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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2024-08-01 阅读 23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复查、复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复查、复核工作。

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相应的复查、复核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二)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三)督促检查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

(四)办理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备案;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

(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复查、复核机构依法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保证与复查、复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书面复查、复核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经说明情况,复查、复核机关同意,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名以上信访人提出共同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并履行授权委托手续。

第八条下列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三)不属于本省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

(四)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五)其他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

第九条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提出申请;

(二)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三)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

(四)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五)其他有权复查、复核机关没有受理申请的。

(六)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向原办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一)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领导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四)原办理、复查机关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且该派出机构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原办理、复查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复查、复核机关的名称和原办理、复查机关的名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日期及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二)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意见书。

(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引导信访人书写申请材料,列出明确、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

第十二条复查、复核机关收到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将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送达原办理、复查机关。

(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申请涉及多个问题的,既有符合规定的,也有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部分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相关情况。

(四)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通知信访人及时补正。申请材料补正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同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限,自复查、复核机关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原办理、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书面答复应当逐条、正面、有针对性地回应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人可以查阅原办理、复查机关提出的书面答复、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章办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对原办理、复查机关的职责权限,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事实认定、依据适用及处理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五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通过约访、下访、电话等方式,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及原办理、复查的机关、有关组织、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复查、复核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组织听证,具体程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信访听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信访人和原办理、复查机关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复查、复核机关调解。

自行和解的,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载明信访事项的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签字,

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视为信访人撤回复查、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复查、复核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高复查、复核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

(一)聘请律师等专业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

(二)召开征询意见会、协调会、论证会等,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三)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公开评议等方法,妥善处理复查、复核事项。

第十九条复查、复核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发现以下情形的,中止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一)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

(二)复查、复核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三)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处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复查、复核期限。

复查、复核机关中止、恢复处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条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信访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并得到复查、复核机关准许,可以撤回。

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复查、复核终止,信访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复查、复核机关审查、调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的,可以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

(三)原办理、复查机关超越职权、层级办理的,复查、复核机关可以撤销原处理、复查意见,责令下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复查。

第二十二条复查、复核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一)信访人的请求;

(二)复查、复核意见所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三)结论性意见;

(四)属于复查意见的,应告知信访人下一步申诉途径、期限;属于复核意见的,应告知信访人此信访事项终结。

经审查,不属于复查、复核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说明理由,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向原办理、复查机关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但补正申请材料、举行听证、专家论证、组织审查小组进行审查、调解、中止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的复查、复核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或者复查、复核专用章。

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只进行登记,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在复查、复核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信访人在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复查、复核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批评或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登记、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复查、复核事项办理的;

(三)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

第二十七条各级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批评或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或阻挠复查、复核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以及查阅、调取有关材料的;

(二)拒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复查、复核期间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信访局承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1月1日发布的《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2:煤矿信访工作专项治理方案

关于印发*x信访工作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矿有关单位:

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对省直企业信访工作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及集团公司安排,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按照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矿决定从7月2日至9月20日,在全矿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集中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活动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2日----7月10日)部署工作任务。学习贯彻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组建工作组织机构、摸底排查信访问题。

第二阶段:(7月10日----8月20日)处理解决问题。对排查出的信访问题集中讨论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处理意见,逐渐落到实处。

第三阶段:(8月20日---9月20日)检查验收。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重点信访案件的处理进行检查验收,并向集团公司报告情况。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矿党委书记)

副组长:*x(矿经营副矿长)

*x(矿工会主席)

成员:*x(矿行政办主任)

*x(矿政工办主任)

*x(矿人事科科长)

*x(矿纪监员)

*x(矿工会副主席)

*(矿安监处副处长)

*x(矿武保科科长)

*x(矿劳保部主任)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底召开例会一次,讨论研究,处理解决信访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矿行政办,并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x

各基层单位也要强化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信访工作力量,组建相应机构,以便于更好的开展工作。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问题

1、部分混岗集体退养人员要求调整退养待遇的集体访。我矿重点是1982年和1983年混岗集体退养的28人,按有关政策界限,未纳入退养金的调整,而实行生活补贴,引发了其中个别人的不满。

上述一案包案领导:矿党委书记*x。主要措施:一是加大有关政策界限的宣传力度,由信访人所在单位派人员进行逐户走访,说明全省同类人员的实际情况,有关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各方面所做的努力,变*为下访,通过令人信服的工作态度,说服人、教育人,争取理解和支持。二是预定时间、有准备地安排有关领导主动、直接与信访人员代表对话,说明企业实际情况,在政策、法规及企业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内,尽可能满足信访人的合理要求,争取在稳妥的情况下逐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三是各级党组织以主要精力抓好上述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四是建立联络员制度,便于沟通和掌握情况,确保上述信访活动得到及时的处理。

2、*x要求为其本人做进一步工伤及矽肺病鉴定的越级访。

该案件由人事科包案。主要措施:进一步与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请示协商,尽快为其鉴定,避免发生越级*,做结案处理。

3、*x家属要求为*x做工伤鉴定的缠访;

4、*x要求为其本人做病情确定的越级访;

5、*x遗属*要求为其住房更改房票的缠访。

上述三案由矿劳保部包案。主要措施: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讨论、协商,尽快达成共识,争取8月底前息访。

各单位也要对本单位的信访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定重点人员,明确重点问题,制订处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并于7月15日前,将排查情况报矿专项治理办公室。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尽可能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

四、要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省国资委在省直企业部署信访专项治理活动,是贯彻省委常委会关于加强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稳定企业职工队伍、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的需要,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打好这场专项治理攻坚战。

1、要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企业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新的政策出台,都要充分考虑职工群众的承受能力,两者统一起来,把职工群众的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要关心职工生活,对于困难职工家庭的生、老、并死,孩子入学、住房等问题应给予一定的救济和帮助,解除职工群众的后顾之忧,稳定职工队伍。

2、要注意工作方法。信访问题主要为职工群众利益的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企业信访工作就是要为职工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接待信访要认真,处理解决问题要及时,说明解释工作要耐心,避免矛盾激化,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对于官僚主义、主观武断而引发的集体访、越级访,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要实行重要信访问题的逐级报告制度,建立起灵敏的、可靠的上下信息沟通渠道,确保重要信访事态发现及时、处理得当。

篇3:信访工作方案

信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十一期间**镇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暨信访稳定工作,确保全镇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国庆佳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市十一期间社会治安及信访稳定电视电话会议和县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维护十一期间全县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暨信访稳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组织动员全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严打整治、治安防范、信访稳定、交通、消防、安全等工作,最大限度遏制违法犯罪的活动空间,坚决防止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安全案事件的发生,坚决维护十一期间信访稳定,为全镇人民欢度十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10月1日。

三、重点任务

(一)维护全镇政治大局稳定。从即日起至10月1日,各单位继续坚持“信息主导维稳”原则,全面收集研判各类敌情社情的情报信息,严防“神不知、鬼不觉”事情的发生。全面排查掌控涉恐、涉暴、涉稳人员信息,对排查掌握的隐患和苗头逐人落实防控措施,严防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要紧盯*、“全能神”等*组织的重点人员,逐人见面、逐人谈话、逐人落实包保责任,动态掌握其动向,防止其在节日期间串联、聚集、滋事。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加强对进入我镇的境内外“三股势力”可疑人员的盘查监控,严防其利用十一人员流动性强的时机对我镇进行渗透破坏活动。针对节日期间大量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期间,各类不良、不实信息和谣传泛滥的问题,加强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全力做好全镇信访稳定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大“事要解决”的力度,做好十一期间群众来信办理和来访接待,对十一期间的*群众,要认真做好接待、疏导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消除不稳定隐患,防止因工作不到位激化矛盾,坚决防止*人员发生极端事件。同时要做到情况早掌握、工作早谋划、突发事件早防止,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充分利用节日走访慰问,深入基层了解民意,推动政策落实,包案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件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遏制各类违法犯罪高发态势。针对节日期间易发的“两抢一盗”、金融诈骗、迷信诈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和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治安问题,公安机关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严打整治行动,采取短出击、快节奏的打击手段,实施重点打击和精准打击,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十一期间易发多发的激情暴力犯罪和因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由单位负责,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采取针对性措施,力争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一般性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甚至重大群体性事件。派出所要充分利用十一期间在逃人员可能返乡的时机,做好在逃人员家属的思想工作,加大追逃力度,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遏制冬季刑事犯罪高发势头,提高群众安全感。

(四)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一是派出所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以ll0快速反应为龙头,加大对各类现行违法犯罪的快速反应和处置力度;合理调配警力部署,加大对治安复杂区域、案件多发地段、人员密集场所的巡逻防范力度,确保对重点区域、路段、部位、时段的有效控制;充分发挥中心城区治安卡点的防控作用,逢疑必查、违章必查,确保不使一名不放心的人、一件不放心的物、一辆不放心的车在十一期间流入我镇。二是充分发挥镇、村两级视频监控网络的优势,在镇、村两级视频监控中心安排专职视频监控员24小时值守,并开展不间断的网上巡查守卫,做到“探头站岗、鼠标巡逻”,最大限度发挥技防设备的应用功效和实战功能。

(五)强化社会治安管控。

1、加强对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流动人员集中的汽车站、出租房屋、宾馆旅社的治安和安全隐患排查,从强化执法检查、规范日常管理入手,落实来往入住人员“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制度,全面提升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

2、加强对公共复杂场所的管控。对案件多发、治安秩序混乱、群众安全感较差的区域,以及大型商场、购物广场、宾馆酒店、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网吧等重点场所要进行不间断的排查清理,落实管理责任,消除节日期间的各类治安隐患。

3、加强对大型*活动的管理。对十一期间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签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批把关,督促承办单位制定完善的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派出足够警力维护现场秩序,严防不法分子捣乱破坏,严防发生群死群伤恶性事故。

(六)加强公共安全管理。

1、全面排查消除火灾隐患。重点加强对镇区宾馆、酒店、大型商场超市、娱乐服务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易燃易爆单位的检查整治,督促落实火灾防控设施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2、加强危爆物品和枪弹管制工作。加大涉危涉爆物品集中清查收缴行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场所以及存在隐患的其他危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烟花爆竹、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进行严格排查和清理;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涉爆、涉枪、涉毒和放射性物品单位,立即督促整改,并派专人进行守护,确保不发生因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危险品而发生的重大事故。

3、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和环节的抽查、检查力度,对未取得或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商店,依法坚决予以清理和取缔,对违规流入市场的食品药品要坚决查处,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4、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工作。加强十一期间疫情分析,及时作出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建议。节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流行、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以及重大食物中毒、水污染等情况,立即向县卫生局和县疾控中心报告,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做好十一期间的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信访稳定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党委决定成立十一期间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刘宏奇任组长,镇长张长鸽任常务副组长,镇纪委书记余建业、副镇长刘洋、综治办主任李玲等为主要成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把做好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把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做到事事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严格责任。各村支部书记、镇直主要领导是做好十一期间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信访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肩负起具体组织、指挥和落实的责任。要根据方案的任务分工,细化、量化工作任务,从领导到同志,从机关到基层,逐人、逐单位落实责任,做到每项工作、每个单位都有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确保行动扎实开展。

三是强化督导。十一期间,各单位必须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对在此时期,因工作不落实、不到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或事故的,无论发生在哪一级、涉及到谁,都要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究一起。各单位也要成立专门督查组,建立相应工作制度,严格检查考评,奖优罚劣,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为全镇人民过一个祥和愉快的国庆节作出积极贡献。

四是做好值班备勤和信息上报工作。各单位要结合自己实际,制定完善应急工作预案,确保一旦出现情况,能够紧张有序地开展工作。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应急值班工作,认真落实值班工作的各项制度,保证24小时岗不离人,保持通讯、信息上下及时畅通。要严格岗位责任制,有关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有情况报情况,无情况报平安,发现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件、信访案事件要随时报告。镇政府值班电话:********。

森林警察大队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方案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关于《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和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根据--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决定从5月-9月上旬开展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专项行动。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大队成立--同志任组长,--、文秘部落二同志为成员的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大、*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和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领导动手,全警参与,通过正副大队长面对面地接待信访群众,集中处理公安信访问题,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重要思想,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

二、工作目标

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总的目标是“人人受到大队长的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

(一)凡是到森林警察大队*的信访人,都能得到一把手认真接待。

(二)凡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森林警察大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人都能在规定时限内得到森警大队的书面答复。

(三)森警大队在此期间接待处理的属于大队职权范围的信访事件,件件都要得到依法处理,基本做到信访人停访息诉。

(四)通过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建立一把手亲自组织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民警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公安信访工作新机制,初步建立起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公安信访工作新秩序。

(五)通过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及时发现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内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各项公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发现制度、机制、体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

三、工作任务

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工作重点是解决以下六类问题:

(一)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对案件查处不及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事项长期不予解决的问题。

(二)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滥用强制措施,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

(三)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滥用强制措施,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

(四)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

(五)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反规定扣款扣物的问题。

(六)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安信访问题。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从-月-日至-月-日,用2个月时间,森警大队负责人在公开场所面对面地接待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逐案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阶段:从-月-日至-月-日,用1个月时间,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并提出复查请示的,对该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阶段:从-月-日至-月-日,用--天的时间,信访人员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并提出复查、复核的,对该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五、工作原则

(一)坚持一把手亲自接访。森警大队大队长要在公开场所,面对面地接待信访人,亲自接待信访人的诉求,亲自协调、解决信访人的问题,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敞开大门接访与深入群众下访等各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解决一批信访突出问题。对于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当场答复不了的,要组织人员逐案进行处理,尽快予以答复;由大队长接待处理的信访件要认真填写《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登记表》,并由大队长和信访群众双方签,一案一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给信访群众,一份存档,一分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查。

(二)坚持全警参与、齐抓共管。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坚持依法律、按政策办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地解决信访问题。凡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大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都要依法受理,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查破案件、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信访案件,要加大侦查破案力度,尽快查清案件事实、涉案人员,并配合检察院、法院依法做出处理。对于确因我大队和公安民警不作为、乱作为,民警执法过错而造成群众来信来访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该赔礼道歉的要当面赔礼道歉,该赔(礼)偿经济损失的要及时、足额给予赔(补)偿。对涉案民警,既要严格依法处理,更要着眼于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着眼于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充分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政策,防止翻历的旧帐。对一些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要主动上级公安机关请示、报告。要严格办案标准,严把质量关,确保查处的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理得当,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四)坚持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森警大队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

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访不放过的原则,力争使到公安机关反映信访问题的信访人都能得到一个基本满意的“说法”。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全部有理、部分有理或无理的情况,严格区分合理要求与无理取闹、违法*的界限,切实做到全部有理的,全部予以解决;部分有理的部分予以解决。特别是对于应当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一切努力,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在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分步解决。要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信访问题的发生。特别是对于信访人坚持过高要求或纠缠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思想疏导工作,决不能回避矛盾,一推了之;对于信访人不了解法律、政策而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意见或结论的,要面对面地做好法律、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打消信访人的疑虑,消除信访人的误解,使信访人停访息访。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队长是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在亲自接待信访人,亲自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同时,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出现的重大问题。大队长--同志对此次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工作负全责;--同志负责接待日的日常工作;--同志负责信访工作资料收集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在该活动中,大队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大队的信访负总责。二是实行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领导责任制、民警责任制、办案人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组织开展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情况,纳入民警年度目标综合考评的主要内容。三是健全机制,方便群众。设置专门信访室、信访日,把接待制度坚持好,不做样子,办实事,要把热情服务贯穿到信访全过程,要加大信访件的督察督办力度,尤其对已发函要求报结果的信访案件,要采取跟踪督办的办法,保证按期上报处理结果防止久拖不决。

(三)搞好四个结合。把集中处理信访问题与当前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集中处理信访问题与中政委部署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集中处理信访问题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集中处理信访问题与当前维护~和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

(四)及时报送情况。认真填写《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数据分析表》,每-天向--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县公安局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次。每一个阶段工作结束后7天内,向上级报送阶段情况。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结束后,要将这项工作的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向市森林分局和县公安局上报书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