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程序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程序

2024-07-22 阅读 6386

一、安全条件审查

提交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需论证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提交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三、试生产(使用)

提交材料: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提交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篇2: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

①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

②甲B、乙A类液体≤100m3的储罐;

③乙B类液体≤200m3的储罐;

④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

①可燃、助燃气体≤20m3的储罐;

②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m3,总容积≤100m3的储罐。

(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

(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条负责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组织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与周边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主要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和规范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项目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许可部门提出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和施工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五)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的评审意见;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复制件;

(九)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十一)许可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许可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

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结论。

简易审查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除安全审查相关的程序和内容适用本规定外,对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与《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篇3: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是正本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除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作适当调整简化外,本实施细则对于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同样适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非典型化工改造完善项目,一般情况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范围,较短时间能完成改造的项目。

建设项目改造完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项目完成后,危险程度未明显变化,现有安全设施能满足安全生产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三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

(二)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

(三)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

(四)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制氢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改建、扩建的;

(五)为优化场地布局,提高原料(产品)周转率,改扩建容量小于10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或库房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

(六)加油站及附属配套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

(七)不涉及工艺路线、原料(产品)以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因生产组织方式、个别工艺参数优化调整等导致实际生产能力大于原设计(核定)建设项目生产能力的;

(八)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变,用现有生产设施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其他化学品的;

(九)不涉及储存装置(设施)改变或基本不变的,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的。

第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安全审查: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若与第三条相矛盾的,应当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并按照《办法》第八条要求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安全评价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厂区周边环境(设施)情况,安全防护间距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厂区总平布置现有建构筑物是否符合安全防火间距标准规范要求。项目建成后,是否符合安全防火间距标准规范要求;

(三)项目所采用工艺、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项目实施前后危险程度变化情况,现有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和风险控制要求。若项目实施,具体明确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五)对该项目安全条件结论性意见。

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符合安全工艺技术要求的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及程度,安全评价机构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是否科学、可行;

(二)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三)依托原有生产、储存及公用工程的,其依托能力、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四)对该项目安全工艺技术结论性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可以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一并受理,同时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制件),或不需要经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现址符合当地建设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制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意见书;

(七)设计单位安全工艺技术意见书。

第七条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技术机构出具的意见书等申请材料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表的形式,进行符合性和程序性的审查。如有必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安全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八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遵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并按要求将编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备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相关资料可按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未涉及施工、设备安装等情况的项目的相关资料可不作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对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以列表的形式在表中标注能提供的和不能提供的资料,不能提供的,应充分说明原因;能提供的,按序装订成册。

第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遵照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申报资料可按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未涉及施工、设备安装等情况的项目的相关资料可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予以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经备案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内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取得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另行规定印发。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省局印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