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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日常维修基本要求与服务质量标准

2024-07-18 阅读 4335

学校项目日常维修基本要求与服务质量标准

一、基本要求

1.维修人员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维修基础,包括水、电、木、土等;技术工种须持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该专业技术上岗证。

2.学历要求初中以上学历,爱岗敬业,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二、日常维修管理范围

1.路灯、庭园灯(不含南北广场高杆灯)的光源、灯具配件维修与更换(不含电缆),并定期对灯杆进行防锈出新。

2.校内排污管道堵塞,排污不畅通的应疏通;化粪池、检查井满溢或积存较多污物影响使用的应疏通或清掏,配件残缺应补齐(需开挖的除外)。

3.校内现有窨井盖、强弱电井盖的维修与更换。

4.校内现有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管,包括消防枪头、消防水带、消防阀门、消防栓除锈喷漆、设备保管、消防箱玻璃更换。

5.校区建筑内的窗帘(不含窗帘布)、开关插座、电风扇(含学生公寓内的摇头扇)、日光灯、灯座的维修与更换;卫生间冲洗阀、洁具(除去蹲坑、小便池)、天花吊顶(单面积小于5块)、台盆、台盆水笼头及上下水管水阀(不含墙内管网)维修更换;窗户玻璃更换与小配件维修;门厅玻璃门维修(由土建原因导致的除外)。

6.对校区内使用的课桌椅、多媒体定期巡查,并将损坏情况进行登记及时上报后勤管理处。

7.负责电动大门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电机损毁无法维修由校方负责更换。

8.校区建筑内的门锁、办公家具锁维修更换(钥匙遗失除外)。

9.学生公寓内木质家具的修复与更换,办公室内木质家具简单加固。

10.钢、PVC门窗框松动、门窗扇开关不灵活、小五金缺损的修补。

11.每年应将屋面、阳台、雨罩、雨水口及采光井积存的杂物清扫干净;雨落管局部残缺、破损的更换。

12.楼房户表以内管道锈蚀脱皮的,应清除干净后,做防锈处理,管道锈蚀严重的,应予以更换;给水系统漏水的,应进行修理,严重的,予以更换,零件残缺的应予以补齐。

13.除上所述须维修的内容外,在公共区域、各个楼宇及学生公寓中单项单件单价材料费(按原产品规格)200元以下的日常维修。

三、日常维修服务要求

1.日常维修管理制度和标准完善,有完整工作签到制度和工作质量考核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并挂墙公布,工作人员上班统一制服、标志明显;并将每位值班人员的姓名、照片以及联系方式等张贴至公告栏或作业办公室。

2.维修人员持证上岗,态度热情、技术过硬、语言文明、服装整齐、按约定时间上门维修。

3.有年度、季度、月度的维修保养计划,有每日的巡查检查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日常维修服务质量标准

1.维修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晚7点至次日早7点,单岗值班)。

2.维修人员在接到客服中心指令10分钟内到达客服中心领取维修单据,并于1小时内到达维修现场,在维修范围内,应于半天内维修完成,并做好相关单据填写,交于客服中心汇总。确因正当理由需要延时维修的,应向报修人说明情况,与报修人约定下次维修时间,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3.经现场查看,不属于维修范围内的,须在现场向客服中心反映,由客服中心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待校方后勤管理处进行现场勘察后组织维修,同时应向报修人说明情况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协助招标方做好维修的前期信息采集工作。

4.修后的钢、PVC门窗应开关灵活不松动,框与墙体结合牢固,五金齐全。

5.屋面、阳台、采光井应清扫干净,雨落管修缮后应补齐五金配件。

6.经修缮的给水系统畅通,部件应配齐全,无跑、冒、滴、漏现象,能正常使用。

7.修缮后的卫生设备应做到给排水畅通,各部位零件齐全、灵活、有效,无跑、冒、漏、滴现象,能正常使用。

8.校内排污管道经疏通后,应达到排污管道畅通,不滴水;化粪池、检查井满溢的清掏,应清除全部污物,化粪池检查井局部损坏的应修好,达到井体、池体、井圈、井盖、池盖完好。

9.更换过的窨井盖和强、弱电井盖大小尺寸应和原井盖相符。

10.更换后的设施设备的使用效果须不低于原设施设备的使用效果。

11.维修施工过程中不得污损校园环境和破坏其他设施设备。

篇2:采矿场所机械设备检验维修要求

采矿场所机械设备检验与维修要求

1.一般要求

机械设备必须保证按规定运输、搬运、安装、使用、拆卸;检修时,不发生危险和危害。

2.重心

对于重心偏移的设备和大型部件应标明重心位置或吊装位置,保证设备安装的安全。

3.日常检修

机械设备的加油和日常检修一般不得进人危险区内,可在设备上预留检修孔。

4.危险区内的检修

机械设备的检验与维修,若需要在危险区内进行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切断电源等,以防止发生危险。

5.检修部位开口

机械设备需要进人检修的部位有适合人体测量尺寸要求的开口。

6.检修空间

所有需要进行维修的部位都应有足够的检修空间。

篇3:单体液压支柱日常维修技术要求和检验

单体液压支柱日常维修、大修、技术要求和检验

1、总则

2、引用标准

MT76液压支架用乳化油

MT112矿用单体液压支柱

3、维修总则

3.1各矿都应建立维修车间,负责支柱的日常修理。矿务局建立维修中心或维修厂,负责支柱大修。

3.2各矿应根据支柱用量配备维修工,一般每使用300根支柱配备一人。

3.3维修人员须经必要的培训,全面了解支柱结构、性能、使用、检验,故障原因及处理方法等,只有经考试

合格的维修工才能上岗。

3.4维修车间或检修中心都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5除三用阀、顶盖、接长管、卸载装置可在井下更换外,支柱修理一律在地面维修车间或检修中心进行。

3.6维修后的支柱应按本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任何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支柱不允许下井。

3.7维修车间或检修中心应建立维修卡片,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下井日期、升井日期、维修日期、故障、维修内容、检验情况、维修人等。

3.8维修好的支柱应有检验合格证。

4、日常维修

4.1升井支柱首先应进行操作试验和高、低压密封试验,检查支柱是否损坏、故障部位及原因。

4.2日常损坏或有故障的支柱应及时维修。

4.3日常维修主要是更换损坏的零部件,清洗、更换橡胶密封件等。

4.4凡升井的内注式支柱无论是否损坏,均需清洗通气装置,补充液压油。

5、大修

5.1大修主要是修理油缸、活柱体,改制支柱,全面检查零部件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

5.2大修时应更换所有橡胶密封件、塑料件,内注式支柱还需更换工作液。

5.3油缸、活柱应选用经正式鉴定、技术成熟的工艺修理。无论研制还是检修中心首次采用何种工艺修复的油缸、活柱都应经国家煤矿支护设备检测中心按MT112中6.2和8.2.3的规定(寿命试验为1000次)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6、技术要求

6.1标准件、密封件、外购件应选用部定点厂产品,并由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2自制零件(包括外协件)或改制零件必须符合图纸要求。

6.3支柱焊缝开裂或渗漏需要补焊时,焊缝应符合MT112标准中5.3.6、5.3.7条的规定。

6.4内注式支柱非承压焊缝修复后,不允许出现常压下渗漏。

6.5零件修复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6.5.1油缸内径公差和直线度允许比图纸要求降一级,如图纸规定油缸内径公差为H10修复时按H11检查。

6.5.2油缸工作行程内,内孔表面不允许存在锈蚀和麻坑,内孔表面粗糙度应达到。

6.5.3活柱直线度、外径公差允许比图纸要求降两级。

6.5.4其他零件配合面尺寸精度和表面粗糙度比图纸要求降一级。

6.6活柱表面修复后应进行防腐蚀处理,表面无凸出部位,表面允许留有轻微凹坑或划痕深度小于0.5mm,但

凹坑处必须有镀层覆盖,不露基体。

6.7所有零件检验合格后方可组装,对于因拆卸、保管不当而造成变形、擦伤等影响产品质量的零件不得用于装配。

6.8零件配装前应仔细清洗,严禁用棉纱或棉织物擦拭密封面。

6.9按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进行组装。

6.10维修好的外注式支柱,应将内腔乳化液放尽。三用阀注液孔、柱头孔用塑料堵堵好,以防脏物进入。

6.11支柱维修后应将活柱降到底,垂直或倾斜放置,存放在气温不低于0℃、空气干燥的室内。

7、检验

7.1检验项目分全检(每根支柱都应检验)和抽检。压力―时间特性和清洁度每月抽查五根,其余抽检数量按月维修量的2检验。

7.2检验方法应符合MT112标准中第6章有关试验方法的规定。密封试验时待压力稳定1min以后开始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