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掘机烧焊安全技术措施
由于综掘机运输时,主铲板与副铲板焊在一起,部件超宽无法装车,需要进行烧焊作业。为确保井下烧焊施工的安全,特编制本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严格贯彻执行。
一、施工时间:2012年10月12日夜班1点-6点
二、施工地点:
三、施工负责人:
烧焊员:瓦斯检查员:
安监员:
四、每次烧焊时,要提前通知安监处和通防部,由安监处派安监员,通运部派瓦斯检查员施工全过程检测瓦斯浓度,确保瓦斯检查合格,措施到位后,方可电气焊作业,否则不准施工。
五、安全注意事项:
1、参加气焊施工人员必须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和《电气焊操作规程》有关井下烧焊的操作规定,并严格执行。
2、气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3、施工现场提前准备两个以上经检验合格的灭火器,现场要有可靠的水源(高压水)接至烧焊地点,并由施工安全负责人指派专人洒水;还必须有防火铁锨和不少于0.2m3的细沙等灭火器材,否则不得施工。
4、每次气焊前,应检查施工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否则不得进行烧焊。施工前必须把施工地点前后10m内的棉纱、木屑等易燃物品清理干净,要彻底洒水冲尘一遍,保持充分湿润。
5、施工前,要对作业地点附近的煤尘和粉尘冲洗干净,确保作业地点无煤尘积聚。施工过程中,若发现主风机停风,立即停止作业,烧焊地点的风流速度低于0.25m/s或高于4m/s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
6、施工前,要对气焊设备认真检查,不准有漏气现象,安全设施一定要齐全可靠,操作者一定要配齐防护用具。
7、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得小于10m,并将其置于施工地点的巷道进风侧。氧气瓶应平放,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准倾斜使用,乙炔使用压力应不小于0.15mpa,氧气压力控制在0.2-0.6mpa之间。
8、乙炔瓶要有合格的防回火装置,氧气瓶、乙炔气瓶其防护帽必须齐全。
9、进行气焊工作时,操作人员必须处于施工位置上风侧。氧气瓶在现场应平放,乙炔瓶应立放并有防倒措施。
10、进行气焊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铺垫。
11、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负责人要携带瓦斯便携报警仪,检查施工地点ch4浓度,ch4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12、施工中,所有人员要听从施工安全负责人统一指挥,禁止乱摸乱动烧焊工具和设备,点火用具要有专人保管。
13、运输时要保护好氧气瓶、乙炔气瓶运输时严禁同罐或同车运输,其防护帽必须齐全,严禁碰撞和涂抹油污。
14、施工完毕后,要再次用清水喷洒现场,彻底熄灭火种,并留专人在工作地点观察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15、在施工前,把施工所用材料和工具准备好。施工安全负责人和安监员负责各项条款的落实。
16、施工完毕后,要清理好现场,施工所用的一切工具、设备等要立即升井。
17、措施批下后,要向全体施工人员学习传达,并经本人亲自签字后,方可施工。
18、在施工期间,当更换人员时,须重新传达并签字后方可参加与施工。
19、其他安全技术措施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章第223条规定执行。
篇2:井下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篇3:矿井井下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井下烧焊作业,杜绝因烧焊作业引起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井下烧焊作业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㈠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㈡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㈢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㈤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㈥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㈦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二、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编制
㈠有需要烧焊作业的施工单位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规定的要求编制措施。
㈡井下烧焊作业措施内容必须确认以下责任人。
1.烧焊单位的一名正职在现场组织实施。
2.现场负责瓦斯检查的人员名单。
3.现场负责洒水冲尘的人员名单。
4.现场负责防灭火的人员名单。
㈢井下烧焊作业措施中必须明确以下责任单位。
1.烧焊施工单位负责整个烧焊作业全过程的安全。
2.救护队负责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及安全监护。
3.通风科负责审核烧焊地点的通风状况,明确该地点通风状况能否满足烧焊作业需要及采取的通风措施。
4.安全检查队负责烧焊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㈣井下烧焊作业地点确定。
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作业地点,并写明通风科对该点通风状况的认定。
㈤井下烧焊作业时间确定。
井下烧焊作业必须安排在矿井八点班检修期间或矿井停产检修期间。
三、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审批程序
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审批必须有下列单位和矿领导组成:业务科室、机电科、通风科、安全检查科、通风副总、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总工程师、矿长。
四、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报送
措施审批后必须报送各业务科室:机电科、通风科、安全检查科、安全检查队、救护中队等,以备检查。
五、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贯彻
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贯彻,由施工单位的队长负责,在入井前对本措施贯彻到每一个参与烧焊作业人员,并签字落实。
六、井下烧焊作业现场落实
㈠井下烧焊作业的现场,有施工单位一名正职负责在现场组织实施。
㈡按措施要求参与烧焊作业人员全部到位后方可作业。
㈢救护队员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在0.5%以下时方可作业。
㈣烧焊作业前专职洒水人员对作业地点前后20米巷道、巷帮、顶板及作业体进行洒水冲尘。
㈤防灭火器材准备齐全和完好,专职防灭火人员监护现场作业。
㈥安全检查队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