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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商铺违规装修处理办法

2024-07-14 阅读 2389

购物中心商铺违规装修处理办法

1、私自装修者除补办装修手续外并应交纳违约金200-1000元,私自加,改装修项目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项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50-100元;

2、未办理临时施工出入证而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人员除补办出入证外每人每次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50元,拒不办理者清出施工现场。

3、施工材料必须分类存放在**天河城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定点存放并且不得堆于电源及火源附近,存放数量不得超过申请的数量,否则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200-500元;对于不按规定路线搬运施工材料的施工单位扣除保证金100-300元。

4、伪造或转借出入证每人每次扣除保证金50-100元,酗酒滋事.无理取闹者扣除保证金100-200元。

5、文明施工,现场不准吸烟,不准大小便,衣冠不整.睡觉,赌博.煮食.水等有碍**天河城形象的现象,如有发现每人每次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50-200元。

6、破坏房屋结构,损坏设施设备者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500-1000元,对私自接电者一经发现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100-200元。

7、未经**天河城管理部门同意而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材料.杂物或进行装修作业的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50-200元,违反施工时间限制,超时装修影响其它商铺正常营业者扣除保证金100-200元。

8、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未取得动火施工许可证而进行切割.焊接等工序者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100-1000元。

9、施工垃圾不按规定进行清理或投放者每次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50-200元。

10、对于使用普通木质板材做货架.天花.造型.门头等不按要求做防火处理(刷防火涂料或贴防火板.铝朔板)的施工单位每次扣除保证金50-200元。

11、对于不按要求敷设电源线路或使用非要求电源线.开关.插座的施工单位责成整改而拒不整改的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500-1000元,停止提供该铺的临时施工用电。

12、对于不按要求在铺内天花上开启检修口(450MM×450MM)的施工单位,责成整改而拒不整改的扣除保证金100-200元

13、施工现场禁止高空抛物,如有发现每人每次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2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由施工单位承担。

14、私自拆改中央空调,消防系统,强电系统或其它等专用管道.设施和线路者一经发现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200-1000元。

15、因装修造成自用部位或设备损坏,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由租户或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因装修造成毗邻商铺房屋.财产.设施功能受损,由施工单位承担毗邻商铺受损部分的修复费用。

16施工临时用水.电应在使用前向**天河城客户中心申请,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者每次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100元;施工临时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责成整改而拒不服从者停止提供该铺的施工用电,并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200-500元,整改合格后恢复施工用电;不得动用消防水一经发现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500-1000元。

17、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不服从**天河城管理人员的管理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200-500元,态度蛮横,情节恶劣经批评教育无效或拒不接受处理者,由**天河城商业管理部强令其停工,扣留施工工具,将施工人员逐出**天河城场外。

18、装修施工违规处罚项目及金额须施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拒不签字者视为默认。

篇2:安全生产恶性违规行为认定条款

凡违犯以下条款的,均认定为恶性违规行为:

1、机动车辆在厂区内应严格执行限速规定,严禁无照开车。

2、电气设备检修、调整时,必须挂“停电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保护,非操作人员禁止合闸;机械检修、调整时,应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警示牌必须谁挂谁取。

3、动力部门停送电时必须和车间进行书面通知方式,用工作票联系,并有交接记录,动力部门未收回工作票前禁止送电.

4、制芯机和其它机械设备的活动部件在无可靠支撑前,不得装卸、清理模具和部件,人体的各个部位严禁进入活动部件和工作台之间。工作时,人体的各部位严禁进入上、下模之间。

5、没有回火装置的气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

6、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许可时,拿走别人放在气瓶旋钮处的乙炔扳手。

7、在设有防火标志的区域内,严禁吸烟及用火。

8、叉车行驶中,货叉上严禁站人。

9、有人在行走机器(装载机、叉车等)底盘下或靠近周围时,严禁发动机器:在未停机的情况下,严禁进行检修和调整或进入危险区域(前方、后方、下方及铰接区)。

10、严禁使用安全防护、信号联锁装置已失灵或失效的任何设备.

11、严禁将密闭物件、管类件或潮湿、生锈、含水、油污物件接触铁水;严禁手握空心金属管接触铁水;严禁将水瓶等废弃物扔于电炉、浇包内。铁水一旦接触潮湿物品将引起爆炸。

12、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操作主轴旋转机床.

篇3: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11年3月15日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5章21条。

(一)调整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处理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对应试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对应试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责令离开考场。对应试人员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救济权利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