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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水上安全大排查大执法实施方案

2024-07-14 阅读 8100

为切实加强我县水上运输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针对安全检查中排查的安全隐患,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行动。为遏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强化水上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特制订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水上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为主线,结合县委县政府“工作落实年”的有关要求,重点排查和整治一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事故和自然灾害损失,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促进水上交通安全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认真落实水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辖区水上安全管理实际,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成立水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对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港口码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船主、船员及码头业主的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水上运输船舶、港口码头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使水上运输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违章经营得到有效遏制。

四、整治范围

(一)整治区域:本辖区**水域。

(二)整治主要对象:

一是检查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特别是“四客一危”的水路运输企业及营业资质。

二是采砂船舶是否持有海事机构核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

三是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堵河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四是船舶超载运输(包括客渡船、砂石船舶)。

五是在严禁夜间航行的通航支流水域航行的船舶。

六是运输船舶是否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足额配备适任船员。

七是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船舶航行资料及船证相合情况。

八是砂石码头是否按照港口法的相关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是否取得水域安全许可。

九是其他违法行为。

五、时间步骤:

整治工作从2011年7月15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7月15日至8月5日为动员部署宣传阶段

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利用电视、网络、版报、简报、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阶段:2011年8月6日至25日为实施大排查阶段。

突出重点,细化排查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对重点目标逐一进行评估,按照“谁排查、谁负责”和“谁排查、谁整治、谁销号”的原则,建立完善档案,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空档和死角。

第三阶段:2011年8月26日至10月25日为实施大整治大大执法阶段。

1、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对辖区内所有从事水路运输船舶、码头和渡口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

2、全面掌握辖区船舶、码头和渡口数量及规范经营情况。

3、了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从事水上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安全培训等有关情况。

4、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码头、船舶业主及经营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四阶段:2011年10月26日至11月15日为集中整治验收阶段

1、在县安监局、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实行联合集中整治。

2、组织对从事水运运输船舶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船舶操作技能的培训。

3、严格查验运输船舶证照是否齐全有效;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船舶是否按照核定的吨位装载运输;船舶是否按规定要求航行;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船员;码头是否有经营权等违法行为。

第五阶段:201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为“回头看”总结阶段

七、工作内容

(一)“四客一危”航运企业。加强对“四客一危”航运企业资质管理,要求“四客一危”水运企业配备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对近5年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实行过停航、停业整顿的运输、服务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港口码头的检查必须100%覆盖。对因疏于管理,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水上交通和险情的船公司、船舶、港航部门要给予停业、停航整顿处理,并由海事部门对当事船舶实行重点追踪管理,情节严重的要将公司所属船舶全部列入重点跟踪名单。对情节特别严重或船舶公司已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要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员和主要责任的的当事船员实行行业禁入。

(二)客渡船安全。继续推进客渡船改造、渡口安全条件改造和渡改桥工程。重点对客渡船舶安全设施设备(如:客渡船救生衣和消防器材)的配备及完好情况和签字发航、“六不发航”(即: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的执法情况进行排查整治。

(三)货运船舶超载。对辖区水域内船舶存在“大船小证”和擅自更改船舶吃水、载重线情况进行一次逐船复核排查,对擅自更改船舶尺度和船舶水尺的船舶应撤销其船舶检证书,并责令限期整改。继续加大采、运砂石船舶的检查整治,对证照和安全设备不齐、采挖区域变更及超载行为进行制止、收正和打击。

(四)水域无证船舶和农民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严查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夜间航行、挤占客渡船码头和占据航道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对群众出行确有需要的且船舶技术条件基本满足安全要求的,对其进行技术评估,督促其对存在的缺陷进行整改后完善有关检验、登记和劳动手续,并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对确实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船舶要坚决淘汰,以保证当地群众出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五)水上交通应急救助预案和应急装备。针对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对水上交通应急求助预案、应急物资、装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迅速完善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

(六)水上交通汛期安全。按照水上防汛安全工作要求,落实好客渡船减载、停航封渡和船只停泊等各项工作,重点跟踪检查渡口船和港口码头的防洪情况,防范山洪、泥石流、地质滑坡对港口码头、航道和运输筹办的影响,确保水路安全畅通。

篇2: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工作原则1.4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3相关机构职责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警支持系统3.2信息收集3.3预防预警行动4应急响应4.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4.2预案启动4.3信息报告4.4通讯4.5紧急处置4.6新闻发布4.7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调查报告6保障措施6.1通信保障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2.1现场救援保障6.2.2应急队伍保障6.2.3经费保障6.3宣传、培训和演习6.2.3经费保障6.3宣传、培训和演习6.4监督检查7附则7.1名词术语7.2预案管理与更新7.3奖励与责任7.4解释部门7.5预案实施时间

荆州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明确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预案。1.3工作原则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它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镇(办、管理区)分管农业行政机构应做出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2)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区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镇(办、管理区)分管农业行政机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我区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指导各地分管农业行政机构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区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农业的副主任、区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区渔政站和相关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及时向区政府、市水产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2)指导各镇(办、管理区)行政机构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4)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2.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1)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2)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3)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2.3相关机构职责(1)各地分管农业行政机构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相关部门。(2)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组织事发水域附近的渔船、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下级单位要服从上级单位对应急救助工作的指导,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要服从上级单位的调动与指挥。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警支持系统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分管农业行政机构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设置24小时全时应急值班电话,确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通信及时、准确和畅通。3.2信息收集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预防和预警机制,密切注意气象和水利防汛部门对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信息的预报。3.3预防预警行动(1)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积极开展对渔业船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渔业船舶的自救互救能力。(2)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渔业船舶、船员、渔业执法人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3)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加大港口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清理取缔“三无”和“三证不全”的渔船,对私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4应急响应4.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至29人,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3至9人,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1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4.2预案启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立即报市和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派人督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直有关单位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4.3信息报告(1)经核实,凡发生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以上的,接到报告的各地分管农业行政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逐级报告区、市及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2)经核实,凡发生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的,接到报告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级部门快报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报告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4)突发事件如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时,要及时向有关港、澳、台办或外办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4通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汇编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系方式以及渔业电台呼号、工作频率,确保横、纵向通讯畅通。4.5紧急处置渔业船舶及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相应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6新闻发布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要求,区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4.7应急结束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5.2调查报告(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6保障措施6.1通信保障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2.1现场救援保障承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6.2.2应急队伍保障(1)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2)渔业船舶。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6.2.3经费保障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6.3宣传、培训和演习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最大限度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同时对应急值班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有关人员进行突发事件救助知识的培训和演习。6.4监督检查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预案启动后,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将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救助力量的到位情况、现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附则7.1名词术语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渔业救助力量:指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其他执法工具。7.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件应随时保持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区渔政指挥中心。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3奖励与责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7.4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7.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水上安全自救工作守则

1.戏水安全守则

·在开放且有救生人员看守的水域戏水游泳。

·遵守安全标示。

·不单独下水,须有人照顾或结伴而游。

·对水域环境不熟悉时,不随意下水。

·不要游离岸边太远,泳技差者不要到深水区,以免发生危险。

·勿在饭后马上游泳。

·勿在吃药、吸毒或酒后游泳。

·不要随意跳水。

·不穿着牛仔裤或长裤下水。

·不要倚赖充气式浮具,万一破裂,便无所依靠。

·自己遇险或抽筋时,应镇静并及早举手呼救或漂浮等待救援。

·如遇水流,勿逆游与急流搏斗,应顺流斜向游往岸边。

·体力不佳时,不要逞强下水。

·有疲乏、眩晕、恶心、四肢抽筋时应立即上岸。

·见人溺水,须大声呼救。不熟悉救生技术者,不要妄自赴救。

2.溺水自救措施

·大声高呼救命,引起别人注意。

·尽可能抓住固定的东西,避免被流水卷走或被杂物撞伤。

·保持冷静,用嘴呼吸,避免呛水。

·尽可能保存体力,争取更多的获救时间。

3.陷入冰层逃生要则

·不惊慌,保持镇定;大声呼救,争取他人相救。

·用脚踩冰,使身体尽量上浮,保持头部露出水面。

·一旦落水,就应争分夺秒地扑向冰层。周围冰层尽管屡扑屡塌陷,但只要坚持,冰层就会越来越厚,直到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双臂向前伸张,增加全身接触冰面的面积,一点一点爬行,使身体逐渐远离冰窟。

·离开冰窟口,千万不要立即站立,要卧在冰面上,用滚动式爬行的方式到岸边再上岸,以防冰面再次破裂。

注意:营救他人时须趴在冰面上以木棍、绳索等物救人,以防止冰面破裂和自己落水。

4.巧救溺水者常识

(1)不可贸然直接下水救人,利用身边物品巧妙救人。

a.向水中抛救生圈、木板等漂浮物,让溺水者抓住这些器具不致下沉。

b.递给溺水者木棍、绳索等拉他脱险。

(2)会游泳者直接下水救护时:

a.脱掉鞋子,扔掉口袋里沉重的东西。

b.如果溺水者尚未昏迷,施救者要特别防止被他抓、抱。不要从正面接近溺水者,而应绕到溺水者的背后或潜入水下。从溺水背面或侧面托住其腋窝或下巴使其呼吸,将其拖带上岸。

(3)畅通气道。救出溺水者后,迅速清除其口、鼻中的污泥、杂草,以保持呼吸道通畅。

(4)排水。将溺水者腹部置于抢救者屈膝的大腿上,头部向下,按压背部迫使呼吸道和胃内的水倒出。倒水时间不宜过长,因肺内水分一般多已吸收,残留不多。

(5)心肺复苏。对呼吸、心跳停止的患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经急救处理后送医院作后期治疗。

注意

·安全第一。

·评估现场环境。

·个人安全最为重要,保证个人安全然后救援他人。

·最好的救人方法是利用绳索等器材救生。

·及时拨打110或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