第6条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排水及管线设计。
第7条负责机电月报材料的组织及编写、报批。
第8条负责编制机电设备月停产检修计划并按时进行审批,检修完成对月检修进行总结,写出报告汇报。
第9条负责组织或参与矿分管业务范围内机电影响及事故的分析。
第10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11条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12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分管业务范围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7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真意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