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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全员聘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024-08-02 阅读 8190

*市**全员聘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目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二、组织结构

(一)**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二)**专业技术岗位评审聘用委员会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4、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等级及数量

(二)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2、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3、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5、所有岗位的任职年限:

五、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问题

六、关于未聘待岗人员岗位等级确定和其他问

七、人员聘用

(一)聘用方式

(二)聘用程序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

(四)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七)首次聘用期间职工下岗待聘管理

(八)内部离岗退养

八、附则

*市**全员聘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步伐,全面完成医改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与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87号)和《*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42号)规定,按照医院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优化医院的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加强岗位管理,强化聘期责任,进一步完善竞争、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推进医院健康、和谐、持续发展;为促进医院的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和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

2、坚持统筹兼顾和分步实施的原则。

3、坚持精简高效、科学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竞争、择优原则。

5、坚持合理轮岗、适当交流的原则。

6、坚持以医疗为中心,医、教、研、管理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组织结构

为切实加强对岗位设置分级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医院成立如下组织机构:

(一)**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负责日常工作,***任办公室主任。

(二)**专业技术岗位评审聘用委员会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

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在我院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每年度其他新进录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分级管理,签(续)订聘用合同。(不含2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等级及数量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我院共设置岗位**个,其中管理岗位*X个,专业技术岗位*X个(含两类岗位同时聘用*X个),工勤技能岗位*X个。

1、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责或承担管理任务的岗位设为管理岗位。五级为*正职岗位,六级为*岗位,七级为*岗位,八级为*岗位,九级为*岗位,十级为*岗位。

管理岗位共*个,其中:五级管理岗位X个,六级管理岗位X个(*),15个(*),七级管理岗位*个;八级管理岗位X个,九级管理岗位*个,十级管理岗位不受比例限制。

2、专业技术岗位:为我院的主体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设为专业技术岗位,我院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卫生系列、财会系列、统计系列、工程系列、档案系列、图书系列。

二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共*个,其中:二级X个,三级*个,四级*个,五级*个,六级*个,七级*个,八级*个,九级*个,十级*个,十一级*个,十二级*个,十三级不受比例限制。其中“两类岗位同时聘任”岗位*个。

3、工勤技能岗位: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岗位设为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一级为高级技师岗位,技术工二级为技师岗位,技术工三级为高级工岗位,技术工四级为中级工岗位,技术工五级为初级工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共*X个,其中:二级工岗位*个,三级工岗位*个,四级工岗位*个,五级工岗位*个,普通工不受比例限制。(二)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3)具有担任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学历要求、专业技术资格及技术等级资格;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五级管理岗位条件,按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六级及以下级别管理岗位,一般须在下一级次管理岗位任职满2年。

(3)特殊岗位聘用可经医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起点基本聘用条件

(1)四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对现已聘任的正高级职务并在职在册人员对应到四级岗位。

(2)七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对现已聘任的副高级职务并在职在册人员对应到七级岗位。

(3)十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对现已聘任的中级职务并在职在册人员对应到十级岗位。

(4)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对现已聘任的初级职务并在职在册人员对应到十二级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层级内部等级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聘用由国家和省人社部门统一管理核定。

(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直接聘用: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主要参加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为我省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顶级专业人才,经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可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评选聘用: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一、二等奖的主要参加者,三等奖主持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持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省优秀专家,担任正高级职务3年左右,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占本单位数额。

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市十百千人才工程十层次人选、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左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a、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b、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科学发展创新、文学艺术繁荣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c、其他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省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3)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直接聘用: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主要参加者、三等奖主持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持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省优秀专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左右,经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人选、*市十百千人才工程十层次人选、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左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不占本单位数额。a、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b、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科学发展创新、文学艺术繁荣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c、其他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省有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评选聘用: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获得者、三等奖主要参加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主要参加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主持者;市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以上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市十百千人才工程十层次人选、省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行业大奖获得者等,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左右,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专业技术三级、五级岗位聘用人选由单位推荐,核定和聘用由政府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4)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专业岗位聘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5)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专业岗位聘任中级职务10年以上。

(6)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专业岗位聘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

(7)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专业岗位聘任助理级级职务3年以上。

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技术工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技术工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技术工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所有岗位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年12月31日。

五、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问题

按市人社局核定的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数量,因工作需要且符合兼任岗位的聘用条件的工作人员,按照聘用程序和管理权限聘用上岗。

六、关于未聘待岗人员岗位等级确定和其他问题

事业单位在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过程中产生的未聘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照待岗前所聘的职务确定等级,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本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对未聘人员的上岗、待岗及其它规定,待医院根据省、市的有关政策制定相关规定后执行。

七、人员聘用

(一)聘用方式

1.首次实行岗位设置分级管理工作,本着“先到岗、后完善”的基本思路,按原聘职务或岗位,进入岗位类别相应起点等级岗位人员,原聘合同续订。

2.对在现有层级内具备条件聘用上一等级人员,按照聘用程序聘用上岗,签订合同,经审核批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3.转换岗位类别和等级的,实施时间按人社局规定时间转换,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原合同内容,进行合同鉴证。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各部门聘用岗位职数及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和聘用的方法;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4、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确定聘用人选;

5、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协议书;

6、公布聘用结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

1、医院根据核定的编制,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以及公开招聘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2、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双方愿意的,可以续签合同。

(1)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人员条件范围

根据原职代会有关文件精神,于20**年12月31日之前同医院已签订无固定期聘用合同的人员,其无固定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原在20**年12月31日之前同医院已签订有固定期聘用合同的人员,属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聘用合同:

a、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人员,本人愿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

b、工龄满10年,距退休不满10年人员,本人愿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

C、医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职称、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已与医院约定了服务期,且在服务期内的;

(2)签订有固定期合同人员条件范围

原在20**年12月31日同医院已签订有固定期聘用合同,截止20**年6月30日,连续工龄不满25年或工龄虽满10年,但距退休10年以上的人员(按现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原在20**年12月31日同医院已签订有固定期聘用合同,截止20**年6月30日,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人员或工龄满10年、距退休不满10年人员,本人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

20**年12月31日以后进入医院工作,且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人员。

(3)签订有固定期合同有关规定

20**年1月1日后被医院录用的医师,在3年规范化培训期内,第一年为见习期,之后实行一年一聘。培训合格后,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2--3年。

20**年1月1日后被我院录用的其它专业(岗位)人员,第一年为见习期,之后实行一年一聘。培训合格,已满1年的,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2~3年。

不属于上述两款的人员,近5年来

a、年度考核曾连续两个年度优秀或三次及以上优秀人员,一次性签订6―10年;

b、年度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签订1―5年;

c、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签订1年;(仅适用于本次)

d、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待聘缓签。(仅适用于本次)

(4)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岗位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聘用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被批准延长退休年龄人员,实行一年一聘。

(5)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新调入职工(除人才引进外)均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按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按照医院相应的规定执行,直至解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低于3年。

(6)聘用合同由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聘用合同书文本使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7)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应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合同,并在订立合同15日内为受聘人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四)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聘人员按规定享受受聘岗位的相应工资、津贴和绩效工资。

2、受聘人员按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

3、受聘人员按规定享受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以及培训、继续教育的权利。

4、受聘人员享有参加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的权利。

5、受聘人员可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个人专长,享有公平竞争,双向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

6、聘用合同期间,受聘人员有认真履行合同,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参加各项活动,遵守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如有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要承担违约金。

7、医院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各项人事、劳动、工资、福利、保险等政策法规,有建立和健全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责任。

8、医院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经民主程序产生的本院有关规章制度,对受聘人员实施奖励和惩处。

(五)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医院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2、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医院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医院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变更聘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交劳动仲裁部门处置。

4、聘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限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交劳动仲裁部门处置。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医院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收受各种“回扣”或索取“红包”及严重违反行业法规的,给医院声誉带来极坏影响的;

(7)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医院:

(1)在试用期内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医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5)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6、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医院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医院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院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适用于上一条之规定:

(1)承担医院重要科研项目未完成的;

(2)掌握重大科研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脱离项目两年之内的;

8、受聘人员属医院出资引进、进修培训、学历教育后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其补偿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办理;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部门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医院被撤销、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5)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10、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11、医院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2、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医院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医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医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医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医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医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6)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7)医院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经济补偿金应以受聘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医院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医院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14、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失业救济,按《*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首次聘用期间职工下岗待聘管理

1、医院原固定制职工,因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以及能力、工作表现、身体不适应等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为医院内部下岗待聘人员。下岗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半年内,医院按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超过半年,按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

2、待聘时间一般为1-2年。在此期间,医院为下岗待聘人员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自谋职业。如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医院可办理辞退手续。

3、在医院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原固定制职工因本人原因不能与医院签订合同的,医院给予其3-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未能调出的,予以辞退。如本人提出辞职的,可办理辞职手续。择业期内的原固定制职工,医院按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费。

(八)内部离岗退养

1、离岗退养条件

(1)原在编职工(仅限行政、后勤及护理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2)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

(3)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精神病等个人行为能力受限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医院同意,可实行内部离岗退养,享受内部离岗退养待遇。到达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重新计发退休费。

2、离岗退养待遇

(1)医院内部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本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2)离岗退养期间的生活费以其本人退养前的工资为基数,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对应的退休费比例计发。职务岗位津贴等按职务拉开差距的项目按退休人员的规定。

八、附则

(一)本《方案》由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经院领导班子研究并通过职代会后实施。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省市的指导意见和人社局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四)对《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经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可进行适当调整。

XX市XXXX

20**年10月22日

篇2:医院全员聘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市**全员聘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目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二、组织结构

(一)**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二)**专业技术岗位评审聘用委员会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4、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等级及数量

(二)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2、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3、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5、所有岗位的任职年限:

五、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问题

六、关于未聘待岗人员岗位等级确定和其他问

七、人员聘用

(一)聘用方式

(二)聘用程序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

(四)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七)首次聘用期间职工下岗待聘管理

(八)内部离岗退养

八、附则

*市**全员聘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步伐,全面完成医改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与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87号)和《*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42号)规定,按照医院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优化医院的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加强岗位管理,强化聘期责任,进一步完善竞争、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推进医院健康、和谐、持续发展;为促进医院的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和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

2、坚持统筹兼顾和分步实施的原则。

3、坚持精简高效、科学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竞争、择优原则。

5、坚持合理轮岗、适当交流的原则。

6、坚持以医疗为中心,医、教、研、管理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组织结构

为切实加强对岗位设置分级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医院成立如下组织机构:

(一)**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负责日常工作,***任办公室主任。

(二)**专业技术岗位评审聘用委员会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

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在我院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每年度其他新进录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分级管理,签(续)订聘用合同。(不含2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等级及数量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我院共设置岗位**个,其中管理岗位*X个,专业技术岗位*X个(含两类岗位同时聘用*X个),工勤技能岗位*X个。

1、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责或承担管理任务的岗位设为管理岗位。五级为*正职岗位,六级为*岗位,七级为*岗位,八级为*岗位,九级为*岗位,十级为*岗位。

管理岗位共*个,其中:五级管理岗位X个,六级管理岗位X个(*),15个(*),七级管理岗位*个;八级管理岗位X个,九级管理岗位*个,十级管理岗位不受比例限制。

2、专业技术岗位:为我院的主体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设为专业技术岗位,我院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卫生系列、财会系列、统计系列、工程系列、档案系列、图书系列。

二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共*个,其中:二级X个,三级*个,四级*个,五级*个,六级*个,七级*个,八级*个,九级*个,十级*个,十一级*个,十二级*个,十三级不受比例限制。其中“两类岗位同时聘任”岗位*个。

3、工勤技能岗位: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岗位设为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一级为高级技师岗位,技术工二级为技师岗位,技术工三级为高级工岗位,技术工四级为中级工岗位,技术工五级为初级工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共*X个,其中:二级工岗位*个,三级工岗位*个,四级工岗位*个,五级工岗位*个,普通工不受比例限制。(二)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3)具有担任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学历要求、专业技术资格及技术等级资格;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五级管理岗位条件,按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六级及以下级别管理岗位,一般须在下一级次管理岗位任职满2年。

(3)特殊岗位聘用可经医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起点基本聘用条件

(1)四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对现已聘任的正高级职务并在职在册人员对应到四级岗位。

(2)七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对现已聘任的副高级职务并在职在册人员对应到七级岗位。

(3)十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对现已聘任的中级职务并在职在册人员对应到十级岗位。

(4)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对现已聘任的初级职务并在职在册人员对应到十二级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层级内部等级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聘用由国家和省人社部门统一管理核定。

(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直接聘用: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主要参加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为我省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顶级专业人才,经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可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评选聘用: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一、二等奖的主要参加者,三等奖主持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持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省优秀专家,担任正高级职务3年左右,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占本单位数额。

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市十百千人才工程十层次人选、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左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a、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b、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科学发展创新、文学艺术繁荣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c、其他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省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3)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直接聘用: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主要参加者、三等奖主持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持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省优秀专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左右,经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人选、*市十百千人才工程十层次人选、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左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不占本单位数额。a、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b、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科学发展创新、文学艺术繁荣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c、其他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省有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评选聘用: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获得者、三等奖主要参加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主要参加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主持者;市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以上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市十百千人才工程十层次人选、省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行业大奖获得者等,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左右,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专业技术三级、五级岗位聘用人选由单位推荐,核定和聘用由政府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4)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专业岗位聘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5)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专业岗位聘任中级职务10年以上。

(6)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专业岗位聘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

(7)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专业岗位聘任助理级级职务3年以上。

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技术工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技术工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技术工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所有岗位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年12月31日。

五、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问题

按市人社局核定的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数量,因工作需要且符合兼任岗位的聘用条件的工作人员,按照聘用程序和管理权限聘用上岗。

六、关于未聘待岗人员岗位等级确定和其他问题

事业单位在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过程中产生的未聘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照待岗前所聘的职务确定等级,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本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对未聘人员的上岗、待岗及其它规定,待医院根据省、市的有关政策制定相关规定后执行。

七、人员聘用

(一)聘用方式

1.首次实行岗位设置分级管理工作,本着“先到岗、后完善”的基本思路,按原聘职务或岗位,进入岗位类别相应起点等级岗位人员,原聘合同续订。

2.对在现有层级内具备条件聘用上一等级人员,按照聘用程序聘用上岗,签订合同,经审核批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3.转换岗位类别和等级的,实施时间按人社局规定时间转换,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原合同内容,进行合同鉴证。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各部门聘用岗位职数及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和聘用的方法;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4、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确定聘用人选;

5、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协议书;

6、公布聘用结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

1、医院根据核定的编制,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以及公开招聘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2、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双方愿意的,可以续签合同。

(1)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人员条件范围

根据原职代会有关文件精神,于20**年12月31日之前同医院已签订无固定期聘用合同的人员,其无固定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原在20**年12月31日之前同医院已签订有固定期聘用合同的人员,属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聘用合同:

a、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人员,本人愿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

b、工龄满10年,距退休不满10年人员,本人愿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

C、医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职称、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已与医院约定了服务期,且在服务期内的;

(2)签订有固定期合同人员条件范围

原在20**年12月31日同医院已签订有固定期聘用合同,截止20**年6月30日,连续工龄不满25年或工龄虽满10年,但距退休10年以上的人员(按现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原在20**年12月31日同医院已签订有固定期聘用合同,截止20**年6月30日,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人员或工龄满10年、距退休不满10年人员,本人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

20**年12月31日以后进入医院工作,且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人员。

(3)签订有固定期合同有关规定

20**年1月1日后被医院录用的医师,在3年规范化培训期内,第一年为见习期,之后实行一年一聘。培训合格后,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2--3年。

20**年1月1日后被我院录用的其它专业(岗位)人员,第一年为见习期,之后实行一年一聘。培训合格,已满1年的,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2~3年。

不属于上述两款的人员,近5年来

a、年度考核曾连续两个年度优秀或三次及以上优秀人员,一次性签订6―10年;

b、年度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签订1―5年;

c、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签订1年;(仅适用于本次)

d、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待聘缓签。(仅适用于本次)

(4)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岗位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聘用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被批准延长退休年龄人员,实行一年一聘。

(5)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新调入职工(除人才引进外)均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按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按照医院相应的规定执行,直至解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低于3年。

(6)聘用合同由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聘用合同书文本使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7)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应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合同,并在订立合同15日内为受聘人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四)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聘人员按规定享受受聘岗位的相应工资、津贴和绩效工资。

2、受聘人员按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

3、受聘人员按规定享受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以及培训、继续教育的权利。

4、受聘人员享有参加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的权利。

5、受聘人员可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个人专长,享有公平竞争,双向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

6、聘用合同期间,受聘人员有认真履行合同,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参加各项活动,遵守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如有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要承担违约金。

7、医院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各项人事、劳动、工资、福利、保险等政策法规,有建立和健全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责任。

8、医院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经民主程序产生的本院有关规章制度,对受聘人员实施奖励和惩处。

(五)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医院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2、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医院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医院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变更聘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交劳动仲裁部门处置。

4、聘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限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交劳动仲裁部门处置。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医院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收受各种“回扣”或索取“红包”及严重违反行业法规的,给医院声誉带来极坏影响的;

(7)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医院:

(1)在试用期内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医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5)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6、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医院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医院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院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适用于上一条之规定:

(1)承担医院重要科研项目未完成的;

(2)掌握重大科研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脱离项目两年之内的;

8、受聘人员属医院出资引进、进修培训、学历教育后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其补偿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办理;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部门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医院被撤销、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5)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10、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11、医院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2、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医院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医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医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医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医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医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6)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7)医院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经济补偿金应以受聘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医院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医院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14、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失业救济,按《*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首次聘用期间职工下岗待聘管理

1、医院原固定制职工,因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以及能力、工作表现、身体不适应等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为医院内部下岗待聘人员。下岗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半年内,医院按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超过半年,按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

2、待聘时间一般为1-2年。在此期间,医院为下岗待聘人员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自谋职业。如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医院可办理辞退手续。

3、在医院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原固定制职工因本人原因不能与医院签订合同的,医院给予其3-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未能调出的,予以辞退。如本人提出辞职的,可办理辞职手续。择业期内的原固定制职工,医院按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费。

(八)内部离岗退养

1、离岗退养条件

(1)原在编职工(仅限行政、后勤及护理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2)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

(3)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精神病等个人行为能力受限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医院同意,可实行内部离岗退养,享受内部离岗退养待遇。到达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重新计发退休费。

2、离岗退养待遇

(1)医院内部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本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2)离岗退养期间的生活费以其本人退养前的工资为基数,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对应的退休费比例计发。职务岗位津贴等按职务拉开差距的项目按退休人员的规定。

八、附则

(一)本《方案》由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经院领导班子研究并通过职代会后实施。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省市的指导意见和人社局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四)对《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经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可进行适当调整。

XX市XXXX

20**年10月22日

篇3:某卫生院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本院人事制度改革,根据《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实施暂行办法》(州府办发[*]17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聘用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73号)、《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州人发[20**]3号)和《关于印发岑巩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岑府办发[*]89号)文件的要求,改革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和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实施本方案的指导思想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有责任、有约束、有激励、有竞争的卫生院管理运行机制。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力支持。

第三条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聘用合同制转换用人机制,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和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岗位设置科学,人才结构合理的新型人事管理机制,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实施聘用合同制在操作程序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合同由卫生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委托代理人与被聘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书是卫生院与受聘人本着自愿、平等、双向的原则,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之前的原固定制职工、原合同制职工,以及细则实施以后所有新进人员。

第七条卫生院为所有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统一建立《聘用手册》,《聘用手册》是聘用合同制职工重新就业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重要凭证,由院人事处负责保管。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聘用手册》将随人事档案转交有关人才服务中心。

二、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与聘用

第八条结合本院任务和职能方向,结合我院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岗位。

第九条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详见“平庄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平庄卫生院岗位说明书”。

第十条院长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方案》(州人发[20**]3号)的文件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平庄卫生院管理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规定明确卫生院院长的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实行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体现了单位与职工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平庄卫生院设岗定员的方案,制订了岗位受聘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职工自身的工作特长选择竞聘上岗。职工有辞聘的权利,如果职工不愿参加本单位竞聘上岗,单位领导不得阻绕流动的自由。但是,已经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受聘职工不得随意辞聘。

三、聘用要求与条件

第十一条实行全员聘用制,打破原有职工的身份限制。对政治素质好、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聘用或低职高聘;对政治素质较差,组织纪律涣散,又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人员,可以缓聘、高职低聘或不聘。

1、聘任

1)对符合下列岗位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聘任

①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②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③持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属卫生院人才引进对象可直接聘任

3)聘期一般为三年

2、试聘

1)长病假要求复工的;

2)违纪下岗重新安排工作的;

3)社会招聘录用的;

4)试聘期限一般为1至3个月。

3、低聘

1)因岗位技术职务职数限制而愿意低聘的;

2)不能完成或胜任原岗位职责而接受低聘的;

3)违反卫生院规章制度给卫生院造成一定损失而降职使用。

4、短聘

1)不能完成本岗位职责,经教育愿意改正的;

2)违反卫生院规章制度给卫生院造成一定损失需要考察的;

3)短聘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5、拒聘

1)除单位和职工另有约定之外,职工有权拒聘,凡拒聘者,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工作关系。

2)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拒聘,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及培养费后解除工作关系。

6、待聘

1)因编制和岗位职数超编而未聘上岗的;

2)因未达到岗位聘任条件而未聘上岗的;

3)其他因素未聘上岗的。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3、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组织聘用与程序

第十三条成立所聘用领导小组,组织人事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全员聘用制工作由所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全员聘用按照自愿申请、组织考核、择优聘用的程序,实行“岗位公开、制度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聘用方式。

第十六条全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公布的内容包括聘用岗位的名称、职责任务、聘用条件等。

2、个人申请。应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填写“个人申请应聘岗位志愿表”。

3、述职与推荐。根据个人述职申请,依据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聘用工作小组提出各岗位拟聘人选。

4、聘用。院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条例考察任命。其他岗位的聘用,应在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由应聘人向聘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聘用领导小组讨论,报院聘用领导小组决定后,由所法人代表聘用。

5、签订合同。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和主管部门各一份。

五、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卫生院与职工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卫生院在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基础上,需再签订岗位合同(即上岗合同)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的内容

1、合同期限(含试用期期限);

2、工作岗位、内容;

3、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9、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期限的确定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三类:

1、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1)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签订一年以上有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聘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2)原固定制职工连续工龄未满10年、原合同制职工在本院工作未满10年,以及实行聘用合同制之后的新进职工原则上均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

(1)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聘用合同不明确终止期,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不出现合同约定终止条件,聘用合同就一直有效,聘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死亡时,聘用合同即自然终止。

(2)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终止条件,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约定终止的条件,聘用合同即约定终止。

(3)无固定期合同一般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中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或原合同制职工在本院工作满10年以上,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

3、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任务完成后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一条缓签聘用合同

1、正在病假期间的;

2、女职工在围产期内的;

3、单位同意外派、外借、进修学习和带薪上学、长病假等在编不在岗人员;

4、符合1、2、3条的人员缓签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有特殊原因的,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卫生院批准后方可延长至上述情况到期。

5、因患病正在住院治疗或被指定医疗机构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缓签期可延至前述情况消失,也可不再签订聘用合同,由卫生院保留其人事关系直至退休。

第二十二条卫生院聘用新进职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进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实行见习期。

第二十三条原合同制职工(即已办理聘用合同的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尚未到期的,原则上应继续有效。如卫生院和本人同意,也可按本实施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原固定制职工本人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卫生院给予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愿签订合同的,原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卫生院为其办理解除工作关系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法律效力,不因卫生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原签订程序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