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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评审制度

2024-07-23 阅读 5933

总则

根据北京市政府[1997]第7号令的规定,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挖潜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工程项目时,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上简称“三同时”)

1各单位进行长远规划及下年度立项的项目,在可行性分析时应研究劳动保护措施,并征求资产运营部(主管部门)的意见。

2建设项目的负责单位,应与设计单位联系,在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认真填写“三同时”报表。

3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根据投资金额由下列负责单位审批:

3.1不足50万元项目,由资产运营部(主管部门)研究审批并报机电控股公司(厂级)。

3.2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议项目,由资产运营部(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负责单位,共同呈请区劳动局、机电控股公司(厂级)审批。

3.3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资产运营部(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填写北京市“劳动保护三同时”报表,呈请北京市劳动局审批。

3.4建设项目峻工后,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验收,验收时负责单位应提供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综合评价,各单位完工验收报表必须有资产运营部(主管部门)参加,重大项目由资产运营部(主管部门)呈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参加验收。

3.5劳动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使用。

篇2: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审制度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评审的基本要求与有关事项。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

3引用文件

3.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6年劳动部第3号)

3.2上海市实施《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细则

(沪劳保发[1998]1号

3.3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劳安字[1992]1号)

3.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1998年劳动部令第10号)

5项目评审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中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6项目评审内容

6.1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劳动保护的内容,其可行性研究应包含危险、危害因素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处理方法。所有的安全技措设备、设施投资,纳入总投资内。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后应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公司工会、计划物流部

安全科盖章后,报送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办理审批手续。

6.2根据项目安全设计审批意见,必要时,主管部门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6.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吸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表”各一式四份,经公司工会、计划物流部安全科盖章后,报送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办理审批手续。

6.4当建设项目具备申请竣工验收条件时,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预验收竣工报告》,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并对预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与完成整改内容。

6.5在正式验收建设项目前20天,应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批表”、“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单”并附有关验收资料(法定检验检测单位测得的劳动卫生数据、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使用证)各一式四份,经公司工会、计划物流部安全科盖章后,报送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办理审批手续。

6.6由规划发展部牵头召集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验收会。按设计要求和改进意见进行对照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产。

7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规划发展部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不得任意改动有关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内容,如确因故变动,应征得公司安全部门和设计单位的同意,以确保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并有效地投入生产。

8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规划发展部应制定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挂在设备旁。人力资源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车间安排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9对违反本规定而施工的,安全部门有权下令停止施工。并由市或区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会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造成职工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将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0表单

D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表

D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批表

D3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表

(上海市卫生监督所)

(上海市卫生监督所)

D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单

篇3:建设项目三同时评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对环境和安全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均应履行环境、安全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公害和劳动保护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的原则。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及设备更新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环境和劳动保护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和安全影响报告书;防治措施的工艺流程及预期效果;对环保和劳保的监测数据;必要的绿化措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投资概算等。

第四条由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环境和安全影响报告书,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技安环保、卫生、工会等部门进行会审;重大工程项目,需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会审后,方可确定设计方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意见的实施。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中有关技安环保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和安全影响报告书的会签和报批。

第七条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在收到环境和安全影响报告书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环境和安全影响的评价,做出结论,通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第八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环境和安全影响报告书获得批准后,方可确定施工方案及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未经批准的项目,不予立项,主管部门不准施工。

第九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之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提交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报告,并组织验收,在投产后二个月内,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按验收报告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十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在限期内整改达到验收要求。未经最后验收,不准强行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