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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安全规范

2024-07-23 阅读 929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具有点多、面广、工期长,大量使用非专业化劳务队伍,而且施工场地复杂,施工条件较差等特点,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因此,在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中必须坚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倡导“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指引下,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坚持安全管理的主动性、防护针对性的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更应该紧紧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施长效管理。必须健全入场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监督检查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制度等措施,才能真正搞好水利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点多面广,工程多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山谷地区,且工程施工经常是在河流上进行,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施工多为露天和地下施工,施工环境潮湿,施工现场均为"敞开式"施工,无法进行有效地封闭隔离,现场系统安全管理难度大;现场施工工序多,作业范围广,安全隐患分布广;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易造成安全隐患.1现场安全管理的策划(1)安全管理策划的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策划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本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有关的管理规定、制度等.(2)安全目标的策划.施工现场应制定安全工作管理目标.安全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伤亡事故控制目标,杜绝死亡、避免重伤,一般事故应有控制指标;安全达标目标,根据工程特点,按工程部位制定安全达标的具体目标;文明施工实现目标,根据作业条件的要求,制定文明施工的具体方案和实现文明工地的目标.对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标,应根据安全任务和责任的要求,按专业管理将目标分解到人.

一、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事故隐患的形成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二、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二、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2.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水利工程建设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信息准确、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3.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4.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5.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经费与物资保障。

四、安全事故的划分、处理程序与处理的原则

1.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i、ⅱ、ⅲ、ⅳ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其中:

(1)i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ⅱ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ⅲ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ⅳ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如下: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建立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其中,事故快报范围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事故月报范围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快报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水利部安全监督司(非工作时间报水利部总值班室)。?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分为事故发生时报告的内容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中报告的内容。

五、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的上岗要求

(一)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基本要求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2.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3.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两方面。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6.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二)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利部决定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水利工程投标,

2.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水利工程投标并不得担任相关施工管理职务。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勘测设计、监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有关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六、水利工程文明建设工地的要求

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由项目法人负责申报。

(一)申报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的项目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已完工程量一般应达全部建安工程量的30%以上。

2.工程未发生严重违法乱纪事件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符合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考核标准的要求。

(二)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考核标准的主要内容

1.精神文明建设。

2.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3.施工区环境。

(三)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考核的内容

1.基本建设程序。

2.工程质量管理。

3.施工安全措施。

4.内部管理制度.,

(四)基本建设程序考核的内容

1.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按建设程序建设。

2.按照有关文件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规范。

3.工程实施过程中,能严格按合同管理,合理控制投资、工期、质量。

4.验收程序符合要求。

5.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关系融洽。

(五)质量管理考核的内容

1.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2.工地实验室拥有必要的检测设备。

3.各种档案资料真实可靠,填写规范、完整。

4.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单元工程优良品率达到70%以上,未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5.出现质量事故能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

(六)关于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

节、部位和工艺等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时,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三宝”系指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四口”(“四口”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共十项分项检查评分表和一张检查评分汇总表。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以汇总表的总得分以及保证项目是否达标作为施工现场安全情况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3.施工现场大门口处挂的“五牌一图”是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主要伤害

1、车辆伤害车辆伤害事故位于高概率事故之首,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车辆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各种类型的作业车辆和运输施工材料的混凝土罐车、卡车等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机件失控、失灵、违章载人、非司机动用车辆等发生的伤害事故。

2高处坠落高处坠落是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高处坠落之所以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一是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行业固有危险属性相关,施工人员长期处在高度达几十米甚至上百米的大坝、水工构筑物上从事露天作业,工作条件差,又受到气候条件多变的影响;二是监管不到位,表现为违章现象多、安全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缺失。高处坠落事故与施工环境、施工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管理等都具有相关性。

3起重伤害起重伤害是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使用频繁。导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起重伤害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因操作起重设备过程中失误而引发的伤害;二是因钢丝绳出了问题引发的伤害;三是在拆、装起重设备作业中引发的伤害,其主要原因是在拆、装起重设备时未能严格按照工艺规程程序进行所致;四是因对缆绳不能正确掌握及使用所致。

4坍塌事故坍塌事故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方塌方引起的事故。形成坍塌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因工程的结构不能承受实际载负力而发生的;二是因作业中盲目破坏物体的原有相对平衡状态而发生的。其中,有很多坍塌事故是因施工人员缺乏科学态度、盲目蛮干,导致物态平衡失控而引起的,但也有不少坍塌事故往往与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经营者、监察部门等工作上的失职、渎职有关。

5触电事故触电事故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触电事故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夏季触电事故多;二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触电事故中违章事故多;三是设备隐患多。这些特点具有较典型的行业特征,如夏季是施工的高峰,点多面广,容易导致监管不到位,恶劣的环境也使设备容易出现隐患等。?

?6物体打击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包括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物体打击引发的伤亡事故主要源于施工人员自身的行为,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来施工,违章做事引起的。

7机械伤害机械伤害事故是人们在操作或使用机械过程中,因机械故障或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等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以上是水利水电施工中造成施工伤亡事故的典型现象,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就有着家庭的破碎。而我们通过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高概率事故原因的逐一分析,可以发现,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既有各自的特点又有其共性。从共性角度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原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以及管理调节因素,即“4M”问题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1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安全隐患因素事前分析控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进行事先的预防与控制,

将危险点与危险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下。

在进行安全隐患事前控制的前提是准确找到危险因素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通过对安全事故的分析调查可以发现,安全事故的危险因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

三是管理上缺陷,尤其是在水利水电工程这一复杂的施工环境当中,

这三方面的问题

基本构成了所有安全事故发生得全部隐患所在。

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安全隐患的事

前分析与控制首先应在理论上解释清楚

“危险源始终伴随着生产全过程存在着”。

了解掌握危险源客观存在的规律性同时还有利用各种方式教育广大职工认识这一客观规律,消除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幻想或侥幸,使之自觉投身于危险点预控活动中。其次,危险因素预控必须突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网络、全天候管理。危险因素预控必须要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危险因素预控必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监督检查到位危险因素预控所制定的措施必须注意动态变化,加以修定、补充、完善。最后,危险因素预控必须落实班组、岗位或每一项具体的操作,防止流于形式。

2对员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对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是保证工程安全与进度的需要,

安全教育应系统的、有计划的进行,并且要长期坚持。安全教育主要通过培训的方式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形式以及培训效果等。培训对象一定要具有层次性,不同的对象,安全教育的内容深度不同;培训内容应该具有针对性,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施工环节,不一样的施工环境,潜在的安全隐患不同,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可以是现场讲解、开设安全教育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于受教育者,可以将其安全知识与考核机制挂钩、与激励制度相结合,使大家高度的重视学习安全知识的重要性。

3

、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施工标准化水平,以外显文化带动内隐文化建设。通过加大检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工程实体防护情况,“三违”情况,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履行情况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4

、纠正不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方法

要敢于对上级不科学管理决定说不,敢于对不安全操作的人员说不,勇于对

假冒伪劣材料说不。一个违背科学的决定会往往让一个工程成为人为的社会灾难,不要拿别人的生命当儿戏。一个违规操作的人也许会让自己的生命瞬间消失,同时也可能会使更多的人面临生命安全危险。所以,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各部门,一定要从思想深处树立安全施工、利国利民的精神,要让安全施工成为常规。要做到:人人都是施工者,人人都是执行者,相互监督,互相提醒,不怕得罪人。安全施工如箭在弦上,要时刻引以为重。就执行者而言,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扣弦之指,一不留神,就会让箭走偏锋,使工程劳民伤财。

5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增强监督效能

要努力改变传统的只靠项目部安全科管理安全的现状,想尽一切办法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热情。安全工作不是少数人和安全机构的事,而是一切与生产有关的人的共同事情;缺乏全员参与,安全管理不会有生机,效果也不会明显。施工单位只有高度重视基层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使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重要作用,激发起他们的满腔热情,动员他们都来参与安全管理,

从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直至项目班组、操作岗位,都要明确安全职责,分解安全生产目标、指标,避免上紧下松、层层衰减,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管理,人人参与”,才能从根本上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6

、学习识别与有效控制危险源

?危险源是导致事故的根源,危险源辨识既要识别危险、危害因素,又要判定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只有对危险源的准确识别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防

治。危险源辨识有询问交谈、现场看查、查阅记录、事件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等多种方法。危险源一旦被确定,就必须划入安全控制范围之内,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并告知作业区间的每一位施工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安全人员必须十分警惕施工现场的动态,严格按照安全规范处理,必要时要启用安全应急预案,当危险

源发生变化,特别是加重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当确

认危险已经解除时,方可撤除危险警示标志,施工现场方可正常施工。

综上所述,

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管理不仅仅是对国家发展的一个阶梯,

更是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所以,安全永远是人们最关注的话题,永远是在工作和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水利水电施工的工程安全管理措施中,不仅要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把问题在策划施工细则的时候防患于未然更是最好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

篇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附录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附录4);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附录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篇3: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局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会议类别及内容

第一节?安全监察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工程局安全监察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成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监察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安全监察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

1、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导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研究决定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3)审定工程局年度安全工作报告。

4)审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兑现及安全工作考核奖励结果。

5)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单位提议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安全问题。

2、会议记录:会议内容由安监办进行记录,根据会议决议的重要程度,适时形成《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安全监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安监委主任签发,并由安监委主任确定发放范围。

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全体会议,安委会主任主持会议。

1、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研究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奖惩结果。

2、会议记录:会后形成《安委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由安委会主任签发,并确定发放范围。

第二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五条?工程局每年在局工作会议期间召开一次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由工程局相关副局长主持。

1、参加人员:工程局党政工领导、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及分管安全行政副职、局机关部门负责人。

2、会议内容:

1)总结工程局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工程局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2)通报上年度各单位安全考核情况,兑现安全生产责任书。

3)表彰奖励上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个人及项目经理。

4)生产性伤亡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说清楚”。

5)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经验介绍。

6)签定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3、会议记录:由安监办负责签到及记录会议内容,会议材料发各单位。

第六条?局属各单位必须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必须参加,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都要参加会议,会议时间、内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节?年度安全科长工作会议

第七条?工程局每年在“全国安全月”活动期间召开一次全局安全科长工作会议,工程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主持会议。

1、参加人员:局分管安全副局长、局工会主席、安监委有关成员、各单位安全科长及基地服务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

2、会议内容:

1)总结上半年全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半年工作要点。

2)通报全局交通、消防工作情况。

3)通报上半年工伤事故情况,事故单位安全科长“说清楚”。

4)各单位交流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5)通报全局安全员年度考核结果。

3、会议记录:会后形成汇报材料,报局安监委审定。

第四节?安监委办公室专题会议

第八条?根据每年安全生产情况,工程局安监委办公室不定期召开一些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专题会议。如安全生产管理研讨会、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会、安全生产检查、考核会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分析会、经验交流会等。

第九条?各种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单位和人员必须与安全生产专题有关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形成相关材料,需要转发的由安监办负责实施。

第十条?各单位每年都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形成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工作。各种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必须做到有记录、有内容、有建议,重要的专题会议可以请工程局或主管部门领导参加。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调查、处理专题会议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及时报送局安监委。

第五节?月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第十一条?局属各单位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

1、参加人员:各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责任人、工区、作业队负责人及安全部门责任人。

2、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

2)总结上月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布置下月安全生产计划及对上月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处理。

3)进行安全辩识,确认重大不安全隐患,拟定预控措施。

4)通报批评上月安全考评结果。

3、会议记录:会后形成《月安全通报》或《安全简报》。

第六节?周班组安全会议

第十二条?局属各单位班组每周必须召开一次班组安全会,各班组负责组织会议。

1、参加人员:各班组全体成员、安全监察员。

2、会议内容:

1)结合实际问题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系统学习安全规程;研究解决班组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不安全隐患和提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议;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及分析事故教训等。

2)总结上周安全工作,并对班组各岗位进行安全讲评,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3)根据本班组的阶段性施工特性,进行危险源辩识,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3、会议记录:各班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备查,重大事宜应以文字方式上报上级部门及时解决。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工程局安全监察委员会会议、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全局安全科长工作会议和安监委办公室专题会议由局安监委办公室组织。上述会议的通知、会场布置、会务工作、会议决定、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发放、归档等工作一并由安监办负责。

第十四条?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和月安全生产例会由各单位安全职能部门组织,周班组安全会议由各班组长负责组织。相关会议材料的准备、记录、整理、发放、上报、归档等按各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定解释权归工程局安监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本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