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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卫生管理制度

2024-07-18 阅读 7097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对我公司内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病防治、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工业卫生管理过程。

2引用标准及文件:

劳安字5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卫监发1号《卫生防疫工作规范》

卫防字60号《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卫防字16号《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工业卫生

工矿企业里所进行的卫生保健工作。它包括研究职业性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及环境的影响,从卫生学的角度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的综合措施。

3.2有害作业

在对人体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环境中从事的生产作业。

3.3职业性危害

在生产劳动中,职工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的劳动,受劳动过程、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

4内容和要求

4.1职业病防治的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和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做好卫生保健工作,采取综合性的预防措施。

4.2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

4.2.1公司下属各单位、各级领导应贯彻国家有关工业卫生法规的基本要求,保障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改善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环境,采取符合工业卫生要求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4.2.2各单位未经经营部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和拆除防尘排毒设施。

4.2.3发现职业病和作业禁忌人员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意见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5管理职责:

5.1经营部是全公司工业卫生的主管部门。对尘、毒作业点进行定期检测,原始记录统计、分析及处理。

5.2公司在编制和审批基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工业卫生设施和治理设施。

5.3经营部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编制尘、毒作业点的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5.4综合部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包括工种、作业点、参加人员、体检卡、监测记录、职业病人等)。

5.5发现有严重损害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生产活动,经营部有权责令其停产整改,并报告主管领导。

5.6凡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含有毒、有害项目的实施部门,必须采取对有毒有害的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措施。审批部门负责按公司“三同时”审批制度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5.7发现生产作业环境中有毒有害因素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整改技术措施、费用预算、报公司经营部审查,列入公司技措渠道,纳入计划实施。

5.8经营部负责检测情况统计、上报、存档工作。

6工业卫生保健管理

6.1对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经卫生部门诊断后,凡不宜做原工种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由综合部办理调岗手续。

6.2职业病的确定由综合部负责,以职工医院会同市卫生防疫部门的诊断为准。

6.3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工会定期组织实施。

6.4建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职业调动,同时移转。

7.5.对新调入有毒有害作业工作的职工,要按规定进行体检,有职业禁忌病的职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篇2:矿内工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防止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加强企业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条:生产场所安全卫生

1、工作场所、生产场地、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2、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公尺。

3、井下、巷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清洁干净、照明齐全。

4、斜井、斜坡道、提升口、升降口、工作台应加护围栏、栏杆。传动部分的走台不能低于或平行于传动设备。

5、矿石、原材料、工具、设备的堆放都不要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及时清除。

6、生产车间、厂区的地面、墙壁、天花板、窗户应保持完好。

7、高空设施、设备、工具要保持稳固、不能坠落。

8、坑道、厂区都不能有积水、废水停留,排水沟需加盖板。

9、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10、工作地点的照明亮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但不允许光线刺目。

11、工作室、值班室、生产车间的窗户要经济擦试,启闭装置应该灵活。

12、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对于较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对于淋雨的露天作业和临水作业的工人应设雨棚或发放防水雨衣等劳保用品。

13、室内生产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2度的时候,应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10度时应设置取暖设备。

14、在低温条件下工作,首先要穿着暖和。

15、在高温条件下生产操作的工人,应由单位供给盐汽水等防暑清凉饮料。

16、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17、工作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痰盂,每天要清洗一次,工作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或洗衣粉。

18、工作场所不允许堆放垃圾,脏物腐朽东西。

19、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地就餐或饮水。

20、禁止在工作作业场所大小便,解手必须上厕所,厕所必须按时清洗、冲刷、消毒清池。

第三条:生产性气体、粉尘治理

1、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消防粉尘危害,防止尘肺病的发生,杜绝矽尘病例,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2、本矿对坑道掘进采矿作业,碎矿工段矿石装运等粉尘生产环节和接尘人员定期检测,坑道作业人员每半年检测一次,车间作业人员每个检测一次。

3、通过有效性综合治理,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能超过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最大允许浓度不超过2-4毫克/立方米。

4、具体治理措施:

①坑道井巷掘进、采矿必须保证供水,坚持湿式作业,杜绝打干钻。

②合理安全劳动力,减少接尘人员。

③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首先保证坑内贯通和自然通风,不能自然通风的井巷必须设置良好的机械通风,及时排除炮烟和粉尘。

④碎矿工段车间的老虎口,圆磨振动筛、矿仓、漏斗等粉尘散发量较大的流程和工作场所,必须采取密闭式作业。矿石应保持5-10%的水份。

⑤矿石和精矿粉的装卸,要保持3-5%的水份,粉尘浓度不能超标。

⑥厂房、车间要设置良好的吸尘、除尘设备或湿式雾化设备。

⑦入厂新职工必须经过入厂前的健康检查。

⑧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使用好劳保用品,特别是口罩和防尘口罩。

⑨尘埃要按时清扫干净。

⑩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地应严禁烟火。

⑽生产性废气必须合理排放,防止跑冒、泄漏。

第四条:生产性防毒治理

1、严格防止硫化铅、氧化锌、一氧化碳、游离二氧化硅中毒以及加强药剂管理,特别要加强三酸和剧毒药剂的管理,防止职业危害,防止中毒。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

3、毒性浓度不能超过0.02毫克/立方米。

4、对于铅粗矿堆、铅粉装卸、铅浮选必须有严格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5、各种原矿、精矿作业都要坚持湿式作业。

6、对药剂工要加强专职业条训练并要戴好防毒手套和口罩,使用巨毒药剂时,必须带好防毒面具。

7、对接触酸、碱等腐蚀物质以及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8、对散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地点应加强防护设施。

9、对化验室的剧毒药品要有专人管理,责任要到人,严防使用不当和流入社会。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技术规范。

10、加强药剂的管理作用。

第五条:生产性噪声防治

1、噪声防治和国际性卫生标准和工业防治重点,噪声超标对人体危害较为严重,必须加强防治。

2、噪声最大允许量为ad90分贝。

3、打钻人员必须要保护好消音罩,并要将消音罩的出口方向朝前。

4、圆磨、筛分机、球磨机、空压机等较大设备应加设防护隔音消音设备。

5、积极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6、操作时不能靠近噪声较大的设备。

7、严禁听觉失常、心脏病以及身份虚弱者操作声级较高(ad80分贝)以上的设备。

8、对从事超标设备(90分贝)以上的操作工,应发给护耳器。

9、对(90分贝)以上的超标设备、设施,应采取密封隔音和消声措施。

10、对从事声级较高的岗位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矿区安全卫生

1、加强外来车辆、外来人员的安全卫生管理,常驻矿区的外来人员应服从本矿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加强外包工程队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卫生管理,外包工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人员必须参照执行本矿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接受本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卫生监测检查。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矿区堆放废品、垃圾、脏物和柴草、废石、废碴必须按工业设计地点专门堆放处理。

4、工业建筑必须整齐有序,不许任何人乱建私房,乱搭工棚。

5、不许随意排放有害气体、有害毒物、脏水。

6、井巷、道路、厂容厂貌、宿舍院落必须整洁卫生。

7、禁止随地大小便。

第七条:生活环境安全卫生

(一)生活环境安全

跑冒滴漏,坚持治理脏、乱、差。

7、尾矿要进尾矿库坝。

8、车辆运行要有序,停放要进库整齐。

第八条:生活环境保护

1、办公楼、宿舍楼、家属庭院都要每天清扫,不准乱堆乱扔杂物垃圾。

2、阳台、楼道、门口、洗脸间、水房要清洁卫生。

3、住室床铺要摆放整齐,不许乱倒乱扔、随地吐痰泼脏水,不许贴挂黄色画面图片。

4、厕所要男女有别,定期打扫,夏季消毒灭蝇,禁止在房前屋后、道路两旁大小便。

5、大力提倡种花养花,发展盆景书画,创造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

6、搞好业余文化生活,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陶冶职工的情操。

7、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开展体育比赛,发展体育运动。

8、激发职工爱矿热情,把我矿建设成花园式的企业、城市化的风貌,园林化的环境,造福于自己、造福于后代。

篇3: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水泥工厂的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水泥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2在水泥工厂设计中,设计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设置必要的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为工厂创造安全、文明生产的必要条件。

1.3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是水泥工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国家的设计程序进行,并应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规定。

1.4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时,必须按本规定编制“劳动安全卫生篇”(见附录A)。说明其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的设计项目与标准。

1.5本规定适用于水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及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

1.6按本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设计时,还应符合各专业现行的有关设计规定及规范。

2劳动安全

2.1矿山爆破作业的爆破距离应按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确定。对矿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居民区、重要公路、高压线、重要文物古迹、旅游区等,应根据作业性质,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2矿区重要工业建筑的布置,应避免洪水淹没、冲刷,以确保工业场地的安全。当受洪水威胁时,应设置可靠的防洪排涝设施。

2.3对处于较大的岩溶、采空区和旧井巷以及废弃的军事工程等地段的工程,设计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4露天矿边帮(包括底帮、顶帮及端帮),根据矿体及围岩的赋存条件,设计时必须保持有足够的稳定性。

2.5当矿山采用溜石槽卸矿时,在卸矿平台上,必须设计车挡。

2.6当矿山采矿终了时,在边帮上必须留有一定宽度的清扫、安全平台。

2.7当矿山采用汽车运矿时,在急弯、陡坡、道口等视距不足地段,以及居民区、高路堤和地形险峻等地段,应设置标志和护栏、护墙等安全设施。

2.8当矿山采用机车运输时,必须设有安全线(避难线),及完备的信号声光设施。

2.9当矿山采用溜井放矿时,设计文件中应有生产安全操作说明。

2.10当矿山采用溜井平峒运输时,装车场操作室应有安全通道。

2.11当小型露天矿不具备防暑、防寒设施时,应采用一班制生产。

2.12半机械化开采的矿山,爆破后必须清理完工作面,才能进行装车作业,设计上尽可能不采用人工装车。

2.13凹陷露天矿各开采台段间,应设置上下通行用梯。

2.14当矿山选择废石场(排出场)位置时,应注意不使雨水冲刷而污染采矿场,同时应注意不能危及采矿边帮的稳定。

2.15废石场应设置截水、导水沟。以防止外部水流入废石场,一般不应造成雨水堵塞,更应注意防止泥石流危及下游环境。

2.16废石场的卸载平台应设置一定的反向坡度,并应设有车挡。

2.17为保证采矿场边帮的稳定,废石场应尽可能不设在靠近采矿场不稳定边帮的附近。

2.18厂址位于洪水或山洪威胁的地段时,其防洪构筑物或场地整平标高,应高出计算洪水位以上0.5m,当直接受波浪和壅水影响时,尚应增加浪高和壅水高度。

设计采用的洪水位,应根据已有的洪水观测资料,或调查的历史洪水位及通过洪水位计算等来确定,设计洪水重现期,一般按表2-1采用:

?表2-1不同规模水泥厂的洪水重现期要求

───┬───────────────────┬───────────

级别│工??厂??规??模│洪水重现期(α)

───┼───────────────────┼───────────

Ⅰ│相当于日产熟料2000t以上的工厂│100

Ⅱ│相当于日产熟料700~2000t的工厂│50~100

Ⅲ│相当于日产熟料700t以下的工厂│25~50

───┴───────────────────┴────────────

注:a.厂区在已有城市或江河防洪设施范围内时,还应考虑内涝水位。

b.当土方来源困难或填土不经济时,局部场地和个别辅助建筑物(如露天堆场、铁路专用线、车间办公室等)可适当降低标准。

2.19铁路专用线一般不应在工厂与居民区之间穿越,如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数量,设置看守道口或立体交叉。

2.20厂区铁路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铁路建筑界限》(GB146.1—83;GB146.2—83)的规定,以确保运输安全。

2.21厂区铁路与厂区干道交叉时,应保证有良好的辽望条件以满足视野要求,否则应设看守道口、限速标志、警铃等安全设施,以确保交通安全。

2.22工厂应分别设置人流出入口和车流出入口。作到人车分流,以保证交通安全。工厂人流、车流比较集中的主干道,应沿干道两侧设置人行道。

2.23厂内外运输设计应全面规划,使营运、装卸、转运及贮存各个环节相互协调,尽量提高运输装卸机械化程度,并创造条件逐步采用袋装水泥集装化,以降低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运输安全。

2.24各种机器的传动件,如链轮、对轮、齿轮、三角皮带等传动外露部分均须有保护装置,露出的轴端需加护盖,以防机伤。

2.25起重机的行走传动机构,如接合器、移动轮和敞开的齿轮等必须备有外罩,以防机伤。

2.26架空索道通过道路、村镇、厂区处,其下部必须加防护网。

2.27所有生产管道均不得穿过高压配电室。

2.28对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和管道,应在工人容易接触到的地方,采取防护措施或加明显标志,以防烫伤。

2.29长胶带机及熟料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走廊的各需要部位,应按情况设“事故停机”按钮。

2.30回转窑窑尾电收尘增湿塔、喷雾降温用水或其他喷雾用水,要求给水水压为中压或高压时,应考虑给水设备和管道的防振措施;在其管道的连接部件和管道接口处,应采取防止喷漏措施,以免危害操作人员的安全。

2.31在需要跨过胶带机、螺旋输送机等输送设备的地方,应加设人行过桥。

2.32各种物料筒仓的顶部,须设带盖可锁的人孔,内设爬梯,在大型筒仓的下部,亦应设置人孔,以保证检修时空气流通和进出方便。

2.33在楼面上供垂直运输及检修用的孔洞,应设置活动盖板,或周围加活动栏杆。

2.34车间内外的坑洞、沟道,必须设有与地面齐平的盖板,卸料坑周围应加设护栏。

2.35料仓和管道的捅料孔,及其取样和检查点,应按需要设置平台和安全设施。

2.36立窑鼓风机的出风管上应装设测压装置,其指示仪表应设在控制室内,以便看火工及时掌握窑内情况,预防事故。

2.37在立窑看火平台上,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其屋面开设天窗。

2.38为了防止立窑发生喷窑伤人,应在看火平台上设置四周连通的阳台。阳台宽不小于1.5m,操作室应设连通阳台的安全门。

2.39立窑鼓风机除设机旁开关外,必须在控制室和躲避处,加设“事故紧急停车”按钮,以便及时停风。

2.40为了改善立窑操作和防止喷窑伤人,应推广闭门操作工艺。

2.41厂房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1个:

2.41.1甲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为上标注解.)

2.41.2?乙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2.41.3丙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2.41.4丁、戊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2.42工作平台的四周临空部分应设栏杆,当平台高度为15m和15m以上时,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2?m;平台高度小于15?m时,栏杆高度不应小于0.9?m;栏杆从平台面向上0.15?m高度内,应为整体实心板或网状护栏;栏杆除应保证有足够的刚度及强度外,尚应考虑安全感。设于屋面上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下部还应设置整体实心板或网状护栏。

2.43厂房中疏散楼梯的宽度,应根据其使用人数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计算确定,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的净宽不少于0.8m,连接个别工作平台或通向生产地坑的楼梯净宽,应不少于0.6m。钢筋混凝土楼梯的坡度,不应大于45°(一般采用40°),金属楼梯不应大于59°(一般采用51°)。

2.44楼梯的一个梯段高度,一般不应超过3.5m,个别情况不应超过5m。楼梯休息平台的宽度,不应少于楼梯的宽度。

2.45厂区地形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主要生产车间应布置在地形和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建筑物沿山坡布置时,必须对山体的稳定性作出评价。防止挖方时边坡滑动引起的危害,必要时可设置护坡、挡土墙等防护构筑物,同时应符合采光、通风、施工等要求。

3工业卫生

3.1厂区和居住区均不宜设在窝风区域,以利烟尘扩散稀释,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3.2工厂总图布置应满足防火、防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并适当考虑功能分区,将机修区、仓库区布置在主要生产区与厂前区之间,露天堆场区及铁路装卸线布置在厂区一侧,并应绿化美化环境。

3.3矿山及厂区生活饮用水的给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TJ20—76)的要求,生产给水卫生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要求。

3.4浴室、存衣室、盥洗室的设置,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生产车间的卫生特征〔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确定〕,?见表

3-1:

?表3-1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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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主要生产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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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装、成品库、露天堆场、矿山采矿场

2级│2.煤粉制备、煤预均化库

│3.烧成

│4.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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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粉磨、生料粉磨、破碎

│2.联合储库、石灰石预均化库

3级│3.生料、熟料、混合材、粘土等物料储存库及输送系统

│4.铸造、铆焊工段

─────────┼───────────────────────────

4级│1.机钳工段、化验室、仪表修理、总控制室

│2.生产管理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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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浴室

车间(厂区及独立矿山)浴室、盥洗室的设计计算人数,一般按最大班工人总数的93%计算。

更衣室应设有带柜的凳子,每个淋浴器设3个带柜凳子的位置。?每个淋浴器的建筑面积可按4~4.5m[2]计算,淋浴器的数量,?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3-2确定。

?表3-2淋浴使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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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卫生特征级别│2级│3级│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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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5~8│9~12│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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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女浴室不得设池浴;

b.男浴室如设池浴时,按1m[2]浴池面积折合1.5个淋浴器换算;

c.淋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个盥洗器;

d.当无劳动定员表时,可用全厂职工总数的65%估算浴室面积。

3.6存衣室

浴室分设于生产车间附近时,存衣室可与浴室合并设置。

浴室集中设置于厂前区时,存衣室可与车间办公室(或休息室)合并设置。

车间(厂区)存衣室的设计计算人数,应按在册工人总数计算,每个衣柜的使用面积可按0.5~0.8m[2]计算。

对于卫生特征为2级的车间,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分开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卫生特征为3级的车间,其存衣室可与休息室合并设置,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存放。

卫生特征为4级的车间,存衣室可与休息室合并设置,或在车间适当地点存放工作服。水泥厂主要生产车间应在底层适当地点设置1~2个盥洗用水龙头。

3.7岗位工人值班室

生产车间应设置值班室,其位置可集中布置在主要操作平台附近,亦可分散布置在操作岗位附近,使用面积按最大班工人总数计算,每人为3m[2],?每个值班室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5m[2],也不宜小于4.5m[2],当存衣室布置在值班室内时,则按工人在册人数每人增加使用面积0.5m[2]计算。

3.8厕所

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厕所的使用人数应按最大班人数的93%计算,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确定。

男厕所100人以下,每25人设一蹲位,100人以上每增50人增设一个蹲位;

女厕所100人以下,每20人设一蹲位,100人以上每增35人增设一个蹲位。男厕所有一个大便器,应同时设小便器一具(或0.6m长的小便槽),水冲式厕所内应设污水池。

3.9茶水房

?厂区及矿山工作场地,应设有集中的茶水房,可与锅炉房或食堂合并修建,其建筑面积一般宜在30m[2]左右,亦可单独修建。

3.10食堂

厂区食堂应集中设置,食堂建筑面积按最大班职工总数的70%一次进餐计算,每人1.5m[2],其中餐厅面积为50~55%。

矿山车间距厂区食堂超过1km时,应分设矿山食堂。食堂建筑面积按车间最大班职工总数的90%一次进餐计算,每人1.6m[2]。?矿山距厂区食堂小于1km时,可设置配餐室,每人按1.0m[2]计算。

当食堂兼作礼堂时,餐厅面积可按全厂职工总数的80%,每人增加0.5m[2]计算。

3.11妇幼卫生用室

3.11.1女工卫生室

最大班女职工在100人以上时,应设女工卫生用室。最大班女职工的计算比例,按最大班工人数量的20%计算,女工卫生室可与车间(厂区)浴室合并设置,但必须与浴室分开有单独的出入口。

女工卫生室由等候间与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洗涤池、厕所单间。等候间的面积一般为15~20m[2]。处理间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确定,最大班女工人数在100名以上设一具,超过200名设二具,处理间的使用面积为10~15m[2]。?最大班女工在100名以下40名以上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3.11.2乳儿托儿所女

?职工在100名以上的工厂,应设乳儿托儿所,其床位应按最大班女职工数的10~15%计算,乳儿托儿所应由乳儿生活室、哺乳室、配乳室、盥洗室、隔离观察室及工作人员办公室等组成,乳儿托儿所的建筑面积可按每名儿童5~6.5m[?2]计算。

位置一般应设置于厂前区,与其它建筑物合并修建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

3.12医疗卫生机构

厂区(矿区)应设医务室或卫生所,以满足生产和事故急救的需要。

职工人数不到300名时,根据生产需要,设厂矿医务室,其使用面积一般不大于30m[2]。

职工人数在300名以上时,设厂、矿卫生所或职工医院,应由候诊诊察室、治疗室、药房、工业卫生化验室等房间组成,其使用面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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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工?人?数?│?使用面积m[2]│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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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000?│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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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000│70~110│

───────┼─────────┼────────┼────────

?3│20**~3500│110~150│

───────┴─────────┴────────┴────────

?职工医院一般修建在居住区,应设职业病防治科,使用面积一般为40~80m[2]。([2]表示上标。)

3.13高温车间一般应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在炎热地区、人员比较集中的工作地点,可采用机械通风。

3.14采暖地区生产车间的值班室、辅助车间、人员比较集中的车间办公室及生活间,一般应考虑集中采暖。

3.15总控制室、计算机房、总化验室,一般考虑除冬季采暖外,夏季应通风降温、或考虑空气调节。

3.16采暖地区的电气室、配电站、总降变电所等,除冬季采暖外,夏季考虑通风降温及事故通风。

电缆隧道应考虑排热及事故通风。

3.17设有计算机显示终端及工业电视监视屏幕的总控制室内,应装设负氧离子发生器。

3.18矿山平峒操作室应考虑防潮,并宜采用局部加热空气,或送入干净的热空气。

3.19室外定点作业人员,在炎热及寒冷季节,应考虑防暑、防寒保护休息场所。

4防尘

4.1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加强密闭,尽量考虑遥控及自控,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设计采取综合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降低物料落差、增湿扬尘物料以减少粉尘,并采取通风除尘,使扬尘点形成负压操作。除尘后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

4.2车间岗位空气中粉尘及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有关规定,见表4-1。

?表4-1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

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备注

│mg/m[3]?│

─┬───────────────────┼────────┼─────

?│?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

?│(石英、石英岩)│?2?│

生├───────────────────┼────────┼─────

产│?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6?│

性├───────────────────┼────────┼─────

粉│?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10│

尘├───────────────────┼────────┼──────

?│?其他粉尘?│10│

─┴───────────────────┼────────┼─────

一氧化碳│30│

─────────────────────┴────────┴─────

注:其它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4.3在破碎、生料粉磨、烧成、煤粉制备、水泥粉磨、水泥包装等车间,均应设隔声、防尘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大、中型厂宜设集中的总控制室。

4.4工艺设备的选型和布置,应充分考虑减少扬尘、有利防尘。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输送系统,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宜采用圆库储存,减少无组织排放。

4.5吸尘点的吸尘风量,以防止粉尘逸至车间为准,通过计算确定。有条件时,可采用实测数据或经验数据。

4.6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其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并使除尘器留有足够的备用系数,一般宜采用1.3。

4.7除尘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含尘气体的化学成分、温度、湿度、气体量、含尘浓度、比电阻、粘结性、可燃性和爆炸性;净化后要求粉尘排放标准;除尘效率,维护管理的繁简程度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8吸风点较多时,除尘系统的各支管段,宜设置调节阀门,以便调节风量。

4.9各种除尘系统一般宜采用负压操作,排风机宜选用排尘通风机。

4.10矿山平峒应考虑通风、防尘设施,使操作地带空气含尘浓度达到表4-1要求。

4.11矿山开采的主要凿岩设备,应尽可能选用带有收尘设施的设备。

4.12厂矿应配备洒水车,供路及爆堆洒水除尘使用。

5防火、防爆

5.1主要生产厂房、贮库及辅助建筑的防火,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确定其生产类别和耐火等级,并确定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燃烧性能及建筑构造。

5.2主要生产厂房、物品仓库及辅助建筑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见表5-1。生产厂房或物品仓库成组布置时,应按其中耐火等级最低、火灾危险性最大的厂房或物品仓库,确定其防火墙间允许占地面积和层数。

?表5-1主要生产车间及辅助车间生产火灾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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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厂?房?名称│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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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碎车间(石灰石、粘土、混合材、石膏)│戊│

─┼───────────────────┼─────────┼─────

2│泥浆制备、料浆搅拌车间│戊│

─┼───────────────────┼─────────┼─────

3│生料粉磨车间│戊│

─┼───────────────────┼─────────┼─────

4│烧成、烘干车间│丁│

─┼───────────────────┼─────────┼─────

5│原料配料车间│戊│

─┼───────────────────┼─────────┼─────

6│水泥粉磨车间│戊│

─┼───────────────────┼─────────┼─────

7│水泥包装车间│戊│

─┼───────────────────┼─────────┼─────

8│煤粉制备车间│乙│

─┼───────────────────┼─────────┼─────

?│煤破碎车间│丙│

─┼───────────────────┼─────────┼─────

10│熟料破碎车间│丁│

─┼───────────────────┼─────────┼─────

11│物料输送(石灰石、粘土、铁粉、石││

│膏、混合材)│戊│

─┼───────────────────┼─────────┼─────

12│原煤输送│丙│

─┼───────────────────┼─────────┼─────

13│熟料输送│丁│

─┼───────────────────┼─────────┼─────

14│原料储存库(石灰石、粘土、混││

│合材、石膏、铁粉)│戊│

─┼───────────────────┼─────────┼─────

15│石灰石、粘土、预均化库(原││

│料、辅助原料)│戊│

─┼───────────────────┼─────────┼─────

16│煤预均化库│丙│

─┼───────────────────┼─────────┼─────

17│熟料储存库│丁│

─┼───────────────────┼─────────┼─────

18│原料联合储库(石灰石、││

│粘土、铁粉)│戊│

─┼───────────────────┼─────────┼─────

19│熟料联合储库(熟料、混合材、煤)│丁│煤堆存为丙

│││类生产厂房

─┼───────────────────┼─────────┼─────

20│泥浆储存、生料调合与储存、料浆││

│调整与储存库│戊│

─┼───────────────────┼─────────┼─────

21│水泥储存库│戊│

─┼───────────────────┼─────────┼─────

22│水泥成品堆存库│戊│

─┼───────────────────┼─────────┼─────

23│纸袋库│丙│

─┼───────────────────┼─────────┼─────

24│纸袋加工车间│丙│

─┼───────────────────┼─────────┼─────

25│空压机站│丁│

─┼───────────────────┼─────────┼─────

26│机电修理工段│戊│

─┼───────────────────┼─────────┼─────

27│铸造、热处理、铆煅、焊工段│丁│

─┼───────────────────┼─────────┼─────

28│锅炉房│丁│锅炉房中油

?│││箱油泵油加

│││热器间属丙

│││类生产厂房。

─┼───────────────────┼─────────┼─────

29│配电站变电所│丙│配电站每台

│││设备充油量

│││≤60kg

│││时为丁类生

│││产厂房。

─┼───────────────────┼─────────┼─────

30│总控制室│戊│

─┼───────────────────┼─────────┼─────

31│大型备品备件库│戊│

─┼───────────────────┼─────────┼─────

32│综合材料库│丙、丁、戊│

─┼───────────────────┼─────────┼─────

33│耐火砖库│戊│

─┼───────────────────┼─────────┼─────

34│油库(汽油罐装)│甲│

─┼───────────────────┼─────────┼─────

35│油库(润滑油、原油、重油桶装)│丙│

─┼───────────────────┼─────────┼─────

36│油库(燃料、原油、重油罐装)│丙│

─┼───────────────────┼─────────┼─────

37│电石库、乙炔瓶库│甲│

─┼───────────────────┼─────────┼─────

38│氧气瓶库│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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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矿山炸药库位置的选择,应根据贮存炸药种类、数量,?距周围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铁道及重要公路等,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炸药库的库房间距、防火、防雷等各项要求,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5.4加油站设计,必须有严格的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地下油罐透气管端应有防火或堵火装置。

?5.5石灰石矿山炸药库区,在给水水源困难或输水距离在1km以上时,宜考虑采用干粉消防,如采用给水消防,其消防水量规定如下:

───┬───────────────┬───────────┬─────

序号│年开采石灰石量(t/a)│?消?防?水?量(L/S)│备注

───┼───────────────┼───────────┼─────

1│大于或等于180×10[4]?│15│

───┼───────────────┼───────────┼─────

?2│90×10[4]~180×10[4]│10│

───┼───────────────┼───────────┼─────

?3│20×10[4]~90×10[4]│?5?│

───┴───────────────┴───────────┴─────

?(注:[4]表示4次方.)

5.6当给水、输水设施发生事故时,?生产或生活给水系统兼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应保证2小时室内、室外消防的用水量,生活给水系统,应保证每人每日20升的用水量。

当采用消防贮水池作为石灰石矿山炸药库区消防水源时,消防贮水池容量及其补水时间等,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要求。

5.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并宜采用半敞开式的厂房。

5.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物品仓库或爆炸器材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物,可采用砖墙承重,屋面宜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屋盖。

泄压设施宜采用易于脱落的轻质屋盖,并采用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m[3]),一般应采用0.05~0.22。厂房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03。

5.9?煤粉制备车间,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如与窑头厂房合并建设时,?其间应用非燃烧体隔墙分开。

5.10煤粉制备车间内禁止设有与生产无关的附属房间,如附属房间贴近该车间修建时,应用防火墙与车间隔开。

5.11煤粉仓的锥体斜度应大于70°或采用双曲线仓,?以利于卸空煤粉,防止自燃。煤粉仓应装设一氧化碳监测仪及报警装置。

5.12除燃用无烟煤外,煤粉制备系统应设防爆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防爆阀应布置在需要保护的设备附近,并应布置在便于检查和维修的管段上,膜板前的短管长度应不大于10倍的短管当量直径。

短管应垂直布置,当倾斜布置时,其与水平的倾斜角应小于45°。

室外防爆阀的膜板面应与水平面成45°夹角,否则应有防雨雪的措施。

5.12.2在靠近煤磨入口热风管道和煤磨出口风管上应装设防爆阀,防爆阀的面积不得小于该管道截面的70%。

5.12.3下列地点应设置防爆阀:

a.粗粉分离器和旋风分离器的顶盖上,每台分离器不得少于两个防爆阀,防爆阀的总面积,按每立方米分离器几何容积取0.035~0.04m[2]计算。

b.电收尘器的顶盖上,防爆阀的总面积,按每立方米电收尘器几何容积取0.032m[2]计算。

c.煤粉仓上。每仓上的防爆阀不少于两个,总截面积按每立方米煤粉仓几何容积取0.0025m[2]计算,但不应少于0.5m[2]。

5.12.4防爆阀的膜板可采用厚度为1.0~2.0mm的退火铝板,每个防爆阀的有效截面积不应大于0.8m[2]。当膜板采用厚度不超过1.5?mm的镀锌或镀锡薄钢板时,其每个防爆阀的有效截面积不应大于0.3m[2]。

5.12.5膜板或防爆阀在内侧应设置支撑格栅,格栅承载能力不小于100公斤。

5.13窑的冷烟室壁上,应设置两个防爆阀,其总截面积为冷烟室容积的0.4~0.5%。防爆阀位置确定时,应注意避免爆炸时伤人。

?窑尾电收尘器气体进口处,应设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5.14锅炉房设计应考虑当给水泵停止给水时,不得引起锅炉缺水事故。锅炉安全排气管应引至室外。锅炉压力表、水位表应设置于明显处,便于观察,防止发生事故。

5.14.1当设计锅炉房为热水锅炉时,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5.14.2当设计锅炉房为蒸汽锅炉时,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14.3当水泥厂生产工艺设备和锅炉房设有压力容器时,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15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及油断路器室、油浸电力电容器室等,应有必要的滞油、储油及灭火防爆设施。两台以上且充油量大于60kg的多油断路器之间,应设隔墙。

5.16总控制室和仪表间的消防,应采用干粉灭火,不得采用给水消防。

5.17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的室内消防分别规定如下:

5.17.1煤粉制备车间的煤磨和煤粉仓附近,应设置干粉灭火装置,不宜用给水消防。

5.17.2煤预均化库在室外给水消火栓能满足其室内灭火时,不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

5.17.3纸袋加工车间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其消防水量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要求确定。

5.17.4汽车库的存车数在25辆以上时,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其消防水量按《汽车库设计消防规范》(GBJ67—84)要求确定。

5.17.5纸袋库一般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其消防水量为2.5L/S,若其附近室外给水消火栓能满足其室内灭火时,亦可不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

5.17.6生产类别为丁类和戊类而其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车间,均不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

6噪声控制

6.1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得超过表6-1规定。

6.2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设备,应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用低噪声的设备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表6-1企业噪声标准

──────────────────┬──────────────────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新建、扩建、改建企业

(h)│dB(A)

──────────────────┼──────────────────

8│85

4│88

2│91

1│94

──────────────────┴──────────────────

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

?6.3生产车间的值班室、控制室、化验室等的室内噪声不得超过70dB(A)。

6.4在高噪声车间周围50m的范围内,不宜设置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办公楼、居住建筑、医疗机构等民用建筑。

6.5罗茨鼓风机、空压机等宜设单独厂房。室内宜采取吸音、隔声措施。罗茨风机进出管及旁路管道须装设消声器。

7防电伤与防雷

7.1防电伤

7.1.1设于多尘、潮湿场所的电机、电器,或人员容易触碰到的电机、电器,应选用封闭型。

设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机、电器,应选用防爆型。

?露天设置的电机、电器,应有防雨、排水设施。

7.1.2多台连锁遥控、程控的电机,现场必须设有清晰可靠的预示开车信号。电机附近应设有单机解锁开、停按钮及保证单机检修安全不能误动的措施。

7.1.3为避免电气误操作造成的系统停电、设备毁损和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必须选用具有“五防”功能的开关设备。

7.1.4电机、电器设备的选择及电气线路的设计,必须达到规定的绝缘水平。

7.1.5变、配电所(站)内及生产车间内的电器设备、盘箱、裸母线,以及室外架空线路等,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对地全距离,安全防护的设置,都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必要处还应设有“有电危险”字样的明显标志。

7.1.6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应设有必要的仪表、信号、越限报警、防爆泄压等保护、控制装置,以及导除、中和静电的措施。

7.1.7电气照明设计,除照度必须满足安全操作所需要的标准照度外,还需根据设置场所的特点,达到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

车间及操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设有备用电源。当无备用电源时,应在值班岗位附近,主要通道、楼梯、进出口处设置自动应急灯。

7.1.8为设备检修选用的手持电器、手持灯具的工作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般场所,不超过36V;

b.潮湿场所和在能导电的设备内或容器内使用,不超过12V;

c.所配用的降压变压器,必须是双卷的;

d.当手持电器的工作电压高于规定值时,其绝缘水平要保证。

7.1.9为手持电器装用的插座之前应设有漏电保安器。

7.1.10为保证人身安全,所有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及电气盘箱等的金属外壳和盘箱底脚,必须妥善接地。

7.2防雷与接地

7.2.11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站)的防雷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变配电所(站)的露天引户构架及建筑物等,均须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b.避雷针的高度、个数,及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等,均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c.架空进出线处,均须装设避雷器。

7.2.2高大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设的高空设备、管道,原料矿山或其它空旷地区的较高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炸药库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均须设有避雷针,或避雷带、避雷网。

7.2.3带有避雷线的架空线路,其避雷线对最外侧导线的保护角及避雷线的接地等,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7.2.4有轨电机车牵引网路及其整流站的每路馈出线,均须装设避雷器。

7.2.5所有保护接地、防雷接地的接地系统,都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对接地电阻值,及对接地极、接地干线截面积的要求。

对矿区岩石地带的接地系统,设计中尤应认真核算。

7.2.6接地装置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能满足接地电阻值要求的,埋于地下或深水中,且不存放或输送燃爆物料的自然接地体。

8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机构的设置

8.1新建、扩建、改建水泥厂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管理机构,其基本任务是: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工作。

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a.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法规与标准;

b.组织制定和修改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c.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规划和计划;

d.组织本企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监测;

e.检查本厂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的运行;

f.推广应用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先进技术和经验;

g.组织开展本厂的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及专业人员培训。

8.2水泥厂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管理机构定员编制。

a.大中型厂宜设3~8人编制的安全机构;

b.小型厂宜设2~5人编制的安全机构。

8.3监测机构的设置规模与定员编制及监测仪器设备应根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规模确定,可单独设置或与环保监测机构合并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