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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范文

2024-07-13 阅读 3769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篇2:商场燃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商场燃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制定本规定:

1、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作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二知:燃气具构造

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文字记录。

9、对安保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篇3:购物中心装修现场管理规定

购物中心装修现场管理规定

为规范商户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强化**购物中心的现场管理,营造良好的经营氛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购物中心处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装修期管理

**购物中心致力服务租户进行装修工程,**购物中心的所有租户须按照《商场装修服务手册》有关规定进行装修,以维持**购物中心整体环境和形象。

二、营业时间管理

为确保整体经营形象,各商铺应按统一营业时间要求进行开、闭店,经营商户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开闭店时间或自行中止营业。如需进货,经营商户需指定他人看管并确保商铺处于经营状态。因节假日等原因需要调整或延长营业时间的,经营商户须按商管公司广播通知或现场管理人员通知为准并尊照执行。

三、秩序管理

1、确保铺位门前通道顺畅及顾客安全,不得占道经营。

2、未经许可经营商户不得挪用或改动购物中心内的设备、设施、用品及基础装修等。

3、经营商户有责任维护店铺内的消防设施。

4、经营商户有责任维护店铺内治安、消防工作,并积极配合商管公司做好全面的防盗防火工作。经营商户遇到盗抢、失火等灾害时,应及时、冷静地控制局面,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至最低,同时应迅速向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寻求协助。

5、经营商户不得在商铺范围之外堆放物品或陈列商品。如有违反,在商管公司管理人员发出通知(含口头通知)30分钟后,经营商户仍未进行撤除的,商管公司有权强行进行撤除并不对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6、经营商户不得在店铺内自行增加用电设备,乱拉乱接新的电源及插座或将原有电源、插座作任何改动,遮挡或悬挂物品,不得在店铺内使用电饭煲、电炉、电热水器及生火煮食。

7、店铺用电只能使用购物中心提供的指定电源,确需增加用电时必须向商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待书面同意后才可施工、使用。严禁超负荷用电或盗用购物中心及其他店铺的用电。

8、各店铺严禁燃点香烛或燃烧其他物品,以确保购物中心的防火安全。

9、严禁在购物中心内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0、各店铺严禁使用高音喇叭或排放噪音、异味,干扰其他店铺的正常经营。

11、经营商户不得在店铺内供人居住或饲养宠物。

12、经营商户应按商管公司规定的进、出货时间,使用规定的通道进出货。

13、各店铺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有恶意中伤对方,破坏对方经营的行为。

14、经营商户应诚信经营,不得强买强卖、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在发生销售纠纷时,应积极配合商管公司的协调工作。

15、经营商户的营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不得有在铺内吃饭、喝酒等影响服务行为的举止。

四、清洁卫生管理

1、各店铺应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水准,保持店铺内卫生整洁,确保橱窗、门面明亮清洁。

2、店铺的垃圾、废水应自行清理、不得堆、倒于通道、其他店铺或非指定位置内。经营商户拆装商品,装修所产生的包装物、废料等,应依商管公司的指定路线自行清扫运走,不得弃置不管,营业人员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

3、经营商户因装修所产的垃圾、杂物,由经营商户自行清理至商管公司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应垃圾清运费用。装修施工期间经营商户应做好围档等安全措施及清洁工作。

五、广告招牌及促销管理

1、为保持整个购物中心形象、格调的统一,经营商户所有店面招牌的设计、大小尺寸、放置位置、内容均应经商管公司书面同意。

2、未经商管公司许可严禁在店铺外(含玻璃间隔外部)悬挂、张贴、摆放任何指示牌,广告灯箱、海报、标贴、模型等,否则商管公司有权随时撤除并向经营商户收取撤除费用。

3、经营商户需在店铺范围外摆设指示牌、广告灯箱、模型及张贴海报等,须向商管公司书面提出申请,经商管公司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后,按商管公司确定的方案执行。

4、对商管公司为促销所举办的各项企划活动,经营商户应积极配合,并分担相关经费。如涉及费用分担,商管公司应事先通知经营商户并与经营商户协商确定。

5、不得在铺位内或公共区域张贴转让、转租信息,如需经营变更,需在商管公司登记报备,商管公司将在指定位置,以统一方式进行公告。

六、经营管理

1、经营商户需文明经营,诚信经营,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

2、经营商户应按租约约定及购物中心规定的业态、业种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内容,经营商户如需增加或变更经营内容,需经商管公司书面确认。

3、商管公司为进行经营分析,需每日统计经营商户的营业情况,经营商户需按规定使用pos系统,提交真实销售数据。

4、经营商户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及管理销售人员,并加强销售人员服从现场管理的培训及教育。

七、投诉管理

在经营过程中若发生顾客投诉,经营商户需积极配合商管公司的协调及处理。

八、违反以下装修规定,经营商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编号违规事项一次二次违约金三次违约金备注

Z01施工人员不佩戴工作证警告20元50元再发现,严禁入场

Z02不按要求噪音施工的警告100元300元再发现,停止施工整改

Z03施工人员在现场内穿拖鞋赤身露体、大声喧哗等不安全、不文明举止警告50元100元再发现,严禁入场

Z04在施工现场赌博的请离现场,并处罚500元/次

Z05现场不按要求配备灭火器的,停工整改

Z06不按规定存放超标易燃物品的,停工整改

Z07在施工现场内随处大小便的,请离现场并处罚100元/次

Z08不办理动火证,擅自动火施工的,罚违约金500元/次

Z9施工现场违章吸烟警告100元300元请离现场

Z10未经许可破坏单元主体或公共区域主体的停工,承担相关损失并罚违约金1000/次

Z11乱接乱搭临时线的,停工并罚违约金1000元及复修原来状态

Z12垃圾不按指定地点堆放的警告100元200元逐天逐次上加100元

Z13堵塞消防通道的停工整改并罚违约金1000元/次

Z14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的视情况,从押金中扣除罚金,罚金500元起

Z15不服从管理现场人员的管理清出施工现场

Z16未办理装修手续擅自开工的立即停工,并处罚金1000元。

Z17强行占道施工,不听甲方劝阻。立即停工整改,并处罚金500元。

Z18店铺围板未按甲方要求制作。责令整改限期未整改的,罚违约金500元/次

Z19高空作业未按甲方要求做好安全及有效保护措施。立即停工,责令整改立即停工并处罚200元

Z20损坏甲方公共成品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恢复。责令限期恢复,并处罚金200元。

Z21超出施工申请范围、未按甲方审图意见施工,或擅自更改甲方图纸审批意见或方案。立即停工,并处罚金1000元。

Z22未按甲方要求期限整改工程质量。立即停工,责令完成整改,并处罚金500元。

九、违反以下经营规定,经营商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编号违约行为违约金(单位:人民币元/次)备注

(一)资产管理

Y01破坏消防设施1000责令修复、上报消防管理部门

Y02侵占、破坏购物中心商城内设施根据实际情况照价赔偿,并承担一切后果

Y03私自改动或破坏购物中心内电气工程及基础装修1000责令恢复,并承担一切后果

(二)商品管理

Y04在店铺外堆放物品,陈列商品,经商管公司通知30分钟后仍未撤除100强行撤除

Y05将包装物、装修废料、垃圾堆放在非经营商户店铺内,经商管公司通知30分钟后未撤除100屡犯加倍处罚

Y06盗窃他人或店内财务、商品1000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Y07未经商管公司同意超范围经营,违反业态,业种限制,拒不调整的500责令整改,严重影响经营秩序的,中止租约

Y08售出商品有质量问题不予修、换、退的200警告,恢复影响,屡犯加倍处罚

Y09认定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500中止租约,并要求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Y10出售商品时误导或欺骗消费者情节轻微的500警告、恢复影响

Y11出售商品时误导或欺骗消费者情节严重的1000中止租约

Y12强买强卖,经教育服从管理的100警告,恢复影响

Y13强买强卖,经教育,态度蛮横、不服管理的500中止租约

Y14被质量监督部门、消协认定侵犯消费者权益或被媒体舆论机构作负面报道,造成购物中心负面影响的1000视情节进行教育、警告、恢复影响,情节严重的中止租约,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人员管理

Y15迟开业10分钟以上或早停业10分钟以上100屡犯加倍处罚

Y16全天停业10000连续超过3天的,则视为严重违约、通知业主方中止租约。

Y17对商管公司管理人员公然侮辱或实行暴力的500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赔偿

Y18在店铺内使用电饭煲、电热水器及生火煮饭200屡犯加倍处罚

Y19未经商管公司同意,在店铺外悬挂、张贴、摆放任何指示牌、广告灯箱、海报、模型等200商管公司有权强行拆除并没收

Y20店铺及公共区域张贴转租、转让信息200商管公司有权强行拆除并没收,屡犯加倍处罚

Y21在楼梯间、消防栓等公共安全区域放置障碍物200责令整改并对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Y22不按约定渠道排污、排水1000责令整改

Y23未经商管公司同意擅自派发广告宣传单、用品200责令整改

Y24在店铺内点明火包括(香火蜡烛)、燃烧它物,打扑克、打麻将牌1000屡犯加重处罚,视情况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Y25玻璃门向外开的100屡犯加倍处罚

Y26工作时间在店内未佩带识别卡50

Y27未着制服、衣冠不整、穿拖鞋上岗50屡犯加倍处罚

Y28未配合安全人员合理检查50责令整改

Y29营业时间内串岗、空岗50

Y30在营业时间内,在卖场聚众聊天、喧哗、嬉戏、追跑、打闹100屡犯加倍处罚

Y31不及时清理、乱倒、堆放、乱放垃圾警告,立即清理屡犯,责令清理并处罚100元

Y32服务态度不佳,对顾客不礼貌100视情节要求撤换促销人员

Y33经营人员之间谩骂、打架的500视情节要求撤换促销人员

Y34与顾客之间谩骂、打架的1000视情节要求撤换促销人员,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Y35不服从管理、态度蛮横、妨碍管理人员工作的500屡犯加倍处罚

(四)安全管理

Y40消防检查不合格的在期限内未整改的,罚违约金1000元/次

Y41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商场的1000责令带离商场

Y42检查不符合装修要求的、未按期整改的1000视情节给予警告、处罚或中止租约

Y43装修损坏购物中心设备、设施的1000照价赔偿,并承担一切后果

(五)用电管理

Y44丢失或损改电表,影响购物中心查电的1000责令恢复

Y45私接电灯,偷换灯具,使用电量超负荷的1000责令恢复

Y46私接插座增加用电量的1000责令恢复

注:

1、表内各条款由购物中心现场管理人员执行,以开具《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违约店铺。违约店铺应在收到处罚书之日起3日内到商管公司财务部缴纳罚金,逾期未缴者加倍处罚。

2、经营商户应将其所属销售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近照等造表送至商管公司管理部门存档。

十、实施与纠正:

1、规定若与双方签定的合同有歧义时,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优先适用。

2、本管理规定由商管公司按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公布、实施。商管公司修改或增删届时通知经营商户。

3、如经营商户未能支付违约金,商管公司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装修期将从装修保证金中扣款,经营商户不得有异议。同时经营商户需于3日内补足该保证金,如经营商户未补足保证金,将视同违约处理。

4、购物中心所列相关规定,是将全体商户利益置于首位,是切实保护购物中心整体商业形象的行为。

5、为确保全体商户的共同利益,各经营商户应积极主动遵守上述规定。

Z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