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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纪检监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2024-09-19 阅读 1048

基层纪检监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协助局党组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重要职责之一。这里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本系统股级以上党员干部。搞好股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整个工商系统的党风、政风、行风廉政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主要行为规范

(一)禁止利用职权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5、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6、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二)禁止私人从事营利活动

  1、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2、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三)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1、不准用公款报销或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2、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3、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4、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取公款。

(四)严肃用人的组织纪律

  1、不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和歪曲事实。

  5、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为亲友与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益

  1、不得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2、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3、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4、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5、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条件。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1、不准在国内公务中接受超过标准的接待。

  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

  3、不得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5、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七)禁止从事乱用职权的其他活动

  1、不准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3、不准参加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

  4、不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5、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

  6、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7、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严格遵守其他党和国家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政策、规定。

二、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制度

(一)党纪政纪学习。

  每年有计划地组织股级以上干部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两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学习《*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其他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政策规定。不断使党员领导干部明确行为规范,筑牢思想防线。学习教育形式主要采取集中教育的形式进行。同时结合民主生活会、党风行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党性宗旨教育活动、警示教育等内容开展,增强学习教育效果。

(二)建立廉政档案

  1、建立廉政档案的目的。督促和约束干部自励自省,防微杜渐,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廉政教育,强化廉政监督,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依据;为组织考察、考核、提拔、任免干部提供依据,出具廉政鉴定材料;为评选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表彰奖励提供依据等。

  2、建立廉政档案的主要分工。各市县工商局、各分局负责建立股级干部档案,科级以上干部由市局负责建立。

  3、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干部个人基本情况;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情况;干部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干部个人收入申报情况;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情况;干部出国访问情况;干部离任审计及公物移交情况(仅限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模范执行《廉政准则》,受奖励或表彰情况;违*纪、政纪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受处分或组织处理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对人民来信、来访举报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情况;干部提拔、任用前廉政谈话情况;干部廉政提醒谈话情况;参加党纪、政纪及廉政学习教育和考试情况;廉洁自律民主评议情况;其他需要装入廉政档案的情况。

  4、廉政档案的材料收集及使用管理。廉政档案由基层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填写、收集和管理;实行专室、专人、专柜管理,政工人事、办公室、财务等单位予以配合。在档案材料收集过程中,填报人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申报。须由干部本人填写、签字盖章的材料必须按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或不如实填报、申报有关事项的,纪检监察室应责令其改正。纪检监察室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廉政材料,每年底向市局报送。廉政档案要严格保密制度,不经局党组(党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

(三)述廉制度和民主评议。

  股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半年结合工作总结,对自身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查摆问题,吸取教训,并形成书面材料,在一定范围内作述廉报告。班子成员在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上述廉,其他人员在科、所会上述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述廉的基础上,纪检监察室组织干部职工,对股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分为廉洁、基本廉洁、不廉洁三个档次。群众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为廉洁,40%以下的为不廉洁,其间为基本廉洁。评议结果上报局党组。股级以上干部述廉报告装入廉政档案。

(四)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工商业的情况;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住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机构内某一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以上职务人员)的情况;本人或子女自费装修住宅的情况。

  股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由基层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基层党组(党委)负责人审查。凡属个人应报告的事项,要一事一报,并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前请示批准或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应于事前至少10天向受理报告机关请示,超过10日未予答复的即视为同意。

(五)收受礼品登记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对未能拒收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报送纪检监察室存档。对于价值不足100元的纪念品,当事人可留用;价值超过100元的礼品,如单位办公需要可留作公用;单位不需要的,按市场价格折半处理,变卖收入一律上缴财务。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纪检监察室责令其登记、上交。基层纪检监察室对受理登记情况以及礼品处理情况,建立登记簿,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六)个人、家庭收入申报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必须按规定如实向纪检监察部门申报个人、家庭收入。申报收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个人房产出租所得收入。申报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上年收入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领导干部个人和家庭收入如有较大变化,可随时申报。基层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申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基层纪检监察室对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情况应进行汇总,并分别报送市局和存入本局廉政档案。

(七)专项检查制度

  基层纪检监察室每半年对股级以上党员干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市局。

(八)廉政谈话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和局党组(党委)下属的党组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进行廉政谈话。

  1、群众来信来访,经调查核实,尚未构成违纪但需改进或纠正的问题。

  2、廉洁自律民主评议中,群众满意率40%以下和所反映的具体问题。

  3、民主生活会反映出的整体或主要领导人存在的问题。

  4、各项专项检查中反映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

  5、受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认识的问题。

  廉政谈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负责,采取集体谈或个别谈的形式进行,纪检监察室人员参加并作好记录。

篇2:医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医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一、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实践“****”重要思想,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加强自律意识,严防以权谋私等腐败事件的发生。

二、领导干部要牢记党的宗旨和“两个务必”,践行“****”廉洁从政,过好“政治关、权力关、金钱关、享乐关、亲朋关”,自觉地维护党风、医德医风和社会风气。

三、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重大问题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做到秉公办事,一视同仁,主动接受党内外监督。

四、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索受与业务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无法退回的,按规定登记上缴)。

五、不利用职权违规插手或干预基建工程、医药采购、招标投标。凡建筑工程、医药器械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禁止暗箱操作。

六、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禁止讲排场、比阔气等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1、加大对公车的管理监督力度,除公务用车外,个人私事用车一律按规定缴费。

2、严格执行通讯工具配备、通讯费用报销标准,包干使用,超支自理。

3、公务接待从俭,严禁公款大吃大喝,并控制陪餐人数。

4、工作作风踏实,坚决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搞弄虚作假。

七、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书面报告制度,如实填写收入报告表。

八、管好亲属、管好下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承担起责任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