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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机床对加工木材标准要求

2024-07-25 阅读 9929

一、木材加工前应通过金属检测器,当发现其中有金属物如钉子、西瓜钉时,金属检测器发出信号并自动停止给料。

二、凡已腐烂、横向有很深裂痕及嵌有金属的木材,必须进行必要的处理,才能进行加工。

三、木材、原木或成品的码垛或拆垛应采用最安全、最省工的方法。

四、从木工机床上清除废料应实现机械化。对于清除含水20%以下的锯末、刨花,粉尘,应采用气动输送装置。

篇2:木工机床安全色和安全标志标准要求

一、机床及其附件的注油位置和润滑点应有红色标志。供油开关、排气、排油的喷头、放油塞等应与主机的颜色不同。

二、运动的部件或附件,在工作时超出基础件较多且移动速度大于9m/min时,其端部应按GB2893《安全色》涂成45°斜度,同样宽度的黄、黑相间的线条,线条宽度为20~50mm。当端面高度低于70mm时,允许全部涂成黄色,端面高度大于等于150mm时,允许在其周边涂成黄色线条,线条宽度为20~30mm。

三、机床上使用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3和GB2894《安全标志》的规定。

篇3:木工机床维修润滑运输装载等对结构标准要求

一、机床的设计应尽量使得不需拆卸安全防护装置即能进行机床的调整、润滑和日常保养。

二、难以实现手工润滑或危险区内工作期间需要润滑的部件,应能实现自动润滑。

三、质量大于12kg、抓取不方便的机床零件和单独装配的部件,应设置有手柄、吊钩、吊孔、凸耳、吊环螺钉用孔等起吊设施,其布局应考虑零、部件的重心位置。

四、在整体或分部运输的机床上应设置吊孔、吊钩和挂绳的凸台等,以确保安全装载、挪位和安置。

五、机床包装的安全要求应符合关于机床包装技术条件的有关专业标准规定。

六、机床工作台面离地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台式机床除外)。

木工机床工作台面离地高度

机床名称工作台面离地高度木工平刨床≤800单锯片手动进给木工圆锯机≤850单轴木工铣床木工多用机床细木工带锯机≤900

注:(1)在后工作台面上测量。

(2)工作台高度可调时,按最小高度计算。

(3)在乎刨工作台上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