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
为加强国防建设,确保我镇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优待
1、凡是当年体检合格,经上级兵役机关批准应征入伍青年,由镇政府奖励1500元。
2、凡是当年各单位送兵一名,由镇政府在当年农村岗位责任制奖励5000元。
3、凡是参加年度征兵体检青年,每人每天补助50元,夜间体检每人每晚补助80元。
4、城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军龄计作连续工龄,服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同类职工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单位应为其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职工期满后,应当顺延合同期限。
5、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安心服役,为家乡争光。对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予以奖励,其奖励标准按XX府[200X]XX号文执行。
6、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购买、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转非、户口迁移,签发各类证件、出国、赴港澳,以及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分配住房时,应当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二、惩处规定
1、本镇户藉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检、征集,经有关单位和组织教育无效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固定制职工,由所在单位视情给予留职察看、开除的处分,对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
(二)对本镇待业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或介绍就业,镇内任何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三)对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予办理一切证件及行政手续(工商登记、边防证、出国赴港澳、旅游证件、户口迁移、出具任何证明等);
(五)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或集体征地转统和征地补偿款,不安排建房用地;
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无效的,镇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3、应征公民的亲友阻碍、抵制应征公民服兵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4、凡不如实申报适龄公民人数,阻碍、抵制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或阻碍、抵制应征公民参加体检和征集入伍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国家工作人员、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镇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规定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年满十八岁至二十二岁,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公民。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公民。
三、本规定由镇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XX镇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一日
篇2:XX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
为加强国防建设,确保我镇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优待
1、凡是当年体检合格,经上级兵役机关批准应征入伍青年,由镇政府奖励1500元。
2、凡是当年各单位送兵一名,由镇政府在当年农村岗位责任制奖励5000元。
3、凡是参加年度征兵体检青年,每人每天补助50元,夜间体检每人每晚补助80元。
4、城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军龄计作连续工龄,服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同类职工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单位应为其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职工期满后,应当顺延合同期限。
5、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安心服役,为家乡争光。对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予以奖励,其奖励标准按XX府[200X]XX号文执行。
6、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购买、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转非、户口迁移,签发各类证件、出国、赴港澳,以及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分配住房时,应当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二、惩处规定
1、本镇户藉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检、征集,经有关单位和组织教育无效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固定制职工,由所在单位视情给予留职察看、开除的处分,对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
(二)对本镇待业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或介绍就业,镇内任何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三)对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予办理一切证件及行政手续(工商登记、边防证、出国赴港澳、旅游证件、户口迁移、出具任何证明等);
(五)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或集体征地转统和征地补偿款,不安排建房用地;
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无效的,镇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3、应征公民的亲友阻碍、抵制应征公民服兵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4、凡不如实申报适龄公民人数,阻碍、抵制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或阻碍、抵制应征公民参加体检和征集入伍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国家工作人员、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镇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规定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年满十八岁至二十二岁,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公民。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公民。
三、本规定由镇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XX镇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一日
篇3:医院控烟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西安市中心医院控烟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各科室:
为了更好地开展控烟工作,创造良好的无烟环境,培养职工健康的行为与习惯,保障广大职工身心健康,按照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控烟工作要求,经医院控烟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我院控烟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现将制度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院领导成员积极带头执行《西安市中心医院公共场所控烟制度》,不在院内吸烟、敬烟,并带头戒烟。
二、医院控烟领导小组及督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下科室进行控烟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登记和整改。
三、科室控烟小组须认真落实医院控烟规定,负责好所属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发现患者、家属以及来访者在室内吸烟,及时劝阻,并宣传烟草危害知识,保证医院内无吸烟者、无烟头(吸烟处除外)。禁止使用卷烟接待宾客。
四、吸烟工作人员应主动戒烟,到院内戒烟门诊寻求专业的戒烟咨询和指导服务。在各科室负责范围内发生吸烟现象,科主任、护士长负监管失职之责,予以通报批评。
五、医院全体职工不得在室内和院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吸烟,不准穿着工作服在室外吸烟处吸烟,发现违规者第1次现场批评教育;第2次在全院通报批评。
六、对无视医院控烟制度,造成重大影响的科室或个人,将按医院规定追究责任。
七、医院设立“优秀无烟科室”,对严格遵守控烟规定的、控烟工作做得突出的科室,在年终考核时作为评选优秀科室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