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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主要制度

2024-07-14 阅读 4380

商期货交易的主要制度,下面我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的期货交易的主要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一、保证金制度:

1.保证金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在期货交易中,交易双方按其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缴纳保证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国际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交易者保证金的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

(2)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节。

(3)保证金的收取分级进行,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

2.我国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保证金随交割的临近而提高。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3)交易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相应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4)按结算价计算的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价格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5)期货合约交易异常时,按规定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1)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并汇总。

(2)交易盈亏结算包括对平仓头寸盈亏和对未平仓合约浮动盈亏的结算。

(3)对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结算。

(4)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会被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其合约将会被强行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

1.涨、跌停板制度的内涵

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减少了价格波动幅度,为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提供了条件。

2.我国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我国期货市场每日价格波动限制设定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百分比。

交易所对涨、跌停板的调整,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

(2)当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3)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玮高值。

出现涨、跌停板时的措施:①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愿则;②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

四、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1.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向交易所报告。

国际市场上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1)根据不同期货品种及合约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和调整限额和报{标准。

(2)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低。

(3)只针对投机头寸,套保头寸、套利头寸和风险管理头寸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2.我国期货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1)交易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2)投机头寸达持仓限量8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

(3)市场总持仓量不同,适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不同。

(4)按照合约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期确定不同持仓限额。

(5)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适用不同标准。

五、强行平仓制度:

1.强行平仓制度的内涵

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

强行平仓的两种情形:

(1)因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实行强行平仓。

(2)因会员(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而实行强行平仓。

2.我国期货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未能在规定时限补足。

(2)客户或会员持仓量超过限仓规定。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4)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5)其他。

执行过程:通知、执行及确认(先自行平仓、未完成则强行平仓)。

六、信息披露制度:

指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期货交易信息的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即时行情、持仓量和成交量排名情况、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所应编制交易周报、月报、年报,并及时公布;对于交易、结算、交割资料保存年限不少于20年。

第三节期货交易流程

一、开户:

投资者应选择一个具备合法代理资格、信誉好、资金安全、运作规范、收费比较合理的期货公司。在我国,由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监控中心)负责客户开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开户流程:

(1)申请开户,可分为自然人客户和法人客户。

(2)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签字确认。

(3)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书。

(4)申请交易编码并确认资金账号。

交易编码是客户和从事自营业的交易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由12位数字构成,前4位为会员号,后8位为客户名。

监控中心应为每一客户设立统一的开户编码,并建立统一开户编码与客户在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的对应关系。

二、下单:

1.常用交易指令

(1)市价指令,指按当时市价即刻成交,一旦下达不可更改或撤销。

(2)限价指令,指执行时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的价格成交。下达时必须指明具体价位。

(3)停止限价指令,指当市价达到客户预先设定的触发价格时即变为限价指令予以执行。

(4)止损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达到客户预先设定的触发价格时即变为市价指令予以执行。

(5)触价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达到指定价位时,以市价指令予以执行。

与止损指令区别在于:其预先设定的价位不同;止损指令用于平仓,触价指令用于开仓。

(6)限时指令,指要求在某一时间段内执行的指令,否则自动取消。

(7)长效指令,指除非成交或由委托人取消,否则持续有效的交易指令。

(8)套利指令,指同时买入和卖出两种或两种以上期货合约的指令。

(9)取消指令,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2.指令下达方式

(1)书面下单。

(2)电话下单。

(3)网上下单。

三、竞价:

1.竞价方式

(1)公开喊价方式:连续竞价制(欧美期货市场)与一节一价制(日本)。

(2)计算机撮合成交(国内期货交易所):价格优先与时间优先。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开盘集合竞价由集合竞价产生,在每一交易日开始前5分钟内进行,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在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始后的竞价交易。

2.成交回报与确认

客户对结算单有异议,下个交易日开市前书面提出。

篇2:期货交易制度理解

期货交易制度的理解,这是对期货交易的具体解释和讲解!还不了解期货的朋友可以阅读这篇:期货交易流程和规则哦!

期货交易流程和规则

一、期货交易基本流程

期货交易是通过交易者、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和结算所这四个组成部分的有机联系进行的。

首先,交易者选择合法的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开立交易账户,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从而成为合法的期货投资者。

当投资者与经纪公司的代理关系正式确立后,就可根据自己的要求下单,向经纪公司驻交易所的出市代表发出交易指令,由出市代表进行实际的买卖交易。目前国内一般采用计算机自动撮合的交易方式。

每日交易结束,结算所对当天交易情况进行结算,由经纪公司进行相关的资金划拨,以书面形式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对合约到期后选择实物交割的客户,在期货公司的代理、协助下进行实物交收和货款划拨。

二、如何开户

Q:我想尽快办理期货交易的开户手续,该怎么办呢?

A:嗯,其实并不难。首先要选择一家具备合法代理资格、资金安全、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是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提供有关服务的企业法人,投资者只能通过它来进行期货交易。因此,对期货经纪公司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

Q:哦,那然后呢?

A:下一步就是开立账户。所谓期货交易账户是指期货交易者开设的、用于交易履约保证的一个资金信用账户。开户手续很简单,一般经纪公司会有专门人员提供相关帮助的。

Q:唔,不错。

A:还有,开户时,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者做风险揭示。就是请交易者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这份说明书是全国统一的,非常重要,一定要仔细阅读,真正了解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个人交易者阅读完后,要在风险说明书上签字确认;如果是机构交易者,就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风险说明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Q:这样就行了?

A:呵呵,还有,双方还要签署一份《期货经纪合同》。交易者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证件,个人交易者提供本人身份证,留存印鉴或签名留样;机构交易者提供《营业执照》影印件,还有法定代表人和本单位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在合同中,期货公司与交易者就有关资金调拔、指令下达、以及结算单的送达、追加保证金与强行平仓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这些约定非常重要,交易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其具体含义,在发生纠纷时,合同约定将成为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

Q:那什么时候交保证金呢?

A:合同签好后,如果交易者要进行交易,就要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把保证金存到合同中指定的账户,供交易者交易时使用。

Q:保证金会不会被经纪公司或者别人用掉呢?

A:当然不会,帐户里的保证金还是属于交易者的。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保证金实行封闭运行,其运行情况受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除进行客户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这可是由中国期货交易现行法规规定的。

Q:这我就放心了。

三、如何下单

Q:开了户、交了钱,可这期货买卖怎么做啊?

A:对于交易者来讲,就是下单。

Q:下单?

A:所谓下单,就是交易者向期货经纪公司报单员下达交易指令。内容一般包括:期货交易的品种、交易方向、数量、月份、价格、期货交易所名称、客户名称、客户编码和账户等等。

Q:好复杂啊!

A:所以先要对它熟悉和掌握啊。根据不同的情况,客户可以用书面、电话、计算机“热自助”、网上交易四种方式下单。目前,书面和电话委托的方式已经很少被采用,“热自助”和网上交易成为了下单的主要形式。

还有,刚才讲到的交易指令是有时效性的,只在当日有效,可在成交前变更或撤销。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指令有限价指令和取消指令两种。

Q:什么是限价指令啊?

A:限价指令是按特定价格买卖的交易指令。比如,交易者下达一个指令,“卖出限价为2520元/吨的2003年5月大豆合约10手”,那么,当市场的交易价格高于2520元/吨的时候,你的指令就成交了,而且,成交的价格一定是等于或高于2520元/吨。

Q:那取消指令就是把限价指令取消吧?

A:可以这么说,但不确切。取消指令必须是使原来下达的限价指令全部或部分失效。还是刚才那个例子,“卖出限价为2520元/吨的2003年5月大豆合约10手”,在只成交了5手的时候,交易者下达了取消指令。撤单成功后,原来下达的限价指令就部分失效了,另外的5手就不会成交了。如果合约已经全部成交,就不能撤单了。

Q:嗯,有点明白了。

A:指令成交后,交易者会很快接到成交回报记录单,上面包括成交价格、成交手数、成交回报时间等内容。如果交易者没有异议就签字确认,否则就要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予以核实。

四、结算与管理账户

Q:期货的结算重要吗?还有个什么“每日无负债制度”,是什么意思呀?

A:噢,别急,先讲讲结算吧。期货交易的结算制度是指按有关规定对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的制度,包括每日无负债制度、保证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Q:有三种制度?

A:对,其中“每日无负债制度”是期货结算最核心的部分,有时候也叫它“逐日盯市制度”。就是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期货经纪公司按当日结算价格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客户的保证金。

Q:这样啊。那保证金制度是怎么回事?

A:对期货合约的价值而言,保证金其实只占很小的比例,具体多少都会在期货合约中写明,一般在合约价值的5%至20%之间。通常,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越大,所要求的保证金就越多。保证金呢,又分为交易保证金和追缴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一般规定为合约价值的8%左右,但经纪公司有权根据交易风险的大小提高保证金。追加保证金是指每日结算时,经纪公司根据账户内持仓合约数量及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计算应缴纳的保证金。如果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足保证金,经纪公司将对客户头寸(即持仓合约,以下同义)进行强行平仓。

Q:这么厉害!如果我的交易亏损过大,出现保证金不足或者透支的情况,经纪公司会怎么处理呢?

A:一旦客户的账户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经纪公司将会立即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客户在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在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的次日上午开盘以前),将追加资金存入自己的账户中。如果客户逾期不交,经纪公司有权将客户持有的交易头寸(又称持仓合约,下同)平仓。

Q:还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再请您讲讲吧。

A:好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它也是期货交易结算制度中的一部分。

实际上,期货结算是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他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还包括: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强制平仓制度等等。涨跌停板制度类似于股市中的涨跌停板,即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这个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量进行限制的制度。强制平仓制度是指当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客户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期货经纪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制平仓的制度。

五、实物交割

A:说到实物交割,或许有人会以为和现货一样,会有几十吨的大豆啊、小麦什么的堆在家里。

Q:博士,我就是这么想的,那多麻烦啊,每次交易都要进行交割吗?

A:其实,大多数交易者从来都不参与交割,他们在最后交割日前就对合约进行对冲平仓了。尽管如此,交割在期货市场中依然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期货与其标的物之间是通过实物交割相关联的,如果期货的价格相对高于实物价格的话,人们便会卖出期货,并在现货市场买进实物商品用于实物交割,以赚取较高利润。实物交割最终会使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之间恢复适当的价格关系。

Q:那实物交割是怎么进行的呢?

A:是这样的,首先,卖方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把货物运到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经验收合格后由仓库开具仓单,再经过交易所注册,成为标准仓单。等到了交割期,卖方提交标准仓单,买方提交足额货款,到交易所办理交割手续,接受货物。

篇3:期货交易所制度(一)

期货的交易是有明文规定的,还不了解期货交易制度的朋友可以阅读这篇:期货交易所制度!

期货交易每日结算制度【1】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每日结算制度又称为“逐日盯市”。

期货交易每日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即交易所对其会员进行结算,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结算。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交易结算后,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若在结算时,该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不足,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应立即向会员(或客户)发出追缴保证金通知,会员(或客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追加保证金。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结算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

第六条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和会员的结算部门。交易所结算部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结算担保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登录编制结算会员的结算账表;

(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五)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六)管理保证金、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

(七)控制结算风险;

(八)监督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与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第九条在交易所成交的期货合约均应当通过交易所结算部进行结算。

第十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结算部负责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的结算工作;结算会员的结算部门负责该结算会员与交易所、客户、交易会员之间的结算工作;交易会员的结算部门负责该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交易所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十二条会员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三条结算交割员是指经结算会员单位授权,代表结算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每一结算会员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结算交割员。

结算交割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训合格,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员培训合格证书》,并经所属结算会员授权后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员证》(以下简称《结算交割员证》)。

第十四条结算交割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结算会员出入金业务;

(二)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并及时进行核对;

(三)办理其他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五条结算交割员在交易所办理结算与交割业务时,应当出示《结算交割员证》,否则交易所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结算交割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借用。结算会员在其结算交割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第十八条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是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九条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

(二)存放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等相关款项;

(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或者指令优先划转结算会员的资金;

(二)及时向交易所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三)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四)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五)向交易所提供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六)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的要求,对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八)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开展业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日常结算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二条结算会员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三条结算会员在交易所所在地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称为专用资金账户。

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对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各结算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结算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五条结算会员对客户、交易会员存入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交易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六条交易会员只能委托一家特别结算会员或者全面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纳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在银行开立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对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进行专户管理。

结算会员应当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用于与交易所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之间进行结算担保金缴纳、调整的资金划转。结算担保金的缴纳、调整的标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下为每一结算会员设立明细账户,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得收入在扣除必要费用和税费后依照相关规定返还结算会员。交易所按照季度核算每一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变化。

第三十条交易所、结算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签订期货保证金存管协议。

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结算会员的情况下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第三十一条结算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者注销专用资金账户,应当凭交易所签发的专用通知书到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办理。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人民币200万元,应当以自有资金缴纳。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

第三十五条交易所根据结算会员每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高于交易所与银行协商确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在每年的3月下旬、6月下旬、9月下旬、12月下旬将利息划入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或者转入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

第三十六条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照保证金标准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按照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结算会员向客户、交易会员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照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四十条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按照规定标准计收结算会员的手续费。股指期货的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交易所有权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合约最后一小时无成交的,以前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一小时。以此类推。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天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合约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当日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合约为新上市合约的,取其挂盘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为当日交割合约的,取其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当日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

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第四十二条期货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合约乘数]+∑[(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合约乘数]+(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乘数

第四十三条当日盈亏在当日结算时进行划转,盈利划入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结算会员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四条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四十五条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能补足的,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仓;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在交易过程中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交易所本着安全、准确、快捷的原则为结算会员办理出入金业务。

入金是指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的行为;出金是指从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向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划出资金的行为。

(一)入金

1.票据支付。结算会员可以用专用资金账户开出的支票、本票和贷记凭证入金。结算会员用此类方式划入的资金,经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增加结算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2.银行扣划。结算会员可以在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或者电子划款申请,经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增加结算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二)出金

结算会员可以在每日交易结束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或者电子划款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通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于当日收市后在结算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第四十八条结算会员出金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结算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和客户,交易所可以限制结算会员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五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的,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十二条结算会员每天应当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妥善保存,该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0年,但对期货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五十三条结算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不迟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情况特殊的,结算会员可以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结算会员未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数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四条交易所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结算会员提供上月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资金结算核对单》(加盖结算专用章),在每季的第一个交易日向结算会员提供上季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担保金核对单》(加盖结算专用章),作为结算会员核查的依据。

第五章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

第五十五条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为交易会员办理更换结算会员手续:

(一)结算协议期满后,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不再续约;

(二)结算协议履行期间,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同意提前终止结算协议;

(三)全面结算会员或者特别结算会员因故不能为交易会员进行结算;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发生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交易会员和移入结算会员应当在交易会员和移出结算会员的结算协议期满前30日之前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申请书》;

(二)交易会员和移入结算会员签订的结算协议;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生第五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情形的,交易会员和移入结算会员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交易会员与移出结算会员结算协议的终止协议。

第五十七条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交易所批准后,通知交易会员、移出结算会员、移入结算会员变更结算关系的约定日期。

第五十八条交易所在约定日结算后为交易会员、结算会员办理变更结算关系,将交易会员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从移出结算会员移至移入结算会员,并提供移转的持仓清单由交易会员、移出结算会员、移入结算会员确认。

第五十九条会员应当核对移转的持仓清单,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六十条在约定日结算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暂停办理变更手续:

(一)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交易所按照持仓移转的数量收取变更手续费。变更手续费标准为人民币10元/手,从移入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交易所有权对变更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章客户移仓

第六十二条会员因故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会员提出移仓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移仓的,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进行客户移仓。

第六十三条会员提交的移仓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移出会员及其客户、移入会员同意移仓的声明书及需要移转的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移入会员或者移出会员为交易会员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托结算的结算会员同意移仓的声明书。

第六十四条移仓申请批准后,交易所通知会员约定移仓日。

第六十五条交易所将在约定移仓日的当日结算完成后,为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提供移转的客户持仓清单由移入会员、移出会员确认。移入会员或者移出会员为交易会员的,还应当将移转的客户持仓清单提交给其委托结算的结算会员确认。

第六十六条移仓内容包括客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会员应当核对移转的客户持仓清单,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七章交割结算

第六十八条期货交割采用现金交割或者实物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按照交易所公布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六十九条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

第七十条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七十一条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章风险与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算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风险管理实行分级负责。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七十四条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按照规定依次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四)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五)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六)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七十五条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的资金。

第七十六条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交易所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

(二)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一定规模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十七条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七十八条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当经交易所董事会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细则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