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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024-07-25 阅读 7820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论文范文)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

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价证券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

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

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应当记入其他收入。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六条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

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第二十八条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

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章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三条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四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行政单位应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经费领报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九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第四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行政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三条各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第四十四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

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行政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参见“银行存款”科目。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行政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行政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行政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行政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行政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国货币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应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机关可按季或月结算),行政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

第103号科目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4号科目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行政单位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

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3.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5.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

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相应增减当期支出。

第106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

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销账。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6.行政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分别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3号科目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固定基金总额。

第303号科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科目。有专项资金收支的单位,应将非专项的收支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中;将专项收入和支出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中。

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行政单位滚存结余。

3.有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行政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基金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按拨入的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404号科目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

2.行政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实行按确定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407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收入的情况。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

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分设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科目设置明细账。

第502号科目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核定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2.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经费)转入“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出经常性经费和拨出专项经费分设二级科目,并按所属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505号科目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用于核算行政单位经批准用拨入经费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剩余资金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九章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第四十六条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和领拨经费数一致。

第四十七条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主管会计单位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拨款,截止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第四十八条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第五十条行政单位年终要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账面数字,要同实存的有价证券实际成本核对相符。

第五十一条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转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五十三条行政单位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核批复后,??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章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五十四条会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会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具体报表格式见本制度所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有专款收支业务的,还应按专款的种类编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

第五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收入支出总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年度收支总规模的报表。收入支出总表按单位实有各项收支项目汇总列示。

支出明细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当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支出的用途分别列示。

附表是指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会计单位的要求编报的补充性报表,如基本数字表。附表按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规定的项目列示。

第五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按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月报,是反映行政单位截止报告月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月报要求编报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

季报,是分析、检查行政单位季度资金活动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应在月报的基础上较详细地反映单位经费收支的全貌。各行政单位的季报,要求在月报的基础上加报基本数字表。

年报(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年度决算???表种类和要求等,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下达的有关决算编审规定组织执行。

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机关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于屡催不报报表的单位,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拨付。

第五十八条基层单位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

第五十九条主管会计单位除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应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上级会计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在行政单位同时停止执行。各部门自行制定的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行政单位会计凭证(略)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登记明细账的依据。行政单位原始凭证主要有:

1.收款收据;

2.借款凭证;

3.预算拨款凭证;

4.固定资产调拨单;

5.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

6.往来结算凭证;

7.库存材料的出库、入库单;

8.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行政单位的记账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1.记账凭证格式如下:

附件二行政单位会计账簿(略)

附件三行政单位会计报表(略)

篇2:事业单位会计联络员职责

事业单位会计联络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做好年度经费预算、工资核算、保险测算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准备一定量的备用金,合理使用保证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认真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出差人员一周内履行报销审批手续。借款的,如没有及时结算,下次不得再借。

四、把好票据审核关,所有费用单据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齐备、注明用途、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主任报批后方可报销。

五、负责办公室资产登记、管理,购买大件物品遵循政府采购制度。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入库,领取物品需经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六、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会计联络员不得予以报销,并有权向有关领导反映。

篇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文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第二部分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1现金2102银行存款3105应收票据4106应收账款5108预付账款6110其他应收款7115材料8116产成品9117对外投资10120固定资产11124无形资产(二)负债类12201借入款项13202应付票据14203应付账款15204预收账款16207其他应付款17208应缴预算款18209应缴财政专户款19210应交税金(三)净资产类20301事业基金21302固定基金22303专用基金23306事业结余24307经营结余25308结余分配(四)收入类26401财政补助收入27403上级补助收入28404拨入专款29405事业收入30409经营收入31412附属单位缴款32413其他收入(五)支出类33501拨出经费34502拨出专款35503专款支出36504事业支出37505经营支出38509成本费用39512销售税金40516上缴上级支出41517对附属单位补助42520结转自筹基建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第101号科目现金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3.事业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4.有外币现金的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2.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3.事业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4.有外币存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事业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按当日中华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事业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华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事业支出科目。第105号科目应收票据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2.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应收票据未到期数额。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3.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第106号科目应收账款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2.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账款的累计数。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第108号科目预付账款1.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2.事业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第110号科目其他应收款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第115号科目材料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适用本科目。2.材料入账价值的确认:(1)购入材料,应以购价、运杂费作为材料入账价格。单位购入的自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税价格计算。(2)材料出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3.科目使用方法:(1)购入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按照采购材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按采购成本(不含税)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4.事业单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材料同时相应冲减或增加“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材料应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事业单位材料的实际库存数。6.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第116号科目产成品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生产并已验收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从事劳务活动的单位,其劳务成果可视同产成品核算。2.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成本费用”科目。产品出库销售时,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3.清查盘点出现产成品盘盈或盘亏,作增加或减少产成品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第117号科目对外投资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2.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3.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第120号科目固定资产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2.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4.本科目使用方法:(1)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2)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5.事业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第124号科目无形资产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2.事业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3.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4.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6.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明细账。(二)负债类第201号科目借入款项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余额。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第202号科目应付票据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2.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货款时,借记“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各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第203号科目应付账款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科目适用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2.单位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提供的发票账单,借记有关支出(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3.单位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冲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4.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明细账。第204号科目预收账款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2.单位预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货物销售实现(劳务兑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3.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将预收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4.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设置明细账。第207号科目其他应付款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金等。2.单位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第208号科目应缴预算款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收入。应缴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2.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第209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规定办理。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第210号科目应交税金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各单位应按所交纳的税金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等专栏。2.单位一般在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除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销售税金”、“结余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有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详见“材料”科目说明。有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详见“经营收入”科目说明。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三)净资产类第301号科目事业基金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本科目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2.年终,单位应将当期未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3.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基金);同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4.用材料、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302号科目固定基金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第303号科目专用基金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2.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种类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3.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或“经营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计提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单位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4.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5.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单位专用基金结存数。6.本科目应按专用基金种类设明细账。第306号科目事业结余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第307号科目经营结余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2.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如为亏损则不结转。第308号科目结余分配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等明细科目。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单位计算出应提取的专用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专用基金),贷记“专用基金”科目。3.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全数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结余。5.分配后,单位应将当年未分配结余,全数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6.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加以注明。(四)收入类第401号科目财政补助收入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为加强预算资金的核算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补助时,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款”、“项”用途如需调整,应填写“科目流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5.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第403号科目上级补助收入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2.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3.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第404号科目拨入专款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3.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其余额按拨款单位规定办理。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第405号科目事业收入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要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2.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取得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经财政部门核准,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取得收入时,应按核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和本科目。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平时取得收入时,先全额通过本科目反映,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应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收入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账。第409号科目经营收入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2.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单位,按不含税价格借记本科目,按销售时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5.单位可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也可以并设若干总账科目。第412号科目附属单位缴款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2.单位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缴款退回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3.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设置明细账。第413号科目其他收入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2.其他收入以单位实际收到数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3.年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如“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捐赠收入”等设置明细账。(五)支出类第501号科目拨出经费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2.事业单位拨出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拨出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3.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4.对附属单位拨付的非财政性补助资金或专项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5.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第502号科目拨出专款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2.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3.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区别情况处理。(1)专项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入的,则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2)属于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设置对所属单位的专项拨款,按资金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5.本科目按所属单位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账。第503号科目专款支出1.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2.专款支出主要有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3.事业单位按指定的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按专款的项目设明细账。第504号科目事业支出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拟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2.事业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3.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2)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3)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4)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5)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4.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5.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6.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第505号科目经营支出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单位已销产品实际成本。2.经营支出一般应按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经营业务种类较多的单位,应按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进行二级明细核算。3.事业单位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经营性劳务成果或产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贷记本科目。5.本科目应按单位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第509号科目成本费用1.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列入劳务(产品、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2.业务活动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产品验收入库时,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3.本科目应按经营类别或产品品种设置明细账。4.对于成本核算业务较复杂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必要的成本核算科目。第512号科目销售税金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2.月末,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交纳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应按产(商)品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第516号科目上缴上级支出1.本科目核算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2.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第517号科目对附属单位补助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2.对附属单位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补助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接受补助的附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第520号科目结转自筹基建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字。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主管会计单位对所属各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年的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事业单位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账面数字,一般应同实存的有价证券核对相符。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事业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冲转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事业单位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作相应调整。第四部分会计报表的编审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报表格式及说明详见本制度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凭证》、《事业单位会计账簿》和《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对于有专款收支业务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要求编报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报表格式另定。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正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一、各单位应当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报表的数字要根据经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汇总,切实做到账表相符,有根有据,不得估列代编。二、会计报表要层层汇总,上级单位要在编制本级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并将上下级之间的对应科目数字冲销后,逐级汇总上报。上报上级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三、国有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期限,向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报送会计报表。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会计报表。事业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特殊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四、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三种。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三日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五日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财政部决算通知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期限报出。年报应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五部分附件附件一事业单位会计凭证一、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的唯一合法凭证,是登记明细账的依据。事业单位原始凭证主要有:1.收款收据;2.借款凭证;3.预算拨款凭证;4.各种税票;5.材料出、入库单;6.固定资产出、入库单;7.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8.往来结算凭证;9.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等。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事业单位的记账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1.记账凭证参考格式见格式一、格式二和格式三。(略)2.记账凭证编制方法(1)事业单位应根据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列齐全,经复核后凭以记账。制证人必须签名或盖章。(2)记账凭证一般根据每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记账凭证,也不得把几天的会计事项加在一起作一个记账凭证。(3)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应经主管会计人员签章。(4)记账凭证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记账凭证由指定人员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据以记账。(5)记账凭证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证记账。按照制证的顺序,每月从第一号起编一个连续号。二、账簿使用要求1.会计账簿的使用,以每一会计年度为限。每一账簿启用时,应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和“账簿目录”,附于账簿扉页上。账簿经管人员一览表和账户目录样式见格式七、格式八。(略)2.手工记账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墨水除登记收入负数使用外,只能在划线、改错、冲账时使用。账簿必须按照编定的页数连续记载,不得隔页、跳行。如因工作疏忽发生跳行或隔页时,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并由记账人员签名盖章。登记账簿要及时准确,日清月结,文字和数字的书写要清晰整洁。3.会计账簿应根据已经审核过的会计凭证登记。记账时,将记账凭证的编号记入账簿内;记账后,在记账凭证上用“√”符号注明,表示已登记入账。4.各种账簿记录应按月结账,求出本期发生额和余额。三、错误更正账簿记录如发生错误,不能挖补、涂抹、刮擦或用化学药水除迹。应按下列方法更正:手工记账发生文字或数字书写错误,用“划线更正法”更正,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由于记账凭证科目对应关系填错引起的,应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附件三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一、资产负债表1.资产负债表(格式九)是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本表按照“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平衡公式设置。左方为资产部类,右方为负债部类,左右两方总计数相等。2.事业单位应先编出本单位的资产负债表,然后与经审核无误的所属下级单位汇总的资产负债表汇总,编成本部门总的资产负债表。二、收入支出表收入支出表(格式十)是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的收支结余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收入支出表的项目,应当按收支的构成和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收入支出表的附表主要是事业支出明细表(格式十一)和经营支出明细表(格式十二)。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在事业支出明细表中,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