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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2024-08-03 阅读 5567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第三方平台账户、分期付款账户、邮局汇款账户、POS账户、手机支付账户、个人银行卡账户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

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

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

第八条

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第九条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

8.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9.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

10.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第十条

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运营管理部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与各账户管理公司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十二条

各公司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严肃处理。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主管负领导和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各公司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在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各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各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京东商城银行开/销户申请表》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制,超过限额部分当日下午4点之前汇入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填写《银行存款余额限额申请表》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申请核定,并报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裁审批。

第十九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保管好所管理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和《U盾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第二十条

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

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3.外债类账户用于公司对外借款、融资等;

4.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5.其他类主要用于上述以外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银行账户开立

第二十二条

银行账户开立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制。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开立数量:

1.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开立5个银行账户,其中1个基本账户,1个货款电汇账户,1个货款支票账户,1个收款电汇账户,1个收款支票账户;

2.如因特殊需要超过规定数量的,应说明原因,并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批准;

3.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二十四条

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1.各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2.各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3.各分、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可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该分支机构财务人员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管理。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户名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

4.公司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1.申请以集团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应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和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批;

2.各分、子公司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

3.其他分支机构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

4.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收到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部门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6.申请部门应在银行账户开立完毕一周内,提交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备案通知给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作为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开户信息的依据;

7.开户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许可证(基本户)、开户申请单(客户联)、预留印鉴卡片等,应扫描或传真至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美誉度、服务范围、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

第二十七条

与我司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

银行账户变更

第二十八条

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制。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交变更信息资料备案,由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信息。

银行账户撤销

第三十条

银行账户撤销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制。

第三十一条

集团及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

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撤销银行账户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报送银行账户撤销信息资料(账户撤销申请等)备案,由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撤销信息。

银行存款簿记与备查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出纳主管应在每日早上9点下载前一工作日银行对账单留档,每日早上10点前计算各账户当日可付款(或开支票)最大金额。

第三十四条

出纳整理当日付款申请单,计算当日应付款金额总数。

第三十五条

出纳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付款后应在ERP系统中做账,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备查。

第三十六条

每日下午5点付款结束后,负责账户出纳人员应核对当日银行存款明细账、ERP银行存款明细账和个人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资金收付准确、无误。若出现错误,应报出纳主管及时查明原因并解决。

第三十七条

每月初,核算会计应与出纳核对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时分析未达账项产生原因,及时解决未达账项。对超过1个月的未达账项需上报财务负责人处理。

第三十八条

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各公司银行账户簿记情况进行核查。

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三十九条

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开/销户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公司

申请部门

拟开/销

户信息

开户银行

币种

账户属性

□基本户

□平台商户

□银行卡

□一般户

□POS商户

□分期商户

□外债户

□手机商户

□其他

申请理由

审批信息

申请公司财务负责人日期

运营管理部资金主管日期

运营管理部经理日期

财务总监日期

财务副总裁日期

备注

附件2银行存款余额限额申请表

申请人

信息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公司

申请部门

银行存款余额信息

预估限额(元)

币种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预估

说明

审批信息

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日期

运营管理部资金主管日期

运营管理部经理日期

财务总监日期

财务副总裁日期

备注

篇2:职工安全帐户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强化项目部员工自保互保联保安全意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把安全管理与员工个人切身利益挂起钩来,对全体项目部员工实行安全账户管理。

2、个人安全帐户由“月度安全奖”和“月度个人自保互保金”两部分构成:

(1)月度个人安全奖按项目部安全奖发放标准逐月注入个人账户

(2)月度个人自保互保金按项目部规定标准,在个人工资提取后注入个人当月安全帐户

3、个人安全帐户逐月考核、逐月公示在工程结束,最后一次结算个人工资时一次兑现。

4、个人安全帐户的考核由安全副经理逐月对个人进行安全综合考核,并签字后报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注入、造册、公示。

二、安全奖注入规定

1、本月无伤亡事故,员工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享受当月安全奖

(1)员工个人遵章守纪无违章。

(2)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本人无工伤。

(3)不伤害他人、本人无事故直接责任。

(4)出勤要求:井下工种:22天,井上工种:22天(如遇放假,出勤要求核减实际放假天数)

2、月度安全奖注入标准

(1)井下员工(包括特种作业人员)200元

(2)地面员工150元

(3)项目部管理人员260元

三、个人自保互保金提取标准

1、井下工作人员按当月工资10%提取,但最低不得少于200元。

2、地面工作人员按当月工资10%提取,最低不得少于150元。

3、项目部管理人员按当月工资10%提取,最低不得少于300元。

四、职工安全帐户考核

1、个人自保安全帐户考核规定

(1)个人因为井下带烟、损坏瓦斯传感器等故意违章,扣除个人安全帐户全部金额。

(2)个人因为三违、安全自保意识差,造成工伤,扣除个人当月及事故前两个月安全帐户金额。

(3)个人本月有严重三违、个人违章或不负责任造成生产设备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取消员工个人本月的安全帐户金额。

(4)个人本月出勤不论什么原因未达到规定的出勤天数,不注入安全奖,若出现旷工则扣除本人当月的安全帐户金额。

2、班组互保责任安全帐户考核规定

(1)轻伤事故:

○1井下作业发生轻伤事故,扣除当班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个人安全帐户金额50%,扣除非事故班组个人安全帐户的10%。

○2地面作业人员发生轻伤事故,扣住地面人员个人安全帐户50%金额。

(2)重伤事故或轻伤多人

○1井下发生重伤或轻伤多人事故,扣除事故当班人员当月全部个人安全帐户金额,其他非当班人员安全帐户50%金额。

○2地面发生重伤或轻伤多人事故扣除事故责任班组人员本月及事故前一个月的个人安全帐户全部金额。

(3)发生工亡事故

扣除所有员工个人安全帐户金额。

若员工与项目部终止劳动合同,个人账户金额以实际扣除后余额为准,一次性支付。

篇3: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第三方平台账户、分期付款账户、邮局汇款账户、POS账户、手机支付账户、个人银行卡账户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

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

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

第八条

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第九条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

8.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9.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

10.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第十条

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运营管理部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与各账户管理公司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十二条

各公司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严肃处理。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主管负领导和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各公司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在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各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各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京东商城银行开/销户申请表》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制,超过限额部分当日下午4点之前汇入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填写《银行存款余额限额申请表》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申请核定,并报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裁审批。

第十九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保管好所管理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和《U盾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第二十条

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

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3.外债类账户用于公司对外借款、融资等;

4.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5.其他类主要用于上述以外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银行账户开立

第二十二条

银行账户开立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制。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开立数量:

1.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开立5个银行账户,其中1个基本账户,1个货款电汇账户,1个货款支票账户,1个收款电汇账户,1个收款支票账户;

2.如因特殊需要超过规定数量的,应说明原因,并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批准;

3.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二十四条

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1.各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2.各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3.各分、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可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该分支机构财务人员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管理。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户名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

4.公司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1.申请以集团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应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和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批;

2.各分、子公司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

3.其他分支机构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

4.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收到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部门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6.申请部门应在银行账户开立完毕一周内,提交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备案通知给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作为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开户信息的依据;

7.开户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许可证(基本户)、开户申请单(客户联)、预留印鉴卡片等,应扫描或传真至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美誉度、服务范围、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

第二十七条

与我司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

银行账户变更

第二十八条

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制。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交变更信息资料备案,由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信息。

银行账户撤销

第三十条

银行账户撤销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制。

第三十一条

集团及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

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撤销银行账户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报送银行账户撤销信息资料(账户撤销申请等)备案,由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撤销信息。

银行存款簿记与备查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出纳主管应在每日早上9点下载前一工作日银行对账单留档,每日早上10点前计算各账户当日可付款(或开支票)最大金额。

第三十四条

出纳整理当日付款申请单,计算当日应付款金额总数。

第三十五条

出纳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付款后应在ERP系统中做账,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备查。

第三十六条

每日下午5点付款结束后,负责账户出纳人员应核对当日银行存款明细账、ERP银行存款明细账和个人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资金收付准确、无误。若出现错误,应报出纳主管及时查明原因并解决。

第三十七条

每月初,核算会计应与出纳核对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时分析未达账项产生原因,及时解决未达账项。对超过1个月的未达账项需上报财务负责人处理。

第三十八条

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各公司银行账户簿记情况进行核查。

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三十九条

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开/销户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公司

申请部门

拟开/销

户信息

开户银行

币种

账户属性

□基本户

□平台商户

□银行卡

□一般户

□POS商户

□分期商户

□外债户

□手机商户

□其他

申请理由

审批信息

申请公司财务负责人日期

运营管理部资金主管日期

运营管理部经理日期

财务总监日期

财务副总裁日期

备注

附件2银行存款余额限额申请表

申请人

信息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公司

申请部门

银行存款余额信息

预估限额(元)

币种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预估

说明

审批信息

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日期

运营管理部资金主管日期

运营管理部经理日期

财务总监日期

财务副总裁日期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