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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024-07-13 阅读 9738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7.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7.1.1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的内容应包括被拆除旧建筑(构筑)物工程特点和周围环境。

7.1.2主要编制依据

(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

(2)拆除工程的合同要求。

7.1.3施工前准备

1.技术准备

(1)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2)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4)任何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贯彻安全、快速、经济、扰民少的原则,编制时必须做好三方面工作:

1)通过查阅图纸、踏勘现场,全面掌握拆除工程第一手资料。

2)制定组织有序的、符合安全的施工顺序。

3)制定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必须改变施工方法,调整施工顺序,必须先修改、补充施工组织设计,并以书面形式将修改、补充意见通知施工单位。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通过专家论证:

1)在市区主要地段或临近公共场所等人流稠密的地方,可能影响行人、交通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

2)结构复杂、坚固、拆除技术性很强的。

3)地处文物保护建筑或优秀近代保护建筑控制范围的。

4)临近地下构筑物及影响面大的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重要电缆、电信网。

5)高层建筑、码头、桥梁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其他特殊安全要求的。

6)配合市属重点工程的。

7)其他拆除施工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技术论证的。

技术论证的重点是: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措施等是否合理可行,并形成论证意见供施工单位参照执行。

2.现场准备

(1)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2)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3)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4)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

(6)拆除现场防火措施应符合市建委、市公安局《施工现场防火规定(试行)》的规定。

(7)位于主要路段或临近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人流稠密的拆除施工工地,要采用夹板、瓦楞板等轻质材料围栏,如用砖砌围栏,必须按规定砌筑,并作刷白处理,必要时在人行道上方搭设隔离棚,以确保行人安全。

3.劳动力准备

(1)拆除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及从事拆除施工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拆除施工管理人员上岗证》或《建筑工人(拆除工)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2)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扣紧帽带;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点牢靠。

7.1.4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技术要求

1.一般规定

(1)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中必须根据拆除的阶段性,对末被拆除结构的整体和支撑构件进行强度、刚度、稳定性验算,若有不足,应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篇2:脚手架拆除施工方案安全交底

  一、 拆除前应对脚手架作一全面检查,清除所有多余物件。

  二、 设立“拆除区”,设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拆除区。

  三、 脚手架拆除作业时必须在统一指挥下作业,带班人员必须在现场。

  四、 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操作,必须持证上岗。

  五、 拆除顺序自上而下逐层拆除,不容许上、下同时拆除。

  六、 拉接件只能在拆除到该层时才能拆除,严禁在拆除前先拆拉接件。

  七、 拆除的物件应及时用吊具吊下,短物件及扣件可用施工电梯运至楼下,长钢管用人工传递方式倒运至塔吊臂下,严禁抛掷。

  八、 拆除的物件应及时分类堆放,以便保管运输。

  九、 在拆除过程中凡已松开的配件应及时拆除运走,避免因误扶或依靠造成坠落危险。

  十、 在拆除过程中,应做好配合,协调动作,相互照应;禁止单人进行拆除较重杆件等危险作业。

  十一、操作人员在架上作业时,应注意自我保护和他人安全,避免发生碰撞造成跌落物。

  十二、严禁在架上戏闹和坐在栏杆的不安全处休息。

  十三、脚手架上堆放钢管下吊时,不得堆放过量,钢丝绳要摆放均匀,防止倾斜滑落。

  十四、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佩带安全带。

  十五、拆架前应先加固两台施工电梯和卸料平台。

  十六、如果不按安全交底施工,违章作业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施工班组自负全部责任。

  交底人: 安全部:施工队长:

  接底人:

  20**年5月24日

篇3: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避免和控制伤亡事故,确保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拆除施工及实施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拆管、安监、建管等机构,具体行使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和队伍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

(二)负责核发拆房施工单位的《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

(三)负责办理拆房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拆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进行核准、登记管理。

(五)依法查处拆房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拆迁人应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具有拆房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的拆房施工单位。拆管部门和拆迁人、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拆房施工单位从事拆房施工的基本条件:

(一)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后,方有资格从事拆房施工。

(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逐级责任制、明确逐级安全责任人。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

(三)拆房施工单位对从事拆房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拆房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拆房工程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从事拆房作业,同时,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对患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拆房施工作业。

第七条拆房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一)拆房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安监部门办理拆房安监手续,同时应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核准登记手续。

(二)拆房施工单位应根据拆房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拆房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其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必须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安监部门备案。对特殊工程或采用爆破等特种作业方法拆除的项目,其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等应报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拆房施工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向拆房施工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了解该项技术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四)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固定场所设置下列标牌:⑴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拆房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项目经理、拆(竣)工日期、监督电话;⑵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⑶文明施工牌。

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施工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牌,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实行封闭施工。

第八条拆房施工作业时的安全管理:

(一)拆房施工作业应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或拆除方案实施。拆除建(构)筑物通常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层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先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

(二)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冒险作业。

(三)拆房施工作业时严禁向下抛掷,拆卸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场所。

(四)在拆房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电线(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后方可施工。如发现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淹埋或人员伤亡事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