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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园物业二次装修验收程序

2024-07-16 阅读 8539

荔园物业二次装修验收程序

1装修验收分类

1.1初验:当装修户所有装修工程施工完毕后,即可申请初验。若装修工程中有预埋线管、天花吊顶(尤其是木质吊顶)、木质装修量大等均需在申请初验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2正式验收:初验时提出问题得到整改后,由住户提前三个工作日知会客服部,在知会的三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如初验(含隐蔽工程验收)中问题未予整改,还将酌情增加"复验",直至隐患得到整改。

1.3特殊情况:若装修量小,项目简单,并且不涉及改造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认可初验或正式验收一次进行。

2装修验收的要求

2.1对住户从事装修时有违章装修行为,没得到整改或纠正前,不能进行验收。

2.2对初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得到彻底整改,如在正式验收中发现仍不合格者,将不进行验收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装修验收程序

3.1装修户在施工完成后需验收,住户和承办商负责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向客服部提出申请。

3.2客服部负责在三日内组织验收人员对装修进行现场验收。对于验收存在的问题,住户和承办商必须在二个星期内整改完毕。

3.3对验收合格后,又有增加装修项目的,无违章装修时,仍需补办申请;有违章装修的,按《装修管理规定》的条款执行,并立即停止对该户的验收,直至整改完毕后再进行正式验收。

3.4正式验收合格后,客服部负责收回各类施工人员的《出入证》,对遗失的证件扣除证件押金,并通知护管部(保安)严格清查。

3.5正式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部签署验收意见、姓名及日期,并在其装修押金的收据上签署装修验收合格证明。

3.6住户和装修承办商在正式合格的当日进行清场。

3.7正式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经复验没有出现结构和安全问题,住户和装修承办商凭已签署验收合格意见的收据到公司办理装修押金的退款手续。

有关保险由于各住户由其聘用的装修公司为其提供装修服务期间,要对装修人员的作业行为负有完全责任,因此,为充分保障装修人员的自身利益,以应付所雇用公司人员因意外疏忽所造成公共伤害及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公司建议住户应为其所有的装修工程向保险公司购买足够的临时保险,诸如火险、劳工险、第三者保险、或全保等,住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保险公司接洽。

声明:本规定内容主旨在于为住户装修提供指导性及一般性资料,尽管所有资料组合都经过周密安排,但公司须作如下声明:

1)所有服务报价金额,应以最后对客户确定的金额为准。

2)公司须保留对本规定修改的权利,以确保本规定在任何时间均适用于维护公司及各住户的共同利益。

3)本规定所有条文,如与政府的规范、条例有所不同,应以政府的法规为准,各住户亦须对政府条文负责。

4)如公司在合理基础下行使职权,对个别住户产生不便或损失,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3.7.附表:

3.7.1《装修申请表》

篇2: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施工单位竣工自检

1、施工单位首先自行组织预验收。一方面检查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另一方面检查竣工图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汇总、整理装订有关技术资料。

2、自验的标准应与正式验收一样,主要依据是:国家(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的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工程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等。

3、参加自检的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以及有关的施工员等人员共同参加。

4、自验的方式,应分层分段、分项地由上述人员按照自己主管的内容根据施工图和工艺流程逐项进行检查,找出漏项和需修补工程,及时处理和返修。

5、复验。在施工单位自我检查的基础上,并对查出的问题全部修补完毕后,通过复验,解决全部遗留问题,为正式验收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1、施工单位应提前2日向建设单位送交《竣工验收通知书》,建设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应组织验收。

2、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资料。

3、建设单位组织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邀请装饰办现场监督验收。

1)集中会议,各方介绍工程概况及装饰施工的有关情况;

2)分组分专业进行介绍;

3)再集中分组汇报检查;

4)提出验收意见,明确具体交接时间、交接人员。

4、签发《装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工程移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

5、在交工过程中发现需返修或补做的项目,可在装饰工程保修承诺书上注明修竣期限。

6、办理装饰工程档案资料移交。

7、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8、建设单位应当自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以及竣工资料报市装饰办备案。

三、装饰办监督验收

1、装饰办收到申请人的装饰竣工验收监督的申请后,确定验收时间,派出监督验收人员。

2、依据国家《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装饰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审阅竣工资料以及执行国家装饰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

3、经监督检查,验收的人员、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4、参与各方填写《装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待竣工资料送达装饰办备案后,装饰办签署《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篇3: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配套使用。

1.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基体primary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基层base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细部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基本规定

3.1设计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材料

3.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施工

3.3.1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