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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

2024-08-02 阅读 3604

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要求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113号)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设置方案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按岗位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设置岗位情况

学校设置岗位总量1386个,其中:管理岗位243个,专业技术岗位1046个,工勤技能岗位97个.主体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75.5%.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是教师系列,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是776个,占岗位设置总量的56%.辅系列岗位为工程技术,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档案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辅系列岗位最高级为三级.

(一)管理岗位名称,等级,数量

管理岗位总数243个,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7.5%.其中:五级以上46个,六级39个,七级78个,八级51个,九级29个,十级0个.

1,学校领导岗位8个.其中:三级职员2个,名称分别是院党委书记,院长;四级职员6个,名称分别是院党委副书记,院纪委书记,副院长;

2,内设机构领导岗位77个.其中:五级职员38个,名称分别是机关各职能部门处长,系(院)党委书记等;六级职员39个,名称分别是机关各职能部门副处长,系(院)行政副院长等;

3,其他管理岗位158个.其中:七级职员78个,八级职员51个,九级职员29个,十级职员0个.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15:30:47:8设置;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的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的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的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的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高级岗位的数量适当向教师岗位倾斜,其他专业技术适当压缩.教师岗位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列按18.9:32.1:44.5:4.5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3.7:23.7:54.4:18.2设置.其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不设正高二级岗位,且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按9.4:29.7:60.9设置.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470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45%.

①正高级岗位157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15%.其中:二级岗位16个,三级岗位47个,四级岗位94个.

②副高级岗位313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30%.其中:五级岗位63个,六级岗位125个,七级岗位125个.

2,中级岗位492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47%.其中:八级岗位148个,九级岗位196个,十级岗位148个.

3,初级岗位84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列8%.其中:十一级岗位42个,十二级岗位42个,十三级岗位0个.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97个,占学校岗位总量7%.其中:技术工一级1个,技术工二级5个,技术工三级23个,技术工四级66个,技术工五级2个,普通工岗位0个.

四,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见附件(1)徐州医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2)徐州医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徐州医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徐州医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5)徐州医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不含内退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均可以应聘相应的岗位.

(二)聘用办法

(1)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按照竞聘上岗,双向选择形式,择优聘用.

(2)岗位聘用工作分级进行,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和管理五,六级岗位由学校聘用,其他岗位由相应聘用组织或单位聘用.

(3)岗位聘用分为聘期聘用和聘期内聘用.

聘期聘用为三年一次,聘期内聘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聘期内只进行因专业技术和行政职务晋升的聘用,不对其他岗位等级进行聘用,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单位提议,学校及时聘用.新调入人员和接收的毕业生聘用相应职务的基础岗位,并确定试用期.

(4)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用每年进行一次,管理岗位在任命的当月聘用,工勤技能岗位在江苏省人事厅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时间的当月聘用.

(5)*年7月1日至首次聘用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的级别岗位条件者,按照相应的岗位级别重新计算退休工资,退休时间不变.

(三)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根据聘用条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4)聘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名单;

(5)公示;

(6)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六,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学校成立聘用委员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组,管理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组,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分别负责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

(三)二级单位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七,实施步骤

20**年12月底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具体步骤实施如下:

(一)10月13日――10月16日聘用委员会,各工作组讨论实施方案,各类岗位聘用细则.

(二)10月19日――10月30日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

(三)11月2日――11月4日党政联席会通过实施方案及细则.

(四)11月9日――11月12日宣传动员,公布实施方案及细则,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五)11月13日――11月16日应聘人员向各部门,各部系(院)申请.

(六)11月17日――11月22日各部门,各部系(院)审核后将应聘名单上报.

(七)11月23日――11月25日各聘用工作组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八)11月26日――11月29日校聘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名单.

(九)12月3日――12月7日公示

(十)12月14日――12月18日签定聘用合同.

八,合同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聘任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聘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按聘任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年以后进入学校工作的人事代理人员,其岗位聘任合同从属于原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的调整按照聘用合同执行.

(三)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承担工作任务的,暂缓签订聘任合同.

(四)学校依据《徐州医学院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低聘或转聘其他岗位,转聘后聘期考核再次不合格者,不再聘任.

九,聘期待遇

(一)教职工在受聘期间原则上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并聘任至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保留现已执行的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聘任至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受聘期间工人身份不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现已执行的标准兑现,绩效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解聘或退休后,仍按照工勤技能岗位兑现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十,聘余人员的管理

(一)学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不含人事代理人员),因岗位和聘任条件限制未聘任上岗的人员(不含出国逾期未归人员)为聘余人员.聘余人员可按规定进入人才交流中心,聘余人员在职期间学校保留其档案工资.

(二)教职工拒绝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的,学校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内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择业期满未调出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予以辞退.

(三)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任岗位的人员,可以履行病假手续,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十一,争议处理

为了使岗位聘任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处理在聘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成立岗位聘任申诉受理委员会.应聘者在公示期内有权就岗位聘任组织的决定和工作提出申诉.

申诉受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申诉;

(二)负责对教职工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三)责成有关单位对需要纠正的问题限期予以纠正,必要时提交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四)将处理结果向申诉人反馈.

申诉受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应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教职工对申诉受理委员会的答复或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依据相关法律或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一)本办法自年月执行,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2: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单位岗位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施岗位管理,规范人员聘用制度,维护全体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了《*单位岗位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x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统领,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合中心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中心的事业发展。

二、设岗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精简效能、以编定岗、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按岗取酬的原则;坚持人岗相宜、责权明确、对口补岗、能上能下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成立*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任组长*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部。

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心人事改革工作的领导,负责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有关事项和问题的决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负责有关文件的办理和有关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岗位设置

根据《关于下达*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文件规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如下:

(一)管理岗位名称、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X个,其中中心主任X名,为五级管理岗位;中心副主任X名,为六级管理岗位;各部部长1名,为七级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名称、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个,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高级20%、中级40%、初级40%。

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27%:32%:41%;中心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X个,其中五级、六级和七级岗位各X个;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27%:32%:41%;中心设置中级专业技术岗位11个,其中八级岗位X个,九级岗位X个,十级岗位X个;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50%:50%,中心设置初级专业技术岗位11个,其中十一级岗位6个,十二级岗位5个。

(三)工勤技能岗位名称、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X个,其中:技术工三级X个,技术工四级X个,技术工五级X个。

五、岗位竞聘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中心各部室都属于试行岗位聘用制范围,全中心职工均是岗位竞聘的对象。

(二)聘用条件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5.根据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步骤

1.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

2.制定《*单位岗位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召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研究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3.公布相应岗位、级别、数量、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聘用条件、竞聘程序等有关事项。

4.竞聘人员申请竞聘相应的岗位。

5.对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6.对通过审查的竞聘人员进行测评、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拟聘人员名单由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7.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8.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期限

(一)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包含以下内容: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名称、职责、工作任务及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工资报酬、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聘用期限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

签订聘用合同,还须执行以下规定:

1.受聘人员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中心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可聘用到退休,具体岗位通过竞聘确定。

2.刚分配到中心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与其签订5年的首期合同,期满后可签订3年合同。

3.与新进中心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招聘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4.聘用合同由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式五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存入受聘人档案一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威胁、欺诈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五)受聘人员的权利和待遇

1.受聘人员的待遇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规定和在中心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

2.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有关费用,享受社会保险统筹和其他福利待遇。

3.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和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4.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5.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及工作年限作为档案保存,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承认其连续工龄。

6.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实际工龄计算。

(六)解聘、合同终止和赔偿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内违反合同,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且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无故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在试用期内有明显且确凿证据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中心调整工作岗位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外兼职且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中心合法权益的;

(6)在聘期内,受聘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和被劳动教养的。

2.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中心根据被解聘人员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中心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中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由中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中心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工资(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中心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受聘人员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保密期未满,在聘期内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如受聘人员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以及特殊专业技术、科研任务的,在聘期内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按照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如需续签合同由当事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续签合同应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7.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不属前4、5款规定范围内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中心。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中心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聘合同仍未能与中心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8.一方要求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不得侵害另一方利益。聘用合同不因中心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9.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合同的,中心应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参照前第(六)条第2款规定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受聘人员由中心出资培训的,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考核

根据聘用合同,按照《*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单位岗位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应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合格后再受聘其适合岗位。

(八)聘用合同的鉴证、争议仲裁

1.聘用合同签订后,中心在1个月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鉴证。

2.聘用合同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由违约方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实际情况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3.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由一方当事人书面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高职低聘人员

高职低聘人员,按省有关规定,在首次聘用中,高职低聘人员可暂保留原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一个聘期,绩效工资按所在岗位领取。第一个聘期结束后,享受新竞聘岗位的工资待遇,不再保留原工资。

八、未聘人员安置

未聘人员,符合*号文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中心研究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省编委办、省人事厅核定的编制、职数、比例等规定。

2.在实施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强透明度。

3.纪检及工会有权对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进行全程监督。

4.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中心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十一、本方案由*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篇3:医院全员聘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市**全员聘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目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二、组织结构

(一)**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二)**专业技术岗位评审聘用委员会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4、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等级及数量

(二)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2、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3、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5、所有岗位的任职年限:

五、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问题

六、关于未聘待岗人员岗位等级确定和其他问

七、人员聘用

(一)聘用方式

(二)聘用程序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

(四)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七)首次聘用期间职工下岗待聘管理

(八)内部离岗退养

八、附则

*市**全员聘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步伐,全面完成医改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与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87号)和《*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42号)规定,按照医院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优化医院的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加强岗位管理,强化聘期责任,进一步完善竞争、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推进医院健康、和谐、持续发展;为促进医院的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和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

2、坚持统筹兼顾和分步实施的原则。

3、坚持精简高效、科学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竞争、择优原则。

5、坚持合理轮岗、适当交流的原则。

6、坚持以医疗为中心,医、教、研、管理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组织结构

为切实加强对岗位设置分级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医院成立如下组织机构:

(一)**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负责日常工作,***任办公室主任。

(二)**专业技术岗位评审聘用委员会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

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在我院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每年度其他新进录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分级管理,签(续)订聘用合同。(不含2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等级及数量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我院共设置岗位**个,其中管理岗位*X个,专业技术岗位*X个(含两类岗位同时聘用*X个),工勤技能岗位*X个。

1、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责或承担管理任务的岗位设为管理岗位。五级为*正职岗位,六级为*岗位,七级为*岗位,八级为*岗位,九级为*岗位,十级为*岗位。

管理岗位共*个,其中:五级管理岗位X个,六级管理岗位X个(*),15个(*),七级管理岗位*个;八级管理岗位X个,九级管理岗位*个,十级管理岗位不受比例限制。

2、专业技术岗位:为我院的主体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设为专业技术岗位,我院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卫生系列、财会系列、统计系列、工程系列、档案系列、图书系列。

二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共*个,其中:二级X个,三级*个,四级*个,五级*个,六级*个,七级*个,八级*个,九级*个,十级*个,十一级*个,十二级*个,十三级不受比例限制。其中“两类岗位同时聘任”岗位*个。

3、工勤技能岗位: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岗位设为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一级为高级技师岗位,技术工二级为技师岗位,技术工三级为高级工岗位,技术工四级为中级工岗位,技术工五级为初级工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共*X个,其中:二级工岗位*个,三级工岗位*个,四级工岗位*个,五级工岗位*个,普通工不受比例限制。(二)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3)具有担任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学历要求、专业技术资格及技术等级资格;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五级管理岗位条件,按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六级及以下级别管理岗位,一般须在下一级次管理岗位任职满2年。

(3)特殊岗位聘用可经医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起点基本聘用条件

(1)四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对现已聘任的正高级职务并在职在册人员对应到四级岗位。

(2)七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对现已聘任的副高级职务并在职在册人员对应到七级岗位。

(3)十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对现已聘任的中级职务并在职在册人员对应到十级岗位。

(4)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对现已聘任的初级职务并在职在册人员对应到十二级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层级内部等级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聘用由国家和省人社部门统一管理核定。

(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直接聘用: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主要参加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为我省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顶级专业人才,经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可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评选聘用: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一、二等奖的主要参加者,三等奖主持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持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省优秀专家,担任正高级职务3年左右,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占本单位数额。

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市十百千人才工程十层次人选、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左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a、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b、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科学发展创新、文学艺术繁荣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c、其他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省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3)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直接聘用: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主要参加者、三等奖主持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持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省优秀专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左右,经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人选、*市十百千人才工程十层次人选、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左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不占本单位数额。a、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b、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科学发展创新、文学艺术繁荣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c、其他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省有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评选聘用: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获得者、三等奖主要参加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主要参加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主持者;市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以上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市十百千人才工程十层次人选、省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行业大奖获得者等,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左右,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专业技术三级、五级岗位聘用人选由单位推荐,核定和聘用由政府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4)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专业岗位聘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5)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专业岗位聘任中级职务10年以上。

(6)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专业岗位聘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

(7)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专业岗位聘任助理级级职务3年以上。

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技术工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技术工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技术工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所有岗位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年12月31日。

五、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问题

按市人社局核定的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数量,因工作需要且符合兼任岗位的聘用条件的工作人员,按照聘用程序和管理权限聘用上岗。

六、关于未聘待岗人员岗位等级确定和其他问题

事业单位在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过程中产生的未聘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照待岗前所聘的职务确定等级,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本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对未聘人员的上岗、待岗及其它规定,待医院根据省、市的有关政策制定相关规定后执行。

七、人员聘用

(一)聘用方式

1.首次实行岗位设置分级管理工作,本着“先到岗、后完善”的基本思路,按原聘职务或岗位,进入岗位类别相应起点等级岗位人员,原聘合同续订。

2.对在现有层级内具备条件聘用上一等级人员,按照聘用程序聘用上岗,签订合同,经审核批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3.转换岗位类别和等级的,实施时间按人社局规定时间转换,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原合同内容,进行合同鉴证。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各部门聘用岗位职数及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和聘用的方法;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4、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确定聘用人选;

5、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协议书;

6、公布聘用结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

1、医院根据核定的编制,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以及公开招聘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2、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双方愿意的,可以续签合同。

(1)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人员条件范围

根据原职代会有关文件精神,于20**年12月31日之前同医院已签订无固定期聘用合同的人员,其无固定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原在20**年12月31日之前同医院已签订有固定期聘用合同的人员,属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聘用合同:

a、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人员,本人愿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

b、工龄满10年,距退休不满10年人员,本人愿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

C、医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职称、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已与医院约定了服务期,且在服务期内的;

(2)签订有固定期合同人员条件范围

原在20**年12月31日同医院已签订有固定期聘用合同,截止20**年6月30日,连续工龄不满25年或工龄虽满10年,但距退休10年以上的人员(按现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原在20**年12月31日同医院已签订有固定期聘用合同,截止20**年6月30日,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人员或工龄满10年、距退休不满10年人员,本人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

20**年12月31日以后进入医院工作,且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人员。

(3)签订有固定期合同有关规定

20**年1月1日后被医院录用的医师,在3年规范化培训期内,第一年为见习期,之后实行一年一聘。培训合格后,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2--3年。

20**年1月1日后被我院录用的其它专业(岗位)人员,第一年为见习期,之后实行一年一聘。培训合格,已满1年的,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2~3年。

不属于上述两款的人员,近5年来

a、年度考核曾连续两个年度优秀或三次及以上优秀人员,一次性签订6―10年;

b、年度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签订1―5年;

c、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签订1年;(仅适用于本次)

d、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待聘缓签。(仅适用于本次)

(4)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岗位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聘用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被批准延长退休年龄人员,实行一年一聘。

(5)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新调入职工(除人才引进外)均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按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按照医院相应的规定执行,直至解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低于3年。

(6)聘用合同由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聘用合同书文本使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7)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应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合同,并在订立合同15日内为受聘人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四)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聘人员按规定享受受聘岗位的相应工资、津贴和绩效工资。

2、受聘人员按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

3、受聘人员按规定享受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以及培训、继续教育的权利。

4、受聘人员享有参加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的权利。

5、受聘人员可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个人专长,享有公平竞争,双向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

6、聘用合同期间,受聘人员有认真履行合同,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参加各项活动,遵守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如有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要承担违约金。

7、医院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各项人事、劳动、工资、福利、保险等政策法规,有建立和健全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责任。

8、医院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经民主程序产生的本院有关规章制度,对受聘人员实施奖励和惩处。

(五)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医院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2、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医院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医院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变更聘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交劳动仲裁部门处置。

4、聘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限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交劳动仲裁部门处置。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医院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收受各种“回扣”或索取“红包”及严重违反行业法规的,给医院声誉带来极坏影响的;

(7)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医院:

(1)在试用期内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医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5)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6、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医院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医院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院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适用于上一条之规定:

(1)承担医院重要科研项目未完成的;

(2)掌握重大科研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脱离项目两年之内的;

8、受聘人员属医院出资引进、进修培训、学历教育后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其补偿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办理;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部门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医院被撤销、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5)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10、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11、医院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2、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医院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医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医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医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医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医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6)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7)医院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经济补偿金应以受聘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医院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医院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14、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失业救济,按《*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首次聘用期间职工下岗待聘管理

1、医院原固定制职工,因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以及能力、工作表现、身体不适应等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为医院内部下岗待聘人员。下岗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半年内,医院按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超过半年,按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

2、待聘时间一般为1-2年。在此期间,医院为下岗待聘人员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自谋职业。如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医院可办理辞退手续。

3、在医院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原固定制职工因本人原因不能与医院签订合同的,医院给予其3-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未能调出的,予以辞退。如本人提出辞职的,可办理辞职手续。择业期内的原固定制职工,医院按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费。

(八)内部离岗退养

1、离岗退养条件

(1)原在编职工(仅限行政、后勤及护理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2)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

(3)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精神病等个人行为能力受限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医院同意,可实行内部离岗退养,享受内部离岗退养待遇。到达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重新计发退休费。

2、离岗退养待遇

(1)医院内部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本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2)离岗退养期间的生活费以其本人退养前的工资为基数,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对应的退休费比例计发。职务岗位津贴等按职务拉开差距的项目按退休人员的规定。

八、附则

(一)本《方案》由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经院领导班子研究并通过职代会后实施。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省市的指导意见和人社局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四)对《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经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可进行适当调整。

XX市XXXX

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