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制度大全 >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2024-08-02 阅读 6536

县内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运行半月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步骤不一致、操作方法不统一、转诊(转院)要求口径不一致等问题,为保证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顺利运行,现就若干问题具体处理通知如下:

一、凡因急诊急救直接到市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办理转诊转院补办审批手续时,其提供的市级医疗机构急诊诊断证明上除须注明有“急诊入院”或“危重入院”及简要危急重病情情况描述外,还须提供入住就诊医院的“首次病程记录”和“长期医嘱单”的复印件各一份。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周。

参合患者因急症由*市医疗急救中心统一委派“120”救护车接送到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在入院后一周内凭“120”急救处置病历复印件和急诊入院诊断证明到县合医中心补办转诊(转院)审批表。

二、各乡镇定点医院(卫生院)非紧急原因不得直接将“非危急重”患者转入市定点三级医院。否则,患者因此产生的补偿费用差额由转诊医院承担。

三、参合患者因个体差异原因要求采用微创手术治疗方式的,如转诊医院和其他县级医院又不能开展的,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县人民医院进行微创手术治疗,首诊医院应予同意办理。

四、外出到*市城区临时居住、务工、读书、探亲的参合农民因罹患非危急重疾病直接到市级定点医院就诊的,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可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务工单位证明、村委或社区居委会证明、个体经商的工商所证明等相关证明)和就诊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住院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补偿所需资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合医办办理补偿报销,其报销标准为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不能提供相关临时居住(暂住)证明的,其补偿标准按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45%执行。

五、参合患者如罹患新生儿科(指自脐带结扎至生后满28天为新生儿)、精神科、骨科、恶性肿瘤四个专科疾病,可直接到县级专科医院或设有专门科室的县级医疗机构(二乙及以上)治疗。如因病情危重需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上述县级医疗机构首诊医师(科室)可按程序直接办理专科内病人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手续,但不能越科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如县骨科医院收治的骨伤科病人可以直接办理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手续;但其收治的儿科病人则不能直接转市三级医疗机构,仍需按程序转入县人民医院)。但“危急重”新生儿科病人除外。

六、原已确诊的癌症患者既往已在市三级医院进行放、化疗治疗的可按要求持相应诊断证明资料直接到县合医中心补办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实施以后确诊的癌症患者,需先到县人民医院肿瘤科诊治,不能擅自越级到市三级医院治疗;确因治疗需要转市三级医院的,应由县人民医院肿瘤科按程序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需行放射性治疗的,可持相应诊断证明材料到县合医中心办理转市三级医院的转诊(转院)手续。县合医中心对癌症患者的转诊(转院)审批参照危急重病人补办转诊(转院)程序操作。

七、参合农民因在县人民医院行白内障复明手术治疗出院后,因同一疾病手术后遗症需到原就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需到户籍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应予以办理。

八、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时,必须填写拟转入医院,并向患者及家属讲明。如因转诊医院未填写拟转入医院而导致患者自行越级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产生的新农合补偿费用差额由开具不合格《转诊转院审批表》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九、结核病人的转诊转院,因为县内结核病人归口县医院向家坝分院集中治疗,如病情需要转院,须县医院向家坝分院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并经院长签字审批。

十、参合农民凡因意外伤害自行到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新农合补偿条件的,出院后持无第方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证明材料和就诊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住院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补偿所需资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合医办按常规补偿标准办理补偿报销。

十一、特殊病种转诊转院。凡参合患者因罹患爱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疾病、白血病等特殊疾病须到市三级及以上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可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相应检查报告到县合医中心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十二、建立首诊医院(医师)转诊(转院)责任追究制度。参合患者因病到乡镇级医疗机构首诊后需要转诊(转院)的,如果首诊医院(医师)未为其开具转诊(转院)手续,而是口头动员患者自行到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一经查实,其产生的新农合补偿费用支出由首诊医院(医师)承担。

特此通知

附件:报销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新农合补偿报销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外出务工或临时居住证明材料:

务工单位证明或村委(社区居委会)暂住证明、个体工商许可证复印件等。

二、就诊资料:

出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住院长期医嘱、住院临时医嘱、体温单、相应检查检验报告)、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三、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合医证。

四、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无第三方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证明材料。

篇2:镇新农合转诊转院工作方案

各科室、村卫生站: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精神和我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理顺各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职能,规范就医程序,加强对新农合转诊(转院)病人管理,强化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纵向合作和与上级医疗机构间的联系,合理调节病人流向,引导病人就近就地就医,减轻病人负担,确保基金安全,医院利用职工大会、晨会、组织科室学习,各科室要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工作。

二、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公卫科要组织召开乡村医生会议,认真学习充分熟悉和掌握转诊(转院)相关流程和政策,同时,印制、发放宣传单并签字确认、设置宣传点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参合农民进行广泛宣传,让医务人员和参合农民充分熟悉和掌握转诊(转院)相关流程和政策,方便群众就医。要坚决避免参合农民因不知晓政策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三、转诊(转院)原则

1、坚持“三首”(即:首院、首科、首诊)制度基础上的逐级转诊(转院)原则。按照依次、逐级的原则进行转诊(转院),参合农民原则上应在本辖区一级医疗机构就诊,因条件限制对参合患者无法诊治的,可逐级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时由首诊住院医师按实填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同意,报院领导签字后(明确由院带班领导签字,如带班领导不在,电话请示由院行政值班签字),方可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和跨区(县)转诊(转院)(但县与县之间签定互认合作协议的除外)。

特殊情况下需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或家属须在转诊(转院)后三日内向县合管中心申报备案。联系电话0x1-66x77。

2、外出务工和临时居住人员住院申报原则。参合农民凡在县城和县外务工或临时居住期间因病或因探亲、访友等原因在异地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三日内电话告知县合管中心登记备案。

3、实行双向转诊原则。上级医疗机构接诊的转诊(转院)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可以转回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康复性)治疗。

四、转诊(转院)条件

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原则上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医生经检查会诊,如遇不能有效诊治的特殊疾病患者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级医疗机构无法确诊的疾病;

2、本级医疗机构不能治疗的疾病;

3、危、重、急病人;

4、住院治疗超过7天(含7天)以上,病情仍未好转或加重的。

五、转诊(转院)程序

1、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参合患者在转诊(转院)时,由接诊经治医生按逐级原则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签字同意。

2、参合患者携签署好意见的《转诊转院审批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相关诊断检查资料到转往的上级医疗机构就诊。

3、镇中心卫生院无法处置的急、危重病人直接转县级医疗机构的,由卫生院出具初步诊断证明并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因病情危重需立即转往市级或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先行转诊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凭就诊医疗机构开具的门急诊诊断证明及时到镇合医办补办《转院转诊审批表》,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六、转诊(转院)纪律要求

1、转诊(转院)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凡转出的病人,必须认真登记备案。

2、要加强医患沟通,病人转诊(转院)应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将转诊(转院)的必要性、可能发生的风险、转往医院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并提供病情摘要,医患沟通情况要记入病历。

3、要密切协作。首诊医疗机构要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并积极协助转入医院做好接诊相关工作;同时转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做好转诊(转院)病人交接工作。转诊(转院)病人交接情况应详细记入各自病历。

4、对不符合转诊(转院)条件和接诊医生擅自越级或跨区县转诊(转院)的,其所产生的补偿报销费用由转出的经办医生承担。

篇3: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县内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运行半月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步骤不一致、操作方法不统一、转诊(转院)要求口径不一致等问题,为保证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顺利运行,现就若干问题具体处理通知如下:

一、凡因急诊急救直接到市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办理转诊转院补办审批手续时,其提供的市级医疗机构急诊诊断证明上除须注明有“急诊入院”或“危重入院”及简要危急重病情情况描述外,还须提供入住就诊医院的“首次病程记录”和“长期医嘱单”的复印件各一份。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周。

参合患者因急症由*市医疗急救中心统一委派“120”救护车接送到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在入院后一周内凭“120”急救处置病历复印件和急诊入院诊断证明到县合医中心补办转诊(转院)审批表。

二、各乡镇定点医院(卫生院)非紧急原因不得直接将“非危急重”患者转入市定点三级医院。否则,患者因此产生的补偿费用差额由转诊医院承担。

三、参合患者因个体差异原因要求采用微创手术治疗方式的,如转诊医院和其他县级医院又不能开展的,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县人民医院进行微创手术治疗,首诊医院应予同意办理。

四、外出到*市城区临时居住、务工、读书、探亲的参合农民因罹患非危急重疾病直接到市级定点医院就诊的,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可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务工单位证明、村委或社区居委会证明、个体经商的工商所证明等相关证明)和就诊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住院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补偿所需资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合医办办理补偿报销,其报销标准为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不能提供相关临时居住(暂住)证明的,其补偿标准按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45%执行。

五、参合患者如罹患新生儿科(指自脐带结扎至生后满28天为新生儿)、精神科、骨科、恶性肿瘤四个专科疾病,可直接到县级专科医院或设有专门科室的县级医疗机构(二乙及以上)治疗。如因病情危重需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上述县级医疗机构首诊医师(科室)可按程序直接办理专科内病人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手续,但不能越科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如县骨科医院收治的骨伤科病人可以直接办理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手续;但其收治的儿科病人则不能直接转市三级医疗机构,仍需按程序转入县人民医院)。但“危急重”新生儿科病人除外。

六、原已确诊的癌症患者既往已在市三级医院进行放、化疗治疗的可按要求持相应诊断证明资料直接到县合医中心补办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实施以后确诊的癌症患者,需先到县人民医院肿瘤科诊治,不能擅自越级到市三级医院治疗;确因治疗需要转市三级医院的,应由县人民医院肿瘤科按程序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需行放射性治疗的,可持相应诊断证明材料到县合医中心办理转市三级医院的转诊(转院)手续。县合医中心对癌症患者的转诊(转院)审批参照危急重病人补办转诊(转院)程序操作。

七、参合农民因在县人民医院行白内障复明手术治疗出院后,因同一疾病手术后遗症需到原就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需到户籍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应予以办理。

八、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时,必须填写拟转入医院,并向患者及家属讲明。如因转诊医院未填写拟转入医院而导致患者自行越级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产生的新农合补偿费用差额由开具不合格《转诊转院审批表》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九、结核病人的转诊转院,因为县内结核病人归口县医院向家坝分院集中治疗,如病情需要转院,须县医院向家坝分院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并经院长签字审批。

十、参合农民凡因意外伤害自行到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新农合补偿条件的,出院后持无第方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证明材料和就诊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住院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补偿所需资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合医办按常规补偿标准办理补偿报销。

十一、特殊病种转诊转院。凡参合患者因罹患爱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疾病、白血病等特殊疾病须到市三级及以上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可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相应检查报告到县合医中心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十二、建立首诊医院(医师)转诊(转院)责任追究制度。参合患者因病到乡镇级医疗机构首诊后需要转诊(转院)的,如果首诊医院(医师)未为其开具转诊(转院)手续,而是口头动员患者自行到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一经查实,其产生的新农合补偿费用支出由首诊医院(医师)承担。

特此通知

附件:报销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新农合补偿报销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外出务工或临时居住证明材料:

务工单位证明或村委(社区居委会)暂住证明、个体工商许可证复印件等。

二、就诊资料:

出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住院长期医嘱、住院临时医嘱、体温单、相应检查检验报告)、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三、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合医证。

四、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无第三方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