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噪声控制措施
1、建立环境保护责任保证体系
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核实、确定环境盲点、环境保护目标和对应的环保法规及其它要求。
(2)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各施工阶段的环境因素进行分析与预测,找出影响环境的重大因素,并制定可行的环保工作方案,并向建设单位报审,在施工过程中,若因工程内容、环境要求发生变化,则要相应调整环保方案,并重新报审。
(3)根据环保工作方案和施工内容,制定本工程的环保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环保培训。
(4)施工现场设环保负责人,负责日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环保负责人组织每周对施工现场的环保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环保周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整改,重大问题报告项目经理。
(5)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污染事故,应视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影响,同时向市建委如实汇报。
(6)建立施工环保档案,将环保日常管理工作的自查记录和各主管部门的检查、审核记录一并归档,工程完工后作为竣工环境审核的资料移交给甲方。
(7)对分项分部工程衔接处的环保工作要明确分工,不同施工单位间的环保工作分工和交接要有记录,每个工序(作业)结束后由环保负责人进行评定,相应资料应归档管理。
(8)在工地门口设置公众投诉信箱,并公布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投诉要及时处理并在三天内给予答复。
(9)工程完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清理好场地,恢复绿化,并对环保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资料整理,向有关单位申请环保工作完工审定,并按审定意见整改直至合格。
3、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噪声控制措施
禁止夜间施工,应对工人和司机进行环保教育,不得喧哗,禁止按喇叭,散料装卸车时应轻装慢放,减少散料冲出车厢发出的声响。
(2)城市生态保护
施工照明灯的悬挂高度和方向要考虑不影响居民夜间休息。
严格按有关文件要求布置施工临时设施,并保证施工结束后及时撤场,尽快恢复原状。
施工场地周围出安民告示,并争取酒店的支持,求得附近居民的理解和配合。
(3)污染控制
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设置足够的污水沉淀池;在施工过程中做到现场无积水、排水不外溢,不堵塞、水质达标。
施工现场设置专用油漆料库,库房地面做防渗处理,储存、使用、保管设专人负责,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土壤、水体。
(4)大气污染措施
对易产粉尘、扬尘的作业面和装卸、运输过程,应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洒水降尘制度。
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任何废弃物和产生有害有毒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资,熔融沥青等有毒物质要使用封闭和带烟气处理装置的设备。
所有车辆及设备的废气排放必须全乎环保要求,若检测不合格,需严格整改直至合格。
(5)固体废弃物
对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运,选择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并建立登记制度,防止中途倾倒事件发生并做到运输途中不散落。
选择对外部环境影响小的出土口,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
车辆出场冲洗车轮和车厢,严禁携土污染城市道路。
剩余料具包装及时回收、清退,对可再利用的废弃物尽量回收利用,各类垃圾要及时清扫,清运,不得随意倾倒。
施工现场内无废弃砂浆和混凝土,运输道路和操作面落地料及时清运。
日常生活的垃圾应分类收集,便于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教育施工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乱丢垃圾、杂物,保持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整洁。
篇2: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控制规程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在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污染,有效控制施工、生活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管理。
2?引用标准和文件(略)
3?职责
3.1?质量安全部门负责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污染的控制监督和监测。
3.2?人事行政部负责公路车辆尾气的年检。
3.3?人事行政部负责并落实“1211”灭火器的逐步淘汰与替换工作。
3.4?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废水、废气、废油控制。
3.5?质量安全部负责施工活动产生的废油(酸、碱)等的统一处置。
3.6?质量安全部负责检验和试验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废液的处置。
3.7?各项目、单位、部门按要求执行废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控制措施。
4?程序
4.1?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总体控制要求
a)加强防治废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污染教育,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质量安全部门协同人事行政部、项目经理部等部门和工会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内容包括废弃物危害、噪声危害与防治及节能降耗等,通过板报、宣传栏、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使员工认识到防治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重要性,使保护环境成为自觉行动。
b)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源或降低污染程度。
4.2?污水控制
4.2.1?污水分类
a)生活污水:项目工地生活区食堂废水、职工宿舍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
b)施工污水:现场各类施工活动产生的污水;
4.2.2?污水管理
4.2.2.1?生活与施工水污染物排放口不得建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
4.2.2.2?生活与施工废水一般应统一排放到经许可的下水管道,如无指定的管网,则污水应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放。
4.2.2.3?含食用残油的剩饭、菜渣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
4.2.2.4?质量安全部产生含酸、碱污水排放时,由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进行中和回收处理,达到要求后排放。
4.3?废气控制
4.3.1?废气分类
a)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
b)“1211”灭火器使用产生废气;
c)有毒气体;
d)食堂油烟。
4.3.2?废气排放管理
4.3.2.1?机动车辆尾气污染控制可采取下述措施(不限于):
a)人事行政部应根据《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安排交通车辆进行年检,使尾气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对超标车辆按要求进行污染防治或安排报废;
b)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操作规程使用机械设备,认真做好例行保养工作;
c)材料设备部对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的燃油应控制进货渠道,购买无铅汽油或与机械相匹配的燃油;
d)材料设备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有缺陷的机械应及时维修。
4.3.2.2?人事行政部应尽量配置低污染灭火器材,按有关要求减少并逐步淘汰“1211”灭火器的使用。
4.3.2.3?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4?废油的控制
4.4.1?各使用单位、部门产生的废油如废变压器油、机油、柴油、润滑脂(油)等,不能随意乱倒,用收集桶进行回收,送材料设备部集中统一处置。
4.5?噪声的控制
4.5.1?主要噪声源:沥青搅拌料机和车辆噪声。
4.5.2?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要求。
4.5.3?机动车辆噪声应执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测量方法》,进入城区车辆应符合城市噪声控制要求。
4.6?监测
各职能部门对污水、废气、废油、噪声的控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按《环境、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执行。
4.7?后续行动
对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控制中出现的不符合,按《事故、事件、不符合调查处理控制程序》执行。
5相关文件
环境、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事故、事件、不符合调查处理控制程序
5?记录
本程序运行中形成的污水、废气、噪声排放检测记录,由检测单位提供记录,责任部门保存。
篇3:某物业辖区噪声控制管理作业指导书
物业辖区噪声控制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为减少公司各项服务、过程和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对员工健康以及公司所管辖区域内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的影响,并将噪声控制在环保及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本公司所管辖的物业区域内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
3.0定义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周期性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
背景噪声:公司所管辖的物业区域外噪声源产生的噪声。
4.0职责
4.1品质保证部负责组织对噪声进行检测和测量。
4.2各部门、管理处负责配合检测和测量,并对各作业活动中产生的噪声进行控制。
5.0内容
5.1噪声检测依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5.2噪声检测方法依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进行;
5.3测量条件
5.3.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Ⅱ级以上的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符合GB387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之规定,应定期校验。并在测量前后进行校准,灵敏度相差不得大于0.5dBA,否则测量无效。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5.3.2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气候中进行,风力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
5.3.3测量时间
测量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分为昼、夜间两部分,分为昼间和夜间两部分,深圳市的昼间时间为7:00-23:00。
5.3.4采样方式
5.3.4.1用声级计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慢"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为5s。
5.3.4.2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3.5测点选择
5.3.5.1对于外围噪声的测量,测点(即传声器位置。下同)应选在公司所管辖的物业区域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如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
5.3.5.2对于设备运行等场所产生噪声的测量时,应将传声器放置在操作人员的耳朵位置(人离开),即:高为1.2m-1.5m,距控制柜或仪表盘0.4m处。若作业场所内各处A声级差别不大(小于3分贝),则只需在作业场所内选择1-3个测点;若作业场所内各处声级波动较大(大于3分贝),则需按声级大小,将作业场所分成若干区域,任意两个区域的声级差应大于或等于3分贝,每个区域取1-3个测点,这些区域必须包括维修人员为观察设备运行情况而经常工作、活动的地点和范围。
5.3.6测量值及计算方法
5.3.6.1稳态噪声:用声级计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慢"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为5秒钟,其测量值为稳态噪声测量1分钟的等效声级。即每5秒读取一个数,1分钟读取12个数,再取算术平均;
5.3.6.2对于非稳态噪声:测量等效连续A声级,或测量不同A声级下的暴露时间,计算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等效连续A声级详见《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5.3.6.3背景噪声值应比测量噪声低10dB(A)以上,若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10dB(A),按下表修正。
差值34至67至9
修正值-3-2-1
5.4测量实施
对于机电设备运行(如发电机、水泵、空调主机、冷却塔等)产生的稳定噪声由品质保证部组织定期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当设备设施出现运行异常或收到相关方投诉等情况时,则适时进行测量。测量后应填写《噪声检测记录表》。
5.5测量结果评价
测量所得的结果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以保证不损害员工健康和破坏环境。
5.6环境噪声的控制
5.6.1各部门、管理处根据检测记录,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噪声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通过切断声源或减弱声源、隔音、消音、限制噪声发生时间段等方法进行整改,使之符合标准。
5.6.2对于可控制性声源发出的噪声,如管理处日常管理服务活动中(如社区文化活动),设备运作发出的噪声可以通过调整运行时间、按照设备维护方案对设施进行适当维护、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消音设备、隔离声源等来达到减少噪声的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出噪声通过执行二次装修管理相关规定来控制;机动车鸣笛或误报警发出噪声通过规定不允许在物业区域内鸣笛来达到目的。
5.6.3对于可施加影响声源发出的噪声,如业户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可通过对其进行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协助其采取隔音消噪的措施来进行控制。
5.6.4对于不可控制、不可直接施加影响声源发出噪声,如周边居民、学校、军警营等发出噪声,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6.0相关文件
《记录控制》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7.0记录
《噪声检测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