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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人民医院煎药室操作规范

2024-08-02 阅读 9928

*X人民医院煎药室操作规范

一、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可以使用确认符合卫生标准的管道自来水,建议使用桶装纯净水或直饮水。

二、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煎煮开始时的用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花、草类药物或煎煮时间较长的应当酌量加水。

三、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不宜久煎,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滋补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慢煎约40―60分钟。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煎药过程中要搅拌药料2-3次。搅拌药料的用具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棍棒为宜,搅拌完一药料后应当清洗再搅拌下一药料。

四、煎药量应当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

儿童每剂一般煎至100-300毫升,成人每剂一般煎至400-600毫升,一般每剂按两份等量分装,或遵医嘱。

五、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一)先煎药应当煮沸10-15分钟后,再投入其它药料同煎(已先行浸泡)。

(二)后下药应当在第一煎药料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同煎5-10分钟。

(三)另煎药应当切成小薄片,煎煮约2小时,取汁;另炖药应当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水(一般为药量的10倍左右)隔水炖2-3小时,取汁。此类药物的原处方如系复方,则所煎(炖)得的药汁还应当与方中其它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后,再行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炖)药时间(用水适量)。

(四)溶化药(烊化)应当在其它药煎至预定量并去渣后,将其置于药液中,微火煎药,同时不断搅拌,待需溶化的药溶解即可。

(五)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他药物同煎。包煎袋材质应符合药用要求(对人体无害)并有滤过功能。

(六)煎汤代水药应当将该类药物先煎15-25分钟后,去渣、过滤、取汁,再与方中其它药料同煎。

(七)对于久煎、冲服、泡服等有其他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应当按相应的规范操作。

(八)先煎药、后下药、另煎或另炖药、包煎药、煎汤代水药在煎煮前均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篇2:X人民医院煎药室操作规范

*X人民医院煎药室操作规范

一、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可以使用确认符合卫生标准的管道自来水,建议使用桶装纯净水或直饮水。

二、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煎煮开始时的用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花、草类药物或煎煮时间较长的应当酌量加水。

三、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不宜久煎,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滋补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慢煎约40―60分钟。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煎药过程中要搅拌药料2-3次。搅拌药料的用具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棍棒为宜,搅拌完一药料后应当清洗再搅拌下一药料。

四、煎药量应当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

儿童每剂一般煎至100-300毫升,成人每剂一般煎至400-600毫升,一般每剂按两份等量分装,或遵医嘱。

五、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一)先煎药应当煮沸10-15分钟后,再投入其它药料同煎(已先行浸泡)。

(二)后下药应当在第一煎药料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同煎5-10分钟。

(三)另煎药应当切成小薄片,煎煮约2小时,取汁;另炖药应当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水(一般为药量的10倍左右)隔水炖2-3小时,取汁。此类药物的原处方如系复方,则所煎(炖)得的药汁还应当与方中其它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后,再行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炖)药时间(用水适量)。

(四)溶化药(烊化)应当在其它药煎至预定量并去渣后,将其置于药液中,微火煎药,同时不断搅拌,待需溶化的药溶解即可。

(五)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他药物同煎。包煎袋材质应符合药用要求(对人体无害)并有滤过功能。

(六)煎汤代水药应当将该类药物先煎15-25分钟后,去渣、过滤、取汁,再与方中其它药料同煎。

(七)对于久煎、冲服、泡服等有其他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应当按相应的规范操作。

(八)先煎药、后下药、另煎或另炖药、包煎药、煎汤代水药在煎煮前均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篇3: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医院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勤勉。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部门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医院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医院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