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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2024-07-18 阅读 5197

近年来,国际国内都出现了一些畜产品安全事件,如欧洲的疯牛病、二噁英事件,我国四川省资阳市出现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事件、河南双汇集团的“瘦肉精”事件和双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事件、鸡蛋苏丹红事件等,极大地损害了人们利益和消费信心,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它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敏感话题,它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目前,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尽管我国对包括畜产品在内的食品安全问题已十分重视,但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存在。

一、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一)养殖投入品因素

1.饲料因素。饲料兽药是养殖业必不可少的物质原料,但其质量好坏和使用方法可直接影响畜产品质量。一些饲料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这就给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如在猪饲料中违规使用地西泮、氯丙嗪、安眠酮等镇静剂和催眠药物,特别是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属于β一肾上腺激素类制剂,动物饲喂后在体内可促进肌肉增长,抑制脂肪合成,改善胴体品质。但人们吃了含有瘦肉精残留药物的动物产品,会出现心慌、颤抖等症状,影响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饲料还存在着污染的可能。饲料污染主要来自重金属污染、霉菌毒素污染、农药污染以及工业“三废’’污染,畜禽长期食用这些有毒有害和被污染的饲料,其肉品就会蓄积这些有害物质而影响人的健康。

另外,饲料中某些元素的过量或缺乏会影响肉品质,如缺乏vE、硒造成白肌病,饲喂过量苜蓿、胡萝卜等造成黄色素沉着造成黄脂肉。

2、兽药因素

兽药因素主要表现在兽药残留上,兽药残留是影响畜产品安全最直接的因素,兽药的不合理使用时刻威胁着畜产品安全。在兽医临床上,有些饲养者对兽药的性能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缺乏了解,对药物残留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使用人药、劣质兽药、滥用或非法使用违禁药物,随意加大剂量,如磺胺药物可引起泌尿系统损害,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它酮)、蛋白同化类激素(大力补、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睾酮、诺龙、丙酸诺龙、勃地龙、群勃龙、脱氢异雄酮、黄体酮、美雄酮)等违禁药物。出栏动物出栏前不执行休药期导致药物残留严重超标。如抗菌促生长的喹乙醇预混剂,休药期是35天,饲养者不按规定实行休药期,就会导致动物体内的药物残留超标。更有道德缺失者,为了自身利益,把发病后用药治疗尚未治愈又在休药期内的发病动物销售给不乏商贩谋取利益,影响他人身体健康。

(二)、动物疫病因素

在自然界,200多种动物传染病和150多种动物寄生虫病,至少有160多种可以自然传染给人,一些人畜共患的疾病对人们造成很大的威胁,如炭疽、结核病、布鲁氏病、口蹄疫、禽流感病等等,如果接触或食用了带有这些疫病的动物产品,人就有可能被感染上,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

(三)、养殖环境因素

饲养环境不合理也是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养殖环境的影响,一方面主要为工业“三废”、农药和畜禽粪便等,它们可经呼吸、进食、饮水进入或积累在畜禽体内,造成蓄积。如铅、汞、镉、砷等通过动物性食品的富集作用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甚至中毒。另一方面,许多农民养畜禽已放弃一家一户散养方式,开始集中饲养并达到一定规模。但是,好多地方所谓的规模化养殖,也仅限于农民的房前屋后,建筑简易,管理设施不配套,重产出轻投入;养殖密集大,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交叉污染严重;饮水喂料、疫病防治、粪便排放、病死动物处理等不按要求;养殖档案不建立,或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有的甚至在工业污染严重区域进行畜产品生产,根本达不到标准化、无公害养殖条件,给畜产品质量造成不安全隐患。

二、我县主要存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

自去年3月河南发生“瘦肉精”事件后,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在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和快速检测,到今年5月为止,已累计检测15000多头生猪,未检测出一头“瘦肉精”阳性猪,在大量的现场检查工作中,也没有查出一个使用“瘦肉精“的养殖场(户),因此,从检查的情况看,我县没有人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当前,“瘦肉精”不是影响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问题。据调查,休药期执行不严、出售屠宰发病动物等是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环节。1、休药期执行不严,有药物残留超标的畜禽进入屠宰点(场)。2、发病动物、与发病动物同群同圈的动物在发病期被非法出售和收购。3、治疗无效的动物被紧急出售屠宰。4、病死动物被收购和屠宰。5、饲喂霉变饲料的动物,体内有害物质超标。(二)活畜运输环节。如果检验证明上不写清楚每头猪的耳标号,那就可能给非法人员以可趁之机,用病猪去换已经检疫合格的健康猪。(三)屠宰环节可能有潜伏期的病猪,应该观察24小时以上。据了解,不少发病动物运到了肉联厂屠宰。(四)产品运输环节有监管漏洞,如在运输途中用病害动物产品换检疫合格产品。

三、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

对内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外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诚信守法意识,加大执法和惩戒力度,震慑非法生产经营者。

长期以来,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给非法生产经营者以可趁之机,刚建立起来的机构还存在一些业务不精、执法不力、法律依据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一)建立县、乡两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县、乡、村(点)三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一是每个村落实畜产品监测员,由村级防疫员和所有从事诊疗活动的乡村兽医组成。村级监测员每日做好防疫记录、诊疗记录、疫情记录等,并上报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报检点),由报检点掌握这些与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所有信息。二是无公害养殖场、标准化养殖场等设监测点,每日记录并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报检点)上报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三是兽药批发店、饲料厂定期向畜牧局报告投入品生产经营情况。四是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报检点)根据村、点上报和掌握的信息及实施产地检疫情况,决定是否出具检疫证明,从源头上控制畜产品安全。五是畜牧局不定期实地检查养殖场、兽药店、饲料厂和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生产、经营和监管监测情况。

(二)建立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作为全县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和技术支撑。是一个隶属县畜牧局、拥有兽医、药学、分析化学等专业技术人员、能开展动物疫病、兽药残留、养殖违禁品等的检测的机构。重点做好无公害养殖场、标准化养殖场、屠宰场(点)、畜产品交易市场等的畜产品质量抽检和动物疫病诊断以及开展养殖投入品的质量检测等。

(三)加大养殖技术培训力度

大力推广标准化养殖技术,鼓励、扶持“三品一标”(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使养殖者自觉按照技术要求开展畜牧养殖。

对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定期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使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四)加大执法和惩戒力度

检疫执法人员及各级领导要彻底改变“重收费,轻执法”、“重人情,轻法律”的行为。发现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当事人一律严惩不殆或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用典型案例警示、震慑违法者。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向社会广泛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让全社会都来参与和支持畜产品安全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六)加大资金投入。一是要加大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偿力度,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二是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使监管人员、技术手段、仪器设备等都能适应更高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

事件列举

一、事件经过

2012年4月18日,镇村组农民李某家正在使役的耕牛发病了,请兽医张某去诊治。张某对牛经过临床检查后给牛注射了药物进行治疗,收取了治疗费就走了(没告诉畜主休药期,也没做任何记录,只是告诉畜主这牛病治好的可能不大,但明天可再注射一次)。

第二天,畜主李某觉得牛没有好转,遂叫屠户胡某来他家买牛,胡某在没报告当地动物检疫站、没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情况下,用了比市场价便宜2000多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头刚注射过药物的病牛,并直接运到他设的屠宰点待宰,屠宰点检疫员陈某在没有查验这牛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对病牛的发病状况视而不见,没有采取补检措施,允许屠宰并对该牛肉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次日,胡某把具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病牛肉产品大拖到市场上去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第四日,兽医张某打电话回访畜主李某病牛是否好转,李某说:“前天已经卖给屠户胡某杀成牛肉卖了……”,张某惊讶:“你那是病牛呀,又才注射了药物的还没到休药期的,人吃了有害”。李某说:“我眼看牛病得不行了,如果不卖很快就会死,死了就卖不了钱,我们承受不了那么大的经济损失,至少那天还卖了7000多块钱……”,张某说:“那你想没想到你这样做损害了很多人的健康,万一牛患的是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染给人到时就麻烦了,那时的损失可能就不只7000多元了”,李某:“我不管那么多……”,张某哑然。

二、分析

1、张某在治疗过程中没开兽医处方,没做记录,没告诉畜主注射药物后休药期有多长,也没告诉畜主发病动物不能屠宰销售。

2、报检

篇2: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近年来,国际国内都出现了一些畜产品安全事件,如欧洲的疯牛病、二噁英事件,我国四川省资阳市出现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事件、河南双汇集团的“瘦肉精”事件和双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事件、鸡蛋苏丹红事件等,极大地损害了人们利益和消费信心,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它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敏感话题,它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目前,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尽管我国对包括畜产品在内的食品安全问题已十分重视,但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存在。

一、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一)养殖投入品因素

1.饲料因素。饲料兽药是养殖业必不可少的物质原料,但其质量好坏和使用方法可直接影响畜产品质量。一些饲料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这就给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如在猪饲料中违规使用地西泮、氯丙嗪、安眠酮等镇静剂和催眠药物,特别是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属于β一肾上腺激素类制剂,动物饲喂后在体内可促进肌肉增长,抑制脂肪合成,改善胴体品质。但人们吃了含有瘦肉精残留药物的动物产品,会出现心慌、颤抖等症状,影响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饲料还存在着污染的可能。饲料污染主要来自重金属污染、霉菌毒素污染、农药污染以及工业“三废’’污染,畜禽长期食用这些有毒有害和被污染的饲料,其肉品就会蓄积这些有害物质而影响人的健康。

另外,饲料中某些元素的过量或缺乏会影响肉品质,如缺乏vE、硒造成白肌病,饲喂过量苜蓿、胡萝卜等造成黄色素沉着造成黄脂肉。

2、兽药因素

兽药因素主要表现在兽药残留上,兽药残留是影响畜产品安全最直接的因素,兽药的不合理使用时刻威胁着畜产品安全。在兽医临床上,有些饲养者对兽药的性能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缺乏了解,对药物残留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使用人药、劣质兽药、滥用或非法使用违禁药物,随意加大剂量,如磺胺药物可引起泌尿系统损害,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它酮)、蛋白同化类激素(大力补、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睾酮、诺龙、丙酸诺龙、勃地龙、群勃龙、脱氢异雄酮、黄体酮、美雄酮)等违禁药物。出栏动物出栏前不执行休药期导致药物残留严重超标。如抗菌促生长的喹乙醇预混剂,休药期是35天,饲养者不按规定实行休药期,就会导致动物体内的药物残留超标。更有道德缺失者,为了自身利益,把发病后用药治疗尚未治愈又在休药期内的发病动物销售给不乏商贩谋取利益,影响他人身体健康。

(二)、动物疫病因素

在自然界,200多种动物传染病和150多种动物寄生虫病,至少有160多种可以自然传染给人,一些人畜共患的疾病对人们造成很大的威胁,如炭疽、结核病、布鲁氏病、口蹄疫、禽流感病等等,如果接触或食用了带有这些疫病的动物产品,人就有可能被感染上,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

(三)、养殖环境因素

饲养环境不合理也是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养殖环境的影响,一方面主要为工业“三废”、农药和畜禽粪便等,它们可经呼吸、进食、饮水进入或积累在畜禽体内,造成蓄积。如铅、汞、镉、砷等通过动物性食品的富集作用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甚至中毒。另一方面,许多农民养畜禽已放弃一家一户散养方式,开始集中饲养并达到一定规模。但是,好多地方所谓的规模化养殖,也仅限于农民的房前屋后,建筑简易,管理设施不配套,重产出轻投入;养殖密集大,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交叉污染严重;饮水喂料、疫病防治、粪便排放、病死动物处理等不按要求;养殖档案不建立,或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有的甚至在工业污染严重区域进行畜产品生产,根本达不到标准化、无公害养殖条件,给畜产品质量造成不安全隐患。

二、我县主要存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

自去年3月河南发生“瘦肉精”事件后,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在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和快速检测,到今年5月为止,已累计检测15000多头生猪,未检测出一头“瘦肉精”阳性猪,在大量的现场检查工作中,也没有查出一个使用“瘦肉精“的养殖场(户),因此,从检查的情况看,我县没有人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当前,“瘦肉精”不是影响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问题。据调查,休药期执行不严、出售屠宰发病动物等是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环节。1、休药期执行不严,有药物残留超标的畜禽进入屠宰点(场)。2、发病动物、与发病动物同群同圈的动物在发病期被非法出售和收购。3、治疗无效的动物被紧急出售屠宰。4、病死动物被收购和屠宰。5、饲喂霉变饲料的动物,体内有害物质超标。(二)活畜运输环节。如果检验证明上不写清楚每头猪的耳标号,那就可能给非法人员以可趁之机,用病猪去换已经检疫合格的健康猪。(三)屠宰环节可能有潜伏期的病猪,应该观察24小时以上。据了解,不少发病动物运到了肉联厂屠宰。(四)产品运输环节有监管漏洞,如在运输途中用病害动物产品换检疫合格产品。

三、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

对内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外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诚信守法意识,加大执法和惩戒力度,震慑非法生产经营者。

长期以来,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给非法生产经营者以可趁之机,刚建立起来的机构还存在一些业务不精、执法不力、法律依据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一)建立县、乡两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县、乡、村(点)三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一是每个村落实畜产品监测员,由村级防疫员和所有从事诊疗活动的乡村兽医组成。村级监测员每日做好防疫记录、诊疗记录、疫情记录等,并上报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报检点),由报检点掌握这些与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所有信息。二是无公害养殖场、标准化养殖场等设监测点,每日记录并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报检点)上报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三是兽药批发店、饲料厂定期向畜牧局报告投入品生产经营情况。四是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报检点)根据村、点上报和掌握的信息及实施产地检疫情况,决定是否出具检疫证明,从源头上控制畜产品安全。五是畜牧局不定期实地检查养殖场、兽药店、饲料厂和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生产、经营和监管监测情况。

(二)建立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作为全县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和技术支撑。是一个隶属县畜牧局、拥有兽医、药学、分析化学等专业技术人员、能开展动物疫病、兽药残留、养殖违禁品等的检测的机构。重点做好无公害养殖场、标准化养殖场、屠宰场(点)、畜产品交易市场等的畜产品质量抽检和动物疫病诊断以及开展养殖投入品的质量检测等。

(三)加大养殖技术培训力度

大力推广标准化养殖技术,鼓励、扶持“三品一标”(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使养殖者自觉按照技术要求开展畜牧养殖。

对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定期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使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四)加大执法和惩戒力度

检疫执法人员及各级领导要彻底改变“重收费,轻执法”、“重人情,轻法律”的行为。发现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当事人一律严惩不殆或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用典型案例警示、震慑违法者。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向社会广泛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让全社会都来参与和支持畜产品安全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六)加大资金投入。一是要加大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偿力度,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二是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使监管人员、技术手段、仪器设备等都能适应更高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

事件列举

一、事件经过

2012年4月18日,镇村组农民李某家正在使役的耕牛发病了,请兽医张某去诊治。张某对牛经过临床检查后给牛注射了药物进行治疗,收取了治疗费就走了(没告诉畜主休药期,也没做任何记录,只是告诉畜主这牛病治好的可能不大,但明天可再注射一次)。

第二天,畜主李某觉得牛没有好转,遂叫屠户胡某来他家买牛,胡某在没报告当地动物检疫站、没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情况下,用了比市场价便宜2000多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头刚注射过药物的病牛,并直接运到他设的屠宰点待宰,屠宰点检疫员陈某在没有查验这牛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对病牛的发病状况视而不见,没有采取补检措施,允许屠宰并对该牛肉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次日,胡某把具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病牛肉产品大拖到市场上去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第四日,兽医张某打电话回访畜主李某病牛是否好转,李某说:“前天已经卖给屠户胡某杀成牛肉卖了……”,张某惊讶:“你那是病牛呀,又才注射了药物的还没到休药期的,人吃了有害”。李某说:“我眼看牛病得不行了,如果不卖很快就会死,死了就卖不了钱,我们承受不了那么大的经济损失,至少那天还卖了7000多块钱……”,张某说:“那你想没想到你这样做损害了很多人的健康,万一牛患的是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染给人到时就麻烦了,那时的损失可能就不只7000多元了”,李某:“我不管那么多……”,张某哑然。

二、分析

1、张某在治疗过程中没开兽医处方,没做记录,没告诉畜主注射药物后休药期有多长,也没告诉畜主发病动物不能屠宰销售。

2、报检

篇3: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做好出区境销售生猪的“瘦肉精”监督检测,根据省农业厅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试点要求,在生猪家禽等主导产品上建立规范化试点,组织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单位,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开展质量安全自检,出具产地证明、检疫证明和质量证明,做好与市场准入工作的衔接。

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指经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要求的畜产品准予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度。检测主要针对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这种有害物质。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要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动物收购、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制度和记录,畜产品经营批发市场、超市要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对入市销售的生鲜畜产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来源证明,同时禁止7种情形的畜产品入市销售:

1.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

2.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3.含有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

4.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5.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6.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

7.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

未取得市场准入证的畜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不得进入市场。进入畜产品市场的企业必须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证或产品认证,或者是区畜牧管理部门资质审查认定的企业。

三、报告制度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按时将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展情况、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及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验上报区畜牧兽医局,区畜牧兽医局将及时汇总后上报市局。

四、监测制度

一是建立畜产品安全预警机制,组建一支快速处理突发事件的专业队伍,配置必要的仪器及设备,制定相应的处理应急预案,确保畜产品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对畜产品生产进行全程监控,建立畜产品溯源制度,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农贸市场、规模养殖场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对查出问题的生产者、经营者及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督查制度

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担任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畜产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定期对各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处理等情况。

六、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监管部门逐级签订畜产品安全责任状,基层监管部门与生产经营主体签订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建立养殖场(户)巡查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监督抽检、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责任追究机制,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七、畜产品溯源制度

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督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生鲜乳收购站等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质量承诺等制度,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饲料使用记录等八项记录。通过完善制度管理,逐步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