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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公司冬春联片区供热保障工作方案

2024-08-02 阅读 1334

冬春联片区供热保障工作方案

供热保障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为做好今冬明春供热工作,进一步扎实有效地做好供热保障工作,确保我市广大居民能够温暖过冬,根据公司整体安排,特制定联片区供热保障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全面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增强做好供热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落实市委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实现我市供热安全运行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公司供热保障工作,联片区决定成立供热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贾金

副经理

副组长:朱继

联片区主任

成员:刘静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联片区,办公室主任由刘静华兼任。

三、供热保障内容

(一)抢修队伍机构设置

抢修队长:朱梁(1589111152)

联片区主任

副队长:刘华(1320**3008)

王军(1357133845)

封伟(1389263015)

史军(1348825657)

成员:郑有金(1303861658)、贾东方(1380919448)、王刚(1322712782)、唐建新(1377289409)、白延东(1559290354)、张治志(1389215657)、赵学林(1303878619)、延军(1592813047)、驾驶员刘伟华(132511155)

抢修队进行抢修分两队每队四人,主要负责四个锅炉房室外主管网的泄露抢修,锅炉的设备设施抢修。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所有人员必须2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抢修。

(二)抢修机具配备

抢修车辆一辆:陕J77391

抢修工具:

发电机一台、电焊机一台、氧气乙炔各一套、氧气乙炔带各10米、活动脚手架8副、脚手架活动轮8个、焊把线30米、面罩一副、焊条5包、焊把钳一个、割枪一把、抽水泵一台、消防带30米、管钳¢24

2把、¢18

2把、¢14

2把、¢12

2把、¢8

2把、锯工1把、锯条1包(24牙)、平口改锥¢12

2把、梅花改锥¢12

2把、老虎钳一把、榔头3磅2把、大小撬杠各1根、工作灯2副、开口扳手1套、梅花扳手1套。

(三)物资储备

保温管道φ377*7

17米,φ325*7

50米,φ273*7

20米,φ219*6

50米,φ159*4.5

20米,φ133*4.5

27米,φ108*4

200米,φ89

20米,φ65

100米,φ50

40米;

阀门:截止阀DN200一台,DN150一台,DN40

十二台,止回阀DN150四台,DN100一台,DN40五台,硬密封蝶阀DN250一台,DN200一台,DN125四台,DN100一台,DN80二台,DN50二台,DN40二台,闸阀DN150二台,DN100二台,DN50四台,DN40四台,同时还有软连接、球阀、补偿器、弯头等不同规格型号的材料。

(四)生产用煤保障

现在共储煤20000吨,确保四个锅炉房的储煤量至少达到30天的用量,并进一步做好后续用煤保障工作。保证供热用煤的质量,供热用煤热值不低于5000大卡/公斤。

(五)检查巡查

对锅炉、上煤、出渣、除尘、水循环工艺系统、烟风系统、供电系统等各个环节的设备机械进行认真检查。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整机的更换,确保设备不带病运行。在用的设备严格按照设备操作与检修规程进行调节与维护,备用设备做好防冻、防损伤等工作,必须保证随时启动运行。,不得因配件和辅材不到位或检查不到位而影响锅炉的正常运行。管网巡查实行24小时巡查制,责任划片包干。各供热区域成立专门机构。

七里铺供热站

一、组织机构:

总负责人:史建

参加成员:苗本刘彩艳、刘月平、郑有金、李财、贾东方。

第一组:

组长:苗本

成员:李旺财、

主要负责1#、2#风机、循环泵、脱硫装置、出渣机、及5#、6#、7#、8#、9#、10#、11#、12#、13#楼的设备、管网巡查。

第二组:

组长:刘月

成员:郑有金、安

主要负责1#、2#风机、循环泵、脱硫装置、出渣机、及5#、6#、7#、8#、9#、10#、11#、12#、13#楼的设备、管网巡查。

第三组:

组长:高嘉

成员:贾方、马

主要负责1#炉本体及省煤器、15#、18#、19#、20#楼、石油公司、财委、交警二大队的设备、管网巡查。

红化供热站:

红化供热站设备、管网巡查总负责人:王永军

成员:

第一组组长:樊振

成员:李

负责内容:1#、2#锅炉本体、主出渣机设备,慧泽园、果品公司、幸运村、红化1#楼至12#楼、毗圪堵商住楼、黄委会、车村煤矿管网。

第二组组长:

成员:

负责内容:泵房、上煤机系统设备,植保站、市人大、农科所、农业局、热力公司家属楼管网。

第三组组长:

成员:

负责内容:风机房、1#、2#除灰机设备,土地局办公楼、农科所办公楼、种子公司、高农楼、市委办、规划局、大修厂家属楼管网。

红化三期供热站:

站内巡查人员:刘史向红,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全体管道工。主要负责站内锅炉房、风机房、泵房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日常巡查。

外网第一组巡查人员:学林

李振军,配合人员:刘建中、张仰焕、白延清。主要负责供热站至1#换热站主管网、1#换热站正常运行及二次网的失水等情况的巡查。

外网第二组巡查人员:向军。主要负责供热站至1#换热站主管网、1#换热站正常运行及二次网的失水等情况的巡查。

市场沟供热站:

组长:封

主要负责市场沟供热站管网及站内设备维护保养安排。

第一组:赵根

主要负责高区外网主干管、检查井、阀门等设备的维护保养安全巡查。

第二组:黄建

主要负责低区外网主干管、检查井、阀门等设备的维护保养安全巡查。

(六)各锅炉供热发生故障的供热保障及故障预案的提升

红化三期有三台三十吨锅炉,一用两备,红化有两台二十吨锅炉,一用一备,市场沟两台十吨锅炉同时运行,发生故障之后,可以通过高低区直连进行低温运行,能在三天内使用户家中保持低温。七里铺两台六吨锅炉,一用一备。在发生锅炉故障导致停炉后,所有预案将提升一级,原来的故障停炉由当班负责人报站长,站长报主管经理就可以,现在发生故障停炉后必须报公司经理,同时采取应急处理。

(6)备有预备抢修队伍

为了保障今冬供热在发生故障后能迅速处理解决,我们与延安华丰公司签订了抢修协议,项目负责人曹海斌,并配有挖沟机两台,发电机一台,切割机一台,电焊机两台,焊工2名,管道工4名,其他工人10名。

四、故障紧急措施

1、锅炉发生锅炉爆管故障处理措施

锅炉在运行时,突然发生爆管,首先司炉班长应迅速汇报站长锅炉爆管造成的危害程度,并组织当班人员密切关注压力、温度变化,站长接到电话及时上报主任、主管经理。并立即赶往锅炉房,根据情况决定启动备用锅炉。直至备用锅炉运行正常后,安排司炉人员对爆管锅炉进行退火,至锅炉温度下降到100度以下时关闭爆管锅炉总给、回水阀。主任、主管经理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后,经过查看故障点。分析原因。由主管经理、主任、站长根据情况制定出合理抢修方案(24小时内完成)。由主管经理把故障原因及处理方法汇报公司经理、总工。

2、运行中锅炉供回水压力急聚下降故障处理措施

锅炉回水压力急聚下降时,当班班长要迅速判断其下降原因。首先,检查水箱是否有水;其次,检查补水泵是否正常,有无气阻;第三,判断哪趟管网失水。

具体措施:第一、第二两种情况,当班班长应立即向站长汇报并快速补充水源及排除水泵故障,属于正常维修。属第三种情况时,当班班长及时组织当班管道人员分路开闭管道,进行管网失水判断,如短时内不能找到原因,应立即启动紧急停炉预案,同时向站长汇报停炉原因,站长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往现场的同时向主任、主管经理汇报情况,主管经理向经理汇报情况,同时到现场组织技术人员查找原因,直至故障排除,方可进行起炉运行。

3、上煤提升机、皮带输送机突发故障处理措施

①发生突发故障时,当班班长应立即组织当班人员进行抢修,同时向站长汇报故障原因及抢修情况,站长向主任及主管经理汇报。导致停炉时必须由主管经理向经理汇报整体抢修情况。

②站长赶到现场后,应根据故障大小,与当班班长共同制定抢修方案合理调整锅炉运行,保证有足够的抢修时间。并把抢修方案汇报主任、主管经理。

③站长同主任应立即查明故障原因,制订排除故障方案和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直至完好。

4、鼓、引风系统突发故障处理措施

①鼓引风系统发生一般故障时,当班班长立即组织当班人员进行抢修,同时将抢修情况汇报站长。站长接到汇报时赶往现场时将故障情况汇报主任、主管经理。故障排除直至完好。

②若故障造成停炉2小时以上,主管经理应及时向经理汇报。同时通知有关技术部门感到现场,确定故障原因,拿出抢修方案,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直至完好。

5、突发停电防止锅炉汽化故障处理措施

锅炉在供热运行中突发停电,为防止锅炉汽化,应立即启动锅炉汽化应急预案,同时由当班班长及时向站长汇报,站长向主任、主管经理汇报,主管经理向经理汇报。站长、主任、主管经理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处理措施,并调查故障原因。做好记录,写出处理经过及总结。来电后,电工详细检查电器设备系统,确认无误后,方可起炉运行。

供热联片区

二0**年十二月一日

篇2:供热公司内部管理考核工作方案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推动我公司供热事业的良好发展,保证供热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增收节支,增效降本,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实现我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努力增加职工的收入,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制定如下量化考核实施方案。

一、量化考核的原则

(一)坚持以用户为本,以服务用户为宗旨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四)坚持实行独立核算,按效计酬的原则。

二、量化考核的内容

(一)对象:公司所属的第一供热管理处(六峰路以西)和第二供热管理处(六峰路以东)为综合考核部门,其下所属的各热力交换站为具体考核对象,两个供热管理处应配合公司量化考核办做好各项考核工作。

(二)形式:为定额考核。在供热期间,以各个热力交换站的用水费用、用电费用、用热费用及用盐费用做为其生产支出成本费用,收缴的热费金额作为其生产收入成本额,在完成收支平衡考核任务的基础上,增收部分给予提成奖励。

(三)量化指标:分为生产经营成本指标和用户投诉率考核指标。

生产经营成本指标要求各处的生产经营成本要收支平衡;用户投诉率指标要求各处每万平方米投诉不得超过1户。

(四)生产经营成本指标:水、电、盐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成本,热价第一供热管理处为28元/gj,第二供热管理处为27元/gj。

(五)第一供热管理处由耿广峡同志任处长,郑立军同志主管;第二供热管理处由王慧斌同志任处长,房瑞忠同志主管。

三、量化考核的实施办法:

成立公司量化考核办公室,考核办主任由孟异波兼任,成员由办公室、财务部、工程技术部、施工安装部各抽调1名组成;仓库由办公室管理;热线电话由工程技术部管理;原运行部丁小聪同志抽调至考核办,同时负责第一、第二管理处化验药品的配制工作。

(一)职责

1、考核办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公司所属两个供热管理处、所有热力交换站实施量化考核;

(2)负责监督被考核人是否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项检查工作建立台账登记,并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人和事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对各交换站的热表、水表、电表的计量、维护和监督;

(4)负责对各站一次网的热耗进行监督管理;

(5)对各处各站机组运行、供热温度、水质情况、经营、收费和用户管理负有稽查责任;

(6)负责每周,每月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汇总,并进行各处、站的评比;

2、供热管理处工作职责

(1)服从公司安排,模范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2)对本处范围内的人身、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3)对其所属各站的运行,和站外的用户管理负有监管责任;

(4)对其下属各站的维修、收缴热费负有全面责任;

(5)对其所属人员有管理、调配权;

(6)对其所属人员具有奖罚权;

(7)帮助所属各站解决热用户存在的各种问题;

(8)对其所属各站的运行、维修、用户管理建立台账登记。

(二)维修

1、在供热期间,各供热管理处的维修费用、维修工具更新费用、小维修材料(如:小管件<φ159以下>、小零配件、小电料、短钢管<2m以下>、胶管、螺丝、石棉板、青稞纸等)费用实行维修基金包干制度;

2、各供热管理处的维修基金按所属各站标准500元/万m2×该站面积×(1+n%)(n为该站运行年数)分批发放,每批维修基金要按维修项目和花费金额上报公司考核办备案公示,由其供热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

3、每个供热管理处配一辆面包车,公司补给油料及维修费用7000元/采暖期。

4、各供热管理处的维修基金在供暖期后,其结余部分可作为维修补贴发放。维修补贴发放人员为处相关人员,补贴发放情况上报公司考核办备案公示。

(三)收费

1、收费由两个供热管理处对其下属所有热力交换站所带的区域(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全面负责热费收缴工作。各处收费员负责每日把当天各项收费情况报给公司考核办;

2、收费员每周、每月将收费情况汇总,上报考核办;

3、收费员必须按规定全额收缴热费,任何个人不能随意减免,特殊情况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四)奖罚办法

1、各站在供热期结束后,通过成本核算,在完成该站生产经营成本指标的基础上,增收部分给予该站20%的提成奖励做为效益工资,按每人的岗位系数核实发放;

2、某一供热管理处如果没有完成生产经营成本指标,若每平方米平均亏损0.5元以内者,该供热管理处所有人员工资下浮10%;若每平方米平均亏损0.5―1元者,该供热管理处所有人员工资下浮20%;若每平方米平均亏损超过1元者,该供热管理处所有人员下岗。

3、各供热管理处,每万平方米超过标准一户投诉者,扣除该处效益工资的10%。

4、收费员收费不开发票,私自对热用户少收、免收、弄虚作假,金额在1000元以下者,按其热用户应交热费数额加一倍罚款;金额在1000―5000元之间者,除按其热用户应交热费数额加一倍罚款以外,调离其收费员工作岗位;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除按其热用户应交热费数额加一倍罚款外,待岗学习或开除公职。为鼓励公司干部职工、居民用户互相监督,将奖励举报人其罚款的50%。

5、公司考核办每查处一户居民热用户偷开阀门用暖,将对其处长罚款500元,同时奖励考核办人员50元;每查处一户单位热用户偷开阀门用暖,将对其处长罚款1000元,同时奖励考核办人员100元;

6、各站私自变动站内水、电、热计量设施,将对其处长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待岗学习或开除公职;

7、收费员每周必须及时上缴热费,每迟缴一天,一户罚款50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待岗学习或开除公职;

8、考核办每查处一次水质不合格,将对其处长罚款200元,同时奖励考核办人员50元;

9、公司将不定期对各处、站进行劳动纪律和卫生检查。

篇3: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

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

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四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依托架空供热管道、加压站、换热站搭设建(构)筑物及进行牵拉承重作业。

第三章集中供热管理

第十五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具体采暖时间可根据实际气温的状况,适当变更。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热用户增加、减少供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等与供热企业签订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事先向供热企业申请或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对其供热设施要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供热企业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因以下情况之一,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企业均不承担责任,应全额交纳热费:

(一)热用户内部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供热企业提出改正意见但未进行纠正的;

(二)热用户保温及建筑围护结构不合理的;

(三)热用户室内装修影响散热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五)私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

(六)属于临时故障,经24小时处理达到供热要求的。第二十条供热期间热用户住宅室内合格温度应不低于16℃。

热用户发现室温低于16℃时,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派人现场核实。供用热双方要共同分析原因,责任明确后,由责任方负责处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应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

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平均室温连续20天或累计30天不合格的免收全部热费。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制订服务规范和标准,完善供热计量、监测手段,加强科学管理,保证均衡稳定供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秉公办事,搞好服务,接受监督。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在供热前应对其庭院管线及内部系统进行检修、清洗、试压,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

第二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在供热前与热源厂签订供热协议。热源厂应在设计能力范围内保证民用采暖用热。供热企业应根据年度热源和负荷状况,制定并落实热网运行方案及供热计划,保证供热效果。

第二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并按规定进行检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中断热力站计量仪表电源,移动或损坏计量仪表、阀门开关和铅封。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龙头、排气阀、加装散热器;

(二)取用供热管道内的循环水;

(三)擅自接热和扩大用热面积;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五)增加或减少供热设备。

第二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供热价格及相关取费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热用户必须按期交纳热费,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减少或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热用户与供热企业共同承担。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减少或停热事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变更或用热性质改变,须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热源厂、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热源厂供热流量、压力、温度不符合设计标准的;

(二)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城市集中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养的,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

(三)供热企业没有严格履行供用热合同,造成热用户连续20天或累计30天不能正常用热的。

第三十条城市集中供热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一条未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活动,损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动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应立即停止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可不予供热或停止供热:

(一)长期拖欠或拒付热费的;

(二)不办理入网手续或不履行供用热合同的;

(三)严重影响城市集中供热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