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制度大全 > 国有企业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国有企业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2024-07-25 阅读 4682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条党风廉政谈话是企业党组织指定专人对企业领导人员、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实施批评、劝诫的制度,包括个人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形式。

第三条党风廉政谈话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谈话。鼎立公司可以对所属各单位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企业领导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包括涉及人、财、物等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下列情况需要进行党风廉政谈话:

×、领导人员上岗前。

×、领导人员任职期间。

×、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召开前。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后。

×、有关人员出现违纪苗头或犯有轻微错误时。

×、企业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改革调整等实施前。

×、其他有关需要进行党风廉政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党风廉政谈话应根据被谈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内容、形式、目的及要求。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宣传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进行党风党纪党性教育,树立正确权力观,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增强主动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的意识;

×、联系违纪案例和职工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警示教育;

×、需要告诫被谈话者注意的有关问题及要求;

×、其他有关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存在违纪苗头但不构成违纪错误,或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尚不够责任追究的问题,应进行劝诫谈话,同时应下达《劝诫通知书》,被劝诫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党组织书面报告整改措施或整改结果。

第七条公司党组织要对党风廉政谈话后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谈话后未引起重视或没有纠正的要批评教育;对谈话后发生违纪的要按党规党纪从重处理。

第八条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应有专项记载。有关人员的《劝诫通知书》和整改报告应归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或其他卷宗。

第九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党风廉正谈话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2:党风廉政谈话教育暂行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各级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超前防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明确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意义

实行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制度,是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以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谈话应当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打招呼;

(四)有其它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三、谈话内容

(一)要求本人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提出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二)提醒本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告诫本人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

(四)宣传省委、省政府、铁路局和公司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通报铁路局有关违纪案例,介绍铁路局及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

(五)根据谈话对象工作经历、岗位特点及本人存在的问题和错误,确定谈话的侧重点。

四、谈话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由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对部门负责人的谈话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副职及分管干部进行谈话。

五、谈话程序和要求

(一)谈话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谈话人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和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对新提职干部谈话后,应当认真填写《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登记表》,做出廉政承诺;

(六)谈话时,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七)谈话中注意保密,不准将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六、谈话组织管理

(一)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工作在公司党支部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公司党支部对各部门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办;

(三)公司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谈话教育纳入每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列入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结合实际开展党风廉政谈话教育。

七、其他事项

(一)公司综合部负责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二)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规定

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支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支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决定对支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

1、廉政谈话的对象:新提任的班、股级干部,晋升为正股级的干部,调任重要部门的正股级干部。

2、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

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介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班组长以上干部在执

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

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

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部门在执行法规、

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

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

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

1、对班组长以上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分别在行政办接到任命通知、干部公示群众信访举报初核

结束和发现苗头性隐患问题后提出谈话对象。

2、支部办、监审股提出谈话对象,经支部书记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

事宜。

3、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

式进行,谈话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公司经理;警示谈话,对象一般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分管该工

作的副职也可列为谈话对象,谈话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公司经理。

4、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支部办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5、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向支部报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