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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行动方案

2024-08-02 阅读 9037

广东省20**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行动方案(转载)

粤经信创新〔20**〕16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处室:

现将《20**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工作进展情况、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我委技术创新与质量处联系。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年三月十日

附件:《20**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及汪洋书记关于我委20**年实现“四大突破”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委工作部署,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国家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部署,围绕由我委牵头培育和发展的高端新型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和太阳能光伏等五个重点产业领域,统筹推进技术开发、产业化、市场应用与环境建设各环节,坚持规划引导与政策扶持相结合、政府推动与市场主体相结合、自主创新与招商引进相结合、产业发展与市场培育相结合,部门联手、省市互动,以“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和重大项目”为抓手,着力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打造优势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着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和提升发展,促进广东成为全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先导区。

二、工作目标

20**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工作的主要预期目标是:

在产业规模方面,高端新型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和太阳能光伏等五个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突破万亿元,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6%。

在自主创新方面,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新增认定5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力争在OLED、薄膜太阳能电池、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率先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产业化。

在产业集聚方面,新增10个以上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打造1个产值超千亿元新兴产业群。

在招商引资方面,跟踪建设一批重大项目,引进5个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增长达到22%。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规划布局和政策引导。

1、制订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联合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尽快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审定,明确我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力度,切实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创新处主办)

2、编制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省政府颁布实施。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切实抓好高端新型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航天航空和太阳能光伏等5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程序报批发布实施。(创新处、节能循环处、原材料处、技改处、电子处分别牵头负责)

3、制定出台一批产业发展促进政策

研究制定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编制实施《广东省轨道交通设备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和《广东省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规划》两个专项规划。联合省税务部门,制定落实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研究支持本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广东省云计算产业发展指导意见,部署实施云计算发展计划。(原材料处、装备处、软信处、信息化推进处分别牵头负责)。

(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1、继续规划建设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建设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启动第二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认定工作。围绕我委牵头负责的高端新型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和太阳能光伏等5个重点产业领域,集中规划建设10个以上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创新处主办,电子处、软信处、信息化推进处、交战办、无线处、节能循环处、原材料处、装备处协办)

2、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发展的支持力度

以“省市共建”的方式,分市签署共建协议,集中资源和手段,加大对已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的支持力度,指导各市制订印发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总体规划,制订促进产业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基地建设管理。继续组织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地专项资金项目,重点引导产业基地重大项目引进、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提升产业基地集聚创新能力,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新处主办,电子处、软信处、信息化推进处、无线处、交战办、节能循环处、原材料处、装备处、技改处协办)

3、大力支持建设各类国家级产业基地

重点选取基础好、条件优的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以“部省共建”的方式,促进培育发展成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广州深圳2家“中国软件名城”,建成2家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和2家业务收入超过30亿元的产业园区。广州、深圳和珠海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软件业务收入占全省的50%以上。(创新处、电子处、软信处主办)

4、推动粤东西北地区新兴产业协调发展

加强对粤东西北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探索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等为载体,支持欠发达地区依托区域优势产业培育和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集聚创新资源,提升产业整体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协调发展。(创新处主办,工业园区处协办)

(三)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示范作用。

1、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围绕着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等五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今年新增认定骨干企业50家,使总数达到100家,发挥骨干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创新处主办,电子处、软信处、信息化推进处、无线处、交战办、节能循环处、原材料处、装备处、技改处协办)

2、加大对骨干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20**年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建设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倾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骨干企业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建设技术研发平台,力争将已认定骨干企业纳入“十二五”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创新处主办,电子处、软信处、信息化推进处、无线处、交战办、节能循环处、原材料处、装备处、技改处协办)

3.培育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

研究制定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评价体系和工作方案,重点在集成电路设计、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中间件等领域发展100家具备核心技术和较强创新能力的龙头骨干企业。继续做好软件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培育发展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超过40家。(软信处主办)

(四)跟踪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1、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重大项目

――高世代液晶面板生产线项目。加快推进华星光电8.5代和LGD8.5液晶面板生产线项目,争取年底前投产。加快推进部省共建OLED产业示范基地,大力推进彩虹集团4.5代OLED显示屏、中显公司OLED显示屏、汕尾信利OLED显示屏,以及OLED显示屏产学研合作平台(创维与华南理工大学)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佛山、深圳等地引进建设玻璃基板项目。(电子处主办)

――高清互动数字家庭网络项目。加快推进部省共建国家数字家庭应用示范产业基地和推进中山软件和数字家庭产业孵化基地建设。大力推广广州番禺、云浮云城等数字家庭试点应用成果。围绕“三网融合”要求,加快推进以数字电视为核心的业务应用,推进电视、电脑、手机“三屏融合”。(电子处主办)

――提升手机产业价值链项目。支持手机整机和模组厂商与省内OLED屏厂商共同开展手机OLED模组应用。支持深圳建设中国“手机大厦”,汇集全球手机创新资源,形成以深圳为中心的全球手机设计中心和营销中心。(电子处主办)

――珠三角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示范项目。推进民用重点领域应用系统的建设,组织研制广东省民用动力动员管理系统、广东省重点营运车辆监控管理系统、广东省车辆安全与信息服务应用系统、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应用平台和广东省北斗区域差分增强系统,以应用带动产业化,推进北斗模块、终端产品的研发制造,在珠三角地区推进具有广东特色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大规模应用和产业化。(交战办主办)

――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关于促进我省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编制出台我省新一代宽带无线通信网专项“十二五”实施方案。继续抓好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我省的实施。拓展无线电产业合作领域,广泛引进国家创新资源,联合各界力量,建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服务广东、面向华南、辐射港澳的无线电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无线处主办)

――智慧广东物联网重点项目。积极推进无线城市和城市信息一体化建设,重点推进智慧广州、智慧深圳等智慧城市试点,着力推动智慧南海、智慧石龙等智慧城镇试点。扶持一批民生相关的物联网应用,推动智慧物流、智慧制造、智慧电网、智慧交通、智慧环保、智慧市政、智慧商务、智慧医疗、智慧家居、智慧水利、智能安全等11个方面的应用发展,加快建设南方现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中国移动南方基地、中国电信亚太信息引擎、中国联通国家数据中心为依托,以机器对机器业务为核心,大力发展物联网新业务、新应用。加快发展和建设广州物联网基地、东莞物联网基地两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以及顺德物联网产业园区等。(信息化推进处)

2、高端装备制造业重大项目

――轨道交通设备重点项目。重点建设广州和谐号修造基地、广东南车修造基地两个重点项目。以广东南车轨道交通车辆修造基地和广州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为中心,引导省内企业为其配套,重点发展与车辆修造配套的高新技术产品,关键铸锻件和高强度型材产品,培育形成珠江三角洲轨道交通设备产业基地,推进广东轨道交通产业园建设。(装备处、工业园区处主办)

――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广州大岗船舶配套产业园项目、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船舶工业基地建设项目、三一重工珠海海洋工程项目、中山市广重铸轧钢有限公司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大型铸锻件生产扩建项目等4个项目建设。(装备处、技改处主办)

――新能源设备重点项目。重点推进台山核电产业园项目、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南沙核电出口基地三期项目、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型风力发电机组及关键部件产业化基地项目、佛山市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等4个项目。(装备处、技改处主办)

――航空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建设珠海航空产业园、中航工业通用飞机产业基地、民航飞行校验中心南方基地、北航大微小发动机产学研孵化基地、雁洲轻型飞机制造项目、美国西锐通用航空FBO项目和蛟龙600大型水陆两用飞机项目等一批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广州新加坡宇航航空维修项目、联邦快递(FedEx)项目和联合包裹(UPS)项目,以及阳江通用航空运营项目建设。(技改处主办)

3、太阳能光伏产业重大项目

加快推进佛山三水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东莞宏威集团1.5GW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以及河源、中山、江门、揭阳等市太阳能光伏重点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太阳能光伏产业链协同发展,重点推动光伏装备、材料与电池制造企业以及省内高校、相关研究机构合作。大力支持建设光伏产品质检中心,光电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制定出口信用保险和“过桥贷款”专项政策,支持太阳电池及相关光伏产品出口。推进光伏发电的省内和国内应用,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厂房屋顶、农业大棚等光伏发电应用,并结合对口援疆发展光伏应用。(电子处主办)

(五)推动产业关键技术突破。

1、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技术攻关专题

――科学编制

“十二五”期间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重点技术目录,重点围绕物联网、高端电子装备、新显示、新一代移动通信等领域,发布20**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精心组织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的申报与竞争性评审,重点支持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创新处主办,电子处、软信处、信息化推进处、无线处协办)

――组织开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数字家庭试点应用示范及推广”、核高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数字电视嵌入式软件平台研发及产业化”等项目攻关,开展新一代数字家庭智能机顶盒、电力线家庭网络和多业务平台、DiiVA高清互动网络及关键产品等项目研发,为数字家庭产业发展提供支持支撑。(电子处主办)

――组织实施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3月份精心策划20**年度发展专项扶持方向和领域,上半年制定发布项目招标指南,联合省财政厅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招标,推动地市财政加大投入,部省市联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超过30亿元。(软信处主办)

――编制出台我省新一代宽带无线通信网专项“十二五”实施方案,继续抓好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我省的实施工作,督促地方财政落实配套资金,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无线处主办)

2、太阳能光伏产业技术攻关专题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启动太阳能光伏产业专项的重要部署,按照《薄膜太阳能电池研发生产及产品应用项目工作手册》的目标、任务及分工要求,加大对太阳能光伏产业支持发展力度,重点在薄膜太阳能电池电极制备技术、薄膜蒸镀工艺及设备技术、激光刻蚀设备制造技术、薄膜太阳能电池封装、检测设备制造技术、薄膜太阳能电池成套工艺、设备技术、低损耗逆变系统制造技术、透明导电玻璃制造技术、胶片(EVA膜)制造技术、靶材制造技术、大容量储电技术,集中资源组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力争以技术突破带动产业发展。(电子处主办)

3、高端装备制造关键技术攻关专题

以广东南车轨道交通车辆修造基地和广州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为中心,引导省内企业为其配套,重点发展与车辆修造配套的高新技术产品、关键铸锻件和高强度型材产品。大力支持汽车发动机、变速器、底盘、车身等汽车关键零部件的自主研发。(装备处主办)

(六)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快速增长。

1、加大重大项目的招商力度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为重要载体,以完善产业链为目标,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招商引资。全力筹备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大型招商活动,抓好产业投资导向,立足高端新型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和太阳能光伏等重点领域,做好企业交流和项目推介工作,跟踪落实引进5个以上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引导相关地市加强新兴产业招商引资,集中力量引进1-2个技术含量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项目。(创新处主办,电子处协办)

2、开展项目投融资系列推介活动

切实抓好产业投资导向,结合我省产业发展重点,在上半年陆续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和专项导向目录。着力加大工业投资招商引资力度,配合做好“千户民企进广东”、中央企业、外资企业等大型招商活动。着力抓好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面向大型央企、国企和跨国集团,加快引进核能、航空航天、太阳能光伏等产业龙头项目,迅速壮大我省已有一定基础的新型显示、新一代移动通信、风能、新材料等产业。(技改处主办)

3、加强引导民间资本投资

加大金融对工业经济的支持力度,大力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贯彻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门槛,推动民间资本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联合银行机构、各地政府,办好民营企业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研讨会、政银担企融资合作洽谈活动、融资服务推介会、股权融资活动、投融资论坛和第四届成长型民营企业投融资峰会等系列融资服务活动,整合各方资源,实现银担企对接。支持中小企业抓住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契机,通过自主创新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中小企业局技术进步处主办)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委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创新处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完善总体推进实施方案,协调好各相关处室,明确各项分工,逐一推动落实。各成员处室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委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行动和部署上来,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合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放大作用,认真组织20**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及早下达项目计划,引导带动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向重点领域、重点产业投入。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建立和完善促进发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和太阳能光伏五大重点产业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工作督促检查,根据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分工,定期(每半年)组织开展对各市重点项目和产业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确保促进产业发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行动方案

重点工作一览表

序号

重点工作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

主办处室

一加强规划布局和政策引导

制订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

上半年

创新处

编制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上半年

创新处

编制实施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专项规划

上半年

创新处

编制实施节能环保产业专项规划

上半年

节能循环处

编制实施新材料产业专项规划

上半年

原材料处

编制实施航天航空产业专项规划

上半年

技改处

编制实施太阳能光伏产业专项规划

上半年

电子处

制定出台一批产业发展促进政策

全年

原材料处、装备处、软信处、信息化推进处

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继续规划建设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上半年

创新处

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发展的支持力度

全年

创新处

大力支持建设各类国家级产业基地

全年

创新处、电子处、软信处

推动粤东西北地区新兴产业协调发展

全年

创新处

三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示范作用

新增培育5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上半年

创新处

加大对骨干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全年

创新处

培育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

全年

软信处

四跟踪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高世代液晶面板生产线项目

全年

电子处

高清互动数字家庭网络项目

全年

电子处

提升手机产业价值链项目

全年

电子处

珠三角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示范项目

全年

交战办

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建设

全年

无线处

智慧广东物联网重点项目

全年

信息化推进处

轨道交通设备重点项目

全年

装备处、工业园区处

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重点项目

全年

装备处、技改处

新能源设备重点项目

全年

装备处、技改处

航空产业重点项目

全年

技改处

太阳能光伏产业重大项目

全年

电子处

五推动产业关键技术突破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

全年

创新处

数字家庭与数字电视国家专项

全年

电子处

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

全年

软信处

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专项

全年

无线处

太阳能光伏产业技术攻关专题

全年

电子处

高端装备制造关键技术攻关专题

全年

装备处

六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快速增长

加大重大项目的招商力度

上半年

创新处

开展项目投融资系列推介活动

上半年

技改处

加强引导民间资本投资

全年

中小局技术进步处

篇2: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行动方案

广东省20**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行动方案(转载)

粤经信创新〔20**〕16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处室:

现将《20**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工作进展情况、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我委技术创新与质量处联系。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年三月十日

附件:《20**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及汪洋书记关于我委20**年实现“四大突破”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委工作部署,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国家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部署,围绕由我委牵头培育和发展的高端新型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和太阳能光伏等五个重点产业领域,统筹推进技术开发、产业化、市场应用与环境建设各环节,坚持规划引导与政策扶持相结合、政府推动与市场主体相结合、自主创新与招商引进相结合、产业发展与市场培育相结合,部门联手、省市互动,以“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和重大项目”为抓手,着力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打造优势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着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和提升发展,促进广东成为全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先导区。

二、工作目标

20**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工作的主要预期目标是:

在产业规模方面,高端新型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和太阳能光伏等五个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突破万亿元,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6%。

在自主创新方面,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新增认定5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力争在OLED、薄膜太阳能电池、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率先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产业化。

在产业集聚方面,新增10个以上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打造1个产值超千亿元新兴产业群。

在招商引资方面,跟踪建设一批重大项目,引进5个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增长达到22%。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规划布局和政策引导。

1、制订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联合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尽快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审定,明确我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力度,切实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创新处主办)

2、编制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省政府颁布实施。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切实抓好高端新型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航天航空和太阳能光伏等5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程序报批发布实施。(创新处、节能循环处、原材料处、技改处、电子处分别牵头负责)

3、制定出台一批产业发展促进政策

研究制定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编制实施《广东省轨道交通设备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和《广东省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规划》两个专项规划。联合省税务部门,制定落实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研究支持本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广东省云计算产业发展指导意见,部署实施云计算发展计划。(原材料处、装备处、软信处、信息化推进处分别牵头负责)。

(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1、继续规划建设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建设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启动第二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认定工作。围绕我委牵头负责的高端新型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和太阳能光伏等5个重点产业领域,集中规划建设10个以上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创新处主办,电子处、软信处、信息化推进处、交战办、无线处、节能循环处、原材料处、装备处协办)

2、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发展的支持力度

以“省市共建”的方式,分市签署共建协议,集中资源和手段,加大对已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的支持力度,指导各市制订印发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总体规划,制订促进产业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基地建设管理。继续组织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地专项资金项目,重点引导产业基地重大项目引进、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提升产业基地集聚创新能力,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新处主办,电子处、软信处、信息化推进处、无线处、交战办、节能循环处、原材料处、装备处、技改处协办)

3、大力支持建设各类国家级产业基地

重点选取基础好、条件优的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以“部省共建”的方式,促进培育发展成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广州深圳2家“中国软件名城”,建成2家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和2家业务收入超过30亿元的产业园区。广州、深圳和珠海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软件业务收入占全省的50%以上。(创新处、电子处、软信处主办)

4、推动粤东西北地区新兴产业协调发展

加强对粤东西北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探索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等为载体,支持欠发达地区依托区域优势产业培育和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集聚创新资源,提升产业整体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协调发展。(创新处主办,工业园区处协办)

(三)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示范作用。

1、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围绕着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等五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今年新增认定骨干企业50家,使总数达到100家,发挥骨干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创新处主办,电子处、软信处、信息化推进处、无线处、交战办、节能循环处、原材料处、装备处、技改处协办)

2、加大对骨干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20**年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建设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倾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骨干企业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建设技术研发平台,力争将已认定骨干企业纳入“十二五”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创新处主办,电子处、软信处、信息化推进处、无线处、交战办、节能循环处、原材料处、装备处、技改处协办)

3.培育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

研究制定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评价体系和工作方案,重点在集成电路设计、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中间件等领域发展100家具备核心技术和较强创新能力的龙头骨干企业。继续做好软件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培育发展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超过40家。(软信处主办)

(四)跟踪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1、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重大项目

――高世代液晶面板生产线项目。加快推进华星光电8.5代和LGD8.5液晶面板生产线项目,争取年底前投产。加快推进部省共建OLED产业示范基地,大力推进彩虹集团4.5代OLED显示屏、中显公司OLED显示屏、汕尾信利OLED显示屏,以及OLED显示屏产学研合作平台(创维与华南理工大学)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佛山、深圳等地引进建设玻璃基板项目。(电子处主办)

――高清互动数字家庭网络项目。加快推进部省共建国家数字家庭应用示范产业基地和推进中山软件和数字家庭产业孵化基地建设。大力推广广州番禺、云浮云城等数字家庭试点应用成果。围绕“三网融合”要求,加快推进以数字电视为核心的业务应用,推进电视、电脑、手机“三屏融合”。(电子处主办)

――提升手机产业价值链项目。支持手机整机和模组厂商与省内OLED屏厂商共同开展手机OLED模组应用。支持深圳建设中国“手机大厦”,汇集全球手机创新资源,形成以深圳为中心的全球手机设计中心和营销中心。(电子处主办)

――珠三角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示范项目。推进民用重点领域应用系统的建设,组织研制广东省民用动力动员管理系统、广东省重点营运车辆监控管理系统、广东省车辆安全与信息服务应用系统、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应用平台和广东省北斗区域差分增强系统,以应用带动产业化,推进北斗模块、终端产品的研发制造,在珠三角地区推进具有广东特色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大规模应用和产业化。(交战办主办)

――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关于促进我省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编制出台我省新一代宽带无线通信网专项“十二五”实施方案。继续抓好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我省的实施。拓展无线电产业合作领域,广泛引进国家创新资源,联合各界力量,建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服务广东、面向华南、辐射港澳的无线电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无线处主办)

――智慧广东物联网重点项目。积极推进无线城市和城市信息一体化建设,重点推进智慧广州、智慧深圳等智慧城市试点,着力推动智慧南海、智慧石龙等智慧城镇试点。扶持一批民生相关的物联网应用,推动智慧物流、智慧制造、智慧电网、智慧交通、智慧环保、智慧市政、智慧商务、智慧医疗、智慧家居、智慧水利、智能安全等11个方面的应用发展,加快建设南方现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中国移动南方基地、中国电信亚太信息引擎、中国联通国家数据中心为依托,以机器对机器业务为核心,大力发展物联网新业务、新应用。加快发展和建设广州物联网基地、东莞物联网基地两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以及顺德物联网产业园区等。(信息化推进处)

2、高端装备制造业重大项目

――轨道交通设备重点项目。重点建设广州和谐号修造基地、广东南车修造基地两个重点项目。以广东南车轨道交通车辆修造基地和广州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为中心,引导省内企业为其配套,重点发展与车辆修造配套的高新技术产品,关键铸锻件和高强度型材产品,培育形成珠江三角洲轨道交通设备产业基地,推进广东轨道交通产业园建设。(装备处、工业园区处主办)

――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广州大岗船舶配套产业园项目、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船舶工业基地建设项目、三一重工珠海海洋工程项目、中山市广重铸轧钢有限公司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大型铸锻件生产扩建项目等4个项目建设。(装备处、技改处主办)

――新能源设备重点项目。重点推进台山核电产业园项目、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南沙核电出口基地三期项目、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型风力发电机组及关键部件产业化基地项目、佛山市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等4个项目。(装备处、技改处主办)

――航空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建设珠海航空产业园、中航工业通用飞机产业基地、民航飞行校验中心南方基地、北航大微小发动机产学研孵化基地、雁洲轻型飞机制造项目、美国西锐通用航空FBO项目和蛟龙600大型水陆两用飞机项目等一批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广州新加坡宇航航空维修项目、联邦快递(FedEx)项目和联合包裹(UPS)项目,以及阳江通用航空运营项目建设。(技改处主办)

3、太阳能光伏产业重大项目

加快推进佛山三水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东莞宏威集团1.5GW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以及河源、中山、江门、揭阳等市太阳能光伏重点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太阳能光伏产业链协同发展,重点推动光伏装备、材料与电池制造企业以及省内高校、相关研究机构合作。大力支持建设光伏产品质检中心,光电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制定出口信用保险和“过桥贷款”专项政策,支持太阳电池及相关光伏产品出口。推进光伏发电的省内和国内应用,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厂房屋顶、农业大棚等光伏发电应用,并结合对口援疆发展光伏应用。(电子处主办)

(五)推动产业关键技术突破。

1、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技术攻关专题

――科学编制

“十二五”期间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重点技术目录,重点围绕物联网、高端电子装备、新显示、新一代移动通信等领域,发布20**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精心组织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的申报与竞争性评审,重点支持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创新处主办,电子处、软信处、信息化推进处、无线处协办)

――组织开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数字家庭试点应用示范及推广”、核高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数字电视嵌入式软件平台研发及产业化”等项目攻关,开展新一代数字家庭智能机顶盒、电力线家庭网络和多业务平台、DiiVA高清互动网络及关键产品等项目研发,为数字家庭产业发展提供支持支撑。(电子处主办)

――组织实施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3月份精心策划20**年度发展专项扶持方向和领域,上半年制定发布项目招标指南,联合省财政厅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招标,推动地市财政加大投入,部省市联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超过30亿元。(软信处主办)

――编制出台我省新一代宽带无线通信网专项“十二五”实施方案,继续抓好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我省的实施工作,督促地方财政落实配套资金,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无线处主办)

2、太阳能光伏产业技术攻关专题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启动太阳能光伏产业专项的重要部署,按照《薄膜太阳能电池研发生产及产品应用项目工作手册》的目标、任务及分工要求,加大对太阳能光伏产业支持发展力度,重点在薄膜太阳能电池电极制备技术、薄膜蒸镀工艺及设备技术、激光刻蚀设备制造技术、薄膜太阳能电池封装、检测设备制造技术、薄膜太阳能电池成套工艺、设备技术、低损耗逆变系统制造技术、透明导电玻璃制造技术、胶片(EVA膜)制造技术、靶材制造技术、大容量储电技术,集中资源组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力争以技术突破带动产业发展。(电子处主办)

3、高端装备制造关键技术攻关专题

以广东南车轨道交通车辆修造基地和广州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为中心,引导省内企业为其配套,重点发展与车辆修造配套的高新技术产品、关键铸锻件和高强度型材产品。大力支持汽车发动机、变速器、底盘、车身等汽车关键零部件的自主研发。(装备处主办)

(六)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快速增长。

1、加大重大项目的招商力度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为重要载体,以完善产业链为目标,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招商引资。全力筹备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大型招商活动,抓好产业投资导向,立足高端新型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和太阳能光伏等重点领域,做好企业交流和项目推介工作,跟踪落实引进5个以上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引导相关地市加强新兴产业招商引资,集中力量引进1-2个技术含量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项目。(创新处主办,电子处协办)

2、开展项目投融资系列推介活动

切实抓好产业投资导向,结合我省产业发展重点,在上半年陆续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和专项导向目录。着力加大工业投资招商引资力度,配合做好“千户民企进广东”、中央企业、外资企业等大型招商活动。着力抓好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面向大型央企、国企和跨国集团,加快引进核能、航空航天、太阳能光伏等产业龙头项目,迅速壮大我省已有一定基础的新型显示、新一代移动通信、风能、新材料等产业。(技改处主办)

3、加强引导民间资本投资

加大金融对工业经济的支持力度,大力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贯彻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门槛,推动民间资本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联合银行机构、各地政府,办好民营企业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研讨会、政银担企融资合作洽谈活动、融资服务推介会、股权融资活动、投融资论坛和第四届成长型民营企业投融资峰会等系列融资服务活动,整合各方资源,实现银担企对接。支持中小企业抓住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契机,通过自主创新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中小企业局技术进步处主办)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委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创新处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完善总体推进实施方案,协调好各相关处室,明确各项分工,逐一推动落实。各成员处室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委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行动和部署上来,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合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放大作用,认真组织20**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及早下达项目计划,引导带动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向重点领域、重点产业投入。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建立和完善促进发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和太阳能光伏五大重点产业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工作督促检查,根据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分工,定期(每半年)组织开展对各市重点项目和产业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确保促进产业发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行动方案

重点工作一览表

序号

重点工作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

主办处室

一加强规划布局和政策引导

制订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

上半年

创新处

编制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上半年

创新处

编制实施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专项规划

上半年

创新处

编制实施节能环保产业专项规划

上半年

节能循环处

编制实施新材料产业专项规划

上半年

原材料处

编制实施航天航空产业专项规划

上半年

技改处

编制实施太阳能光伏产业专项规划

上半年

电子处

制定出台一批产业发展促进政策

全年

原材料处、装备处、软信处、信息化推进处

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继续规划建设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上半年

创新处

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发展的支持力度

全年

创新处

大力支持建设各类国家级产业基地

全年

创新处、电子处、软信处

推动粤东西北地区新兴产业协调发展

全年

创新处

三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示范作用

新增培育5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上半年

创新处

加大对骨干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全年

创新处

培育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

全年

软信处

四跟踪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高世代液晶面板生产线项目

全年

电子处

高清互动数字家庭网络项目

全年

电子处

提升手机产业价值链项目

全年

电子处

珠三角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示范项目

全年

交战办

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建设

全年

无线处

智慧广东物联网重点项目

全年

信息化推进处

轨道交通设备重点项目

全年

装备处、工业园区处

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重点项目

全年

装备处、技改处

新能源设备重点项目

全年

装备处、技改处

航空产业重点项目

全年

技改处

太阳能光伏产业重大项目

全年

电子处

五推动产业关键技术突破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

全年

创新处

数字家庭与数字电视国家专项

全年

电子处

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

全年

软信处

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专项

全年

无线处

太阳能光伏产业技术攻关专题

全年

电子处

高端装备制造关键技术攻关专题

全年

装备处

六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快速增长

加大重大项目的招商力度

上半年

创新处

开展项目投融资系列推介活动

上半年

技改处

加强引导民间资本投资

全年

中小局技术进步处

篇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合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条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前两年项目(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其余年度的项目(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973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国科发财字[1999]280号)同时废止。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86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研究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863计划由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科技部和总装备部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同时按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

  第五条863计划领域内设专题和项目,专题下设课题,项目由课题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86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组织实施部门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课题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86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领域办在组织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以及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编制概算。

  第十一条在对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进行综合审议、审核时,应当对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决策,以及各专题、项目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组织实施部门结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课题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专题、项目在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课题申报单位编制课题预算。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四条课题预算按照有关要求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部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牵头(主持)单位。

  第二十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十六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组织实施部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组织实施部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组织实施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五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部门对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和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