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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月度验收制度

2024-08-01 阅读 9018

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施工安全,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缩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造价,协调建设各方关系,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使工程项目尽快发挥应有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月度验收制度。

1、参加单位、验收时间及牵头单位

(1)、单位:工程、计划、技术、监理、建设、施工、综合、财务等有关部门。

(2)、时间:每月25日左右。

(3)、牵头单位:基建科。

2、月度验收的内容

(1)、工程进度:工程量、工作量、形象进度。

(2)、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3)、工程现场管理资料是否规范、齐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资料、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及监理单位的管理资料)。

(4)、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3、验收程序及办法

采用汇报与现场查看相结合的办法。在听取建设单位汇报后,实行分组验收、集中讲评,并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建议。

4、月度验收情况作为本月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

5、执行第八章第五条规定(aq1055―*)

篇2: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1、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材、工厂配置的钢制卷管、钢筋、焊条、高强螺栓、烟囱用耐酸胶泥、水泥、黄砂、石子、商品砼、预制砼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的质量,对确保电厂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必须十分重视,按各方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层层把关。

2、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采购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如果工程设计对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有配套要求的,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配套材料。

3、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1施工承包商自行检测建设工程材料,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材料供货商的资质,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安装,施工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1监理单位须检查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监理人员参加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

4.2用于工程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时施工承包商应按4.6条核查无误后,填报“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和“主要建筑工程材料报审表”并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提供正式的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及试验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施工承包商要按验收标准复验,这些证件应经监理单位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具备上述证明的建设工程材料严禁用于工程。

4.3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抽样、检验项目和方法,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等要求。

4.4用于重要结构、水工结构等的材料,如混凝土、设备安装二次浇灌砂浆、防水材料、防腐蚀材料、绝缘材料、保温材料等,应按有关规范要求,经现场抽样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才能使用。

4.4.1如直接从生产厂进货,须提供生产厂加盖红章的正式质量证明书(印章清晰可辩),以及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的复印件。

4.4.2如从中间商进货,须提供准用证、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在生产厂质量证明书的复印件上用文字说明原件的存放处并签字、盖章。

4.4.3如进货数量仅为质量证明书数量的部分时,供应商应在质量证明书中说明货物的批号和数量,并签字、盖章。

4.4.4以上各文字说明要求字体工整、清晰,用黑色签字笔书写。

4.5质量证明书内应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规格与型号、订货单位、发货日期、数量、合同编号、质量证明书编号等。

如材料为钢材还应增加:牌号、批号或炉罐号、表面形状。

质量证明书中的检验项目应与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相符合。

4.6建设工程材料到达施工现场,施工承包商须制定仓库管理细则,实行有序管理,按相应的规定分类、分批存放,并加标识区分。标识的内容应完备、字迹清晰、固定牢固,并根据质量证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实物进行核查(包括根据相关标准对实物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供应商联系。

4.7对不需要复检的建设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填报《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主要建设工程材料报审表》,连同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以及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或合格证一并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4.8施工承包商对建设工程材料的检验应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必要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监理可进行平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与施工承包商的检测结果相符,则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否则、费用由施工承包商承担。

4.9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及合同要求复检的建设工程材料,监理单位将派有相应资质的见证人员与施工承包商一同取样(见证人员在取样同时应核查实物外观),并送交经监理单位确认的检测机构复检。

4.10复检报告的检测项目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程的要求,并与供货商提供的材料试验分析报告的检测项目相同。

4.11进口钢筋除应复检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外,如用于焊接应增加化学成分分析检验项目,具体要求按《进口热轧变形钢筋应用若干规定》处理。

4.12水泥复检的审批原则按商品砼用水泥复检的规定执行,即10日内进货同厂家、同品种、同标号不超过400吨为一验收批。

4.13对时效较强的材料或材料因保管不善质量可能发生较大变化时,按有关规定或视具体情况增加抽样频率复检。

4.14承担建设工程材料复检的检测机构由监理单位确认,并有权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检测数据失准或因弄虚作假致使检测数据失实而有损公正性,监理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或直至取消其承担材料复检资格。

4.15施工承包商应制定建设工程材料跟踪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商材料供应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材料跟踪管理单。建设工程材料跟踪管理单应包括:材料生产厂家、材料名称、牌号、规格、到货日期及数量、表面形状、厂家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及质量证明书编号、厂家试验结果、复检结果、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拟用单位工程及结构部位名称与数量。仓库和施工班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材料跟踪管理单的要求发放和领用,防止错发和误用。

4.16施工承包商提供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的字体、印章必须清晰可辩,如重要内容字迹不清,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受理。

5、本规定不代替“验规”上规定的施工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的验收要求,如复验、抽检、出厂证明的复核等。

6、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应由材料承包商负责。任何通过检验用于工程的建设工程材料均不减轻材料承包商的责职。

篇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深圳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深圳市)

一、核查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房建工程附件3、市政工程附件4)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织竣工验收;

2、由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房建工程附件3、市政工程附件4),送达“竣工验收联系函”(提前5个工作日,附件5);

3、收文窗口(深圳市龙岗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A409室)核对竣工资料完整性后,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发出“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附件6)。

注: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⑥有重要分部(子分部)中间验收证书;

⑦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查和检测报告;

⑧初验时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出的责令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监督

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商品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还应执行《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核查程序》(附件1)。

(一)验收组织机构检查

1、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必须包括下列人员:

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②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相关专业监理人员;

③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设计人员;

④施工(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专业施工技术人员;

⑤其它有关单位(如检测鉴定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

2、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备齐委托手续:

①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应与施工许可信息相符;

②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与设计文件信息相符(负责人变更时按③项执行);

③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项目负责人任命书。

(二)验收程序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完工后,首先在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经勘察、设计单位检查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后,再由监理单位组织竣工初验,经初验合格后,最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GD3013)或市政工程《竣工报告》(市政施管-4);

2、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5);

3、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6)

4、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GD3004或市政监-26);

5、竣工验收会议程序。

(三)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监督

1、执行标准:

①竣工验收必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

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e.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

①执行强制性标准检查:

重点核查与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强制性条文,如公共和居住建筑的无障碍实施情况、儿童活动场所的栏杆构造、宿舍建筑的楼梯及走道总宽度,上方有阳台的住宅公共出入口防护、住宅窗台防护措施、门窗工程安全玻璃的使用、铝合金窗的限位及防脱落装置等;

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

重点抽查与社会投诉热点、安全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如《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等。

③主要功能抽查:

重点抽查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如防水工程的淋(蓄)水试验、给水管道的压力试验、建筑电气的漏电测试检测或接地电阻测试、通风空调的漏风量测试或温湿度测试等;(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④观感质量抽查

三、竣工验收通过

1、当竣工验收发现问题时,监督机构将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检查确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GD3SZ002(附件11)。

3、符合下列要求时,竣工验收通过:

①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②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有效;

③竣工验收程序合法;

④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符合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工程实体质量经监督抽查合格或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

4、竣工验收通过时间应当以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或重新验收符合要求之日为准。

5、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的相关

记录及文书等资料提交质监机构备查: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GD3015、市政备-1);

②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书”;

③经有关各方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GD3SZ002(附件11)。

四、竣工验收备案

1、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节能、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2、我站将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和节能、燃气、消防、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竣工验收流程图(附件2)

六、注意事项:

(一)、参加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需符合下列规定,否则验收程序无效:

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

第3.0.3.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第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本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

(二)、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否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②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③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731条:将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将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建设单位及企,业负责人各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