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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2024-07-15 阅读 2162

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集资住房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管理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规定,制定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所有教职工在学校集资建设的住宅楼(包括老校区集资楼和西校区全部集资住宅楼)。

二、集资住房的产权归学校和集资户共同所有,集资教职工享有使用权(仅限集资人本人及父、母、配偶和子女等直系亲属)和继承权(仅限集资人的配偶和子女)。

三、集资户按照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确定分房资格,选定户型和住房,由学校房管领导小组确认后,后勤管理处签发住房使用证,方可领到住房钥匙。

四、住户对住房进行装修时要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允许破坏房屋结构,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装饰及安全设施不能超出外墙体。因装修或私拆乱建造成影响校容校貌、破坏房屋结构、给其他住户造成不便等问题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装修户承担,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还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五、集资户对集资房不准进行外部改造。确需进行室内改造时,必须征得学校的同意。具体程序是:1、个人提出书面改造申请,提出改造理由和设计方案,经基建处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后勤管理处;2、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物业公司。

住宅室内改造不得破坏原房屋结构;不得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不得占用公用部位(如单元楼的公共楼梯间、楼梯、屋顶等),不得给邻居及他人造成不便和影响。改造费用自理。改造部分与原房产作为一体,纳入学校房产、物业管理范畴,按照学校房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六、教工住宅区的水电暖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室外公共设施及室内公共部位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费用学校支付。室内零星维修及费用由住户负责。

七、住户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意识,睦邻友好,文明居住,共同创造、维护、保持好住宅区的居住环境。对施行物业管理的集资住宅楼,住房人要履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物业管理,按时缴纳水、电、暖、汽、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

八、集资户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不居住的集资房,按调离时的市场价卖给学校,由学校转售给无房教职工。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准将集资住房私自出售、租赁、转借、转让给他人。

九、集资房卖给学校,应经过具备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平顶山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扣除学校土地使用金和建房过程中学校投入的报批、设计、施工监理及室外水、电、暖、汽、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费用后确定房价。集资房卖给学校时,室内外装修学校原则上不予购买。确具资产价值的经学校同意后按照评估价格收购。

十、学校购回的住房转售给无房教职工时,由需房人(在编无房教职工)提出申请,经学校对申请人资格审核,按照规定的积分办法积分排序,确定分房顺序。待申请人交付全部价款(学校收回价)后才能获得住房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十一、集资教职工可以将近期不居住的集资房(一年以上)进行初步装修,地坪、墙壁、卫生间、厨房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向学校房管部门申请校内出租。学校房管部门根据房源和无房教职工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以高于教工周转房屋管理费的价格,适时组织出租,以解决无房教职工的实际问题。

十二、对违反规定,擅自改造、私自出售、租赁、转让、转借、购买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或被人检举经查属实,学校采取批评教育、停水停电等措施予以制止。对严重违反规定,性质严重,拒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以扣发工资,收回住房或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某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集资住房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管理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规定,制定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所有教职工在学校集资建设的住宅楼(包括老校区集资楼和西校区全部集资住宅楼)。

二、集资住房的产权归学校和集资户共同所有,集资教职工享有使用权(仅限集资人本人及父、母、配偶和子女等直系亲属)和继承权(仅限集资人的配偶和子女)。

三、集资户按照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确定分房资格,选定户型和住房,由学校房管领导小组确认后,后勤管理处签发住房使用证,方可领到住房钥匙。

四、住户对住房进行装修时要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允许破坏房屋结构,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装饰及安全设施不能超出外墙体。因装修或私拆乱建造成影响校容校貌、破坏房屋结构、给其他住户造成不便等问题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装修户承担,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还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五、集资户对集资房不准进行外部改造。确需进行室内改造时,必须征得学校的同意。具体程序是:1、个人提出书面改造申请,提出改造理由和设计方案,经基建处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后勤管理处;2、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物业公司。

住宅室内改造不得破坏原房屋结构;不得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不得占用公用部位(如单元楼的公共楼梯间、楼梯、屋顶等),不得给邻居及他人造成不便和影响。改造费用自理。改造部分与原房产作为一体,纳入学校房产、物业管理范畴,按照学校房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六、教工住宅区的水电暖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室外公共设施及室内公共部位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费用学校支付。室内零星维修及费用由住户负责。

七、住户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意识,睦邻友好,文明居住,共同创造、维护、保持好住宅区的居住环境。对施行物业管理的集资住宅楼,住房人要履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物业管理,按时缴纳水、电、暖、汽、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

八、集资户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不居住的集资房,按调离时的市场价卖给学校,由学校转售给无房教职工。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准将集资住房私自出售、租赁、转借、转让给他人。

九、集资房卖给学校,应经过具备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平顶山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扣除学校土地使用金和建房过程中学校投入的报批、设计、施工监理及室外水、电、暖、汽、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费用后确定房价。集资房卖给学校时,室内外装修学校原则上不予购买。确具资产价值的经学校同意后按照评估价格收购。

十、学校购回的住房转售给无房教职工时,由需房人(在编无房教职工)提出申请,经学校对申请人资格审核,按照规定的积分办法积分排序,确定分房顺序。待申请人交付全部价款(学校收回价)后才能获得住房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十一、集资教职工可以将近期不居住的集资房(一年以上)进行初步装修,地坪、墙壁、卫生间、厨房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向学校房管部门申请校内出租。学校房管部门根据房源和无房教职工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以高于教工周转房屋管理费的价格,适时组织出租,以解决无房教职工的实际问题。

十二、对违反规定,擅自改造、私自出售、租赁、转让、转借、购买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或被人检举经查属实,学校采取批评教育、停水停电等措施予以制止。对严重违反规定,性质严重,拒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以扣发工资,收回住房或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

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培养我省创新型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建立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创新人才梯队,确保我省科技人才队伍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培育工作,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集成各类资源,对接国家和省级人才工程,联合培养和资助”的原则,每年在全省范围内选拔一批青年科技骨干,认定为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以下简称科技 新星),通过对其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提供项目资助等方式,培育学科和技术带头人,使其加快进入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增强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后劲,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产品或工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均可申报科技新星。

  第四条 科技新星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活跃,具备良好的科研作风和科研道德;

  (二)所从事研究开发领域属于国家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并对提高我省科技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被所在单位列为科技创新方面的重点培养对象;

  (四)申报当年不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在企业研究开发或农业技术推广第一线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一般应获博士学位(企业申请者应获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重要科学发现、重大科技成就或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不受学历、职称的限制;

  (六)具有较高的科研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较大,已经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人(前三名)承担“973”、“863”、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或主持国家级科技计划一般项目、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创新计划等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前七名),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著名检索系统(如 SCI、SSCI、A&HCI、EI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及CSSCI源期刊发表论文8篇;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形成的科研成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5.在技术转移和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中成效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推荐及评选

  第五条 科技新星的推荐、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具体负责。科技新星每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各设区市科技局和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其归口管理单位科技新星候选人的推荐申报工作;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直管协管单位由省科技厅负责其科技新星候选人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七条 各申请者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选拔的基础上,优中选优,推荐科技新星候选人。科技新星候选人应如实填写《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省级各有关部门、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各设区市科技局和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具体详实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各有关部门、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各设区市科技局和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的被推荐人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九条 省科技厅聘请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根据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分组评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提出年度科技新星建议名单,通过陕西省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凡无异议或经对异议事项调查后认定仍符合入选条件者,省科技厅确定为年度科技新星,颁发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证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新星培育周期为3年。培育期内,省科技计划原则上资助一次以上由科技新星主持的科技项目。科技新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可不受所在单位申报项目数的限制,并在立项审批时予以重点倾斜。

  第十二条 科技新星获得省级科技计划资助后,所在单位可给予不低于1比1的专项资金配套。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及入选科技新星所在单位,对其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等优先予以推荐。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及入选科技新星所在单位,优先安排并资助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合作研究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对科技新星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跟踪掌握其发展和科研工作情况。

  科技新星培育3年期满,由所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省科技厅对其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初评和综合评价。

  在3年培育期间做出重大成绩、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新星,省科技厅授予“陕西省优秀青年科技新星”称号,优先在省级科技计划中给予跟踪支 持;优先推荐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第十六条 科技新星在科研诚信等方面出现重大不端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取消其资格,中止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