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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阶段安全评估报告

2024-07-15 阅读 1969

一、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概况:

小区1、2、3#楼位于市南二环东段以南,雁翔路北段以西,东临南郊水厂,西临唐城绿带。该工程由翠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核工业工程勘察院负责勘察,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中煤公司承建。1、2、3#楼均为剪力墙结构,地下一层、地上11层,建筑高度为33.5米,总建筑面积分别为10850.5、7814.8、11027平方米。建筑使用年限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为二类、一级。人防地下室的抗力级别:六级,战时用途为人员隐蔽所,平时为戊类库房。本工程地基基础采用灰土挤密桩,基础为钢筋砼筏板基础,砼强度等级为C35P6,地下室剪力墙、顶板、梁砼强度等级为C35P6。

二、基础工程2006年12月12日开始施工,2007年1月31日完成基础工程施工。

三、责任主体单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测单位:

四、项目监理机构组成

总监理工程师王,项目负责人,土建监理工程师刘(兼安全监理)、李,电气监理工程师李,水暖监理工程师杨,信息管理兼投资宋

五、安全监理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现行规范、监理规划。

六、监理工程安全检查评估意见:

1安全管理检查评定表

序号检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实得分数12目标管理3施工组织设计4保证项目未建立安全责任制的扣10分各级部门未执行责任制的扣4-6分经济承包中无安全生产指标的扣10分10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扣10分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的扣10分管理人员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扣5分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扣10分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的扣10分10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扣8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扣5分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扣10分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扣10分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扣8分10安全措施不全面,扣2-4分安全措施无针对性,扣6-8分安全措施未落实,扣8分01001028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扣10分交底针对性不强扣4-6分交底不全面扣4分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扣2-4分1001056安全教育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扣5分安全检查无纪录扣5分检查出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扣2-6分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扣5分无安全教育制度扣10分新入厂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扣10分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扣6-8分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扣10分每有一人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2分施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的扣5分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扣5分一般项目小计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60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扣10分班前安全活动无纪录,扣2分10405610一人未经培训从事特种作业,扣4分一人未持操作证上岗,扣2分100102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项目监理部工伤事故处理安全标志小计检查项目合计工伤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扣3-5分工伤事故未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扣10分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扣4分无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扣5分现场未按安全标志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的,扣5分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序号检查项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实得分数123保证项目456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2.5m的扣10分现场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1.8m的围挡扣10分围护围挡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美观扣5-7分围挡没有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的扣3-5分施工现场进出口无大门的扣3分封闭无门卫和无制度的扣3分管理进入施工现场不佩带工作卡的扣3分门头未设置企业标志的扣3分工地地面未做硬化处理的扣5分道路不畅通的扣5分无排水设施、排水不通畅的扣4分施工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场地施的扣3分工地有积水的扣2分工地未设置吸烟处、随意吸烟的扣2分温暖季节无绿化布置的扣4分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图堆放的扣4分料堆未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的扣2分材料堆放不整齐的扣3分堆放未做到工完场地清的扣3分建筑垃圾堆放不整齐、未标出名称、品种的扣3分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的扣4分在建工程兼作住宿的扣8分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的扣6分现场宿舍无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的扣5分住宿宿舍无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的扣3分无床铺、生活用品放置不整齐的扣2分宿舍周围环境不卫生、不安全的扣3分无消防措施、制度和无灭火器材的扣10分现场灭火器材配制不合理的扣5分防火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扣8分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扣5分小计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项目监理部一般项目治安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扣4分综合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的,责任未分解到人的扣3-5分治理治安防治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扣3-5分大门口挂的五牌一图、内容不全,缺一项扣2分施工标牌不规范、不整齐扣3分现场无安全标语的扣5分标牌无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扣5分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扣4分无厕所、随地大小便,扣8分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扣8分生活无卫生责任制,扣5分设施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扣除10分无沐浴室或沐浴室不符合要求,扣5分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未装容器,无专人管理的,扣3-5分无保健医药箱的扣5分无急救措施和急救器材的扣8分保健无经培训的急救人员,扣4分急救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未装容器,无专人管理的,扣3-5分无防粉尘、防噪音措施扣5分社区夜间未经许可施工的扣8分服务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扣5分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扣5分小计检查项目合计落地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序号检查项目扣分标准脚手架无施工方案的扣10分脚手架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扣10分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扣5-8分每10延长米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的扣2分每10延长米立杆缺少底座、垫木的扣5分每延长米无扫地杆的扣5分每延长米无脚手架立杆不埋地或无扫地杆的扣5分每延长米无排水措施的扣3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实得分数1施工方案100102保证项目立杆基础100103架体与建脚手架高度在7米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按规定筑结要求每少一处的扣2分构拉拉结不坚固每一处扣1分结10284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项目监理部每延长米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的每杆件一处扣2分间距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的每一处扣5分与剪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的扣刀撑5分脚手板不满铺,扣7-10分脚手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扣7-10分架与每有一处探头板扣2分防护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不严密,扣7-10栏板分施工层不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接脚板扣5分交底脚手架搭设前无交底扣5分与脚手架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扣10分验收无量化的验收内容扣5分小计7小横杆设置杆件搭接架体内封闭脚手架材质通道不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的每一处扣2分小横杆只固定一端的每有一处扣1分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不小于24㎝的每一处扣2分木立杆、大横杆每一处搭接小于1.5米扣1分钢管立杆彩搭接的每一处扣2分施工层以下每隔10米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的扣5分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未进行封闭的扣5分立杆直径、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扣4-5分钢筋弯曲、锈蚀严重的扣4-5分一般项目架体不设上下通道的扣5分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1-3分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的扣10分卸料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扣10分平台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接的扣8分卸料平台无限定荷载标牌得到扣3分52310010小计检查项目合计施工用电检查评定表序号1检查项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20扣减分数5实得分数152保证项目外电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扣20分防护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密的扣5-10分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扣7-10分接地与未采用TN-S系统的扣10分接地保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5-8分护系统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扣10分100105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项目监理部不符合“三级配电两极保护”要求的扣10分开关箱(未接)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录,每一处扣5分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每发现一处扣2分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每一处扣5-7分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的每一处扣5分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的每一处扣5分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的每一处扣5分电箱下引出线混乱每一处扣2分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每一处扣2分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扣5分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的每一处扣2分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扣10分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扣10分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未用绝缘布包扎扣5分手持照明未使用36V以下电源供电扣10分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的每一处扣10分线路过道无保护的每一处扣5分电杆、横担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架空线路不符合要求的扣7-10分未使用五芯线(电缆)的扣10分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的扣7-10分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不匹配、安装不合要求的每一处扣3分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扣10分3配电箱开关箱202184现场照明1028小计609515配电线路150156一般项目电器装置1001078变配电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扣3分置无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扣10分用电无地极阻值摇测记录的扣4分档案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的扣4分档案乱、内容不全、无专人管理的扣3分小计检查项目合计“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序号1检查项目扣分标准有一人不戴安全帽的扣5分安全帽不符合标准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有一人扣1分应得分数20扣减分数6实得分数14安全帽6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项目监理部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网安全网封闭的扣25分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扣25分安全网未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用证的扣25分每有一人未系安全带的扣5分有一人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安全带不符合标准,每发现一条扣2分每一处无防护措施的扣6分每一处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扣3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形化、工具化的扣6分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米)少一道平网的扣6分每一处无防护措施扣7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形化、工具化的扣6分每一处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扣3分每一处无防护棚,扣5分每一处防护不严,扣2-3分每一处防护棚不牢固、材质不符合要求,扣3分2安全网250253安全带10374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预留洞口、坑井防护通道口防护阳台、楼每一处临边无防护的扣5分屋面等板、每一处临边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临边防护检查项目合计

七、结论

该工程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中,项目部配备了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相关应急预案。模板支设方案,塔吊基础及安装方案,外架搭设方案,临时用电方案等均经监理审查批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监理例会和发监理通知等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施工。该分部工程安全生产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要求,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我监理部同意地基与基础分部安全验收。希望项目部在主体施工中,继续加强对塔吊、施工电梯等大型设备的自检。严格按审批的外架方案及相关规定进行搭设,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的地方及时整改及完善,确保后续安全施工。

篇2: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停泊区、抛泥区以及游艇专用活动水域等;

(九)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十)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吹砂作业;

(十一)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二)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由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并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或《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如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明显较小,《评估报告》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简化:

(一)作业时间较短的勘探、采掘等水上水下作业;

(二)构筑、设置、拆除规模较小的且对通航安全影响有限的临时性构筑物或设施;

(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临时性水上水下活动。

第七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规划、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或核准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审查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持续发展、节约资源、统筹兼顾、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论证与评估单位管理

第九条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本行业评估咨询、技术研究或工程设计等资格;

(三)具有开展论证与评估的相关设施、设备;

(四)具有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能组成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条件的论证与评估项目小组;

(五)具有论证与评估或涉水工程项目设计、技术咨询的相关业务的良好记录及经验。

第十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对其论证、评估的结论负责。因论证、评估结论严重错误导致海事行政许可违法或行政诉讼或通航安全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海事管理机构取消其评估资格,有关单位还可追究其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制度。

备案期有效期限为2年。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每年年底集中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上网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备案公布。具备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甲级,具备承担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乙级,甲级单位可承担所有水上水下活动的论证与评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的情况颁发相应的备案文书。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备案期限届满前2个月,将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情况书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并提出继续备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延续备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年审管理。论证与评估单位在每年底前将申请年审的材料,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发现论证与评估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在一年内通过率未到90%的,下年度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拟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法人证书;

(二)水上水下活动咨询评估等相关资格证书或申请备案材料;

(三)论证与评估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航海技术、海事管理及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80%);

(四)论证与评估实验设施设备情况(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水域环境模拟平台、电子海图开发系统、VTS实验室、航海图书资料室及电子图书库等);

(五)《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评估单位备案申请表》;

(六)从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或其它项目设计、咨询的证明材料;

(七)拟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河海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论证与评估

第十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在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委托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应级别资质的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时,应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小组成员至少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本单位人员不少于80%;

(二)航海类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的工作经历;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

(四)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论证与评估应采取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系统分析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提出减少或降低风险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论证与评估依据主要包括:

(一)设计规范与通航标准;

(二)船舶控制理论与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

(三)水上交通管理理论与技术;

(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相关专题论证与评估结论或意见等;

(六)设计方案、活动(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第十八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论证与评估前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并到项目所在水域附近的水上水下设施单位、相关航运企业以及海洋、海事、航道、引航、渔业等部门开展公众调查和征求意见,在报告审查中应当予以说明。论证与评估单位应采用以下方法和手段开展论证与评估:

(一)数据、资料综合研究分析等规范性论证;

(二)数学模型、航海习惯及经验计算;

(三)数值模拟、船舶操纵模拟试验;

(四)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

(五)专家咨询;

(六)案例分析;

(七)其它有效的方法、手段。

第十九条论证与评估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时应:

(一)综合考虑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通航基础设施(包括港口、锚地、航道等)、航运现状及发展规划;

(二)收集和分析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近三年以上的事故情况、船舶交通流情况;

(三)分析在不同气象、水文、水道条件下与通航的相互影响,并充分考虑其最不利情况;

(四)综合考虑通航尺度、船舶操纵等船舶通航动态、静态要素及技术要求;

(五)对影响因素、风险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重大影响应进行定量风险预测和计算;

(六)及时更新论证与评估过程中涉及涉水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要素主要包括:

(一)有关通航设计参数选取的规范性;

(二)有关通航设计参数与港口、航道、航运、船型发展以及总体规划、岸线使用、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和适应性;

(三)工程选址、平面布局的合理性;

(四)工程建成后对通航资源、通航秩序的影响分析,包括永久性构(建)筑物对航道资源的影响及占用可航水域尺度分析、工程运行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相关水域航运生产、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

(五)系统保障措施分析(对策和建议),包括工程建设方案的调整优化建议、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性建议、工程运行限制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措施、通航标准及法律法规约束等。

第二十一条通航安全评估要素主要包括:

(一)活动组织方案及其占用水域的符合性和适应性;

(二)活动所需船舶和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性分析;

(三)活动或建设期间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包括占用水域及船舶、设施活动或临时性构筑物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施工作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

(四)系统保障性分析(对策和建议),包括活动(建设)方案的调整优化建议、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配置建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关措施、活动(建设)限制性条件和措施、活动(建设)单位安全保障措施建议、活动(建设)期间现场维护和交通组织建议、操作警示及法律法规约束等。

第二十二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采集的数据资料应真实有效,研究结论可信,具有可追溯性。在完成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后,应按本办法附录一、附录二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分别编制《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扉页应列明全部编写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资料,由编写人员签字认可,同时附论证与评估单位论证与评估备案资质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并将下列有关文件和研究成果作为附件:

(一)数学模型计算、分析成果;

(二)物理模型或船舶操纵模拟试验成果报告;

(三)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成果;

(四)有关专项研究成果专家审查意见。

附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水域最新扫测图或水下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

(二)工程设计总平面布置图;

(三)实测船舶航路或航迹线图;

(四)活动水域船舶航路(航道)及附近涉水工程与本工程平面布置位置关系图;

(五)港口规划图。以上有关文件、研究成果和资料必须经相关专业部门认可并标明出处。

第四章论证与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业主或建设(活动)单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审查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部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其它材料应进行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申请单位修改或补充;符合要求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审查。

由部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如涉及通航环境复杂、通航安全影响明显、存在防治船舶污染严重威胁或存在其它严重分歧和疑问的,可责成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专家评审会议的专家组成人员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挑选。负责组织审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3天将《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提供给参加评审会的专家。专家组一般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且专家总数为单数,推荐一名资深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人选要充分考虑拟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所涉及到的工程(活动)类别、规模、复杂程度及对通航安全或防治船舶污染的的影响程度等条件,力求专业涵盖全面、确保评审科学性与公正性。在审查过程中专家组组长应根据每名专家的特长进行分工;每名专家对负责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相应部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专家组组长汇总每名专家意见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组织全体专家讨论通过。

与涉水工程或水上水下活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专家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人员应由航海、引航、设计、港口及航道工程的技术专家,工程咨询部门专业人员,航海院校、科研部门、航海学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部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好辖区专家库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书面修改说明,完成最终《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修改说明应附在最终《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附件中。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负责项目或活动行政许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修改完善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作程序上报或对《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出具意见。

第二十九条业主、建设单位、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过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落实有关通航安全保障、防治船舶污染的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是涉水工程立项审批、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同时也是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实行现场监督管理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在涉水工程竣工或活动完成后,按照论证与评估工作分级管理程序,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见附录三),申请工程竣工通航安全核查或运营前通航安全核查。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上报或组织专家对《通航安全报告》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的,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责成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暂停或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论证与评估及其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应保证工作质量。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水上水下活动规模安排足够的资金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保障论证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三条《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复后,相关水上水下活动内容或其周围通航秩序、环境有重大变化的,以及2年内未予实施的须重新履行评审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参加与论证与评估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干扰或要求业主、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选择论证与评估单位。

第三十五条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自行设计的项目进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2007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同时废止。

篇3: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管理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评估

安全评估工作由具有注册安全评价资质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对所评估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应急救援设备与设施;

4、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

5、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与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练。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

1、安全评估的内容

⑴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⑵重大危险的基本情况

⑶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⑷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⑸重大危险源等级

⑹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⑺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⑻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2、危险源安全验收评估程序

危险源安全评估的程序为: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估单元、评估方法选择;现场检查;定性评估;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作出安全评估结论;编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评审等。

3、工作要求

⑴危险源评估工作必须由具有注册安全评价资质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支持进行。

⑵危险源评估小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规程以及规范等评价依据。

⑶评估过程中参加评估人员必须明确评估危险源的对象、范围和评估的目的,熟知现场实际情况。

⑷安全评估内容和工作程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建议。

⑸必须在对评估结果分析归纳和整合的基础上,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估结果,指出现场应重点防范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明确重要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做出安全评估结论,编写危险源评估报告。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职责

1、生产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以及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订事故抢险、抢修;负责重大危险源岗位生产工艺的应急处理。

2、重大危险源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并根据《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事故应急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管理要求

1、重大危险源所属各单位必须登记建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人。

2、各专业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所属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并对监控措施进行审查,对监控效果进行评价。

3、生产部要按规定的监测周期进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检查应做好记录。

4、生产部要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对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专业技术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5、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场所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对从事重大危险源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7、重大危险源岗位职工要严格操作规程,严格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立即汇报。

8、登记完善重大危险源内容,内容包括危险源的名称、地点(用图示表明具体位置)、性质、潜在危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对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