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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2024-07-26 阅读 2886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基本需求,规范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经费保障水平对差旅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入住宾馆档次最高不得超过三星级。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乘坐符合规定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参加伙食非自理的会议及培训班,不发放伙食补助。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每隔8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

  第十三条 汽车驾驶员在长途(单程100公里以上)出差期间,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公杂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自治区境外每人每天20元,自治区境内每人每天10元实行包干,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调动搬迁人员差旅费

  第十六条 调动工作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负担,有关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发生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与调动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调动工作人员的相关标准报销和发放补助。

  (二)调动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的行李、家具托运,在每人500公斤内报销托运费、50公斤内报销快运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未与调动工作人员同行的家属,待其抵达调入地后,由调入单位按本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四)部队转业干部调入地方工作时,原所在部队发给差旅费的,在其到达后由调入单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异地挂职、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和农牧民误工补助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和培训班(不发学历)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层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费。

  第十九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参加各类培训(不发学历)的人员,培训期间每人每天发放10元伙食补助,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参加自治区相关会议的农牧民代表,按每人每天15元发放误工补助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中,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赴北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新疆饭店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公赴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住宿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函[2005]20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延误工作人员正常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相关支出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制定的《关于自治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新财行[2002]79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篇2:集团员工差旅费开支标准规定

某集团员工差旅费开支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开支合理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乘坐车、船、飞机等级标准、出差补助标准如下: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交通工具分类

单位

住宿标准

就餐补助

成都市七区外区县

省外

其它工具

元/天

一般地区

特区

总监

硬卧

三等

普轮

按实报销

元/天

50

200

300

150

40

30

部门经理

硬卧

三等

普轮

按实报销

元/天

40

120

180

80

40

40

其他人员

硬卧

三等

普轮

按实报销

元/天

30

100

150

80

40

8

第三条细则规定

1、特殊地区指北京、上海、西藏、广东省、海南省、厦门等地。

2、出差补助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不包括途中天数。

3、出差人员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晨七日之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4、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须事先报总经理批准,并在出差申请表中签字,财务部据此报销。

5、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符合购买卧铺票规定而购买硬坐票的,可按本人应坐票价补计发给个人。

6、出差人员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增发补助费:省内15元、省外一般地区25元,特殊地区35元。

7、工作人员星期四、法定假日在外出差或安排值班的,由所在部门安排补假,不再计发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应在5日向财务部结帐。财务部必须坚持对出差人员实行前帐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五、本规定财务部负责解释实施。

六、本规定签发之日起生效。

篇3: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关于下发*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下发**************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为了保证正常的业务开展和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财政部(1996)2号文件《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差旅费开支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开支标准

1、乘座车、船、飞机和住宿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其他交通

工具

住宿标准

(天/元)

下正、副局级以及被聘任或任命的相当级别人员和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

按实报销

300

正、副处长以及被聘任或任命的相当级别人员和高级职称人员。

按实报销[z1]

200

其余人员

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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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按实报销

100

2、表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二、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开支办法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办法。即: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报销。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只能按规定标准报销,超支部分全部自理[z2];住宿费低于规定标准部分,可以发给个人。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也不得报销住宿费。

三、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开支办法

1、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连续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对符合规定条件而不买卧铺票的,根据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价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按下列比例计发个人补助费:

⑴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均扣除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按所乘列车座位票价的30%计发。

⑵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第⑴项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2、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海南省―下同)20元。

3、对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前必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去程可坐飞机,但返程尽量不得乘坐飞机。调动工作、探亲、外出学习、疗养、看病(含陪护人员)等,一律不得乘坐飞机,否则费用全部自理。

四、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开支办法

1、出差期间,出差人员不分职务,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出差,每人每天发给市内交通费50元;在其他城市出差每人每天发给市内交通费3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不含出租小汽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2、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费。

3、公司在外地或外单位脱产学习、培训(1年以内)的人员,每期只发给往返2天的市内交通费,学习期间一律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五、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为:出差人员不分途中和住勤,每天每人发给补助费30元。

2、为了节约开支,鼓励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出差人员不乘飞机,改乘火车。乘火车期间,凡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

3、公司职工到公司附近的本市市******等县城以及*******等地区,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8元。

六、出差人员差旅费开支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公司职工到外地治病,不发伙食补助费;因公负伤外出住院治疗期间,按出差人员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职业病患者外出住院治疗期间,按出差人员标准的50%发放伙食补助;公伤、职业病治愈后,经批准外出检查、复查期间、不发伙食补助,只报销往返一次的车船费(包括一次的市内交通费)。因病床紧张需在外住宿的,本省内可报7天以内、在外省可报10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规定期限和标准的住宿费自理。

2、职工因工伤或患病,本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批准到外地治疗需派人陪护的(最多不超过2人),陪护人员可按出差人员的标准报销。未经批准的陪护人员(含直系亲属)的一切费用自理。

3、出差人员途中因转车、停车发生的1-3天以内的住宿费,可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报销。超期发生的住宿费和因私事中转、绕道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等,全部自理。

4、公司职工乘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5、小车司机出车期间的差旅费也按上述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解释。

**********公司

200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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